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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購買版權合同範文

國外購買版權合同範文

版權合同

國外購買版權合同範文

説明:這個合同適用於直接從外國出版社購買翻譯版權,由被許可方負責製作的情形。付款按約定的印數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中國出版社名稱、地址)(以下簡稱為出版者)與___________(外國出版社名稱、地址)(以下簡稱版權所有者)雙方簽訂。

版權所有者享有___________(作者姓名))(以下簡稱作者)所著_______(書名)第____版的版權(以下簡稱作品),現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根據本協議,版權所有者授予出版者許可,准許其以該出版社的名義,以圖書形式(簡/精裝)翻譯、製作、出版該作品中文(簡體)版____冊(以下簡稱翻譯本),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發行,不包括香港和澳門。未經版權所有者的書面同意,出版者不能複製版權所有者對該作品的封面設計,也不能使用版權所有者的標識、商標或版權頁。本協議授予的權利不及於該作品的其他後續版本。

2.對於出版____冊翻譯本的權利,出版者應按照第18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版權所有者費用,版税按翻譯本定價的百分之____計算,並以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時支付_______美元;

(2)翻譯本出版時或_______日期之前支付_______美元,以時間早者為準;

如果在該協議履行期間,出版者有任何過錯,此款項不予退還。

如果出版的翻譯本實際價格高於原估價,版權所有者將按一定比例提高收費,相當於翻譯本定價增加的部分,該費用於出版時支付。

3.直至版權所有者收到第2條所列款項,本協議生效。

4.出版者將負責安排一位合格的翻譯者,保證準確無誤翻譯該作品,並將譯者的名字和資歷報告給版權所有者。未得到版權所有者的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對作品進行省略、修改或增加。版權所有者保留要求出版者提交譯稿樣本的權利,在其同意後,出版者方可印刷。

5.如需要,翻譯本出版者應取得原作品中第三方控制的版權資料的使用許可,並應當為這些許可或權利支付費用。直到版權所有者收到出版者書面確認--出版者獲得了許可,版權所有者才會向出版者提供生產資料用於複製該作品中包含的插圖。

6.出版者就確保翻譯本的印刷、紙張和裝幀質量,儘可能達到標準。

可供選擇的表述:

如需要,版權所有者負責取得原作品中第三方控制的版權資料的使用許可。對於獲得這些許可而支付的費用,由版權所有者再向出版者收取額外的行政管理費,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直到版權所有者獲得許可,他才會向出版者提供生產資料用於複製該作品中包含的插圖。

7.出版者所有翻譯本的封面、書脊、護封(如果有的話)和扉頁上都必須醒目的印上作者的姓名,並在扉頁背面註明下列版權聲明:“_______(原書版權詳細信息)”以及下列聲明:“此_______(書名)的翻譯版由_______(外國出版社名稱)許可出版”。出版者也將對翻譯文本進行版權聲明。

8.翻譯本出版後,出版者應向版權所有者提供_______本免費樣書,並説明該翻譯本的實際出版日期和定價。

9.如果出版者未能在_______日期前出版該翻譯本,該合同中的所有授權將由版權所有者收回,而出版者向版權所有者支付的或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受影響。

10.未事先徵得版權所有者的書面同意,出版者不能處分該翻譯本的任何附屬權利。

11.如果本合同中所規定的款項逾期3個月仍未支付,授予予的許可將立刻失效,轉讓的任何權利將收歸版權所有者,而無需進一步通知。

12.版權所有者應向出版者保證其有權利和能力簽訂本合同,根據英國法律該作品決不會侵害任何現存版權,或違背任何現存協議,該作品中不含有任何內容會引起刑事或民事糾紛造成損失,否則因此而給出版者造成的損失、傷害或開支,版權所有者應給予賠償。

13.未得到版權所有者書面同意之前,出版者不得將所獲得的版權許可轉讓或惠及他人,也不能以出版者以外的任何名義出版該翻譯本。

14.除本合同中明確授予出版者的權利外,該作品的其他所有權利由版權所有者保留。

15.出版者應將翻譯本的詳細情況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登記以得到正式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依相應法規盡一切努力保護翻譯本的版權。出版者還同意對侵犯該翻譯本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提起訴訟,費用自理。

16.當翻譯本已絕版或市場上已脱銷,出版者應當通知版權所有者,則所有權收歸版權所有者,除非雙方達成協議,出版者則享有優先權對該翻譯本進行重印;但在得到版權所有者的書面同意或達成協議前,出版者不得自行重印。

17.如果出版者宣佈破產,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規定,且在接到版權所有者書面通知(用掛號信寄到本合同第一段所寫的地址)後的一個月內仍不糾正,本合同即自動失效,授予出版者的版權許可將收歸版權所有者,而不影響出版者向版權所有者支付的或應付的任何款項。

18.本合同規定的應付給版權所有者的款項都應按支付當天匯率以英鎊/美元支付,不得以兑換或代辦費為由扣除。付款可以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寄至___________(外國出版社財務部門的名稱和地址),或直接通過銀行轉達賬,匯至版權所有者的賬號___________(外國出版社銀行的名稱與地址)。如果出版社依法應扣税,他們應聲明並提供相應代扣税憑證。

19.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雙方因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與貿易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決定,雙方必須遵守。但本合同任何條款不限制版權所有者採取必要措施,包括提起訴訟,以防止該翻譯本在本合同第1條所限定的市場範圍外發行。

20.(1)如果版權所有者全部或部分業務被收購,版權所有者可以不經出版者的同意轉讓本合同。

(2)本合同包含了雙方充分而完全的共識和理解,取代了之前就本合同有關事宜達成的所有的口頭的、書面的協議與承諾,除經雙方書面協商,不得改變。

(3)只有出版者在本合同制定之日____星期之內簽字,本合同才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

出版者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版權所有者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註解

序言

這部分給出了合同雙方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翻譯作品的詳細資料。對於一部很快會被修訂的非小説作品,西方出版社通常會將版權許可僅限於當前版本。

第1條

這一條説明了被授予的專有權在語言、地域和印數等方面的規定;以圖書形式出版該作品的權利,從技術上這就排除了外國出版社單獨授予其他出版社中文圖書俱樂部版權(參見第5章“附加權利”中對中國圖書俱樂部現狀的描述)。如果權利限定以精裝或平裝、二者之一的圖書形式出版,這就使版權所有者可以自由將另一種裝幀形式許可另一家出版社,儘管該另一家出版社要面臨使用中文譯本的問題。如果市場可以保證兩種版本的出版,那更可取的做法是,首要的被許可方獲得圖書出版權,並通過修改第10條的規定,要求有權將另一種裝幀形式的出版權再許可另一家中國出版社。然而,本書寫作之時,中國圖書市場的低定價大概不能保證兩種不同定價版本的存在。

本條的表述限制了中國出版社未經許可使用原書的封面設計,這是因為封面圖像可能來自外部版權資料。如果不存在這個問題,且被許可方希望使用原書同樣的設計,本條表述可以修改。

被許可方是否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版或與原出版社聯合出版,這個問題很重要。實踐中有多種情況:一些出版社非常看重自己的名稱(如:美國微軟對其計算機軟件),可能會明確要求被許可方使用其標識;另一些可能不希望其標識被使用,因為翻譯版本可能被認為是某種形式的合資。一些出版社為使用其名稱收取一定費用或額外的版税。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澄清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如果許可方明確要求以聯合名義出版,則本條的表述將被修正。

第2條

這一條説的是付款;一次性付款是根據約定即數和中文版定價基礎上的版税百分比;中國目前有一個固定的圖書定價體制。以本合同為例,付款一般分兩次付清,第一次在合同簽訂時,第二次是在出版之日或約定的“最後日期”。這個日期一般是翻譯本的預計出版日期,這意味着款項應當在該日期支付,即使翻譯本還沒有出版;這是對快速出版的刺激。

像付款貨幣種類一樣(見第18條),付款的時間和比例當然可以協商。如果中國出版社認為所有付款數額以美元表示比較容易支付,而如果美元又不是該國流通貨幣,就必須與外國出版社協商。

如果中國出版社違約,付款就被沒收。還有一條規定,如果圖書最終定價高於談判時的估價,應按比例提高一次性付款,如果價格上漲,這是一個重要因素。

第3條

只有首筆款項被支付,本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第4條

本條旨在確保翻譯應由一名合格的譯者準確的翻譯。未經許可不得修改,這樣使外國出版社能夠控制修改情況;為使本書更符合中國市場,作者對省略或增加資料沒有異議。這種修改應當在談判之初儘早提出,以便許可方與作者就這些修改商議。這條還規定外國出版商可以要求一份譯稿以審查批准。必須提到的是,中國出版社提出的任何政治性的修改都可能危及此次交易--如果作者認為這些審查是無法接受的。

第5條

許多西方圖書包含插圖或其他外部資料的引文。中國出版社應與國外出版社認真核對,根據本合同整體許可,這些資料是否可以自動再次使用,或者再次使用必須獲得同意並另外付費。在提供複製軟片前,“再次清理”外部版權所有者(如商業圖片代理商和博物館等)對這些資料版權的許可,遵守合同,這是非常重要的。

本條規定“再次清理”版權的責任和付款義務由中國出版社承擔,外國出版社則必須清楚地提供外部版權所有者的名單和地址及其所控制的版權資料;然而他們無法為中國出版社提供“再次清理”版權費用的具體信息,因為這曲單個版權所有者確定。有些外國出版社也許會代表被許可方進行版權的“再次清理”,但可能會收取許可費及一定手續費。合同樣本中提供了另一種規定的表述,以供選擇。

第6條

這條要求根據當地條件,翻譯本的製作質量要儘可能達到標準。

第7條

原作者的姓名必須得到適當的認可;原版圖書的版權信息必須印在扉頁背面並對原出版社予以承認。這是有必要的,因為版權行也許是作者的名字。由於目前根據英國法律對作者主張其精神權利的規定,一些英國出版社可能要求被許可方做下列聲明:“根據1988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案,(作者)在此聲明其享有精神權利。”中國出版社還需要註明其對中文文本的版權所有聲明。

第8條

這條規定翻譯本出版後應免費送給外國出版社的樣書的數量,並提供出版日期和最終定價等具體信息;萬一定價提高而需補付版税,這是有必要的(見第2條)。

第9條

本條規定了一個現實的出版時間。實踐中,如果中國出版社確有原因延誤了出版,並適當提前通知,大多數出版社會考慮延長期限;但是,定期更新版本的圖書(如教材)出版社很可能會擔心中文版的出版是否耽誤,原書新版本是否即將出版,所以他們希望協商將許可轉到新版本。

第10條

第1條已將授權限定為圖書形式;轉讓中文版的附屬權利被自動排除。如果像平裝本或俱樂部圖書出版權等附加權利被授予,它們必須在談判最初階段討論,任何版權收入以何種比例與外國出版社分配都應達成協議。

第11條

合同可以因為逾期不付款而被取消。一些西方出版社和代理商也許會對逾期未付金額收取利息作為對逾期付款的處罰。

第12條

這一條是對中國出版社的保證和損失補償條款。這項保證是根據英國法律而作出,因為我們不能指望英國出版社瞭解中國立法的具體情況。關於立法的表述要根據不同的版權許可國家而調整,如美國、德國等。

第13條

未經國外出版社的事先同意,本許可不得轉讓。

第14條

許可僅限於第1條中列出的權利。

第15條

中國法規要求被許可方到中國國家版權局登記許可合同,此程序至少需7個工作日向那些不熟悉中國版權許可的外國出版社解釋這一點,是明智的。版權登記使中國被許可方能夠對在中國市場同一選題的任何未獲授權版本提起訴訟,並得到中國國家版權局的幫助(更多信息見第7章“版權登記程序”)。

第16條

因為許可僅限定出版一定數量的版本,該條規定了雙方可協商續約。如果一本書成功且要重印,許可方可能希望就下一次印刷商談新一輪的付款,版税才會比第一次印刷高。

第17條

這條説明了合同取消的幾種情況:被許可方破產或違約。很少有西方出版社會自動提供一條相應的適用於他們自己的條款--如果許可方破產或違約,該合同取消;但這可以被要求。

第18條

本條規定了匯款的實際操作;付款貨幣種類應與國外出版社約定。一些出版社可能希望在本條中插入收款部門的準確信息;大型出版社有專門版税部門,可能位於總公司之外的不同地址。如果是通過文字作品代理商獲得版權並付款,那麼有必要插入此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並説明該代理商的委託費已被扣除。需要提供銀行扣税文件,以便外國出版社能在自己國家要求歸還已扣除的企業所得税。是否應對版税付款扣税取決於中國與該許可方國家適用的税收協定,如果有必要的話在本書寫作之時,對英國出版社授予中國出版社版權的版税收入,中國先扣除5%的營業税,然後再就此餘額扣除10%的所得税。支付公司税的英國出版社可以通過從他們每年繳納的公司税中抵扣所扣所得税,但無法重新獲得營業税。

第19條

這一條説明本合同在中國法律下執行,適用中國仲裁程序。這種規定是與眾不問的,因為在世界版權許可中的慣例是適用版權輸出方國家法律,也可能遭到不熟悉中國市場的西方出版社的反對。尤其是美國出版社經常要求合同應當受他們公司所在國家的法律約束。

第20條

當許可方的全部或部分業務被收購時,本條允許許可方轉讓許可合同,這在西方是經常發生的。本條還規定該合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簽訂--西方出版社之間一般為6個星期,但對中國的許可也許12個星期更合適,因為中國被許可方要辦理許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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