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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精選6篇)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精選6篇)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篇1

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這樣規定,是由於在指示居間中,對於關於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於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託人報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於相對人,並不負有報告委託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説,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居間人均負有向委託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基於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精選6篇)

居間合同的性質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委託人與居間人訂約的目的就是依合同實施中介服務,只有忠實報告義務才能達到中介服務的目的。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篇2

本文所指的所謂居間人,和正規意義的醫藥代表有本質區別。居間人的特點是承包式的,自己對自己負責;而醫藥代表是集體行為,要對企業負責。他們的經營模式也有本質上的區別。在反商業賄賂行動中,包括不少政府官員和業界人士在內的人幾乎一致地將他們視為引誘夏-娃偷吃禁果的毒蛇。為了純潔環境,政府自然會對居間人羣體在政策方面實施打壓,而傳媒也藉此風起雲湧地對“醫藥代表”這一職業進行了混淆式的鞭撻。加上招標、限價等一系列政策已把行業利潤降低到了一個幾乎接近極限的地步,居間人過去的底價承包方式自然受到了巨大的衝擊,所得利潤已經不足以維繫他們的獨立運營,捨不得不少居間人紛紛逃離這個領域。那麼,居間人如何才能生存下去呢 

活法一:籌建區域性的藥品推廣中心

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居間人在這個領域中儘管被認為“像泥鰍一樣滑”,但活得其實並不滋潤。他們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浸潤於行業之中牢牢把控了一些上下游關係。如果一下離開這個行業投入到另一個陌生的行業,這些資源就失去了,其所付出的成本將是巨大的。而且在另一個行業打拼的風險並不比在醫藥行業少。筆者就有不少居間人朋友改行去開餐廳、做股票、做房產的等幾乎都是折羽而歸,而回過頭來繼續賣藥後,雖然賺得不多,但卻穩當許多。

如何繼續 筆者認為,建立自己的專業團隊是居間人生存、發展的途徑。當前乃至售後一個較長時期,總會有一批企業和產品尚有能力自營市場,居間人可以利用自己已有的資源,組建自己的專業推廣團隊,承包或專門負責一些企業的銷售業務,從而實現自己的價值。

何謂專業 就是要把關係營銷向學術營銷轉變,藥品的銷量不再靠請醫生吃喝玩樂來維繫,專業團隊的推廣人員應該與醫生進行學術方面的對等對話:代理的產品應該是專業的、有科技含量的,而不是高利潤、高差價、低水平的品種;在某一區域市場,要通過整合實現自己對該市場高密度覆蓋的構建和組合,在組合的基礎上對團隊成員進行專業化的訓練,搭建專業平台後與實力相對薄弱的企業進行對接,走廠家尚未走的專業化之路。

這樣的操作,一般可使自己的利潤保持在10%左右。雖然相對於過去的100%的暴利有很大懸殊,但是在形成規模後,10%純收入已經遠遠高於其他成熟行業的收入(除非是冷門行業)。因為這種操作在通過專業化塑造後,已經從原來的風險性行業轉為平穩性行業。既然穩定了,它的收益率、回報率也就回歸正常了。這樣,當有了一支能夠獨立運營的團隊,完全能夠獨立運營一個市場後,居間人就可通過另一種途徑參與競爭-籌建區域性的藥品推廣中心而不是銷售中心,在該區域進行品牌化運作,賺取品牌推廣之間的利潤;同時還可扮演專業醫藥代表的角色而不是傳統醫藥代表的角色,與傳統醫藥公司的銷售代表也有了本質的區別,儘管獲利點、獲利項目和傳統的醫藥公司有區別,但是獲利的絕對值是相等的。

當然實現這種轉變需要居間人有較高的素質和良好的資源,如讓產品進入醫保目錄、較好的投標技巧和中標後維護能力和醫院關係的開拓和維護能力、良好的終端客户羣體、有戰鬥力的團隊等。

活法二:成為製藥企業區域市場中的銷售骨幹

因為現在的醫療政策和營銷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廣大企業紛紛祭起學術營銷的大旗。製藥企業和商業公司都已意識到分包、大包已經走進了死衚衕,行業的利潤越來越薄,代理商已扛不住壓貨、吃貨的風險,製藥企業為了保住自己的利潤,必須暫時放棄大包而自營之路,火紅了三年之久的分包、大包方式日漸稀聲。但同時也迎來了另外一個困境,那就是如果走自營之路,初期的投入成本大,所需的時間長,管理難度也大。所以一些中小除了出讓政策和利潤外別無他法,活得極其艱辛。而那些有實力的企業則在逐步拋棄原來那種簡單的分包方式,開始籌建自營市場。毫無疑問,這些企業在籌建自營市場時很容易找到與居間人合作的結合點。因為如果企業通過招聘的方式去籌建全國性的自營市場,那麼它的成本將會是巨大的,而且成效緩慢;而與一個有一定業務能力、有一定終端資源的居間人合作,則明顯是一條風險少、見效快的捷徑。

一般來説,一個有能力的居間人對於藥品終端銷售的三部曲-開户、促銷和回款會掌握得非常嫻熟,同時還具有一定的遠見,能夠洞察到當地的醫政動態,這是普通的企業辦事處經理所不具備的優勢。而對企業而言,收編居間人的這些資源後也要有能力去消化,即要善於用其所長又要有能力去改造他們。

居間人一般可以直接去應聘某一區域市場主管或經理以上職位,這對所加盟的企業來説也是比較樂意做的事,因為對正常和業務量和要求,居間都有能力去完成,這些人可以立足於本地,不離開自己所熟悉的資源,就地轉移,把自己過去的匪氣去掉後即可成為製藥企業的銷售骨幹,重新成為藥品營銷領域中合適的、合格的一分子。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篇3

一直以來藥品銷售行業存在許多“掛靠公司”也就是人們常説的“走票公司”一些醫藥居間人依靠它們活躍在醫院及藥廠之間佔有了醫藥銷售的半壁江山實行“掛網招標”“兩票制”後國家加強了票據管理醫藥居間人“走票”的運作空間被封堵無法繼續運作為了適應新形勢下醫藥市場的變化居間人應該如何把握住機會及時轉型呢筆者認為具體來説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轉型

一是加入原來掛靠的公司目前許多居間人與所掛靠的公司幾乎沒有太多的關係只是從那裏“走票”然後給公司一定的返點作為“管理費”實行“掛網採購”“兩票制”的目的除了降低藥品價格外還有一個就是治理“走票公司”的經營行為因此居間人要未雨綢繆嘗試與所掛靠的公司合作可以投資參股成為他的股東這樣以後的經營就有了合法性也就不用擔心“走票”的事只要居間人經營合法被掛靠公司也會高興因為這些居間人大多有自己的市場和人脈關係二者結合後可以利用原來的銷售渠道繼續進行藥品銷售達到互惠互利

二是與掛靠公司一起進行市場維護賺取佣金實行“掛網招標”“兩票制”後居間人沒有生存空間但可以與掛靠公司一起進行配送服務和客户市場維護工作收取一定的佣金這也是可行的畢竟自己有許多客户這些客户不僅需要配送而且需要進行市場維護而居間人可以在市場維護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不採取掛靠“走票”的形式居間人仍然可以發揮自己的優勢把市場做好一些藥廠直接“掛網”後

開拓市場並不容易市場維護有大量工作要做而醫藥居間人剛好可以彌補其不足

三是為藥廠直接代理新特藥賺取利潤實行“掛網招標”“兩票制”後藥品價格降低運作空間減小居間人可以直接與藥廠打交道直接代理藥廠的新特藥品種因為新特藥品種利潤空間相對較大如果是獨家代理品種會更好可以直接為藥廠服務畢竟藥廠開拓市場需要付出很多的時間而居間人有市場優勢有客户資源比藥廠直接營銷有很大優勢

四是成立自己的公司長期“寄人籬下”的感覺和滋味是不好受的但畢竟有業務可做如今“掛靠”不成最好的辦法是成立自己的公司雖然成立公司有一定的難度但是通過幾年的摸爬滾打和市場運作自己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經驗有了一定的基礎和資源可以説應該有成立公司的能力這大概是居間人最希望的轉型途經

當然有一條要記住了不論採取哪種形式居間人自己的經營行為必須合法否則生產廠家也好掛靠公司也好誰也不願意與之合作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篇4

20__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在我國司法文件中明確規定期貨市場“居間人”的概念,第一次承認了一種新的期貨經紀關係——居間經紀關係,明確期貨居間人獨立的法律地位。

中期協聯合研究計劃相關課題組認為,雖然在現實生活中,期貨市場中一系列經紀或是中介關係很難用目前“居間”的法律定義所涵蓋,但無論如何,探索和完善期貨經紀人制度的前進腳步邁出了第一步。

其認為,期貨居間人與投資者代理人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相對比,存在本質差別。當前市場中存在的危險傾向,是對司法解釋規定進行誤讀、誤解,企圖把困擾期貨市場的客户代理人問題裝到期貨居間人這個大筐中解決。

“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經紀人都是敬業守約,勤勉盡責的,但僅僅是少數人的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行為就足以給期貨市場造成極惡劣影響。”課題組在研究報告中寫道。

道通期貨北京營業部副總經理韓-誼説:“真正的期貨代理人,追求的是客户、自身、期貨公司三方利益和行業的整體發展,上述殺雞取卵行為是每一個把期貨當作真正職業的人所禁忌的,也是每一個嚴格管理的公司應注意杜絕的。”

韓-誼認為,在居間、代理有市場需要的情況下,的確存在很多無奈的情況。混亂的期貨居間人現象,使得賠錢的、聲譽受到損失的是整個行業,因此,從市場的長遠發展看,我們的確需要真正的、專業的經紀人隊伍。因此與其壓制,還不如疏導。

“其實,許多經紀人、居間人想做得合法合規,不想做地下的。他們希望有清晰的行業規定,光明監督,從台後走到台前。”韓-誼説,這些人代表的是專業的羣體。因此不如把經紀人法規化、專業化、給予合格人才上崗資格,制定規則有法可依。共同將可能存在的急功近利思路轉變為穩定收益的思路,保持客户-經紀人-公司之間利益的一致性和共贏。

他建議,參考國際市場,逐步改變目前單純以交易量衡量收益的模式,建立以客户利潤為衡量標準的模式。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期貨公司只收取管理費,在有利潤的情況下,公司、經紀人蔘與利潤分配。這樣公司就會尋找專業的經紀人隊伍,加強專業研究,為客户着想,做出自己的風格。

課題組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由於居間人大多以自然人形式存在,因此當務之急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逐步將這部分納入監管範圍。隨着我國期貨中介體系的完善,還是應當發展以機構為主、個人為輔的居間人模式,畢竟在當前我國的社會經濟和法律環境下,個人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篇5

居間人的權利:

1)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居間合同是有償的服務合同,居間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為了當事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了介紹人,依據居間合同規定有權要求獲得報酬;

2)有要求得到費用補償的權利。居間人尋找或提供簽約機會,介紹當事人簽訂合同,有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依據居間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委託人予以補償這些費用。

居間人的義務:

1)實事求是地提供簽約條件,妥善完成委託人交辦的任務。居間人應如實地向委託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間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2)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篇6

[案情]原告:濰坊市禹神新型*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廣饒縣大王東海物流配*站。

被告:於*豔。

被告:劉*林。

20__年11月28日,劉*林得到禹神*司準備配貨到上海的信息,鑑於不能完成居間任務,便與於*豔聯繫。此時值王-振(後經查王-振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不屬實)與於*豔聯繫去上海的貨。當天,於*豔與王-振簽訂合同——東海運運中心運輸協議書,王-振作為乙方(車主、承運人),於*豔作為中介方,均在該協議上簽字,於*豔收取王-振報酬100元。禹神*司作為貨主未在協議上簽字,但在事實上與王-振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係。11月30日,禹神*司發現託運的貨物未運至目的地,未交付上海的收貨人,貨物下落不明。

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於*豔辯稱:在他與王-振簽訂協議後,讓禹神*司給王-振直接打電話聯繫。原告貨物丟失,原因在原告不派人押車,是原告工作失職造成,與中介方毫無關係。劉*林辯稱:禹神*司不能證實與被告劉*林形成居間合同,且不能證實貨物丟失。劉*林不承擔任何責任。經查,大王東海物流配*站沒有營業執照,其“負責人”實際上只是在配貨站打工。

[審判]

廣饒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廣饒*大王物流配貨站因註冊登記,無工商營業執照,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享有民事權利,不承擔民事義務。被告於*豔以“配貨站”名義發生的民事行為,屬個人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於*豔個人承擔。在提供空車配貨居間服務時,必須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忠實履行自己的居間職責,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但被告於*豔僅根據車主提供的信息進行登記,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及所涉及的車主的真實身份、行車手續等未能盡到認真審查義務,對原告貨物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適當補償。原告禹神*司在接受被告於*豔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時,亦應認真審查,以最終確定是否與車主(承運人)訂立合同,但原告禹神*司沒有認真審查,以致造成了貨物的丟失,對此,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劉*林非居間合同的一方,且被告於*豔單獨與“王-振”簽訂合同後,回覆原告,讓原告直接與“王-振”聯繫,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林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本原不支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原告承擔主要責任。

[評析]

本案是由居間人的據實介紹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居間合同的意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居間入按委託人的要求,向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約的機會或作為它們之間訂約的媒介,委託人支付居間入報酬的合同。居間入有誠實守信、據實介紹、不媒介和保密等義務。

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作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不參與委託入與第三入訂約的具體商洽活動。

二、據實介紹義務的認定標準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負有據實介紹的義務,居間人要按照實際情況對委託人與第三人締約的意向和條件進行女口實地、公正的介紹,不得弄虛作假,更禁止欺詐行為。

我國民法典對居間人據實介紹義務的標準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居間人在提供信息時,其如實報告義務應該是對第三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初步審查,完成初步審查的標準應該是合理審查標準,即以正常理智人的標準衡量,也就是一個正常入根據常識是否能夠判斷確認為虛假信息,如果以這一標準確無法衡量,而需要藉助其他手段或者力量(包括依職權調查、通過專業技術鑑定等)來審查其真實性,將這種義務分配給居間人顯然對居間人而言不公平。本案中,居間人審查了王-振的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以及車輛和牌號,應該視為完成了居間人的審查義務;如果讓居間人承擔鑑別這些證件真偽的義務,一方面需要通過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居間人顯然難以完成,另一方面即使居間人能夠完成也需要支出很大成本,與居間人得到的報酬相比較,支出遠遠大於回報,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將是不等價交換。因此,居間人對信息的審查義務應當以合理審查為依據,以正常理智人無法完成的審查內容不應包含在其義務範圍之內。居間人的據實報告應該是就自己審核查明的事實據實介紹給委託人。

從上述居間合同的意義來看,居間入主要是起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僅是給委託人提供真實的締約機會,委託人與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體。對對方履約能力及其真實性的考察判斷,應該是合同主體的前契約義務之一。從居間人的媒介作用,可以看出對於居間合同而言不存在附隨義務及後契約義務,居間人據實報告訂約機會,即完成居間義務,委託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即告完成,對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確保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不負有監督或督促完成的義務。本案中貨物丟失與貨主不派人押車不無關係,對此,貨主對損失的造成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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