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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通用18篇)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通用18篇)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通用18篇)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佈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於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於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於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麼,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麼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於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裏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裏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於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於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於撤銷贈與後財產返還的範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繫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後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於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於,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後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佔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麼撤銷贈與後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後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於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於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於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於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裏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後,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於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並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並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裏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麼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裏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麼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並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藴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麼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裏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後財產返還的範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裏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後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持這樣的請求。為什麼對於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裏借款人存在着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裏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於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於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後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於法院應當支持的範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着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儘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着這一目的而作。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2

贈與人:受贈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係:

*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後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並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於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該房屋今後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遺棄、辱罵等行為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願申請、為其進行見證,並系自願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塗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見證人(簽字蓋章)

受贈人(簽字、蓋章、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xx年月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3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對於現在的家庭來説已經不算什麼,私有房產已經成了現在城市每個家庭的普通財產,隨着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個孩子,但是卻擁有多處房產,按照中國傳統的思想,長輩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錢的財產留給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財產留給唯一的孫子或外孫。正是因為這樣,贈與這種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大量採用。贈與公證也在逐步增多。在《贈與公證細則》第四條中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這就給了當事人按照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用哪一種贈與公證的方式。但是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來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贈與書公證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贈與合同和贈與書都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形式,但是,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都要到場簽署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不能委託辦理的。隨着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人員流動變得日益頻繁。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學、或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弱、或贈與人年紀大又不在贈與房產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國定居的受贈人,因無法到場或不能簽署合同而喪失一些權利。比如“512”大地震發生後的一些贈與行為,如果通過贈與合同,那受贈人不特定,或人數眾多,此時要通過贈與合同來完成贈與行為就變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時贈與書恰好彌補了這一點,可以不考慮空間因素,解決贈與合同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贈與書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規定了贈與合同沒有規定贈與書和受贈書,因此有會有人對贈與書的效力產生懷疑,覺得贈與合同比增與書效力更高。但我認為《合同法》沒有規定贈與書,受贈書的內容,是因為贈與書、受贈書是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而《合同法》規範和調整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並不能以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而忽視了贈與書、受贈書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實踐中的優勢地位。《贈與公證細則》以贈與書、受贈書和贈與合同兩種形式分別對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肯定。但有人認為贈與書是要約,受贈書是承諾,應該受合同法調整。《合同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贈與書卻在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贈與人單方做出贈與行為時就生效了。贈與書也不會因為受贈人沒有做出接受贈與而失效。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它必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並且送達到要約人時才生效,此時合同成立;受贈書是受贈人做出表示接受增與書內容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贈人發出通知,告訴其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內容作變更,而受贈書則不能對贈與書的內容做任何的變更。只能表示接受。贈與書和受贈書的弊端就是無法滿足雙方當事人想贈與和受贈同時完成的目的,解決了空間的問題就無法解決時間上的問題。

其次,贈與合同公證應該成為贈與人的首選。《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訂立之日所產生的僅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發生合同標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的法律後果。而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實際交付或辦理變更登記才得以實現。這就出現一個問題,贈與合同生效,合同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死亡了,會不會影響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我認為贈與合同產生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財產之債務,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樣贈與人的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就應按照繼承法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受贈人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實現贈與合同的權利。而贈與書是財產所有人自願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書公證僅能證明贈與人實施贈與財產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真實合法的,並不能產生贈與財產轉移的結果,贈與人死亡,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贈與行為消失,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即使辦理了贈與書的公證,贈與行為不復存在,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對贈與人的不存在的行為履行義務。無法獲得贈與的財產。

再次,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條件成立時財產權利轉移。法律規定贈與合同中可以指明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只給予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並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共有或一方所有的問題。

以上幾點淺薄的看法,謹是本人認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理贈與合同更為妥帖。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4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____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

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贈與_____________ 後,乙方不得將受贈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並應委任管理員妥善保管贈與標的物且費用自負。

第三條 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標的物交付與乙方。

第四條 合同的撤銷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受贈標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甲方有權撤銷此贈與合同。

第五條 其他規定

乙方如欲解散協會,應根據甲方的指示處理其所受贈的標的物。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乙方應於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5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簽訂:

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決定將位於X區X街層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X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X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X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6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7

贈與合同

贈與人: 男 歲 住 (下稱甲方)

受贈人: 男 歲 住 (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贈與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合同:

一、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位於 房屋贈與乙方,乙方自願受贈。

二、贈與房屋的四至界鄰為:

三、贈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

四、乙方必須盡心盡力贍養甲方,為甲方養老送終。

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甲方不得隨意撤銷。

六、本合同簽訂的同時該房的所有權隨即轉移給乙方。

七、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贈與人:

受贈人:

見證人: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8

一、贈與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1.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贈與合同撤銷的情況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9

甲方(贈與人):父親:,身份證號碼:

母親:,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女兒:,身份證號碼: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女兒關係。甲方自願出資為乙方購買位於房產贈與乙方,並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出資給乙方用於購買的房產並贈與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願接受該購房款及房產。

該房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位於,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產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參考詳細圖紙。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

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税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與該房屋出賣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並取得該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由於甲方資金不足,需要辦理按揭手續,甲方已乙方的名義辦理銀行按揭,此後的還款依然由甲方向銀行償還。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願,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商鋪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並不贈與乙方的丈夫。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交公證處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購房繳費單據(複印件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書(複印件有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0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説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户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説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繫。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説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説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説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説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1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贈與合同如下,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願將其所有____________的贈與乙方。

第二條合同生效時間

此合同於____________時生效,屆時____________移轉乙方所有。

第三條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於乙方。

第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所贈____________,乙方可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乙方可向甲方請求交付相當於合同所指____________價值的貨幣。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2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公民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於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於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公民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6.其它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3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4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

5.乙方應於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 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名 稱:_____地 址:_____電 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簽字:____蓋章:____

乙 方:____名 稱:地 址:____電 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蓋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企業類附義務)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_____(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 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5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公證書

(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籤)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6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户型、建築時間等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於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而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的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於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7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

5.乙方應於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名稱:_____地址: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簽字:____蓋章:____

乙方:____名稱:地址: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簽字____蓋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甲方:_____

姓名:_____

住址:_____

電話:_____

簽字:_____

蓋章:_____

乙方:_____

姓名:_____

住址:_____

電話:_____

簽字:_____

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人(父)x x x簡稱甲方,受贈人(三女)x x x簡稱乙方,茲因甲方產育有四女,長女x x已成人於婦,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長成待婚,四女x x尚幼以外,並無產生男兒,故曾收養x x為養子,但不守家教放浪無度自早脱離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為靠,考慮老後待養將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撫養起見,甲方願將所有財產中提出一部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附負擔撫養義務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應遵守條件列記於下:

第一條 甲方願將其所有後列標示不動產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方,而乙方亦願依約受贈.

第二條 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於契約成立同時,甲方將其所有權及地上物一併移交於乙方為己有(特有財產)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實.

第三條 本件贈與成立後甲方應備齊有關文件會同乙方,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本件贈與土地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倘登記手續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據或蓋章時,甲方須即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或請求任何費用,關於本件贈與及登記所需諸費悉由甲方負擔支理.

第四條 自本件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撫養其祖母及父母等義務,關於妹妹的出嫁費用,乙方亦應儘量贈助.

第五條 乙方受贈後,如有違背前條的定撫養義務時,甲方得撤銷贈與,而乙方應將贈與土地交還甲方收回決無異議.

第六條 乙方在第四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又應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為確約.

第七條 本件贈與土地與土地及房屋,甲方確認為自己所有,與他人毫無交加或來歷不明情況,嗣後如有第三人出現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即予抵禦與理清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損害.

第八條 甲方保證本件贈與標的物,並無設定他項權利的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甲方應自為理清,否則應賠償因之乙方所受的損害.

第九條 甲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並無積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應負責繳清.

第十條 甲方對本贈與將來開始繼承時,加入所有財產中計算.

贈與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彙編 篇18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並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補償,甲方願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圖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甲方願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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