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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牌設計諮詢合同(精選3篇)

標牌設計諮詢合同(精選3篇)

標牌設計諮詢合同 篇1

委託人________監理人_______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標牌設計諮詢合同(精選3篇)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項目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 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3.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集成商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 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四條 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信息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項目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集成商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託人報告,經徵得委託人同意後,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設備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監理項目組或委託人的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籤認權。

第五條 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3.接受委託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項目組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和設計人、集成商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六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七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對集成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委託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一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後應適當增加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集成商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答覆,否則委託人有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權利,並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在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其費用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十七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八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項目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項目組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牌設計諮詢合同 篇2

甲方: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就委託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委託事項:

1、項目名稱:

2、項目內容及要求:

共三款(包括: )

二、項目時間:

1、 初稿時間:乙方需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提供給甲方初稿。

2、結束時間:□無限時滿意為止 ■限時設計服務時間至 年 月 日止。

三、項目費用

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大寫:)

四、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將委託設計總費用的 %付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項後作為設計的開始時間)。

五、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託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後,乙方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

2、甲方在餘款未付清之前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餘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 、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或品牌文化內涵。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後有權要求籤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有權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

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作品。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在設計作品初稿完成前終止合同,其預付的費用無權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後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以雙方最後簽字日期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全稱:

開户行:

標牌設計諮詢合同 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方:(以下簡稱乙方)

發包方委託設計方承擔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2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表4-2。

表4-2 設計項目內容

第3條 發包方應向設計方提交表4-3中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表4-3 發包方應提供的資料

第4條 設計方應向發包方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如表4-4所示。

表4-4 設計方應交付的資料

第5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 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表4-5所示。

表4-5 設計費支付進度

説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後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6條 雙方責任

(1)發包方責任

①發包方按本合同第3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方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設計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發包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方按合同第4條規定將交付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②發包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將所提交資料做較大修改,以致設計方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方應按設計方所耗工作量向設計方增付設計費。

③在未籤合同前發包方已同意,設計方為發包方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的設計費。

④發包方要求設計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方能夠做到,發包方應根據設計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方支付趕工費。

⑤發包方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⑥發包方應保護設計方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方同意,發包方對設計方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方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設計方有權向發包方提出索賠。

(2)設計方責任

①設計方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方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②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年。

③設計方按本合同第2條和第4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方交付資料及文件。

④設計方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要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的調整補充。設計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的,負責向發包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的,設計方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方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具體金額由雙方商定。

⑤設計方應保護髮包方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轉讓發包方提交的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有權向設計方索賠。

第7條 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方應根據設計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支付全部的該階段設計費。

(2)發包方應按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方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方。發包方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時,發包方均按第7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支付設計費。

(3)設計方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方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方責任大小向發包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

(4)由於設計方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時,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後,設計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時,設計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8條 其他相關事宜

(1)發包方要求設計方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2) 設計方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方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4條規定設計方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方另收工本費。

(3) 對於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方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方需要設計方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委託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方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方支付。

(5) 發包方委託設計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方 份,設計方 份。

(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方向設計方支付定金後生效。

(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可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標牌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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