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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運輸合同範本

客運運輸合同範本

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根據運送工具的不同,客運合同可分為鐵路客運合同,公路客運合同,水路客運合同,航空客運合同等.客運合同一般採用票證形式,如車票,船票,機票等.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客運運輸合同相關範本。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閲讀!

客運運輸合同範本

客運運輸合同

本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船票,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買、賣船票後合同即成立。

船票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

(三)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四)艙室等級、票價;

(五)乘船日期、開船時間;

(六)上船地點(碼頭)。

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船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幷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定。

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行李運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即時清結費用,填制行李運單後合同即成立。

行李運單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船票號碼;

(三)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四)行李名稱;

(五)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六)包裝;

(七)標籤號碼;

(八)起運港、到達港、換裝港;

(九)運費、裝卸費;

(十)特約事項。

旅客的托運行李的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時起至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交還旅客時止。

承運人為履行運輸合同,需要港口經營人提供泊位、候船、駁運、倉儲設施,托運行李作業、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務及其他工作等,應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作業合同的基本形式為中、長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業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名稱;

(二)碼頭、倉庫、候船室、駁運船舶名稱;

(三)托運行李作業,包括行李保管、裝卸、搬運;

(四)候船服務,包括:問詢、寄存、船期、運行時刻公告,票價表,茶水,衞生間;

(五)旅客上下船服務;

(六)特約事項。

水路、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統一規定。交通部直屬航運企業可自行印製水路運輸合同、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其他航運企業使用的合同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印製、管理。

客運合同

什麼是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根據運送工具的不同,客運合同可分為鐵路客運合同,公路客運合同,水路客運合同,航空客運合同等.客運合同一般採用票證形式,如車票,船票,機票等.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屬即時清結的合同形式。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客運合同是一種較特殊的合同,他的運輸標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運合同具有其特殊性。

客運合同的法律特徵

客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於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2、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客運合同的效力

客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

1、首先是旅客的義務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為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的收據。客票並非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採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特別情形外, 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 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 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説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後,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 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為自願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願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 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後,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為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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