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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居間合同大綱

什麼是居間合同大綱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之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一方稱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委託人。

什麼是居間合同大綱

在居間合同中,所謂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是指接受他人的委託,為他尋找可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並及時向他報告這一信息。這種居間人通常被稱為報告居間人或者指示居間人。所謂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委託,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説合,促成合同的簽訂。此種居間人通常被稱為媒介居間人。媒介居間人的居間活動並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也不是以他人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因此,媒介居間人不同於代理商或者經紀人。媒介居間人媒介的民事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如買賣、租賃、僱傭、保險、出版等。

居間合同具有下述特徵:

(l)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居間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據是委託人和居間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更不以任何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前提,因此,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

(2)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媒介合同的訂立,委託人則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因此,居間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間合同應當規定居間報酬,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但根據當時的情形,居間人不獲得報酬即不予居間服務,應當推定委託人承諾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間人的活動達到委託人的目的時,即向委託人提供了訂立合同的機會時,委託人才給付其報酬。

(3)居間活動主體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為居間人呢?關於這個問題仁智互見。但學者們比較一致的觀點是:法律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規定,只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為居間人:第一,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從業條件,從事商事居間的還必須經工商登記;第二,鑑於機關法人、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可以憑藉或利用手中的權力和社會關係,從中牟利、孳生腐敗,從而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職權的機關法人、領導幹部不得從事居間活動。

(4)居間合同是勞務合同。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媒介合同的訂立,而不是交付標的物或者移轉財產權,因而屬勞務合同的範疇。

標籤: 居間 大綱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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