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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旅遊簽訂協議(精選3篇)

境內旅遊簽訂協議(精選3篇)

境內旅遊簽訂協議 篇1

團    號:                     

境內旅遊簽訂協議(精選3篇)

出團日期:                     

出團線路: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使用説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遊)。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

5、本社為廣西南寧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L--GX--CJ00019。經營範圍:入境旅遊、國內旅遊、出境旅遊。地址:廣西南寧市匯春路4號金湖大廈二樓。

6、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7、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遊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衞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某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某某為準”、“與某某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範;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旅遊者代表須將旅遊合同文本的內容和旅行社告知旅遊者的全部事項轉告給其所代表的其他旅遊者。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旅遊安全須知

為了增強遊客安全意識機旅遊安全技能,使遊客參加旅遊活動的計劃能圓滿、愉快、順利地完成,請遊客認地閲讀並切實遵守。

第二十條 乘車(機、船)安全事項

1、遊客在機、車、船停穩後方可下機、車、船。按先後秩序排隊上下機、車、船;要講究文明禮貌,優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

2、遊客在乘車旅途中,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違章超速和超車行駛;不要將頭、手、腳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

3、遊客下車遊覽、就餐、購物時請關好旅遊車窗拿齊自己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若遺失被盜旅行社不負責。

4、遊客乘坐飛機時應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等無線電通訊工具或電子遊戲機等。

5、不要向車窗外扔廢(雜)物品(特別是硬質物品),以免傷害他人。

第二十一條 住宿安全事項

l、遊客入住酒店應瞭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位置及安全轉移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為你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不全或破損立即向酒店服務員或導遊報告。

3、貴重物品應存放於酒店服務總枱保險櫃,不要隨身攜帶或放在房間內,若出現遺失後果自負。

4、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出入房間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物品最好放於身邊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使用洗手間時注意,防止滑倒意外發生。

5、遊客入住酒店後需要外出時,應告知隨團導遊;在酒店總枱領一張飯店房卡,卡片上有飯店地址、電話;如果您迷路時,可以按卡片地址詢問或搭乘出租車,您就會安全順利回到住所。

6、如遇緊急情況,千萬不要慌張。發生火警時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鎮定地判斷火情,主動地實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滾,或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着口鼻,貼近地、順牆爬走;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採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潑水降温的辦法等待救

援或搖動色彩鮮豔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第二十二條 飲食衞生安全事項

1、在旅遊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不要購買“三無”(無生產廠、生產日期、廠家地址)商品;發生食物不衞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2、出門旅遊,應隨身帶上礦泉水及乾糧等食品,以備不時之需。注意請勿喝生水和不潔淨之水。

3、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他人暗算。

4、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不要暴飲、暴食或貪雜食。

5、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遊客應自備常用藥品以備不適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藥品。

6、喜歡喝酒的遊客在旅途中應控制自己的酒量,飲酒時最好不超過平時酒量的三分之一;若出現酗酒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或造成第三方財物損失的一切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遊覽觀景安全事項

l、聽取當地導遊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的山路、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倖心理。

3、登山或參與活動中應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遊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不能下水游泳。

5、乘坐纜車等觀光載人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指揮;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不要乘坐以防危險。

6、遊覽期間,遊客應結隊而行,不要獨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遊到來或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着急生亂。自由活動遊客不要走遠。帶小孩的遊客請管好小孩千萬不能讓小孩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第二十四條 購物娛樂安全事項

l、不要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

2、無意購買時,不要隨意向商家問價或還價。

3、不要隨商品銷售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要細心鑑別商品真偽,不要急於付款購物。購物時應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

5、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的物品及證件;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遊客在購物、娛樂時,主要應防止被詐騙、盜竊和搶劫事故的發生。

6、在景點內娛樂時,應根據自身情況參加適應項目;自由活動期間外出娛樂活動,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

第二十五條 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l、注意聽從導遊安排記住集中的時間和地點;認清自己的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及顏色;不要遲到。

2、在旅遊活動中,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遊客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遵守各交通運輸部門、酒店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各種法律、法規。

3、遊客乘坐的機、車、船在行駛的途中,若遇有交通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導遊的安排及指揮,不要慌張;發生人員傷害的應盡力施救或自救;同時注意保護現場,避免損失擴大。

4、遊客乘坐飛機旅遊時,應帶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護照(小孩應帶户口本原件,滿16歲未辦理身份證的客人需持派出所證明原件),並注意保存好,導遊發給您機票時應核對自己機票上的姓名、往返時間、抵離目的地、航班號是否準確;請注意保存好機票和火車票並配合導遊把票收回。如因遊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機,旅行社概不負責。

5、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機構(如交通運輸部門、酒店、保險公司、風景區管理單位)訂立的條例或合同規定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本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6、遊客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尊重旅遊途經地區當地的民族,民俗習慣。

7、遇上(發生)重大傳染疫情時,應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旅遊安全是旅遊活動的頭等大事,搞好旅遊安全是本旅行社與全體遊客的共同責任。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請注意旅遊安全。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另紙附上)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團隊訂單號: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條 旅遊時間及旅遊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時間 :        年         月         日, 結束時間 :        年         月         日, 共       天       夜,飯店住宿      夜。

行程:                       ; 地接社名稱:                       ; 地址:                       ; 聯繫人及電話:                       。

第二條 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具體事項見團隊訂單。 旅遊者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三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遊費用合計:          元,成人:          元/人, 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                  。

旅遊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 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 種方式)

1、轉至某某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五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採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 黃金週特別約定 黃金週旅遊高峯期間,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行。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 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送、手機短信發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以上內容通過平台打印)訂單詳細內容(另紙附上)

附件1: 旅遊報名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身體狀況 

旅遊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遊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佔牀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遊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年齡低於18週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 旅行社遊客出行健康調查表

(1)之前您/您們是否已參加常規健康檢查? □是,檢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否

(2)您/您們目前的身體健康狀況? □非常好 □好 □一般 □差

(3)您/您們是否有飲食禁忌症? □是__________________ □否

(4)您/您們現在是否患有非傳染性疾病。 心臟病□是□否 糖尿病□是□否 過敏史□是□否 發熱病人接觸史□是□否 三高問題□是【⑴高血壓□⑵糖尿病□⑶血脂異常□】□否 腹瀉病人接觸史□是□否 近期飲酒史□是□否 疫區旅遊史□是□否 其他?□ 有____ __□ 否

(5)您/您們的家族史否患有傳染性疾病,如:肝炎、水痘、活動性肺結核等?□有 _________ □ 否

(6)您/您們的家族史否有慢性疾病史? □高血壓 □心臟病 □糖尿病 □其他________

備註:

(1)旅遊者需如實填寫以上調查表內容,不提供真實的身體狀況健康信息的在旅途中因各種原因造成遊客身體受到損傷,旅行社免除相關責任。

(2)旅遊者需註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遊,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遊者報名後在範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3)旅遊者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有權拒絕接待並解除合同。

(4)妊娠婦女在旅途中發生意外事件造成身體損傷或流產,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請妊娠中婦女謹慎選擇出遊。

(5)患有心臟病、精神病、痴呆癲癇病、高血壓病和孕婦及具有四肢殘缺、體質瘦弱、膽量小、喝酒過度等情況的人員不適宜參加高危險的活動項目(漂流、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保險公司對這類人員參加這些項目所遭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不給予理賠。

遊客需認真閲讀出行線路中注意事項提醒不適合參加活動項目的身體狀況的條款。

遊客代表承諾:本人如實填寫以上相關信息,並承擔相關的責任。

附件3: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

品信息最長停留

時間(分鐘)其他

説明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説明旅遊者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5: 《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

營造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關係到每位遊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遊客是我們大家的義務,請遵守以下公約:

(1)維護環境衞生。不隨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亂扔廢棄物,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譁吵鬧,排隊遵守秩序,不併行擋道,不在公眾場所高聲交談。

(3)保護生態環境。不踩踏綠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實,不追捉、投打、亂餵動物。

(4)保護文物古蹟。不在文物古蹟上塗刻,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5)愛惜公共設施。不污損客房用品,不損壞公用設施,不貪佔小便宜,節約用水用電,用餐不浪費。

(6)尊重別人權利。不強行和外賓合影,不對着別人打噴嚏,不長期佔用公共設施,尊重服務人員的勞動,尊重各民族宗教習俗。

(7)講究以禮待人。衣着整潔得體,不在公共場所袒胸赤膊;禮讓老幼病殘,禮讓女士;不講粗話。

(8)提倡健康娛樂。抵制封建迷信活動,拒絕黃、賭、毒。

附件6:帶團號及雙方簽字蓋章的《旅遊行程安排單》

附件7:旅遊者:(代表《遊客安全保障卡》參考式樣

(正面90mm*110mm)

外出旅遊,隨身攜帶  遊客安全保障卡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請遊客自行填寫並根據身體實際選擇打鈎本卡篇幅有限,遊客可另紙説明,並隨身攜帶)

國家旅遊局制CNTA

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       國籍Nationality:

護照號碼Passport Number:□□□□□□□□□□□□□□□□□□

身份證號碼ID card number:□□□□□□□□□□□□□□□□□□

急救情況下聯繫人姓名、手機號碼、備用電話號碼Emergency contact:

(背面90mm*110mm)

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過敏史Allergy history□抗生素類藥物antibiofic□磺胺類藥物sulfu□破傷風抗毒素tetanaus antitoxin□麻醉用藥stupefacient□鎮靜安眠藥phenobarbital□其他

既往疾病Formerly medical history:

惡性腫瘤tumor□糖尿病diabetes□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高血壓high blood pressure□

癲癇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其他

可以使用的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別説明:

持卡人簽字:

旅遊者簽名:                                    旅行社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境內旅遊簽訂協議 篇2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遊產品名稱 。

團  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 )。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往返交通 ,標準 。

遊覽交通 ,標準 。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用餐次數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含導遊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安全警示規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遊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委派的導遊人員,應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 )-( )-( )-( )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後,其餘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遊費用1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遊費用20%;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 2.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境內旅遊簽訂協議 篇3

一、為了明確旅行社和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合同範本。本範本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境內旅遊合同的簽訂。

二、旅遊者應當與具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協議條款》、《旅遊行程單》及其他雙方約定的附件組成。雙方可以協商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範本,但不得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的旅行社應承擔的義務。

四、浙江省旅遊質量監督投訴電話: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概念及定義

1. 旅遊費用:亦稱旅遊團款,是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境內旅遊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機場税)、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不含酒水費)、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遊服務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脱團: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轉團:組團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義務,並由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經營,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用於旅客運輸的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各類交通工具。

第二條 旅遊者的權利

1.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相應的業務經營資質。

2.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做出真實準確的説明。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遊服務。

4.有權拒絕旅行社擅自安排轉團,拒絕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項目。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 旅遊者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2.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個人證件或其複印件。

3.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條件適合本次旅遊,並且不會危害其他旅遊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6.旅遊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徵得導遊的書面同意。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8.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行社、其他相關經營者、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9.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並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時,亦應隨身攜帶上述物品或者將其存放在酒店貴重物品寄存處。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旅遊費用。

2.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3.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五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旅行社系受委託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旅遊者簽訂本合同的,應當在本合同中載明委託社的基本信息。

3.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

(3)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務人員的聯繫電話。

《旅遊行程單》的用語應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僅供參考”、“以為準”、“超豪華等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5.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它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導遊、領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合同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要求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如有多種變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選擇半數(含)以上旅遊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數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確定方案;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4)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必要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部分:旅遊費用的10%作為旅行社行業預期利潤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費用(預訂金)、旅遊汽車人均分攤的費用、住宿費、餐費、導遊人員的服務費等產生的費用。如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後,機票價格即為實際發生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途中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在出發當日解除合同。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應當按照本條第1項的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4.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應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 合同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正當理由包括: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無法按時辦妥簽證、安排交通等事宜,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條 特別提示

為了確保旅遊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遊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9)其他不適宜參加旅遊的身體情況。

第十條 老年、未成年旅遊者的特別約定

1.老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年滿60週歲的旅遊者應當向旅行社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

(2)報名參加旅遊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並須特別聲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宜參加的行程、項目、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遊時,應當及時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旅行社應當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就醫及返回的費用由老年旅遊者自行承擔,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老年旅遊者。

2.未成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遊者獨自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遊的,須徵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未成年旅遊者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1)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5 %;

(3)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20 %。

旅行社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有權根據《旅遊法》第70條之規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3.旅遊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時間支付旅遊費用的,應承擔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在旅遊出發前一日尚未按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依據第七條第1項要求旅遊者承擔必要費用,並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對行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滯留、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遊者承擔。

5.旅遊者擅自滯留或脱團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

6.旅遊者因未遵守旅遊目的地有關規定和風俗習慣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遊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遊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遊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遊者作出明確警示,採取了必要防範措施,且在事後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遊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遊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旅遊者):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 郵編:

固定電話: 手機: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郵編:

經營範圍: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開户行及賬號:

本次行程的經辦人: 聯繫電話:

乙方如受委託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填寫委託社信息:

委託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經營範圍:

乙方委託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務: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乙方應在《旅遊行程單》中載明地接社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一條 旅遊線路及時間

旅遊線路名稱: ,旅遊團號:

旅遊時間 晚 天,共___日,出發日期: 年 月 日,結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發地: ,途經地:

目的地: ,結束地:

第二條 旅遊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遊費用總計為人民幣 元,由如下項目組成:

(1)旅遊者共 人 ,其中12週歲以上的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12週歲以下的兒童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

於本合同簽訂時尚未滿12週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週歲的旅遊者,旅遊費用按12週歲以上的標準計收。

(2)單人房差費: 元;其他(請予以註明): , 元。

(3)導遊服務費,每人(旅遊者) 元,共 人,共計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種期限付款:

(1)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結束後 天內,支付餘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種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

(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賬號為: ;

(3)其他: 。

第三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乙方建議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費 ,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1.最低成團人數 人。如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乙方委託 旅行社履行合同,由該旅行社安排出行,該旅行社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按照《通用條款》第七條第4項或第十一條第1項處理。

第五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遊、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旅遊者不止一人的,實際簽訂合同的旅遊者為甲方,其他旅遊者與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與其他旅遊者之間的關係(比如贈予、委託代理、代表等)屬於內部法律關係,乙方屬於該法律關係的第三人,甲方沒有義務向乙方披露該法律關係的內容。由於其他旅遊者不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乙方無法直接向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甲方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條款的説明,對旅遊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遊者,並將其他旅遊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遊項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遊者事先向乙方書面聲明,否則甲方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於全部其他旅遊者。如甲方將本合同中自身權利義務轉讓於第三人的,不影響其他旅遊者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簽訂地: 。

4.補充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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