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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通用3篇)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通用3篇)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篇1

第一條 為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章,參加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交易的參與者(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定本協議。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通用3篇)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參考文本附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託管賬户和人民幣資金賬户、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

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發送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託管賬户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户並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為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為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為萬元。債券結算單位為萬元;資金清算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發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於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後,同時完成債券質押登記(或解除債券質押關係手續)與資金劃帳的交割方式。

見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户後,雙方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條 回購雙方應按回購成交合同約定,向中央結算公司及時發送內容完整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回購雙方在接到中央結算公司關於回購結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饋後,應及時溝通,並修改重發。

第十四條 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正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資金款項;

(2)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購回同品種債券。

正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逆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2)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駐;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逆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於質押的債券。

第十六條 違約及其定義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回購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所稱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或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户,或者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出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可抗力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本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回購一方不能預見並且無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颱風、水災、山洪等自然災害,以及罷工、政治動亂、戰爭等。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

回購雙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購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認定違約責任;回購雙方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相應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

(1)回購雙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都發生違約行為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2)正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發生違約行為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正回購方,同時,逆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加收罰息;

(3)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逆回購方,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户,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書面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書面終止回購合同,並要求逆回購方最遲於合同終止日的次一營業日解除債券質押關係,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户,發生違約行為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回收罰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補息按合同約定的資金清算額、回購利率、資金(或債券)延遲到帳天數計算;罰息以合同約定的交割日資金清算額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回購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賬户透支利率,回購雙方沒有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本款所規定的各種違約賠償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違約方。

第十九條 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違約的正回購方不執行第十八條第三項違約處理條款,守約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生系統組織拍賣回購合同項下的債券;拍賣債券所得款項按照第十八條約定計算補息和罰息,先還利息、補息和罰息,後還本金,在補償利息、補息、罰息和本金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給正回購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購方追索。

第二十條 違約方執行違約處理條款後,回購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約責任的認定與違約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回購任何一方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不執行本協議相應違約處理條款時,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補充協議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不得與本協議相沖突。

第二十三條 回購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終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資格,應繼續履行已達成的回購合同,並執行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為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生效。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篇2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經甲方和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回收乙方所購房產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資源向乙方回購在 年 月 日出售給乙方的坐落於 。 上述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議定甲方回購上述商品房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

三、回購期限:甲方回購上述商品房的時限為 年 月 日之前

四、回購價格:

回購價格為乙方所購買房產的總房款。回購時,如若有剩餘的銀行按揭貸款由出乙方負責向銀行償還。

1. 房屋裝修費

2. 各種税費:

①契税 ②物業維修基金

③手續費 ④評估費

⑤抵押費 ⑥公證費

3. 甲方替乙方支付首付款

4. 按揭貸款利息

5. 入住期間發生的所有費用,如:

①採暖費 ②物業費

③維修金 ④煤氣安裝費

⑤視聽費 ⑥垃圾清運費等

五、回購時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六、雙方責任和義務:

1. 乙方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和公共設施,不得對所購房屋裝修及門窗、管線等設施有惡意破壞行為,如發生上述情況,甲方有權拒絕回購。

2. 乙方必須在本協議規定時間內辦理回購事宜,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回購。

3. 以房抵債的房屋不在回購範圍內。

七、回購程序:

1. 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必須有乙方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夫妻)簽字,並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此《協議書》。

2. 甲方公司銷售部門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3. 甲方公司工程部門、物業公司、監理公司到擬回購的住宅進行勘查。

4. 在擬回購的住宅符合本《協議書》要求,乙方攜帶物業公司出具的各種繳費證明到甲方辦理回購手續,甲方在7天內給予辦理完畢。

八、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篇3

甲方(債務人、回購人):

乙方(債權人、轉讓方): 鑑於:

1.甲、乙雙方於年月 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2.甲方願意保留對該房產的約定回購權。

第一條 甲方回購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的條件

一、雙方同意甲方對前述房產擁有回購權,在約定期限內乙方不得對房產進行處置。

二、甲方有權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項的條件下進行回購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計 元(計算方法為:購房款+購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項之日月 %的利率);

2、甲方承擔並支付辦理本合同項下商品房回購的全部手續並承擔全部相關税費,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包括購房合同簽署後產生的契税及滯納金等一切費用);

3、其他費用合計 元(包括但不限於:評估費、諮詢費等)。

第二條 回購商品房的狀況

回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詳見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房屋清單詳見附件。

第三條 回購程序

1.甲方應當在行使期限屆滿前10日內通知乙方,並在10日內支付回購款。

2.乙方收到款項後3日內與甲方雙方共同辦理回購過户或者註銷銷售備案手續,相關税費甲方承擔。

第四條 回購權因為以下情況之一喪失:

1.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回購申請。

2.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全部回購款項。

第五條 甲方喪失回購權的,乙方對房產擁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處分權。如果尚未辦理房產證,甲方必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辦理房產證。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辦理房產權證,甲方則應當賠償乙方相對於購房款的3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協議各條款不存在可撤銷或可變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請撤銷或變更,亦不得申請減輕或免除本合同約定之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購房款,視為甲方放棄回購權,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該房產,並不受甲方任何約束。

2.乙方另行出售、處置上述所購買商品房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積極辦理相關各項手續。否則,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所約定的條款賠償乙方。

3.甲方應當對本合同項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或違法情況,足以導致甲方喪失履行能力的,應向乙方支付兩倍回購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購房款後,乙方必須將本合同項下商品房退還給甲方,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倍回購房款。

第八條 關於本協議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載明的地址送達,一方變更地址的應當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後5日內視為送達。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達成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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