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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補充協議(精選29篇)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精選29篇)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精選29篇)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有關土地租賃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下列土地租賃合同補充條款:

一、租賃地址:甲方將位於____區c鎮村內地名為三十畝前本社綜合樓邊的三角位置剩餘部分(祥見原合同附圖)出租給乙方經營。

二、租地用途及數量:該地塊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租地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三、租賃年限:租賃期由本補充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與原合同租賃年限一致)。

四、租賃金額及支付方式:租金先交款後使用,年租金為 萬 仟元整(: 元),租金在每年的____月份,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下________年的全年租金。

五、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1、自協議簽訂生效起,土地使用經營權歸乙方所有,在租期內乙方能夠在本塊土地進行建設、生產及其它活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進行干涉。

2、乙方應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時光向甲方交付租金,如逾期交納,乙方應按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3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乙方仍未支付清所欠的租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在租賃期間,乙方應對在經營範圍內的商户進行規範管理(如不佔道經營、不把車輛雜物亂堆亂放在村道、做到門前三包等)。

4、租期內甲方負責協調處理與村民發生的糾紛及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經營手續。

5、在租期內乙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水費、税費、電費等)。

六、在租賃期內,如遇到國家徵收該租賃地塊時,土地補償無論何時都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上的建築物補償款全歸乙方所有。

七、如只徵收一部分,按徵收部分的面積相應減少租金。如三角位置建築物被政府行為或有關部門拆除,本協議終止。如遇不可抗力,使到三角位置無法經營,本協議自動終止。

八、租賃使用權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九、租賃使用權終止後,乙方在該地上所承建的建築物歸甲方所有,不得人為破壞,並在租賃期屆滿後7天內將上述設施交付給甲方。

十、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進入訴訟解決。

一、協議違約職責

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協議,由違約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要承擔全部賠償職責。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國家政策,可終止協議。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進行協商解決。協商後另作協議,與本協議及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後與原簽訂的租賃合同同時生效,協議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及赤坭鎮會計中心各存檔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蓋章) 乙方: (簽字押印)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同意此出租方案的家長簽名:

甲方所在村委(蓋章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説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鑑於:______________原因。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互信,互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意向書基礎上補充合作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書。

一、協議內容補充修改部分為: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意向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意向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意向書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意向書有相互衝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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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鑑於:

甲方和乙方於    XX年一月九日共同簽署的《合同》,合作一年多以來,雙方能夠認真履行協議各項義務,信守承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雙方一致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為了進一步加強合作,現雙方本着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同》中未盡事項及需特別説明的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説明:

原合同第N條第M款所述(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對其中(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訂要點)補充説明如下:

一、修訂點一;

二、修訂點二;

三、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4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衞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5

建設單位: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已經就甲方的X項目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經過雙方的友好協商,在此,就總承包合同內的綠化工程的具體工作內容作出以下約定,雙方共同遵守之:

一. 工程項目內容及範圍:綠化、景觀,大門前綠化。

二. 工程圖紙設計:由甲方提供設計和設計深化圖紙以及施工圖紙。

三. 工程質量要求:合格。

四. 工程開工日期:x年xx月xx日或收到甲方的正式圖紙之日開始。

五. 工期:總承包工程工期為xx個月。

六. 工程造價和結算:

1. 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可調價格,目前暫定人民幣(大寫)整;

2. 工程結算依據XX省最新頒佈的園林預算定額上浮%公司給予乙方費率XX個點包括税金,同時按照園林工程標準取費,定額人工按照XX省XX市最新頒佈的定額人工金額取費,另外人工補差120元/工日;材料價格依據XX省XX市工程造價部門公佈的當月信息價;材料無參考信息價的,由雙方依據市場價格自行確定。

七.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工程無預付款;

2. 在每月的25日之前,乙方將當月完成的工程量上報甲方;甲方在下個月的5日之前支付乙方相當於完成工程量的65%的工程進度款;

3. 工程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

4. 工程質量保證金為雙方確定的審計價格的5%,在保修期(一年)滿後的第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八. 甲方負責的其他事項:

1. 甲方負責辦理土地徵用、青苗補償等一切外圍政策性配套工作,保證乙方能夠按照正常的施工條件進行施工。如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的所有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 甲方負責施工現場的臨時水、電接入點。

九. 其他:

本補充協議中的內容與總承包合同內容有衝突時,以本補充協議為準,其他的參照總承包合同內容。

十. 協議生效:

在總承包合同生效的情況下,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以下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乙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6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接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設計的具體情況,在甲、乙雙方簽定的設計合同前提下,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1條 乙方願意調度優勢力量承接本工程的設計任務,並承諾本項目作為乙方一號重點項目。

第2條 乙方承諾確保該項目方案按時順利通過,並作為合同實施的前提。

第3條 乙方人員分工明確及撤換須經甲方同意。

第4條 設計進度控制。

4.1報批方案文本:

4.2一期施工圖完成:

4.3後期施工圖:按工程進展情況另定。

第5條 設計成本控制。

5.1乙方對甲方的合理化建議應無條件修改。

5.2甲方有對設計有功人員的獎勵建議權(總設計費的5-10%)。

5.3成本控制考核指標如下:

第6條 本協議作為主合同的補充,與主合同同時有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委託方(章): 承接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帳號: 郵政編碼: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7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租住甲方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主卧一室,基本房租_____元/月,約定付三押一。另經雙方事前協商,共同約定以下補充協議作為房屋租賃附件:

1。甲方為乙方主卧房間安裝好用空調及電視機。

2。甲方為乙方房間內設置獨立電錶,每月空調耗電費用乙方須單獨以電錶計算支付。

3。甲……

4。由……

5。乙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以上為房屋租賃合同附件協議,如一方違反協議,須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

甲方:乙方:聯繫電話:聯繫電話: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6

出租方:康倫喜(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耿家坪經適房七號樓項目部(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於20--年1月2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一條第1小條開始記租日期20__年1月1日,改為20--年1月1日開始租住,租期為一年至20--年12月31日止。

二、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居住期間,房屋自行損壞由甲方承擔維修安全,房屋自行損壞造成乙方人、財物損傷由甲方承擔一切費用。

三、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負責人簽字:乙方負責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8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衞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坑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卡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9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於___年_月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

此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的補充協議。

此協議是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公正等原則下達成的。

此協議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

此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約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如有衝突,以此協議的約定為準。

甲乙雙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補充約定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是由甲方替乙方墊付。

甲方替乙方墊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二、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三、乙方購買本協議約定的商品房向貸款銀行(________)貸款,甲方負有保證義務。

四、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後,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待欠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後,甲方有權收回抵押在貸款銀行的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證書等產權資料。

五、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後,乙方如及時向甲方支付甲方替乙方墊付的此協議前述第“一”項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的貸款、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按上漲的商品房當時市場價以每平方米為單位補足的房屋差價款,且乙方繼續把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等之後,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户手續,乙方才有權享有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

六、此協議不能任意更改、添加,雙方如遇見其他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協商補充。

七、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用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謹慎保存,不得挪作他用,待雙方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乙方應把此協議及時交回給甲方。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0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作為本合同上述格式條款有關條文的補充條款:

一、承諾和保證(通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賣方已向買方充分地解釋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條款內容,買方充分地理解其含義,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賣方已在銷售現場向買方明示了法律規定應當公示的文件、證書、重要提示及購房指引,並且就商品房項目內部及周邊道路及規劃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説明,不存在遺漏情況,如項目周邊情況(包括不限於綠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發生變化,均以政府規劃為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對項目內部及周邊規劃已有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車輛燈光、粉塵、廢氣、高壓線、飛機航線、鐵路等周邊不利因素影響。另賣方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告知項目周邊所有信息,買方對以上內容知悉並認可。

二、購買人資格(通用)

買方承諾及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限購、限貸的規定,保證其符合( )市購房條件,如買方違反前述承諾和保證,一切後果損失由買方承擔,且買方負責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如果賣方不解除合同,買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或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且無權以此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和補充協議。

三、對地址的補充約定(通用)

買方的聯繫地址為本合同首部所確定的買方的住所(址)。買方保證上述地址為買方能收到買方通知(指平信、掛號信、郵政速遞等)的確切地址,如有變更,買方應於變更後即時書面通知賣方,因告知地址不實或者因地址變更而未及時書面通知出賣方以致不能收到出賣方通知的,視為買方已經收到。如買方為兩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經由出賣方向買方其中一人發出即視為向買方全體發出。

四、對通知義務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

1)、賣方當面通知買方的,買方簽收之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2)、賣方按合同載明的地址向買方寄出特快專遞,寄出第三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3)、賣方將通知公告於當地報紙的,公告刊出之日即為通知到達日。

五、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適用於按建築面積計價)

房屋交付僅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差異處理,而不論套內建築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發生何種變化。

本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面積差異按下列方式處理:

(1)差異值在±1%以內(含本數),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2)差異值在±1%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買賣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扣除1%以內的誤差後)

(3)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買方不退房。當產證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不含本數),對於差異面積買方按原有單價95%計價對賣方進行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對於差異面積賣方按合同單價105%計價對買方進行結算退還。(例:合同約定房屋建築面積100平米,單價5000元/平方米,當產證建築面積超過103平方米時,買

方按47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賣方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97平方米時,賣方按52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買方結算退還)

買賣雙方應在面積差異確認且收到對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差額款支付給對方;因買方延遲確認面積差異或延遲補齊面積差異款及税費導致延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方不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責任。

六、支付購房款和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任何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若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則應當付至賣方指定的人民幣帳户,並僅在賣方能自由支配該已付全部款項時才視為賣方已經收到該款項。即任何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户的人民幣金額為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户的時間為買方支付的時間;與支付有關的手續費(例如因電匯而產生的手續費)及外幣兑換差價等由買方承擔。

2、如買方尚未付清該房屋總房價款的,不得與除貸款銀行外的第三方訂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內(含90日),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逾期付款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

買方按本房地產總價的2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此款由賣方在買方已交購房款中扣除,多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退還給買方;買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5、因買方延期付款導致賣方根據合同約定解除買賣合同的,賣方可直接將房產賣予合格的第三方,買方不得異議。

6、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的銀行按揭款等,並以實際到達賣方指定收款帳户日期為準)前有權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並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買方對此無異議。

七、辦理按揭的約定(通用)

買方選擇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買本房地產的,賣方僅為代買方聯繫按揭銀行或/和協助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業務,並不代辦按揭,且不負有保證買方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

買方選擇賣方代為聯絡按揭銀行辦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銀行按揭放款意向書後八個工作日內,與按揭銀行簽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買方逾期未來辦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價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將該物業賣給他人,違約金在買方已交款項中扣留,剩餘款項退還給買方(不計利息)。

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有相關的手續費、税費等由買方承擔。

買方應誠信履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額償還每一期按揭款。因買方不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按揭款,銀行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在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賣方有權向買方追償並要求買方承擔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次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的違約金及賣方因履行擔保責任所支付的全部額外費用。

八、對建築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通用)

“建築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後,賣方對該建築結構、房型的改動而產生的變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賣方為配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對買方所購房屋作出設計變更;(2)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

本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有變更的,賣方須在規劃、設計變更通過審批後15日內書面通知買方,買方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買方逾期未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合同繼續履行。買方不同意變更又不願意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

如上述變更是在如下情況發生,買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該商品房,賣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合同簽訂後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等發生變化;

(2)按照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而變更的;

(3)賣方對商品房進行優化設計(如把非封閉陽台改為封閉陽台,窗户或門的開口方向、開口尺寸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等;)

(4)未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九、小區平面圖的補充約定(適用於主合同要求附小區平面圖的)

1、買賣雙方約定,若賣方欲變更小區平面佈局,應事先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如買方對變更有異議的,應當在賣方向買方通訊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含第七日)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視為買方已同意變更小區平面佈局,且放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

2、小區平面佈局圖僅作為本期建築物的平面佈局示意圖。賣方保留對尚未開發部分建築物平面圖佈局的修改權。該小區平面圖佈局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最終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施工圖為準。

3、對於小區平面佈局,如有更改,在不影響小區綠化、採光、使用功能或考慮多數購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保留對小區平面佈局的部分修改權及對修改的解釋權。

4、因政府規劃原因致使小區平面佈局發生變化,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小區平面佈局圖中所示的小區會所、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門等的位置、形態、面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建設完成後的實物為準,買方表示充分理解,如發生變動將不視為賣方違約。其中,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如經政府規劃等有權部門批准,可以予以增加或調整,具體以有權部門的批准為準。

6、小區平面佈局圖以外的部分,以買方購買房屋和交付時的規劃及建設現狀為準,賣方不對總平面圖以外的政府、規劃、賣方或其他機構的建設做出承諾,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賣方原因的補充約定(通用)

1、異常天氣和異常地質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塌方、火災、水災、颱風、暴雨、高温、發現文物遺址等;

2、因執行本合同簽署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託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為(如戒嚴)或重大國事活動,國內、國際會議(如國際盛典、體育盛會)等影響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發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會災難和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罷工、戰爭、封鎖、疫病、騷亂等;

6、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不能及時解決;

7、由於非賣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遲延而導致的延誤;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建築設計變更導致的延誤;

9、因國家相關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門變化,市政機構審批變更等;

10、其他賣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遇上述情況賣方可據實予以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而不承擔延期交付和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十一、關於交付房屋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方應在《入夥通知書》中通知的入夥日期( )日內(驗收期限)驗收房產,如有異議,應在驗收期滿當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買方對本房產無異議,同意接收。

賣方通知買方入夥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買方《入夥通知書》中的入夥期限屆滿之日,買方自入夥屆滿之日起開始承擔相應的房屋風險責任;不論買方是否拒收《入夥通知書》,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入夥期限內對房地產進行驗收,或者以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絕收樓,均視為賣方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買方。屆時,與該房產相關之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由買方承擔,且買方無權拒絕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等。

2、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的,賣方根據該意見整改完畢,買方須在賣方通知驗收期限5日內到現場再次進行驗收,買方逾期未驗收的,則視為該房產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給買方。整改完畢買賣雙方對整改結果仍有不同意見的,則以政府主管部門或專業檢測機構的檢測意見為準。

3、 除非該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情況外,在房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該房屋的裝修或者設備未完全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均不影響該房屋的驗收交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延遲收房或者拒絕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賣方的裝修和設備達不到約定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的,由賣方按合同的規定承擔修復的責任,賣方無須向買方支付補償和賠償。

4、買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過30日的,則從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時買方向賣方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買方逾期收房或因買方原因賣方拒絕交房的,自交房通知書規定的交付屆滿日起,開始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與商品房有關的風險和費用轉由買方承擔,因此造成賣方損失和給賣方造成的其他費用,也由買方承擔。

5、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不論因何種原因買方未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的,視為買方對賣方贈送的該房屋裝修已驗收並且對質量無異議(如有贈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或設計、施工、驗收規範許可範圍內的瑕疵(如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粉刷層裂縫等),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在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時,買方仍未付清該房屋的總價款的,賣方有權選擇拒絕向買方交房。在此情況下,買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並不因此向買方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如賣方已按合同規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買方仍無理拒絕接受該房屋的,則視為賣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義務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原因致使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該房產,賣方可將商品房鑰匙放於物業管理機構,視為賣方依預售合同辦理交付,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自行向物業管理機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8、買方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的,須持有( )市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

具的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的書面鑑定意見,且在該書面意見簽發15日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買方放棄該權利。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通知的 90 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

十二、對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交付期限屆滿時未達交付條件、標準的,買方同意給予賣方叁個月的交付寬限期,寬限期內買方不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交付寬限期滿後因賣方原因仍然無法交付房產的,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一年的,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賣方應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方已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無論買方是否解約,賣方因交房遲延所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對税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買賣產生的有關税費,由雙方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自承擔。由買方承擔的有關税費,按現行標準由賣方代為(預)收取的,按辦件時當時相關規定繳納;最終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對產權證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 (通用)

1、買賣雙方同意該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按如下方式辦理:

1)、買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買方自行向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2)、買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方應委託貸款機構或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等代為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買方委託賣方辦理《房地產證》的,賣方應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買方辦理《房地產證》。買方應在賣方發出辦理房地產證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配合賣方、按揭銀行(按揭付款時)填寫相關資料,並及時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資料、證件,繳納相關費用。買賣雙方同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間即房產證取得的時間。

2、買方未按約定交清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以及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税費,賣方有權拒絕交付房產和辦理房產證,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辦證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

3、因買方延期提交資料、延期繳納費用或按揭銀行、產權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證》不能按約定期限辦出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4、因買方違規搭建、改建影響辦理《房地產證》的,買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後果,賣方不承擔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5、因政府及主管部門原因及工作程序,造成不能如期接收賣方所報送資料或賣方按期遞交報建、辦證等資料,政府不能按期批覆造成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辦理產權證的,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如因賣方原因導致辦理產權證遲延,賣方因此承擔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一。

7、賣方及買方雙方同意:對於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記遲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遲延的違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同時適用,買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適用疊加。

十五、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方承擔物業管理費用。若買方未按約定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或/和不領取該房屋鑰匙的,視為賣方已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買方自該日起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十六、對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買方自行裝修導致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自行承擔責任;買方因裝修導致相鄰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承擔賠償責任,給賣方造成損失的,由買方承擔賠償責任。

石材、木材等天然必然存在的花紋、顏色差異,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學特性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吸附、滲透、沉澱、化學反應導致的外觀變化,賣方不承擔責任。

石材、木材、地磚、瓷磚、牆面磚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間因屬於保修範圍的損壞而需要更換時,由於不同批號產品固有的花紋、顏色差別的原因,導致更換的部分與原有部分之間存在外觀差異,賣方不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主要裝修標準,包括以同等品質或更高品質的材料、設備代替的情形,買方不得以房屋、裝飾設備、裝修不符合約定拒絕接收房屋,賣方不承擔逾期交樓的責任。

因買方違規裝修、搭建、改建、施工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買方承擔。

十七、對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玻璃為易碎品,不屬於保修範圍。

賣方完成保修工作後,買方應自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在賣方人員的陪同下對維修部分進行驗收。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拒絕驗收,否則,通知驗收日視為驗收合格日;若驗收時買賣雙方對維修結果仍有不同意見,則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意見為準,但買方確有證據證明賣方未完成保修義務的除外。

下列情況出賣方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以及非房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2) 因買方使用不當、擅自變更房屋結構或第三方帶來的質量問題;

(3) 買方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設施設備;

(4) 發生需維修事項後,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提供必要配合,導致賣方整改行為無法

及時實施和完成,經賣方書面催告後,買方在要求的日期仍不配合的;

(5) 買方未按時收樓導致保修期期滿。

十八、對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賣雙方協商或根據合同約定、法律約定解除合同的,賣方有權經法定或合同約定程序處理後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

2、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的:

買方有義務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協助賣方辦理解除合同備案手續(或預告登記,下同),買方逾期協助解除合同備案手續的,每逾期一日,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千分之一向賣方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備案日止。賣方應在雙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該商品房返還賣方後且解除合同備案日後30日內,按合同及其附件相關條款,扣除相關款項後將餘款返還買方。

如該商品房已交付,買方還應自合同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將商品房恢復原狀返還賣方。買方逾期騰房的,每逾期一天按每天人民幣1000元標準向賣方支付房屋使用費。如買方對本房地產已進行裝修的,買方可拆除並恢復原狀,不拆除的,賣方不予補償或退還,買方因裝修或拆除裝修造成該商品房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買方自收房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間,按每日人民幣300元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

3、若出現法定或合同約定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買方行使本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30日,買方逾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視為買方放棄該項權利。

十九、對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樣板房的補充約定(通用)

1、 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

2、賣方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户外路牌、樓書、海報、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宣傳資料、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文字載體中所有的圖片、資料數據、説明等,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的,對賣方沒有約束力。買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內容和信息解釋任何事項,或據以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3、 賣方銷售廣告、模型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示範等僅供買方參考之用,不作為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4、 預售(現售)時向買方提供的樣板房/樣板區/示範單位僅作裝潢佈置及房型參考示意使用,不作為本合同中出賣方向買方交付的房屋的標準。買方承諾不基於樣板房/樣板區/示範單位向賣方主張權利,有關商品房的結構、空間、功能系統、裝修、配置標準等以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二十、對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充約定(選擇適用----- 主要適用於住宅)

本小區內未計入買方所購房屋面積和分攤面積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空間或其他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體育場館(如有)、商業中心、學校、幼兒園、會所、酒店(如有)、菜市場、醫院(如有)、各種商業服務用房、地下車庫、地上車位(佔用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的除外)、居委會或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如有)、金融網點用房及附屬場地等的所有權、收益權屬於賣方所有,相關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方和經營人確定。按政府、市政部門或相關行業部門要求,應向其(或可向其)移交的配套設施或附屬房屋、場地,賣方將按規定進行移交。

小區會所的所有權、經營權屬於賣方,會所採用收費經營方式,在為本小區服務的同時可對外經營,會所的經營服務方式、服務功能、開業時間、方式等由賣方自主決定,與房屋的交付時間不必同步。

買賣雙方確認: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議處分的規劃車位,權屬和相關權利的處分按相關協議執行,未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議處分的車位,所有權歸賣方所有。

買賣雙方確認:賣方對人防建築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賣方可將人防建築用來設置停車位或其他合法用途,買方不持任何異議。

二十一、對外立面、樓頂、露台、地下室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對本項目紅線內樓宇外立面、屋頂享有無償使用的權利,買方對此無異議。小區及小區內樓棟、單元、道路的命名權歸賣方所有。

購買附帶露台、地下室商品房的買方對其商品房附帶的露台、地下室享有獨立的使用權。但買方應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統一規定,不得改變其露台、地下室的外觀、形狀、結構和用途,不得在露台內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私自開挖地下室。買方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立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買方購買的商品房附帶露台、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在房屋交付後產生的維修、維護責任及使用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已佈置的公共管線、通風口、燃氣箱等公共設施,買方不持異議並不得損壞或影響其維修。

買方享有使用權的所購商品房附帶露台、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大小、形狀、面積等以交付現狀為準,買方不得持有異議,該商品房價款不因此進行任何調整,賣方不因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露台、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面積包含露台中設置的附屬建築物、建築物以及配套設施所佔面積。

二十二、對公共設備與設施的補充約定(通用)賣方保留以下權益:凡依據( )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技術規則的規定不分攤面積之建築物、空間、構築物等的所有權均歸屬於賣方,包括但不限於規劃內的停車場等。

買方對賣方設置在室內、花園、露台、地下室、閣樓、設備間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建築(包括不限於物業用房、配電房/間、室外消防栓、空調外機、井蓋、通風井、車庫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燃氣箱等設施及建築等)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買方不得以此向賣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和權利要求。買方不得改變、損壞或影響房屋建築結構和配套設施、公共設備和設施、管道等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因公共設備、共有設施維護或相鄰業主維修物業需進入或使用買方房屋、花園或露台的,買方應予以配合並讓維修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鄰業主進入及佔用維修,否則,因買方原因延遲維修而導致損害加重的,買方應賠償所有損失。維修單位和人員在維修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項目相關市政配套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供氣、供電、供水設施等)由於周邊市政配套不完善,導致本房地產交付時不能使用的,賣方不構成違約,且買方承諾放棄就上述交付事項追究賣方任何責任(包括違約責任)的權利。賣方提供過渡性供氣、供電、供水措施的,視為房屋已達到交付條件。

二十三、對分期建設的補充約定(存在分期建設情況的)項目若屬於分期建設的,則關於其中公共配套設施部分,如項目需整體完成後才能驗收的,則買方不得以該部分未經驗收或未取得相應的驗收文件為由而拒絕接受商品房。

共有部位是指建築面積已分攤到購房人已購房產之中的建築部位,其他公用設施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共有的上、下水道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溝渠、池、井。除此以外公共設施和附屬配套項目歸賣方所有。在本項目未全部售完之前,賣方有權在共有部位,公共場地設置廣告和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二十四、 對境外客户的補充約定(通用):

1、 如買方為境外主體,則應遵照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 )市政府規章、決定等依法進行公證獲得購房資格行使購房權利,買方可以應賣方的申請將公證所需資料書面通知買方,並予以協助;如因買方的原因沒有通過公證的,導致買方未能獲得購房資格的,由買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買方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受託人除持有上述證明文件外還須持有經公證 後的買方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本人的身份證明。上述文件、證明均應提供原件。

二十五、補充協議的效力(通用)

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若與本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均以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買方不得援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之外的資料內容進行解釋事項或提出主張。

買賣雙方同意,賣方僱傭的任何人員(包括銷售人員)出具或簽署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在賣方加蓋公章予以書面授權和確認的情況下對賣方有約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補充條款等構成買賣雙方關於本合同項下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共識以及任何形式的單方的書面或口頭承諾等意思表示。

二十六、其他約定(通用)

買方為兩人或多人時,其中一人辦理如下事宜即視為其他買方授權該名人士辦理相關事宜:辦理與本合同有關的財務事宜,包括不限於領取票據、更換票據、繳納房款和税費、退款、退費、轉款等相關手續;領取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類文件,包括不限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房地產證》,辦理該房產的交接手續,賣方向其一人履行視為向全部買方履行了義務。

該商品房定價已綜合考慮了房屋朝向景觀、使用價值、配套設施、周邊環境等因素,如出現在本次銷售過程中售價或小區其後各期開盤的價格波動,均屬市場變化的正常商業行為,出賣方無需就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已經特別注意到上述補充條款的內容,並對該等補充條款無任何異議。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簽署: 買方本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託的 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

代理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賣方蓋章: 買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1

甲方(貸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擔保人):

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貸款一事(借款合同編號為: ),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甲乙雙方同意,本次借款中乙方應按向甲方借貸總金額的 ‰按月向甲方支付發放該貸款及貸後對放貸款項的跟蹤管理、監督服務所發生的費用。該約定的費用在甲方向乙方發放貸款前乙方應按貸款的期限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甲乙雙方同意貸款的利息由乙方按月支付,每月的 20 號前須足額向甲方付清當月利息;乙方保證在借款合同到期時,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歸還所借款項及利息。如果乙方違反合同約定,願意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人民幣 元。

甲乙雙方同意,如果乙方提前歸還所借貸的款項,貸款利息仍然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但甲方將根據乙方提前還款的天數返還甲方已經收取的乙方提前歸還金額部分的管理費,歸還比例雙方同意為已經收取的五分之三。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不能及時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權按乙方應歸還而未歸還利息金額加收50% 的罰息,同時甲方有權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每月加收15 ‰ 的管理費用。

4、如果乙方違約,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還貸,逾期期間,遇人民銀

5、從乙方違約之日起,甲方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復利。

6、乙方違約期間,甲方為行使權利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評估費、財產保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7、乙方借款所提供的擔保對本協議約定的乙方義務均需承擔擔保責任。

8、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擔保人的需擔保人簽字後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 定 法 定 法 定

代表人: 代表人 : 代表人:

時間: 時間: 時間: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2

一、甲方需文明施工,若在施工過程中對乙方牆體產生破壞,甲方需負責維修並恢復原樣。

二、甲方在施工過程中需注意乙方樓頂防水設施,若損壞乙方防水設施,甲方需負責維修。

三、甲方樓頂天線的安裝應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若對周圍居民日常生活產生影響,引發糾紛,甲方自行解決,乙方不承擔責任。

四、甲方設備需安裝牢固,若因設備安裝產生的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

五、施工期間人員和車輛進出、裝修和設備材料運送和堆放等服從乙方的調度和安排;使用電梯、樓道和公共場地時,應儘量避開使用高峯,有特殊情況的應提前告知乙方。

六、施工期間要儘可能減少施工帶來的噪聲、粉塵等污染,對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進行清理,保持大樓的整潔。

七、租賃期內,甲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基站房屋,因甲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損壞的,其維修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在租賃期間落實好消防安全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財產損失,甲方需承擔全部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及戰鬥力,保證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切實加強管理人員作風建設,不斷提高管理人員廉潔自律意識,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是甲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一經甲乙雙方簽字即生效,產生法律約束力。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重要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甘於奉獻,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乙方必須廉潔自律,以身作則,提高工作透明度,杜絕任何違法亂紀行為,爭做清正廉潔的楷模。

三、乙方不得接受工作中有業務往來的客户、其他與本崗位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物、禮金、有價證券及各種娛樂和消費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單位、個人索要東西、接受禮品或低價購買商品。

四、乙方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的信息,為自己謀取私利。

五、乙方必須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授意、指使或強令員工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六、乙方需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得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其他違法違紀的社會活動。

七、乙方如若違反上述承諾條款,以及做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事情,乙方願無條件接受甲方的任何處罰決定,以及承擔甲方追究的全部責任,包括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以其與甲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全部收入為標準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大於其與甲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全部收入的,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按實際損失向乙方主張權利。

九、乙方違反本協議,涉及國家刑事法律法規的。甲方有權將乙方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配合相關司法機關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起即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潛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一樣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職責。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元,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以及社保等核算的'基數。基本工資之上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潛力所體現的回報,一崗必須,不作為其它保險福利的依據),試用期工資為元,上述工資均為税前工資。

3、保密義務:甲方的銷售信息、採購信息、人事財務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規範、業務流程等)、客户信息等經營信息,以及甲方注有保密的資訊等,均屬甲方商業祕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他人及本公司無關人員。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理解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帶給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2)勞動合同生效後,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光帶給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貼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下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帶給了得以受聘於甲方的虛假資料,能夠立即解除本合同。

5、其他:本合同補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5

發包人(全稱): (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現就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工程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 付款方式

乙方材料進場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三十萬元,施工工程完成50%後甲方支付工程款二十萬元,工程完工後甲方支付工程款二十萬元,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支付工程款二十七萬元。剩餘工程款五萬元作為質保金,該質保金於第一年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支付。

乙方負責提供正規發票。

二、 承包方式

除按照上海大眾規定的《上海大眾汽車VW品牌意向特許經銷商展廳建設裝修材料及配套設施清單》之外,由乙方包工包料,上海大眾指定品牌由甲乙共同確認,由乙方購買,費用包含在工程款內。

三、 施工安全

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原因給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如因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乙方員工或甲方、第三方損害由乙方負者。

四、 竣工驗收

本工程需經上海大眾公司、甲方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視為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如因乙方原因無法通過工程竣工驗收致使不能按期完工的,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 本補充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與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六、 其他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遇本協議未涉及問題,雙方可另行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本協議產生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補充協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6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為了順利的完成後續工程收尾和前期工程保修工作,更好方便雙方勞務費的結算和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原勞務合同內涵,經雙方協商一致定立如下補充協議,以便雙方在今後履行過程中共同執行。

一、原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勞務承包合同,為了方便工程款結算和支付,經雙方協商同意將原合同承包人《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江蘇天宇建工勞務有限公司》(賬號:102853427722)。

二、原合同框架內增加的工程內容(代購材料款、中水系統安裝、B座樓安裝工程、裙房9層安裝工程、主樓20層21層安裝工程、其他變更等),合同暫定價為550萬元(伍佰伍拾萬元整)作為勞務費支付的控制指標,最終以工程承包的勞務費結算總價為準。

三、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均執行原勞務承包合同中甲、乙雙方約定的條款。

四、本協議和原勞務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7

甲方:(貸款銀行)

乙方:(借款人)

丙方:(擔保人)

1、甲方已與乙方、丙方共同簽署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學擔保借款合同》,本協議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發放貸款。

3、現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授權甲方在乙方畢業前收押乙方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_______大學頒發),直至上述合同約定之助學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由甲方一次性返還乙方。在乙方畢業時,甲方收押乙方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時,無須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項下的助學貸款時,委託甲方將該貸款金額的_______%直接劃入甲方為乙方開立的個人專門帳户,作為該助學貸款的保證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學院共同保管、使用(具體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與乙方所在學院簽署的《<_______銀行、_______大學_______助學貸款合作協議>補充協議》為準)。

5、如乙方出現貸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時歸還情況時,則甲方有權在產生逾期貸款後_______日內,以上述保證金墊付逾期貸款本息及罰息,待mba借款學員歸還所欠款項後,由甲方負責劃回保證金帳户。上述合同項下助學貸款結清時,甲方將收押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退還乙方。

6、上述保證金帳户按其存款餘額計算儲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該助學貸款結清日為準退還乙方全部保證金本息。丙方作為保證人對上述協議內容並無疑義。

7、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年月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8

甲方:汝州申通快遞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億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甲乙雙方於20xx年10月24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後因資金困難未按時履行,現經三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原合同第八條的施工計劃與工期變更為:自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計 天。

二、原合同第五條工程造價與工程支付辦法中的2、工程付款方式變更為:乙方施工人員進場開始施工2日內,甲方預付工程款伍萬元,主鋼構架開始進場安裝2日內,甲方預付壹拾萬元,安裝鋼樑及骨架時,甲方再預付貳拾萬元。工程竣工後,乙方按照工程竣工驗收標準進行報驗。驗收合格後,10日內付至工程款總造價的95%,剩餘5%作為保脩金,一年保修期結束後,付清剩餘款項(無利息)。如甲方未按照上述付款期限支付預付款或工程款則按月利率3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三、因工程量增加甲方與乙方協商在原設計的基礎上倉庫四周增加雨棚面積1296平方米(寬4米總長324米)每平方米147元,增加造價壹拾玖萬伍佰壹拾貳元整。

四、乙方向丙方借款 萬元(大寫 萬元)用期六十五天,月利率。乙方保證所借的款項專款專用並同意丙方作為代付人,直接將所需的款項支付給第三方用於支付材料款和相關費用。

五、甲方自願作為上述乙方的借款保證人,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乙雙方均同意甲方直接將應支付給乙方的部分工程款代付給丙方,用於償還乙方借丙方的借款及利息,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約定將借款支付給丙方,甲方自願將所建的汝州申通快遞倉庫包括相應土地

使用權抵償給丙方,歸丙方所有。另外從 開一條寬 米的通道歸丙方無償使用,同時協助辦理相關土地房產變更手續。

六、本補充條款與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約定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七、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三份各持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19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現雙方自願在《勞動合同》基礎上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依據甲方相關考核制度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獎金、津貼、補貼不構成工資,法律規定構成的項目除外;

2、乙方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甲方已經將所有的系列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交由乙方閲讀,乙方已經閲讀完畢,並接受制度約束、考核,甲方對此不再要求乙方另行簽署文件確認本事項。

3、鑑於甲乙雙方初次合作,因此本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工作崗位及地點為甲方依據乙方自薦後的初步決定,乙方同意甲方可在後期的工作中就乙方的工作能力和甲方的發展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地點進行調整,乙方接受調整,甲方調整以上內容不構成違約,不需對乙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適用於甲乙雙方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4、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或在甲方對其工作崗位地點調整後3天未到崗的,視為乙方已經向甲方申請辭職,且甲方同意乙方辭職,甲方將不再保留乙方的工作崗位、社保等,因乙方行為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如乙方在聘用期限內任何3個月或連續兩個月不能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務的,則甲方可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職務、薪資進行調整,直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因此構成甲方違約或承擔任何補償金、賠償金。

6、乙方任何截留甲方物質、款項的行為均構成嚴重違反甲方公司制度,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返還、賠償損失並對乙方的工作崗位、職責、地點、職務、薪資進行調整,直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因此構成甲方違約或承擔任何補償金、賠償金。

7、乙方被甲方合作對象書面投訴到達或超過3次的,則甲方可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職務、薪資進行調整,直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因此構成甲方違約或需承擔任何補償金、賠償金。

8、依照《勞動合同》約定,甲方每月依法發放乙方上月勞動報酬,如乙方對上月勞動報酬有異議,則應在收到勞動報酬後3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異議書》,逾期未提出的,則甲方已經向乙方全額發放上月乙方應得之勞動報酬,且乙方已經全額收取。

9、本補充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效補充,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複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補充協議有效期與勞動合同有效期一致。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0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20xx年9月,經公開招標 被確定為 工程施工單位。該工程合同工期為20xx年9月20日——20xx年11月20日。受徵地影響,致使該工程於20xx年6月開工,20xx年8月竣工。經雙方協商,鑑於該工程停工時間較長,工程計價依據發生重大調整,且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相關規定,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HF-20xx-0201)通用條款第13.1和13.6條具體要求,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責任,訂立本補充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為:

工程承包範圍: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20xx年6月20日—20xx年8月20日

四、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根據施工圖及現行計價依據,初步確定合同價款為: 元

六、工程款支付與結算方式:

1、工程結算:

(1)工程量及完成工程量以現場實際發生為準,工程量的偏差按通用條款第72.2執行(2)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台班按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及物價的變化執行。

2、工程款支付:

工程量完成50%時按合同價款付30%進度款,工程量完成80%時付50%進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後,支付到合同價款的70%。剩餘工程款由評審部門審核後一次性付清。

七、雙方的義務:

甲方義務:

1、負責協調乙方在施工中遇到的需由甲方幫助協商解決的有關問題。

2、委派現場代表籤認工程量,組織工程驗收。

3、負責監督、檢查乙方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如乙方違反文明施工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乙方做相關處罰。

4、負責監督、檢查乙方對國家省市制定的施工規範、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等各項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的執行情況。

乙方義務:

1、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時必須有保護措施。施工現場並派專職安全員;如發生安全生產及人身傷亡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

2、施工時必須負責對原有設施進行保護,並派專人現場監護,若乙施工或保護不當等造成設備破壞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必須按照甲方約定工期進行施工。

4、必須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施工規範、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等各項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

八、違約責任:

1、因乙方責任延誤合同工期,甲方有權按相關規定對乙方予以經濟處罰。

2、乙方如違反國家省市制定的施工規範、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等各項法律法規,甲方有權對乙方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3、乙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環境衞生,做到工完場清,不污染環境,不擾民、不影響交通。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主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1

股權質押合同補充協議模板

質權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1、《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為借款協議(編號)的從合同。

2、本補充協議與《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2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雙方於20__年4月1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現已履行了三年,根據合同約定後兩年的租金需雙方另行協商,現雙方經協商一致,就房屋租賃價格等續租事宜,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房屋租期及租金

1、乙方繼續租賃甲方房屋五年,租賃期限自20__年6月1日起至20__年5月31日止。

2、租金:20__年6月1日起至20__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68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包括30000元消費卡。20__年6月1日起至20__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包括30000元消費卡。

二、租金支付期限

乙方應於每年到期前一個的10日前(即每年4月10日前)付租金的50%,剩餘租金應在每年10月10日前付清。

三、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一個月以上,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五、其他事項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為《房屋租賃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房屋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出租方):

年月日

乙方(承租方):年月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3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必須按照建築工程監理規範認真履行職責,直至本項目完工.必須繼續執行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具體規定。

二.本協議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延續,直至整個項目的竣工驗收完畢,包括原合同規定的內容。綠化、道路等工程不再另行聘請監理。

三.本協議有效日期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本項目竣工驗收,費用按月包乾結算的方式。

四.監理費用

按月計算,包乾價格為__________萬/月.乙方必須保證監理人員5人以上,如遇工程進度加快,乙方必須機動增加監理人員,以保證工程質量。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4

甲方:

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説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合同編號為 的《 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 )中的定義相同。

鑑於:

(原因)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第一條:房屋所有設施交付使用前檢查完好,因後續使用造成的損壞由乙方負責更換及維修,產生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二條:因乙方裝修時留下的地面磚、牆面磚、水池及其他等等凡屬於不可拆卸物(即強行拆卸可能會造成房屋結構性損害)的,經甲乙雙方公平商議,可以原地保留,不拆除。

第三條:凡是屬於乙方裝修後新增的、可拆卸且不會損害房屋安全性及穩定性的裝飾品、電器、設備及其他物件,乙方可自行拆卸帶走。乙方不想拆卸的,經協商甲方同意,可原地保留不予拆卸。

第五條: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具備合同法律效力,違約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衝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5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買受人購買榮和·林溪府的下列 1 項房產:

(√)1、住宅: ,建築面積 m2,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2、商鋪: 棟 號商鋪,建築面積 m2,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3、車位: 地下室 號車位,建築面積 m2, 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個計算)

合同總價款為 ¥ 元。

該房產單價和總價均為含增值税價,該房產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 5 %的税率計税並開具相對應税率的增值税發票。買受人為個人的,出賣人只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買受人為單位的,應在簽訂《合同》同時主動向出賣人書面提供一般納税人登記證明、單位名稱、税務登記證號、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和賬號方可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出賣人有權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

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前,出賣人已依法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依法應向房產買受人出示的全部規定,“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買受人對前述規定、文件等已仔細閲讀、充分理解並同意遵照執行。

現就合同中未盡事宜,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補充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付款方式:

買受人自願選擇以下第 項約定的付款方式,原簽約定金轉為合同價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按《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二)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交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買受人須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3.第三期付款:買受人須於 年 月 日前付清餘款,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人付清餘款後,方可辦理房產交接手續。

4.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付款,買受人遲延或拒絕付款的,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買受人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逾期收房之風險。

5.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6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9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90 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出賣人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銀行按揭(商品房擔保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1.買受人在簽訂本補充協議時已充分了解個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及手續。

2、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作為首期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3、其餘 %的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由買受人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4.出賣人負責聯繫提供貸款的銀行,買受人的按揭申請、貸款額度、貸款年限由銀行審批確定。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交納首期款之次日起3日內到出賣人聯繫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提交符合銀行要求的全部資料及繳納相關費用;經銀行審批符合要求並同意發放貸款的,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3日內須到銀行指定的地點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或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5.如銀行要求買受人提供其它個人相關資料或銀行批准的按揭金額低於買受人所申請的按揭金額的,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10日內向銀行提交資料及向出賣人補齊首期款差額。逾期不交資料或不補齊款項,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6.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不能通過銀行審批的,買受人應另行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並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10日內到榮和?林溪府客户服務部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上述期限內,買受人未能選定新的付款方式並與出賣人簽訂協議的,視為買受人不履行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7.買受人選擇公積金貸款方式辦理銀行按揭的,自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5日內(如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買受人自行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銀行提交辦理公積金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並向出賣人提供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單和受理號碼。買受人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如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自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公積金貸款銀行聯繫取得批准貸款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放款手續等)。在前述期限內,買受人未完成公積金貸款審批並通過審批的,買受人應在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並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8.買受人所獲公積金貸款實際金額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確定,如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金額低於買受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的,差額部分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5日內付清,或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15日內與銀行就差額部分另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並完成向出賣人發放貸款。如買受人未按上述期限交清差額款或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並完成發放貸款的,視為買受人違約,逾期超過5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9.出賣人負責聯繫提供貸款銀行,但對買受人的貸款申請是否能通過銀行審批以及銀行最終是否實際發放貸款並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仍有義務自行聯繫貸款銀行,並在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應的銀行貸款手續辦理義務並足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否則買受人按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

10. 買受人必須配合貸款銀行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房抵押(正式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在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刷臉識別認證授權辦理抵押等。買受人應在貸款銀行或出賣人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短信、郵政快件等)之日起3日內配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房抵押(正式抵押)。如買受人未在該期間內配合辦理,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按房產實際成交總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11.買受人承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如買受人申請的銀行貸款仍未足額發放至出賣人銀行賬户的(出賣人原因導致除外),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並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2.買受人因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13.買受人因未依約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出賣人承擔階段性還款擔保責任代買受人還貸(如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償買受人應支付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等),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的保證代償行為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出賣人償還代償款項(包括本、息);否則,自出賣人代償行為發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出賣人代償款項總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並承擔出賣人為追索前述代償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如因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向出賣人提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要求的,出賣人亦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的,買受人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完成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全部手續,向出賣人交回房產(如買受人已對房產進行裝修的,裝修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對買受人進行補償;如房屋內有傢俱或其他物品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通告後限期內搬離該房屋,若買受人怠於搬離的,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將視為遺棄物,出賣人有權強制將其搬離並自主處分上述物品,無需做出任何形式的賠償),否則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交回房產的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前述合同解除和手續的辦理事宜,買受人承擔出賣人為此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前述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全部辦結後,出賣人在扣除其已支付的前述代償款項(包括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因銀行追索前述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及買受人應承擔的前述違約金後,將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餘款無息退還(如買受人仍有銀行貸款未還清,出賣人有權將應退房款直接用於償還買受人尚欠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等,具體還款金額以銀行實際收款金額為準,餘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14.買受人所購房產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前,該房產所有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如因買受人原因致使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劃撥並因此損害到出賣人權益的,出賣人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將該房產收回另行處理,並要求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5.買受人保證其支付給出賣人的所有購房款為其合法所有,來源合法,不會被法院、檢察院、公安或任何有權機關追索。如因買受人已付購房款被有權機關追索、凍結或導致出賣人喪失佔有,出賣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由此造成的後果全部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全部損失。

16.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買受人辦理銀行貸款的,買受人必須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委託出賣人代為辦理房產《不動產權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產證)及抵押他項權證,並承擔代辦費用。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出賣人提交委託書(包括:委託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證、委託出賣人至銀行及房產等部門查詢該房產權利狀態信息)及辦理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的各項材料(含產權登記機關認為買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資料),並按辦證時政府或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繳費標準預交辦理房產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費用(多退少補);買受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出賣人提交契税發票原件。出賣人代辦不動產證前,如需買受人補充提交辦證材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後5日內按出賣人通知補充提交辦證材料。如買受人不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及支付費用的,每逾期一日,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按實際成交總價款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10日仍未提交有關辦證材料及支付費用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且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房產不動產證辦妥後,由出賣人直接轉交抵押銀行。

17.買受人承諾其作為房產購買人完全符合國家及桂林市關於購房條件的要求,能夠按照國家及桂林市政府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資料,並保證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準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合同》前,出賣人已向買受人詳盡告知了桂林市購房、車位的相關政策,買受人已清楚地知道桂林市對已購買過車位後再次購買同一小區車位的相關規定及限制。出賣人對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的資格沒有審查義務,如買受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虛假陳述或向出賣人、桂林市房產交易所、桂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揭銀行提供虛假材料購買房產,導致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收回該房產另行出售。同時,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損失自行承擔,與出賣人無關。

第二條 房產交接

1、除出賣人另有通知外,買受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1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及其他風險、責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買受人在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交接單》上簽字同意接收房產或者領取房產鑰匙即為房產已經驗收和交接。由於本項目規模較大、户數較多,為避免同時辦理入住手續的業主過多,等候時間過長,出賣人會在《入夥通知書》或《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中建議買受人辦理入夥手續的具體時間,由此導致的交付時間延遲,不視為逾期,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本項目售樓部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

如買受人在向出賣人辦理交房手續前,還未將屬於買受人應當提交辦理房產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辦證委託書、契税發票、身份證、户口本等)提交給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交付房產使用,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在此情形下,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出賣人通知交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交前述完整資料後,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

2、該房產應於 年 月 日前竣工,並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勘察五方驗收合格。為利於買受人提前使用房產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經上述五方驗收合格後,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買受人可在接到出賣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簽署《房屋交接單》。簽署《房屋交接單》或領取房產鑰匙後,即為房產交接完成。房產由買受人佔有使用,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即轉移到買受人。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管理費的繳交也從交接之日起算。

3、《合同》第十一條所述“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出賣人根據買受人在本《合同》所留通訊地址寄出交房通知或在《桂林日報》公告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未按通知時間辦理驗收和交接手續的;

(2)在房產取得房產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拒不驗收房產或拒絕簽署《房產交接單》的;

(3)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抵押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或分期付款未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未按約定辦理完畢抵押他項權證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視為房產已經交接,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自合同約定的交房之日起轉移到買受人且該房產的保修期自該日起計算。

4、買受人逾期辦理交房手續,或因買受人原因造成該房產未能按期交付的,買受人應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如發生《合同》第八條中所列特殊原因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賣人可據實順延交房日期,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因政府部門政策變化或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門、市政能源部門進行與該房產所在項目相關聯的市政幹線工程或採取臨時措施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採取某項重要措施、調整規劃或遇到目前技術水平暫時無法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而導致開發建設週期延長。

(4)政府部門公佈的公共衞生事件或其他社會突發事件導致房產延期交付。

(5)任何其他非出賣方所能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形。

6、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擔保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時,或買受人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未全額支付的,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買受人的貸款發放後或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全額支付後,買受人應按約定自行到出賣人處辦理房產交接手續,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時間);

(2)因供水、供電、管道燃氣、排污等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該房產在交付時水、電達到使用條件(含臨時水、電),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線施工延遲或項目周邊市政配套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該房產水、電無法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出賣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承諾不因此拒絕接收該房產。

8、買受人已知該房產所在小區為分期建設分期交付使用,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相應的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買受人不得以基礎設施未完全建成拒絕收房。同時買受人已知該房產交付時及交付後小區其他工程可能仍處於施工過程中,且該施工可能會對房產的採光、噪音、通行、粉塵及買受人的使用產生影響,買受人對此無異議,買受人確認不因此而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並保證對於小區後續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點及對買受人造成的影響等問題,在任何時間不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及索賠。買受人已清楚瞭解該房產所在整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並對該房產目前的物理狀況、法律狀況、周邊環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認可。

9、該房產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查五方單體驗收合格後,即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對房產存在部分瑕疵的情況由出賣人進行整改,但不視為質量不合格,整改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不得以此拒絕收房和索賠。

10、房產按約交付時,買受人自行認為房產本身或者設備等存在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在完成交付後要求出賣人按合同約定進行整改。買受人無合法理由拒絕交接的,視為出賣人按時交付。

11、整改工作完成後,買受人應當按照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通知中約定的驗收日期給予驗收。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拒絕驗收,否則,視通知(含通訊記錄、短信)送達之日為整改維修合格日。

1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牆、外門窗、公共通道護欄及其牆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格和材料);不得封閉或隨意調整包括但不限於煙道、給排水管、各種室內管線或閥門;不得封閉管道井的檢查口。買受人或其他房產使用人在使用該房產時應自行負責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鄰住户權利。

13、買受人應當按法律規定的要求合理使用房產,買受人使用不當(含裝修原因)、擅自改動房產結構、設備位置及更換設施、設備或第三方責任造成房產質量問題,無論該房產是否在保修期內,出賣人對此不承擔保修責任,概由買受人自行負責維修。由此造成房產質量受損或出賣人及第三人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14、出賣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對買受人或其毗鄰業主履行保修義務時,買受人應予配合,否則因此導致的擴大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15、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的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買受人及該房產的實際使用人不得堵塞或佔用消防道路。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並賠償損失。

16、 本項目中的燃氣設施(如有)、電力設施、自來水設施和消防設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設計和施工,具體的位置及樣式等以實際交付時為準,買受人已知悉相關配套設施可能會位於該房產內或附近,出賣人無需事先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承諾不因上述配套的相關事宜向出賣人索賠或要求退房。

17、買受人不得在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私自向地下開挖私建。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並賠償損失。

18、根據需要,本項目規劃配套的機房、設備等,可能對買受人產生噪音、遮擋等影響,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9、 根據建築抗震結構安全和消防需要,該房產室內天棚局部可能有結構樑;沿牆可能有結構柱或剪力牆;房產頂部可能有明管;房產內可能有管道井;房產內可能有風機、風機管道、消防栓、燃氣管、燃氣閥等公用設施設備;該房產所在樓宇可能有正壓風井;周邊及建築屋面局部可能設有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扶梯、室外箱式變壓器、電纜分支箱、燃氣調壓箱、進排風井、油煙淨化機組、有線電視設備箱、室外空調機、空中連廊及其他商業經營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等。前述情況最終以交房實際為準,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20、雙方同意,出賣人有權對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牆、外門窗、陽台欄板、公共通道護欄、空調隔板及其牆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格和材料)等作出優化設計和改進,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收房、提出索賠或其他權利主張、解除《合同》。

21、商鋪裝修時嚴禁拆除或改動原煙管所設計的走向、大小,如需增加排煙口需經審批通過後方可另行開孔,若經發現私自將商鋪排煙管道進行改造(包括但不僅限於對煙管的拆除、改變大小、改變走向、私自開孔增加排煙等行為),物業公司有權停止商鋪一切施工行為,直至按原設計要求進行修復並通過驗收後方可再次進行施工。

2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外觀(包括未經物業服務公司和政府規劃部門同意擅自加裝防盜網、招牌、條幅、遮陽棚等),買受人如進行室內二次裝修裝飾必須經物業服務公司批准後方可施工且應遵守物業服務公司的裝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不動產權證辦理

1、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履行納税義務,辦理房產備案、預告登記、產權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買受人承擔。進行產權登記時,產權登記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買受人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第五條第1款向出賣人補交差價款外,因補交面積差價款所產生的税費(含契税)及其他產權登記須繳納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於3日內由買受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按個銷售的車位或按套、按棟銷售的其它房產不適用該條款補交面積差價款之約定)。

2、如買受人購買的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即使該房產不動產證已辦證至買受人名下,但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前,且該房產未辦妥他項權證的,該房產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在該房產辦妥他項權證且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後,該房產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所有。

3、在該房產達到辦理不動產證條件的前提下,如買受人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出賣人代辦該房產不動產證前,如買受人存在拖欠銀行貸款情形的,出賣人有權將代辦不動產證期限延期至買受人歸還其拖欠的全部銀行貸款本息之後(如貸款銀行已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買受人還貸的,則延期至買受人全部歸還出賣人代償銀行貸款本息之後)且貸款銀行出具同意辦理該房產不動產證手續之日起360個工作日內,並不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四條 《合同》項下房產所在的土地使用權現已抵押給X,出賣人銷售房產已取得了抵押權人的同意。如因貸款銀行變更,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為其它銀行或金融機構時,在不影響合同效力及不損害買受人在合同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出賣人不需再另行向買受人發送通知。

第五條 買受人所購房產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結構和用途。《合同》中明確房產用途為住宅、停車的,買受人不得用於商業經營;《合同》中明確不得用於餐飲業經營的商鋪不得用於餐飲業經營。

第六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1、出賣人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總平規劃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使用功能及房產質量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需就此另行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同意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2、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對裝修物、園藝、環藝、構築物、小品等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對房產的外立面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

3、買受人同意,出現下列規劃、設計變更時出賣人無需通知買受人,買受人不以此為由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或其他責任:

(1)根據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如消防、建設主管部門等)的要求必須進行的更改;

(2)出賣人對該房產進行的優化設計(比如:窗户或門的開口尺寸及方向變化、飄窗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空調機位變化、樓梯口位置及樓梯走向以及由於設計優化調整引起的面積、空間尺寸變化等);

(3)未影響該房產結構形式的規劃、設計變更的;

(4)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商業區域內公共配套設施的變更,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接收該房產、提出退房或主張其他權益。

5、合同附件所示該房產所在區域的平面佈局(如有)為暫定。如為優化原因進行調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門批准的規劃指標,則出賣人可自主實施,不需提前徵得買受人同意。

6.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下列情形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需要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空間面積;

(2)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7、買受人確認,本項目紅線外並非出賣人規劃開發範圍,不屬於出賣人責任範圍,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不負任何義務。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本項目紅線外的調整、變化和影響均與出賣人無關,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的規劃變動以及市政配套項目的建設進度不做任何承諾及承擔任何責任。

8、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房產套內使用功能和房產質量的情況下,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項目未售部分的規劃和設計進行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已經施工或未施工區域的總平規劃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出賣人無需另行徵得買受人同意,也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房或者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的責任、支付任何賠償。

9、已預售的房產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在不影響本商品房的質量和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出賣人可對原有規劃設計作出局部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10、政府或法律要求的變更,屬於不可抗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

第七條 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如下:

1、本項目中的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業主享有對所附帶露台或屋頂天面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露台及該房產對應屋頂天面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在使用所購房產附帶的露台或屋頂天面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2、本項目中的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業主享有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在使用該花園園林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本規劃區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主單獨享有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如買受人為本規劃區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主,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的使用範圍為所購房產垂直投影所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面積,且在使用所購房產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並承擔就此發生的費用及維修維護責任,自行承擔因使用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自行承擔前述使用部位建築應繳納的一切費用。

4、本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地面露天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人防車位、架空層停車位(以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設計圖為準)屬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如本項目有大商業、酒店、住宅或寫字樓的,雙方特別明確,大商業、酒店、住宅及寫字樓、會所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車位(庫),買受人不享有任何權益。如買受人需使用歸出賣人所有的地上、地下車位(庫),以有償方式取得相應使用權,並支付相應費用。但如因出賣人將車位(庫)已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無法提供給買受人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買受人同意本項目本棟樓的電梯、屋頂及外牆廣告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本項目的小區命名權、單棟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在該房產所在樓棟的屋面或外牆設立項目標誌、企業標識以及有關企業和項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廣告標識,買受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6、買受人在使用房產的過程中,無論是自用還是轉租他人進行使用,應保證該房產不用於從事當地政府禁止、限制經營或不予許可經營的行業或項目。

7、買受人應在該等第三人購買、實際佔有、使用該房產前通知其關於本補充協議的相關約定,並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約定;否則,買受人不得將該房產轉讓、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第三人未能遵守約定的,則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8、合同約定的該房產樓棟、樓層編號及房號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可能變更,最終均以產權登記部門核定為準。如有變更,不影響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履行。

9、合同約定的該房產層高非淨高,該房產具體層高以實際交付時為準。如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只要實際層高不違反國家及地方的強制性規定,買受人同意按照實際層高收房,不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退房要求。

10、因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如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或產權糾紛等),造成產權登記機關不能如期接收出賣人所報送的資料、或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1、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決定取消修建本項目規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及地上停車位,如出賣人取消修建本項目規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由出賣人決定規劃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變更用途及施工事宜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同意不向出賣人主張違約等相關責任。

12、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在户內預留地熱設備安裝的位置距離房屋地面有一定高差高度,由買受人自行安裝地熱設備或自行回填裝修。

13、買受人授權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並同意:為營造安全、舒適的小區環境,提升小區品質,本小區實行人車分流管理,本小區園林區域、架空層內及其他區域原規劃地面車位(含非機動車位)及除本小區商鋪前、小區環路外其他區域禁止任何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駛入(服務中心專用服務車輛及消防、救護、執行任務之警務車輛除外)。

14、小區內泳池由出賣人投資建成,使用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泳池進行封閉經營管理,同意封閉的方式不限於用砌體砌塊、鋁合金玻璃構件及隔柵、鐵藝圍欄等,範圍也不限於部分綠地、通道等,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5、小區內幼兒園(如有)由出賣人投資建成,產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自主引進教育機構對外招生。具體投入使用及招生時間存在不確定性,招生對象也不限於本項目業主子女,有關招生就讀條件等參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政策、以引進的教育機構通知為準。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6、因建築結構不同,每個單元的入户大堂、電梯廳及架空層可能存在面積、佈局和裝修效果差別,公共區域以交付時的現狀為準。

17、本項目部分户型因外立面及設計風格不同,相同户型會有局部細節差異,最終以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

18、雙方約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版本調整、限制價格、限制備案、限制購買、限制貸款)等因素不構成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前述因素也不構成本合同情勢變更的理由,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

19、因地域日照原因,買受人所購房產日照率可能不足三小時,買受人在購房前已知悉並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第八條 未列入公攤的房產(場地),包括但不限於榮和?林溪府小區內的商業中心、商業街、會所、綜合樓、寫字樓、人防車位、地面規劃停車位、工具間、幼兒園、球場、泳池等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

第九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桂林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桂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等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買受人應當按照所購買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買受人交存數額

該商品房交納標準為:

按建築面積 電梯房:70 元/平方米,非電梯房:50 元/平方米。

維修資金使用後,當買受人分户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

2.交存方式

買受人應當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合同》原件和業主身份證原件直接到專户管理銀行所屬營業網點進行交存。

3.交存時間

該商品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存完畢,且將繳存收據交到營銷中心3樓客服部,該份資料原件用於《合同》登記備案使用。

4.違約責任

若因買受人不按規定或逾期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辦理登記備案、逾期辦理登記備案、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等相關流程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和一切後果由買受人承擔。同時出賣人有權暫不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及暫不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手續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擔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管理費的繳交也從《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起計算。

第十條 買受人援引本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條款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權成就之日起30日內行使,並向出賣人發送書面解除通知書,解除通知書應明確援引的具體相關條款並按出賣人要求提供充分明確的證據,否則其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將不被出賣人所認可。

出賣人、買受人根據《合同》或本補充協議的約定解除合同的,雙方應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後10天內,到產權登記機關撤銷《合同》的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同時因購買該房產使買受人或任何第三人佔用該房產所在地户口指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合同解除通知送達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後10天內,自行辦理户口遷出手續,恢復該房產相應的户口指標。買受人逾期辦理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手續的,逾期辦理户口遷出手續的,應按房款總額向出賣人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出賣人因此應向買受人退還房款或其他費用的,應在《合同》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完成及户口遷出手續完成後60日內退還(可扣除買受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通知方式及效力

1.出賣人的通訊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桂林榮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客户服務部。買受人通訊地址以《合同》中所留地址為準。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第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通訊聯絡方式失效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變更方承擔。如買受人為多人時,出賣人向其中任何一人進行聯繫或發出任一種方式的通知,即視為向該房產全體買受人發出通知。

2.一方按對方所留的通訊地址郵寄通知的,通知寄出10日後,視為已送達對方,郵件收據、郵戳等郵寄憑證可作為相應的證據。

3.出賣人在發送變更地址、交房等通知時可採取在報紙上發佈公告的方式,出賣人在《桂林日報》上發佈公告、通知10日後,視為已向買受人送達通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如因國家、省、市出台新的規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税率調整、新增税費、銀行貸款政策調整等)導致買受人購房成本增加或同類房產市場價格下降或銀行貸款無法辦理的,該等風險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出賣人提出變更購房款、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等任何請求,出賣人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應另行向守約方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第十四條 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無論簽約雙方是否口頭或書面確認,僅以《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其他雙方正式簽署的書面協議約定為準。出賣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户外路牌、海報、宣傳品及網絡等媒體或其他方式發佈的廣告(包括但不限於樓書、沙盤、模型、宣傳資料以及展示樣板間)僅供參考、僅為要約邀請,不是出賣人的要約或承諾,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均不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其中涉及的資料、圖示、數據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及交付時實際情況為準。出賣人無需就該等變化通知買受人,亦無需就此對買受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沙盤模型及廣告宣傳資料中如有展示本項目紅線內或紅線外的廣場、綠化、景觀、道路等公共設施的,旨在協助提供相關信息,僅為示意,不是出賣人對此作出的任何保證或承諾。如出現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情形,最終以實際情況為準,且出賣人不對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本補充協議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確定,不存在出賣人單方提供格式條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不真實意思表示,買受人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張本補充協議無效、部分無效或要求撤銷,並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出賣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叁份,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補充協議與《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出賣人:桂林榮和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買受人:

授權代表: 委託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6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

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xx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雙方於20xx年4月1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現已履行了三年,根據合同約定後兩年的租金需雙方另行協商,現雙方經協商一致,就房屋租賃價格等續租事宜,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房屋租期及租金

1、乙方繼續租賃甲方房屋五年,租賃期限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2、租金: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68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包括30000元消費卡。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包括30000元消費卡。

二、租金支付期限

乙方應於每年到期前一個的10日前(即每年4月10日前)付租金的50%,剩餘租金應在每年10月10日前付清。

三、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一個月以上,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有權收回房屋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甲方

五、其他事項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為《房屋租賃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房屋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出租方):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方): 年 月 日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8

發包人: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在《“安順市普定縣雙龍苑商住樓工程”建築施工工程合同》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甲乙雙方完全自願和理解本補充協議條款的情況下,簽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

3、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

4、結構類型:底層為框架結構、地上61層為磚混結構。

5、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

6、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內容及承包範圍

1、外牆面磚改為外牆漆

2、客廳推拉門取消

3、本工程為滿七層,結構找坡

4、樓梯踏步為水泥砂漿面清光

5、外牆40_____40深灰色柵格取消

6、廚房與陽台之間門帶窗(MC-2324)取消,陽台改為封閉式廚房。

7、其餘均按原圖施工

三、合同工期(本協議中所列日期均為日曆天數記)

1、開、竣工日期

1.1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總工期__________天(含法定節假日)以《建設工程竣工報告》所載日期為準。

四、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建築面積一次性包乾,__________元/平方米;在施工過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雙方協商價計算;本工程為墊款主體二層,二層預製板安裝完畢,甲方按合同總價的30%支付給乙方,主體五層預製板安裝完畢,甲方按合同總價的15%支付給乙方,主體七層完工,甲方按合同總價的20%支付給乙方,內、外裝修完工甲方按合同總價的20%支付給乙方,其餘款待工程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支付給乙方的12%,滯留3%作保質、保脩金,等到保質、保修期到後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與終止、爭議處理

1、除正常質量保修外,甲乙雙方履行完畢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2、本補充協議一式陸份(其中正本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貳份。

3、本補充協議系《安順市普定縣雙龍苑商住樓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實質性補充,若二者不一致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4、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員會。

5、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5日內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簽定合同代表:____________簽定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

關於合同補充協議 篇29

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出讓方:__________國土資源局

受讓方:__________

一、_____於__________年_____月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地塊(地籍號: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本協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__)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容積率為__________。

三、經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地上總建築面積的50%,其餘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2、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對象必須為科技研發類企業或機構,必須符合園區產業政策,且不得為自然人;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的對象,均應經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審核並書面同意;

3、分割轉讓後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___元。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徵收相當於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用途對地塊規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辦公、住宅等經營性用途使用。根據 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監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須按照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支付 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

十三、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受讓方: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方):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方):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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