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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3篇

欠款合同3篇

本文目錄欠款合同欠款合同範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及欠款糾紛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羣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於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築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於少繳税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製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准後,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欠款合同3篇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後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餘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户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户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税、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餘房款,後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範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餘房款,被告於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羣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羣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於1993年8月先後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户,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後雙方為了少繳税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户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户手續前後,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户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准,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於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説,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税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有關產權過户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批准,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税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並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羣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羣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税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羣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羣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於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户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户。國家向當事人徵收各種税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於少繳税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税,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

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後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並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户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於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税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税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遊刃有餘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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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市xx有限公司

乙方:

鑑於:(事實經過)

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並無異議。

基於以上所述,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償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甲方應向乙方償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款共計人民幣xx元)

第二條 甲方分期返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共計人民幣xx,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一、年月日前還款 元;

二、……

七、年月日前還款 元。

八、甲方每期應還款必須於當月30日前主動存入乙方指定賬户:xx銀行xx支行 户名:賬號:

本協議簽署後,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時還款,則甲方餘下應還款視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權追收甲方全部應還款額之外,還有權追收全部應還款的20%作為違約金。

第三條 強制執行條款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瞭解,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後向xx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並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2、甲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自每期款項付清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和xx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並分別由乙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視為甲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即甲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

3、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甲方未向xx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且乙方出具文件説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乙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xx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乙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將按照甲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繫地址向甲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同時註明寬限期起止日期。在寬限日期截止時,如甲方仍未向xx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乙方的債權,也未與乙方達成任何關於還款的展期協議,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在此情況下,乙方將向xx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

4、乙方有權依據xx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甲方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5、乙方在申請執行證書時,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並提供以下文件,保證向xx公證處完全、正確地披露甲方履行債務的情況:

(1)《強制執行申請》;

(2)甲方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書面證明材料(如:甲方向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包括甲方已償還/未償還款項數額等情況);

(3)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

(4)乙方在xx公證處的監督下向甲方發出的《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

(5)其他材料。

(6、甲方承諾願以其全部資產接受強制執行,其資產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內容:xx市xx公司其法定資產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與此項目有關的股東或項目負責人(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的法定財產。)

第四條雙方各自的承諾和保證

1、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後即向xx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

2、甲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並有義務在甲方付款當日向甲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

3.乙方從本協議書籤訂之日不得通過各種方式損害甲方名譽及甲方股東與管理人員的人身權利,否則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4、甲方如每期按協議規定按時還款,乙方不得對甲方提起以本項欠款為標的的訴訟,否則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5、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時還款,並且沒有主動與乙方協商好,乙方有權在xx及xx兩地報刊及所有網絡上刊登發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為債務人的追款通知書。

6、甲、乙雙方指定聯繫地址及xx公證處指定聯繫地址: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於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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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及欠款糾紛

代 理 詞

審判員:

受原告安徽**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我就**公司訴淮北市**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及欠款糾紛一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二份《供銷合同書》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書》,是 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真實、有效。原告按期交付二台裝載機後,被告沒有按照約定分期付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XX年10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二份《供銷合同書》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書》(見原告證據1和證據2)。雙方約定:被告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購買二台裝載機。二台裝載機價款分別為15.5萬元和15.1萬元。除當日首批付款8萬元和6萬元外,餘款7.5萬元和9.1萬元被告分別在XX年4月17日和XX年6月18日前付清。同時約定,分期付款利息分別為1312.5元和2072元,與貨款本金同時付清。如果買方未按期支付貨款,則每逾期一日買方應向賣方支付萬分之七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該二份合同符合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認定該二份合同真實、有效。

被告在收到二台裝載機後,沒有依照合同約定付款。到目前為止,被告除了首付款外,總共只付給原告2萬元。合同付款期限早已超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本息149384.50元,應當繼續履行;並且,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35920.93元。(見原告證據3)

二、除以上貨款外,被告還應當向原告支付欠款11.8萬元。

被告曾經兩次自願為其他客户承擔貨款,並且向原告打了欠條。XX年1月31日,被告欠款4萬元。XX年4月5日,被告欠款7.8萬元。這分別有原告第二組證據,即證據4和證據5證明。兩筆欠款共計11.8萬元。

三、對於存在以上二方面的債務,被告曾於XX年10月15日出具《還款承諾書》,作為自認。(見原告第三組證據。)

綜上所述,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貨款本息149384.5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35920.93元、欠款118000元,三項合計303305.43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標籤: 欠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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