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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精選3篇)

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精選3篇)

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篇1

甲方: 公司

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精選3篇)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員工家屬(以下簡稱乙方)

一、此次活動員工家屬成年人均採取自費制度,即出遊個人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其個人承擔(兒童免費)。

二、紅螺寺一日遊活動為非盈利性質活動,並有一定潛在的危險性,如出現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三、紅螺寺一日遊活動是個人自願參加的活動,建議員工家屬自行購買出遊人身意外保險。

四、出發前所有參加活動的員工家屬必須提供真實的本人姓名+電話號碼(以及緊急事件聯繫電話),簽署《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甲方及組織者不承擔任何法律、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

五、如活動前、中、後發生個人物品的壞損或丟失、與他人衝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組織者亦不承擔因意外傷亡或個人的經濟損失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的費用。

六、參加活動的員工家屬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離開務必通知組織者,聲明自願離開,離隊後的安全、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自負。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釣友必須簽署《自助釣魚、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八、該協議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日期,協議一經簽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動結束。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篇2

第一條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遊車輛、駕駛員或導遊員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遊者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並承擔棄置期間給旅遊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遊約定安排合車遊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

6.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遊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遊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

8.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遊者相應旅遊費用(約定旅遊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遊覽時間×旅遊費用總額),並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旅遊者

1.旅遊者不按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2.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遊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離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遊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遊者採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遊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遊者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剩餘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

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篇3

甲方(旅遊者):

住所: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團號:

1、行程安排:自年月日時分至當日時左右遊覽下列景點(寫明遊覽景點和停留時間,安排自費景點和購物的應當在行程中註明,自費景點不得超過個,購物不得超過次。)

2、返程集合時間:年月日時分。

旅遊車空調無空調車號:午餐安排有餐標:元/人無購物安排有店名:導遊員姓名:電話:旅遊費用合計:人民幣元出發地點:備註:旅遊者為團體時,可推舉代表為簽約人,其他旅遊者情況填入下列表格: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和郵編備註

第一條旅遊內容本合同正面甲乙雙方約定的旅遊、服務標準、遊覽時間等內容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旅遊費用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將本次旅遊費用全部付清。

第三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參加本次旅遊,並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3.在旅遊中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

第四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對於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有義務事先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5.不得強迫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和自費景點。

第五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違約金。

第六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時返回到集合地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同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第八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協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時起生效,至本次旅遊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簽訂地點:乙方代表簽名:簽訂地點: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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