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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合同(4篇)

人身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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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人身合同(4篇)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年齡在16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不足16週歲或66週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分類表》的有關規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户籍註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條 職業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才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

保險費收據;

解除合同申請書;

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本合同約定,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突起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保險費(1年期):是指保險費×(1-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日數按經過1個月計算。

手續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本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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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齡在16週歲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生活、工作或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燒傷及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後,在保險金額10%範圍內,按80%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保險人所負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的10 %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此限額時,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五)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燒傷或支付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燒傷或支付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卜、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伺,且不退還保險費。並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其危險性增加時,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並未依本條第一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三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四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索賠申請人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診斷書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燒傷或支付醫療費用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索賠申請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四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一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檢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七條 索賠申請人對本保險合同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八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燒傷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書;

(二)保險單;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根據本保險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 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一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燒傷保險金及意外醫療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w度,m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痴、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計算公式為:

未滿期淨保費一保險費x 1-(保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x(1一20%)。

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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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險對象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 保險期限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第三章 保險金額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第四章 保險責任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第五章 除外責任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3.戰爭或軍事行動;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第六章 保險費率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附件1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投保人投保險別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住址健康情況受益人姓名及稱謂保險金額附加醫療險保險費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保險儲金金額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説明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情況欄內據實填寫。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國小生平安保險不慎。被保險人簽章年 月 日附件2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投保人承保險別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住址健康情況受益人姓名及稱謂保險金額附加醫療險金額保險費率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件仟元 元 角保險費合計人民幣(大寫) $保險儲金金額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黃色 $總計: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備註保險公司簽章年 月 日簽章:_______________

複核: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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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附一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

┏━━━━━━━━┯━━━┯━━━━━━━━━━━━━━━━━━━━━┓

投保人

 │投保險別

 ┃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家庭住址

 ┃

┠────────┼─────────────────────────┨

健康情況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保險金額

 ┃

┠────────┼─────────────────────────┨

┃  附加醫療險  │

 ┃

┠────────┼─────────────────────────┨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被保險人簽章

┃説│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

┃ │

情況欄內據實填寫。

┃明│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國小生│

┃ │

平安保險不慎。

  年 月 日  ┃

┗━┷━━━━━━━━━━━━━━━━━┷━━━━━━━━━━━━━━┛

附二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

投保人

 │

承保險別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家庭住址

 ┃

┠────────┼─────────────────────────┨

健康情況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保險金額

 ┃

┠────────┼─────────────────────────┨

┃附加醫療險金額 │

 ┃

┠────────┼─────────────────────────┨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仟元 元 角┃

┠────────┼─────────────────────────┨

保險費合計 │人民幣(大寫)

 ┃

┠────────┼─────────────────────────┨

│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

 $

 ┃

┃保險儲金金額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 保險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備│

 │保險公司簽章

┃注│

 │

 年 月 日┃

┗━┷━━━━━━━━━━━━━━━━━┷━━━━━━━━━━━━━━┛

簽章:_____

複核:_____

標籤: 人身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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