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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相關個人案例,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閲讀和參考!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篇一:

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喬X鳳與被告陳X男、陳X生、張X林、張X偉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張X山、武X鬆,被告陳X男、委託代理人劉X戈,被告張X林、委託代理人李X濤、被告張X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生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X鳳訴稱,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時,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從三家子去石嶺鎮,行至耿老大嶺時,由於客車未安裝防滑鏈,超載車輪打滑,不能繼續上坡行駛,草率地中途停車,在沒有觀望道上行車的情況下,便打開車門要乘客下車減載,我被迫下車,不料被對面開來的貨車撞傷,貨車司機是陳X男。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七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均由運方承擔責任:(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6)由於運方原因發生的其他問題。”根據以上規章規定,我買票乘車,被告運方張X林具有法定的保證乘客安全的義務。其不按規範要求安裝防滑裝備,超載以及途中停車且逼迫我下車是造成我人身損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張X林對於我的人身損害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應賠償我醫藥費等各項費用75109.01元,陳X男負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X男辯稱,被告張X林的違章行為是造成原告喬X鳳受傷的主要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就該點我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但原告要求我負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我對原告提出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鑑定費等項費用沒異議,但其提出的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數額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已實際支付給原告8400元,依法應從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中扣除。

被告陳X生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被告張X林辯稱,我與原告的傷害後果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因果關係,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更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原告為了讓我承擔賠償責任,將一個非常規範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變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毫無根據地隨意編造謊言,不顧客觀事實,是經不起推敲,是站不腳的。原告在訴訟中把陳X男列為共同被告這無疑是對的,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毫無法律根據,綜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被告張X偉辯稱,原告所寫的訴狀前後矛盾,我的車是從孟家嶺到石嶺子而不是從三家子到石嶺子,我們沒有要求乘客下車,而是原告自己下車瞭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開庭審理時,原被告為證實各自的主張或辯解,分別宣讀了有關書證,雙方對原告喬X鳳的傷是被被告陳X男的車撞後所致,對這一事實和被告陳X男給付原告喬X鳳藥費8400元及原告喬X鳳的傷是構成八級傷殘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二被告對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責任認定有異議。雙方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該起事故是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屬於旅客運輸合同糾紛?2.被告陳X男、張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應承擔多大責任?是否應負連帶責任?3.原告喬X鳳是否有責任?現根據雙方的請求和確認的案件事實,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不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20xx-11-08法律快車|作者:未知 1152人看過

原告喬X鳳是從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上下來後,橫過行車道時被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的。這起事故是車輛駕駛人員陳X男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為造成的,因此,被告陳X男、張X林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案各方的過錯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被告陳X男駕駛的無牌照、且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的大型貨車,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下坡時即已發現大客車正在下滑而未採取措施停車,撞傷從客車上下來的原告喬X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

被告張X林駕駛的大客車,由於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致使上嶺時下滑,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原告喬X鳳下車後,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橫過行車道時沒有注意來往車輛,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十)項的規定,應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即10%的責任。

不採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二被告的違章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應根據各自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分擔

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喬X鳳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從孟家嶺開往石嶺子客車,當車行駛到耿老大嶺時,因路滑客車上坡時下滑,客車停下後,原告喬X鳳下車時被從坡上下來的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被梨樹縣交通警察大隊評定為八級傷殘,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鑑定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鑑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喬X鳳住院治療129天,花去醫藥費24509.36元,鑑定費300元,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鑑定原告喬X鳳墊付鑑定費144.8元,對原告喬X鳳要求被告陳X男、張X林賠償醫藥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陳X生、張X偉系貨車和客車的車主應負連帶責任。

四、原告喬X鳳提出的要求被告陳X男、張X林賠償二次手術費用,因無據可依,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喬X鳳二次手術後另行告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男賠償原告喬X鳳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鑑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70%計44141.47元,再加上申請重新鑑定費144.8元,扣除先行給付8400元,實際賠償原告喬X鳳35886.27元。被告陳X生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張X林賠償原告喬X鳳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鑑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 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20%計12611.85元,被告張X偉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喬X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3000元,原告喬X鳳負擔300元,被告陳X男負擔2100元,被告張X林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篇二: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

原告李向麗,女,生於1987年。

委託代理人韓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田廣旭,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委託代理人劉玉民,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向麗訴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xx年6月9 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xx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向麗及其委託代理人韓旭升,被告委託代理人田廣旭、劉玉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xx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發往許昌由李XX駕駛的豫KB5769號中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嶽XX駕駛的豫K60379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禹州市交警大隊禹公交認字[20xx]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嶽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站內購票,乘坐被告的客車,被告應保證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當依客運合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180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萬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最大賠償限額應為150000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家庭户口薄,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撫養人的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的發生原告無責任。3、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例、陪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陪護情況。4、鑑定書1份,證明原告傷殘為9級傷殘。5、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1份、辦學證明,證明原告的經濟狀況。6、醫療費、交通費、鑑定費票據。7、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1份,證明被告適格。8、行車證、運輸證、保險卡、企業登記情況、企業註銷情況。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融資租賃合同書1份,證明該車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據的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屬單方鑑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合同書存在虛假。工資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對原告提供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交通票據有虛假。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有異議,認為法院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採用。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5、6、7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推翻此證據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被告提供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xx年8月11日,張XX與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豫KB5769號普通客車,豫KB5769號客車的行車證、運輸證、保險證車主均為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營運線路為許昌—禹州,營運單位是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許昌運輸經貿公司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合併,並於20xx年1月24日辦理了註銷登記手續。20xx年6月13日7時許,司機李XX駕駛豫KB5769號客車,與嶽XX駕駛豫K60379號中型普通貨車,在省道豫103線72km+150km處相撞,造成豫KB5769號客車乘車人李XX、謝XX、王XX、牛XX、魏XX、楚XX、劉XX、李XX、銀XX受傷。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禹公交認字(20xx)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嶽XX均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李XX,嶽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向麗無責任。李向麗住院治療116天,為治療花去醫療費53663.17元。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4300元,支付交通費2137元。20xx年6月11日經許昌鈞州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李向麗因車禍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9級傷殘,支付鑑定費600元。另查明,李向麗在禹州市泡泡語言中心上班,月工資1616元,其父親李XX,生於1951年8月7日,母親靳XX生於1952年5月1日。李向麗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認為:豫KB5769號客車的營運單位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公司合併,應由被告萬里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李向麗乘坐豫KB5769客車,與被告萬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李向麗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途中,豫KB5769號客車與豫K60379號貨車相撞,致李向麗受傷,李向麗無責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應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54237.67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之日19392元(1616×12月)、護理費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費2137元、傷殘賠償金52924元(13231×20×20%)、鑑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營養費116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185310.67元,扣除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墊付治療費54300元,下餘131010.67元,應由被告萬里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向麗各項損失131010.67元。

二、駁回原告李向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蔣衞華

審 判 員:孟得坡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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