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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運輸合同(精選3篇)

快遞公司運輸合同(精選3篇)

快遞公司運輸合同 篇1

協議編號:

快遞公司運輸合同(精選3篇)

甲 方(順豐):

乙 方(客户): 乙方月結相關信息:

(一)月結卡號(客户編碼):

(二)結算賬號: 月結起算日期:年月日

(三)月結對賬單投遞方式選擇:(可單選或同時選擇以下兩種方式)

□ 電子郵箱 賬單發送郵箱地址: @ (由甲方填寫)

賬單接收郵箱地址: @ (由乙方填寫)

□ 快遞 乙方地址:□ 營業地址 □ 其他地址:

對賬人姓名: 對賬人聯繫電話/手機:

乙方為甲方貨件速遞客户,且雙方已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係。為方便運費及關費用的結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於一個月度的賒款信用,即乙方成為甲方之月結客户。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更好的保持合作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特別條款: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

1.1雙方均意識到:快遞是通過集貨混裝所進行的多式聯運方式,在“收件—分類建包—中轉--安檢—空運(或陸運)—提貨—中轉—分揀—派送”等過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的擠壓、衝撞等影響安全的因素。雖然託寄物毀損、遺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這方面的風險。乙方同意根據託寄物的實際狀況,積極採取分票寄運、保價、妥善包裝等手段,使相應風險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1.2甲方提供的基本快遞服務,系依據託寄物的重量(而非託寄物的價值)收取基本運費,根據公平的原則,甲方的賠償標準也以乙方所支付的運費(而非託寄物的價值)作為基礎。為彌補潛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避免雙方因損失賠償產生爭議及糾紛,雙方就以下重要風險與救濟方式明確如下:

1.2.1限價及分票寄運:甲方所提供的快遞服務,每票託寄物的單票價值上限為2萬元;如託寄物單票價值超過2萬元,請乙方將託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價值2萬元以下並分別快遞,以分散託寄物全部毀損、遺失的風險。

1.2.2保價:甲方提供的保價服務,系基於託寄物價值(而非託寄物重量)收取費用,並基於託寄物受損價值進行賠償。如乙方認為甲方基於運費所進行的賠償不足以彌補託寄物實際損失的,應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以足額彌補託寄物毀損、遺失後所造成的損失。

1.3乙方依據上述1.2條所述進行分票和保價後,可能導致每票託寄物單重不足1KG首重,並進而使乙方的整體運費(基本運費和保費)增加。但依據本協議規定,甲方整體賠償責任亦將加重,屬“公平”基礎上的對等義務承擔。乙方需慎重評估、權衡費用支出與足額賠償救濟的利弊,如乙方為節省運費未按上述約定進行分票寄運和保價,雙方將按照本協議第6.1.1條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4如因託寄物價值過高或託寄物自身物理性質等原因,難以通過上述“分票寄運+保價”的方式得到足額救濟的,請乙方自行選擇親自押運或其他更為穩妥的運輸方式。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按其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向乙方提供快遞服務,負責將乙方的託寄物及時、安全地送達收件人。

2.2 甲方有權按照託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運費,並根據乙方選擇的附加業務收取附加費用。甲方無審核託寄物實際價值的能力和義務。

2.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出於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權對託寄物開封、檢查、核實。如發現託寄物屬不予託寄範圍,甲方有權拒收或退回,並有權收取所發生的費用。

2.4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運費及其他費用(下稱“費用”)的,甲方有權留置託寄物,留置期限為三個月(自寄件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費用的,甲方可以變賣託寄物並優先受償。

2.5 乙方選擇代收貨款業務的,需先與甲方簽署《代收貨款協議》,具體內容參見雙方協議約定。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乙方託寄物件時,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3.1.1如實申報託寄物內容、數量、聲明價值等託寄物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甲方運單之各項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選擇付款方式和服務項目、填寫客户編碼、月結賬號、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等資料。

3.1.2 妥善包裝託寄物,對於易碎品更應加強內外包裝,做足一切措施保障託寄物安運輸。

3.2以下屬於禁止寄遞的物品:發票、有價票證、國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飾、護照、私人證件、單證、合同、批文、現金、私人信函、核銷單、動物、藥物、毒品、液體物品、仿製物品、產地來源不正確物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規禁止郵寄的物品。乙方需確保託寄物不屬於上述物品。

3.3 除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外,甲方對於託寄物的安全、質量、環保、權利瑕疵等不承擔保證責任,乙方需要確保託寄物的內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於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

2)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與第三方約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標準;

3)託寄物不會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3.4如約定由收件人付費的,乙方可自寄件之日起七日內要求更改為由乙方付費,並需要向甲方支付每票20元的手續費;但如收件人已經支付運費的,則不可更改付費方式。

3.5如託寄物在派送時需要支付入倉費,則該費用由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承擔。如甲方墊付入倉費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需額外承擔服務費,除非乙方在寄件時明確指示如需支付入倉費則不予派送。(備註:入倉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國內入倉______元人民幣,香港入倉______元人民幣。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入倉服務費標準,並予以公佈。)

3.6乙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責任時,乙方須對與本票託寄物運輸有關的所有費用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往返運費、倉儲費、保價費、入倉費等。

3.7 乙方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償付所欠甲方的月結費用,不得以理賠尚未結束為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擅自從所欠運費中直接扣除月結費用。

3.8 乙方可通過甲方網站、服務熱線等渠道事先了解甲方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並據此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 特殊約定

4.1乙方的員工為乙方託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該行為視為乙方行為,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經公司蓋章或指定代表簽字為由,否認乙方員工代為託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為。乙方應明確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協議的各項內容,以促使其員工用工作之便託寄、接收乙方物品或個人物品時,瞭解本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4.2如乙方為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結方式支付到件費用,乙方亦應在簽收貨件時填寫月結賬號,以便雙方核對。在必要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貨物運送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

4.3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盜竊、搶劫、交通事故等)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報警、證據保全、鑑定等)向該第三方索賠。

4.4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之間存在買賣等商業交易關係,且託寄物屬於該商業交易標的物的,則乙方在交付託寄物前,需要將甲方承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賠償標準等相關事宜明確告知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並彼此就商業交易相關的損失賠償和責任承擔方式達成共識,同時,乙方需要採取合理措施使甲方免於遭受託寄物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提出的索賠或訴訟風險,如因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向甲方索賠或提起訴訟造成甲方損失的,對於超出本協議約定賠償標準的部分,乙方同意對甲方予以補償。

第五條 費用與結算方式

5.1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貨件費用的月結賬單供乙方審核,月結費用根據甲方結算月度內公開施行的收費標準和乙方實際發生的票件量計算。乙方如對該月結賬單持有異議,應自甲方送達月結賬單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異議,則視為認同。如乙方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甲方應在乙方提出異議之日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運費及相關費用。

5.2乙方可採取銀行轉賬、支票或現金的形式支付月結費用。乙方支付月結費用時,應按財務制度規範操作。現金結算的,需保留甲方收款人的規範簽收記錄。否則,乙方需要自行承擔不利後果。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額不足5.3乙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甲方費用時,的,則應付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每票加收手續費20元。

5.4 甲方對乙方的退費或賠償,在雙方確認金額後,乙方可以從下月應付費用中抵扣。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同時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運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1)當乙方無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結費用超過十五日;

5.6 對於乙方拖欠運費及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數額的5‰作為逾期違約金。

第六條 託寄物的毀損、滅失賠償(非常重要,請仔細閲讀)

6.1保價與賠償。甲方為乙方承運的國內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國台灣件、澳門件)提供保價服務,由乙方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和賠償要求,自行評估並選擇。雙方均明確知曉:保價業務的選擇與否對於託寄物毀損、滅失之後的賠付標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約定賠付標準如下:

6.1.1未保價託寄物賠償標準:若因甲方過失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甲方將免除本次運費,同時,甲方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運費的九倍。

6.1.2保價託寄物賠償標準:若因甲方過失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甲方按照保價的聲明價值及本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則甲方按託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6.2在遵照第6.1條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就託寄物的聲明價值與實際價值達成如下共識:

6.2.1甲方收取的保價費用依照乙方對託寄物的聲明價值為準。鑑於甲方無法對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核實,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託寄物的實際價值來申報聲明價值。對於高價值或非常貴重的物品,甲方提示乙方採取隨身攜帶運送等更為安全的方式。

6.2.2保價託寄物的賠償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即:如乙方託寄物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甲方不對超過其實際價值的部分承擔責任;如果乙方託寄物的聲明價值低於實際價值,則甲方不對實際價值超過聲明價值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6.3 因甲方過失造成託寄物遲延派送的,甲方將免除本次運費。

6.4託寄物已經保價的,按照第6.1.2條的規定執行。

6.5乙方因違反第3.1、3.2、3.3條規定的義務導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門、機場、港口管理部門等機構採取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或遭受第三人索賠的,乙方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受到牽連,如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6.6 如乙方已按託寄物的實際價值或聲明價值獲得賠償的,託寄物的所有權及其相應的索賠權利即按比例轉移至甲方所有。

第七條 賠償責任免除條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測、無法控制或無法避免的客觀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火災、雪災、暴風雨、大霧等惡劣天氣罷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規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機關的行為、決定或命令;搶劫、飛車搶奪等暴力犯罪。

2)因託寄物的自然性質、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造成的。

3)因乙方、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的,如乙方沒有如實申報託寄物資料,乙方交付的託寄物屬於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收件人遲延受領託寄物等情形。

7.2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滿一年未查詢又未提起賠償要求的。

7.3 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一條(“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的規定,未進行分票寄運和保價,卻提出超過本協議第6.1.1條賠償標準之外的賠償要求。

7.4 基於託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7.5無論託寄物是否保價,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託寄物購買了保險,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託寄物毀損滅失的,保險公司已經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擔或許諾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後,甲方在此範圍內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生效與終止

8.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三十日任一方均無異議終止本協議的,協議自動續期,每次續展一年,依此類推。

8.2除按本協議第5.5條之規定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外,在協議執行期間,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協議的提前終止,不影響雙方於協議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8.3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在此前所簽訂的關於結算的其他協議或合同書的效力即告終止。

第九條 其他

9.1本協議所稱託寄物的“實際價值”或“實際損失”,是指託寄物本身的成本價格或損失,不包括基於託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市場機會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或特殊商業價值損失。

9.2如乙方經營場所、名稱及主體發生變更,乙方應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則甲方不再為乙方提供月結服務,9.2.1如乙方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不在甲方服務區域內,乙方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費用。費用結清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9.2.2如乙方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仍處於甲方的同一業務區域,由甲方對乙方相關資料進行更新後,可繼續履行本協議;

9.2.3乙方如變更名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協議繼續有效;

9.2.4乙方經營主體如發生分立、合併等變更,乙方需在兩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款項,同時本協議終止。變更後的主體如需繼續與甲方合作,應與甲方另行簽訂月結協議。

9.3本協議條款未規定的,或者本協議條款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快遞企業協會制定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的,參照國內外行業慣例執行。

9.4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甲方賬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 電 話: 傳真: 簽字代表: 聯繫人: 營業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税務登記號:

開户銀行: 賬號: 電 話: 傳真: 簽字代表: 聯繫人: 營業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快遞公司運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分部投資負責人,現在甲方願意有償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

現甲乙雙方根據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將其所持快遞公司經營權以及相關手續、快遞公司內資產等,以共計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相關資產詳見資產轉移清單。

2、乙方支付甲方轉讓款的方式:雙方在達成轉讓意向支付定金_____萬元,本協議簽定時支付_____萬元,剩餘款項在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如乙方未及時支付剩餘款項,甲方有權收回其經營權及所有資產,所有款項不退還。

二、甲方保證對該快遞公司轉讓給乙方的經營權擁有完全處理權,保證該快遞公司沒有任何債務,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快遞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1、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全部享有該店後期經營的利潤,承擔全部後期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經營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接收該快遞公司後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五、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各方友好協商決,協商不成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生效條件: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快遞公司運輸合同 篇3

甲方:______倉儲運輸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國際快遞業務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成都到世界各地的各類商務文件、 小件物品的快遞業務,保證安全、快速、服務周到。

2、服務採取門到門,桌到桌的方式,在有效工作日內, 每天定時上門或電話聯繫收件;特殊情況,電話預約。

3、收件時,應與乙方負責人員共同核定文件、物品所交地址、公司名稱、 文件種類以及所應提交的必備文件的準確性、齊備性。並在乙方交接記錄上籤署姓名與收件時間。

4、免費為乙方提供文件、物品的一般包裝,並代乙方用電腦填制分運單,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所寫內容填寫,由此所產生的錯誤由甲方負責。分運單發件人聯由甲方在第二天送交乙方。

5、自收件時起,甲方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所交文件、物品發出,並採取傳真方式通知國外代理,保證文件、物品按時到達。

6、定期向乙方返饋國外收件人簽收信息,內容包括:收件人簽名和蓋章、 收到的日期和時間、整個快件的提交時間。

7、及時辦理乙方快件的查詢業務。所有查詢業務應根據國別與地區的不同, 在1-2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回覆。

8、所有快件費用採取月終結算方式。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詳細的統計資料、 原始單據與發票辦理財務結算。甲方按照報價費率表計算金額的 %收取費用。(費率表附後)

10、快件價格的變動應提前30天內通知乙方,並與乙方共同商定, 商定價格從次月執行。現行快件價格見附件。

由於甲方工作失誤而造成文件、樣品遺失,甲方按每件賠償80美元(樣品辦理保險索賠另計),並提供同樣快件再次免費寄送服務。

甲方代乙方辦理通過郵局遞交的郵件業務,在郵局收費的基礎上甲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設有專人集中分寄其快件,甲方只能在該專人處辦理取送件事宜。如甲方與乙方其他部門發生來往,乙方將不承擔付款責任。

2、在向甲方提交的快件中,應準確提供收件人名稱、地址、國別、城市、 電話與傳真號碼和物品種類,以保證快件能迅速送交收件人手中。

3、對所提交的物品,應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符合進口國的管制條例, 杜絕危險物品、易碎品和有毒物品的提交,所有物品快件,應向甲方提交形式發票3份,準確記錄物品的種類、數量、價值。價值最好掌握在400美元以內。

4、指定專人負責與甲方聯繫快遞業務,並在雙方協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交快件, 遇特殊情況,應及時與甲方聯繫。

5、每月按照甲方遞交的結算資料仔細核對,如有差錯,應與甲方聯繫, 以便糾正。乙方應在收到帳單後15日內付清款項。

6、對協定價格如有異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商議, 商議後的價格從次月開始執行。

三、甲、乙雙方共同條款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共同遵守。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壹年有效。

3.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4.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確定補充,並以新的協議為準。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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