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贈與合同 >

自願達成贈與合同(精選3篇)

自願達成贈與合同(精選3篇)

自願達成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方): (名稱)

自願達成贈與合同(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受贈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

(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

5.乙方應於 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

甲方: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字:

乙方: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自願達成贈與合同 篇2

贈與合同(cac f gf),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一、社會捐贈合同與附負擔的贈與之區別  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為一定得給付為條件,或者説受贈人接受贈與後需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1、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目的性贈與情形中,受贈人的行為並非其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只能根據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負擔是從贈與財產中所為的給付行為,其給付的通常是有財產價值的給付。但是,目的性贈與中,受贈人的行為未必是財產上的,例如為求學而所得的幫助,求學這一行為並不是所謂的財產上的給付。  

二、社會捐贈合同與為公益事業目的的贈與合同之區別  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自願無償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其與社會捐贈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會捐贈是捐贈人基於對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為之贈與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性;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不是直接針對受助人,所以,從捐款的發生和使用情況來看,其不存在人身屬性。  

2、合同性質不同。社會捐贈合同屬於特種贈與之中的一種,在法律適用上,多數援引民法典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特別法予之適用。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屬於社會公益捐贈,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三種特殊的贈與合同之中的一種。且法律上規定有特別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會捐贈合同過程中雖然牽涉三方關係人,但合同的主體是捐贈人和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被認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的主體是募捐人和捐贈人,而受捐助人僅被認為是受益人。  

三、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之間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  

1、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社會捐贈合同涉及三方關係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即捐贈人與受捐助人之間的社會捐贈民法典律效果歸屬關係,捐贈人與募捐發起人之間的直接代理行為法律關係,受捐助人和募捐發起人之間的代理權授予法律關係。在我國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對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認識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認為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應為募捐發起人和捐贈人,筆者認為,如果將受捐助人排除在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之外,

首先,不利於保護受捐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體,那麼其不能向後合同權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債權是不完全的,很難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合同中的撤銷權、解除權、代位權等都因其不是主體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國又沒有相應的規範保護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體地位是不當之舉,把募捐發起人作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訂立合同等,則能更好的實現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  

2、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的權利義務  

(1)捐贈人的權利義務。

首先,捐贈人的法定撤銷權。除我國《民法典》中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外,當社會捐贈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時,捐贈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其次,捐贈人的法定解除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窮困而得解除是捐贈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權。

最後,對受捐助人適用捐贈財產的監督權。捐贈人對其財產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受捐助人應忍讓捐贈人對其的監督。捐贈人有接受政府和社會表彰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公開捐贈行為的權利等等。捐贈人的義務: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2)受捐助人的權利義務。受捐助人的權利: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按社會捐贈合同之目的處分所贈財物的權利等。受捐助人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所捐贈財產用途之義務,接受捐贈人對財產使用監督之義務,保證募捐倡議及相關信息真實之義務等等。  

(3)募捐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募捐發起人的權利是代為發佈募集公告或倡議的權利,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依誠信原則,披露受捐助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權利等等。募捐發起人的義務是親自代理募捐之義務,盡勤勉和忠實義務,積極行使代理權限,擔保信息可靠真實之義務,基於誠信原則,披露捐贈財產使用情況之義務等等

自願達成贈與合同 篇3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於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於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zengyu/8l08o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