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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代理合同

鐵路運輸代理合同

運輸代理是指根據客户的指示,為客户的利益而攬取貨物的人,其本人並非承運人。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鐵路運輸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鐵路運輸代理合同
鐵路運輸代理合同範文一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託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4、甲方希望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的鐵路運輸等事宜。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並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並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範圍。

第二條:服務範圍

根據甲方的委託,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範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範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後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於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後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

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並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後,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後儘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範圍內的事故後,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祕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祕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祕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採取合理措施儘量減少影響,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並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後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鐵路運輸代理合同範文二

甲 方: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青島市市北區登州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明波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着精誠合作、共同發展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甲方貨物鐵路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基本事項

1. 貨物種類:甲方產品、半成品、原輔材料、宣傳促銷品(以下簡稱“甲方貨物”)

2.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以下業務(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的“□”處打“√”):

甲方貨物鐵路車皮、鐵路集裝箱的發運。

甲方貨物鐵路車皮、鐵路集裝箱的接車。

包括甲方貨物自甲方指定倉庫至鐵路車皮、集裝箱站台之間的短途運輸。

包括甲方貨物自鐵路車皮、集裝箱站台至甲方指定倉庫之間的短途運輸。

3. 甲方貨物包裝:紙箱

4. 甲方貨物鐵路車皮、鐵路集裝箱發運的起運地點及/或接車的送達地點為:甲方指定的 倉庫,地址: 。

5. 其它約定: 。

第2條 乙方資質及運輸工具要求

1. 乙方承諾:其具有從事本合同約定之食品飲料貨物運輸的合法資格和充分能力,其指派用於運輸甲方貨物的車輛均具有合法、齊備的營運資格,從事貨物運輸的司機均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和豐富的駕駛經驗,其依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將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乙方保證不會利用為甲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機會從事任何非法活動。如違反上述承諾,乙方除應獨立承擔相關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包括商譽在內的一切損失。

2. 乙方所派用於承運甲方貨物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常温食品飲料運輸安全、衞生等法規及商業

慣例的要求。除特定貨物外(雙方另行約定),運輸車廂應乾燥、衞生、平整、無污染、無異味、防雨、防曬,並且具備防止貨物掉落之設施。有污染、有腐蝕性、車箱破漏及其他不適合裝運食品飲料情況的車輛,不能用於裝載甲方貨物;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裝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 乙方必須保證車皮、集裝箱車箱符合儲存食品飲料裝運要求;有“禁”裝標誌、有污染、有腐蝕性、有異味、車箱破漏、車門損壞、不能施封及其他不適合裝運食品飲料情況的車皮、集裝箱,不能用於裝載甲方貨物;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裝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 嚴禁將甲方貨物與有毒、油腥、易污染物品、違禁品、危險貨物等不適合與食品飲料類產品共同存放的物品混裝;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3條 貨物發運的業務要求

1. 車皮發站: ,鐵路集裝箱發站: 。

2. 甲方須提前 1天 將車皮、集裝箱發運計劃報乙方,並同時提供貨物種類、到站、收貨人等發貨資料。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負責車皮、集裝箱發運計劃申報、落實,並第一時間通知甲方。

3. 乙方不能按期落實甲方鐵路發運計劃的,應賠償甲方逾期發貨的損失,並支付違約金1000

元/車皮、 500 元/20尺箱給甲方。

4. 若乙方代理事項包括甲方貨物自甲方指定倉庫至鐵路發站的短途運輸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發貨通知後,乙方承運車輛必須持按甲方規定格式開具的提貨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甲方指定倉庫裝貨。甲方每次約車的前置時間(自甲方通知乙方派車起至乙方車輛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止,但 17 時至 8 時除外)為 24 小時。乙方車輛到達甲方倉庫後必須服從甲方調度,並有責任協助甲方合理擺放貨物。裝車完畢,承運司機對裝車貨物進行不拆箱檢驗並在送貨單據(甲方《產品提貨單》等,下同)上簽收,同時取得當次運輸的送貨單據。

5. 若甲方貨物自甲方指定倉庫至鐵路發站的短途運輸由甲方負責,甲方送貨汽車進站後,乙方必須在一小時內組織人力進行裝卸,並保證裝卸每個車皮不少於6人,每個車皮裝車時間不超過4小時,集裝箱不超過2小時。乙方每延遲一小時應支付甲方50元違約金。

6. 車皮、集裝箱監裝由乙方負責,具體要求為:

(1) 裝車前必須清掃乾淨車箱,關死扣牢車窗、車孔,加墊塑料膜或廢紙箱。冬季需保温時還應沿車箱側壁及底板粘好棉絮,產品頂層輔好薄膜膠紙或棉絮,材料由甲方提供。

(2) 按照甲方排運單序號及數量要求裝車,貨物不得倒置堆放,同一訂單貨物必須分品種、分規格、分批號集中堆放。

(3) 產品堆放緊湊、間距均勻。頂層產品落差不超過1層。

(4) 重的貨物不得堆放在其他貨物上面;做到重不壓輕、大不壓小。

(5) 車箱門口產品堆放必須交錯碼垛。

(6) 要求裝卸工人必須愛惜甲方貨物,禁止野蠻裝卸,不得損壞、踐踏、盜取甲方產品。

(7) 貨物裝車完畢,應清點數量,無誤後關上車門並施封,用鐵絲加固車門,並及時將車號、封號報給甲方。

7. 乙方須在裝車次日上午9點前,將領貨憑證按甲方提供的收貨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給甲方指定收件人,如因乙方未及時將領貨憑證寄出而造成收貨人無法按時收貨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8. 車皮、集裝箱抵達目的地後,如果出現原封貨物短少、損壞、受潮及污染等情況,乙方應甲方貨物市場價及受影響的貨物數量在一週內全額賠償給甲方。

第4條 貨物到達接車的業務要求

1. 車皮到站: ,鐵路集裝箱到站: 。

2. 甲方貨物到達到站後,乙方應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好人員及倉庫庫位接貨。

3. 乙方應及時辦理接車手續。由於乙方沒有及時辦理下站手續而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由乙方承擔。車皮開封時必須有甲方人員在場監督。

4. 甲方貨物在下站過程中如果有發現破封、破損、短少、受潮及污染等情況,乙方須向鐵路部門索取有效貨運記錄,以供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之用。

5. 貨物裝卸時,不得損壞、踐踏、盜取甲方產品,嚴禁野蠻裝卸。

6. 如果甲方貨物自鐵路到站站台至甲方指定倉庫的短途運輸由乙方負責的,乙方應安排好運輸車輛。甲方貨物下站並經甲、乙雙方清點確認後,至貨物到達甲方指定倉庫、辦理好入庫手續前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按甲方貨物市場價全額賠償給甲方。集裝箱由乙方負責送甲方指定倉庫,待甲方監裝員或倉庫保管員到場驗封后方可開箱卸貨。

7. 甲方貨物自鐵路到站站台至甲方指定倉庫的短途運輸由甲方負責的,甲方接貨車輛到達車站後,乙方須保證4小時內將貨物卸入甲方指派的車輛內。

第5條 費用結算

1. 車皮發運費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車皮發運工作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

(1) 鐵路運輸費用:以鐵路部門出具的正規發票金額為準(包括鐵路大票、 、 等,其中鐵路發運其它費用中已列支的費用類型不允許在鐵路大票中的費用重複體現)。

(2) 鐵路發運代理費用:包乾費 元/車皮(包括:鐵路手續費、車站裝卸費、車站服務費、領貨憑證特快專遞郵寄費、 等)。

(3) 甲方貨物自甲方指定倉庫至發站的短駁運費: 元/噸。

(4) 除以上(1)(2)(3)項費用外,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費用。

2. 集裝箱發運費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集裝箱發運工作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

(1) 鐵路運輸費用:以鐵路部門出具的正規發票金額為準(包括鐵路大票、 、 等,其中鐵路發運其它費用中已列支的費用類型不允許在鐵路大票中的費用重複體現)。

(2) 鐵路發運代理費用:包乾費為: 元/20尺箱(包括:鐵路手續費、車站裝卸費、車站服務費、領貨憑證特快專遞郵寄費、 等)。

(3) 甲方貨物自甲方指定倉庫至發站的短駁運費: 元/噸。

(4) 除以上(1)(2)(3)項費用外,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費用。

3. 車皮接車費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車皮接車工作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

(1) 接車皮費用:包乾費為 元/車皮(包括:鐵路手續代辦費、車站裝卸費、車站服務費、 等)。

(2) 車站至甲方指定倉庫的短駁運費: 元/噸。

(3) 除以上(1)(2)項費用外,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費用。

4. 集裝箱接車費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集裝箱接車工作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

(1)接集裝箱費用:包乾費為: 元/20尺箱(包括:鐵路手續代辦費、車站裝卸費、車站服務費、 等)。

(2)車站至甲方指定倉庫的短駁運費: 元/噸。

(3)除以上(1)(2)項費用外,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費用。

5. 結算方式:

乙方應在每月10日前將截止上月底(會計結算月)所發生的有效的、合格完整的由鐵路部門出具的正規發票、經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的送貨單據的回單聯原件等交甲方核對運費金額。甲方核對無誤後通知乙方開具運費發票(發票抬頭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甲方辦理付款手續,乙方交付給甲方的運費發票必須是甲方能抵扣税款的國家統一運輸專用發票,甲方收到合格完整的運費結算單據及發票後,在30日內將運費匯付給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甲方因此無法抵扣的税款由乙方承擔,並從乙方運費中扣除。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承運後四個月內向甲方提供合格完整的運費結算單據及發票,且未向甲方提交書面延期結算申請時,甲方將不予結算運費。

第6條 運輸質量及保險

1. 乙方必須確保甲方託運貨物的安全。若乙方負責車皮、集裝箱發運、接車以及自甲方指定倉庫與鐵路車皮、集裝箱站台之間的短途運輸的,甲方貨物由完成起運交接手續至送達交付前,貨物的安全及保管責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為其所承運的甲方貨物購買貨物運輸保險,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支付給乙方的費用中已包含該貨物保險費用。

(1) 乙方承運的甲方貨物途中遇險,乙方必須第一時間通知甲方。

(2) 甲方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雨淋、污染、破損,無論乙方是否獲得保險賠償,乙方應負責按市場價全額賠償甲方損失。

2. 鐵路車皮、集裝箱在鐵路運輸階段的貨物運輸保險,由甲方購買。但當發生需要理賠時,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7條 不可抗力條款

1. 如果一方因地震、洪水、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下稱為“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如果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其義務或延遲履行其義務,其應該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清楚地向對方指出可以預測到的後果,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由相關機構出具的關於“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的相關證明。

3. 雙方應盡最大努力把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減到最低。聲稱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尤其應採取適當的方式以減輕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並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履行受該事件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8條 保密條款

1. 乙方對在訂立及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或取得的有關甲方及甲方貨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客户名稱、地址、甲方貨物品種價格、運輸數量等,應當作為甲方商業祕密予以保護。除為本合同約定目的而使用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2. 即使本合同到期或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後兩年內,乙方仍然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3. 乙方應告知並以適當方式要求司機等參與本合同履行之僱員及其他臨時委派人員遵守本條規定,若上述人員違反本條規定,乙方應對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9條 轉讓、轉運條款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即使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仍應與承接其權利義務的第三方共同對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2. 在甲方貨物運輸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甲方指令乙方將貨物轉運除目的地外其他地點的,由此產生的額外運費由甲方承擔,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其他事宜依照本合同規定進行。

第10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1. 連續兩個月,乙方每月累計有2次未能按時落實並完成甲方的車皮、集裝箱發運或接車計劃。

2. 因乙方原因,乙方累計有3次未能按時落實並完成甲方的車皮、集裝箱發運或接車計劃。

第11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1. 因甲方原因,甲方連續兩個月未能按本合同規定內容支付運費給乙方。

2. 乙方確實無力繼續履行本合同,但乙方必須至少提前45天書面正式通知甲方。

第12條 其他

1. 雙方確認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雙方充分協商後確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及時補充合同條款。

2. 因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糾紛,雙方同意妥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雙方特此簽署並確認以上合同條款和條件:

甲方: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約時間:20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20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鐵路運輸代理合同範文三

甲 方: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繫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户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繫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户 :

鑑於:

乙方在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某某站台資源良好 ,甲方希望委託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鐵路運輸;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定義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並經書面記載於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定義或意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並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二條 服務範圍

根據甲方的委託,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範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託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範圍發生變化。

3. 3乙方應當在3.2款情況發生後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原因、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後作為調整後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法進行:

3.3.1實際委託運輸貨物數量發生變化的,按實際委託運輸的車皮數量或集裝箱數量依據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項單價進行調整;

3.3.2服務範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後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並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於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於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於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後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後方可收貨。

4.5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於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5.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於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後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鐵路發站名稱]站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5.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內鐵路運單,並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後儘快送達甲方。

5.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

5.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6.1根據甲方的委託,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62發生保險範圍內的事故後,乙方應當無條件處理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祕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祕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7.2本合同各方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瞭解的祕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範圍內,並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祕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祕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7.3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祕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7.4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7.5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祕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祕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並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並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並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8.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9.1甲方的違約責任:

9.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後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9.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5.2條,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

9.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9.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9.2乙方的違約責任:

9.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於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託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9.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0.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並互換之日起生效。

10.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或者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0.4 合同的修改:

10.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0.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0.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並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0.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餘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0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0.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0.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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