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開採權採砂權出讓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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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開採權採砂權出讓協議 篇1
合同名稱:
合同編號:
甲方(出讓人):
乙方(受讓人):
根據河砂開採權出讓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甲方的招標文件 、乙方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乙方受讓 河砂開採權出讓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河砂開採權出讓招標內容及要求
1、招標內容
採區,位於 ,長度 km,採區面積 萬m2,年控制開採量 萬 m3,年控制平均開採深度 m,採砂權出讓年限 年,二年計劃採砂量 萬 m3,採區控制採砂船隻 艘。禁採期:採區禁採期為每年 5—9 月主汛期、颱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洪水發生過程前後、水位超過防洪警戒線及罕見枯水位時期,具體時間以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航運主管部門的通知為準。
2、砂石堆放和棄料處理
採砂船主必須根據河道採砂管理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將棄料填埋於採砂後河牀形成的新坑中,可就地攤至與原河牀持平,或按照河道相關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粗礫卵石棄料堆積範圍應不影響航道必需的水深。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採的範圍:
禁採期及禁採區
①在採砂船進行生產作業期間,產生河岸崩塌、河牀嚴重沖刷,影響河岸河牀穩定或危機行洪防洪及航運和其他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之一時,採砂船應停止採砂生產作業,該河段進入禁採期。
②水利、國土、航道、海事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採砂船在該河段停止採砂的,該河段進入禁採期。
③河道西岸人飲飲取水點,依照水法、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禁採範圍為禁採區,沿河道內有水產品養殖河段為禁採區,距堤岸 5o-100 米範圍為禁採區。
④其他行政部門劃定的保護區為禁採區。
第二條 出讓金額
簽訂合同前,受讓人必須在中標公告生效期滿 7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靈山縣水利局繳納完貳年的河道採砂權出讓的中標價款(¥ )人民幣。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理,取消乙方中標資格,乙方的全部投標保證金不河砂開採權出讓項目 予退還。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的有關要求
1、乙方採砂機具要求:使用的採砂船來砂功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方式;採砂船舶證書齊全;有符合要求的採砂、開來深度監測設備和安全、救生設施;乙方不能提供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證件、證明材料等資料的,甲方不予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責任乙方自負。
2、乙方採砂作業人員要求:採砂船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安全生產學習培訓,並持有上崗證書。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乙方可按照招投標文件規定內容進行採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的規定進行開採的,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每船每次違約行為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叁萬元。由甲方從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在 10 天內補齊從履約保證金中為此扣除的款項, 否則不允許其繼續開採。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或依法吊銷乙方的《河道採砂許可證》。
4、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5、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6 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安置現有合法採砂船及從業人員。
(二) 對採砂行為的管理
(1)甲方加強對河道採砂的監督和檢查,管理人員堅持對採砂船的採砂地點、採砂總量、開採深度和作業方式進行監控 。
(2)按欽州市靈山縣河道採砂規劃報告及招標文件擬定的可採量為估算數,乙方應承擔實際開採量與許可開採量的差額風險,甲方不能因此增減已確定的採砂權中標價,乙方也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延長採砂期限。甲方可根據採砂規劃和國家政策、國家.建設需要及防洪需要調整可採區的,若甲方調整可採區的,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3)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出現險情或河牀流態改變較大等緊急情況下, 甲方可以規定臨時禁來區或禁採期,乙方必須立即停止採砂活動,並將採砂作業工具撤離現場。緊急情況解除後,經欽州市靈山縣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按規定繼續開採,甲方將不対此進行補償。也不延長採砂權期限。
(4)河道釆砂涉及國土、工商、税務、環保、海事、航道、安監等部門的相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
(5)乙方負責對所管轄的採砂船進行統一編號管理,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河道採砂生產,要與採砂船(船主)簽訂開採協議和安全生產責任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採砂船的安全生產檢査和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對採砂從業人員負責組織崗前培訓,對所管轄的採砂船及工作人員負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6)乙方的採砂行為不能破壞通航環境,不得影響通航安全。河砂開採權出讓項目
(7)甲方將會同國土、安監、工商、公安、交通、環保、海事、航道等相關管理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河道採砂的管理。
(8)在禁採區、禁採期採砂或不按規定採砂,造成堤岸或第三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補償 。
(三) 對在河道內非法和違法採砂的管理
甲方派出河逍管理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河道進行巡査,依法對河道禁採區河段設立固定性標記, 維護河道採砂的正常秩序;乙方要杜絕違法採砂行為的發生,同時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有關管理部門依法査處可採區和禁採區內所出現的各種非法和違法採砂行為;甲方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一切非法、違法採砂生產經營行為。因第三人侵害乙方的採砂權採礦權導致乙方停採及經濟損失,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視為甲方違約。
第四條 中標人按招標要求 (本合同第二條) 繳清有關招標費用及相應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靈山縣水利局)提出中請,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受讓人核發《河道採砂許可證》 。受讓人必須在獲得?河道釆砂許可證?及其他相關合法證照後才能從事採砂經營活動。否則接違法釆砂處理。《河道採砂許可證》按規定發放,一船一證。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河道釆砂權出讓年限為貳年,自頒發該河道的《河道採砂許可證》之日起至許可期屆滿之日止。
第六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的河道採砂權,乙方應當交還 《河道採砂許可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河道來砂許可證》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 若乙方違章作業造成塌岸、河牀嚴重沖刷,或棄料亂堆積河牀、河岸、航道,造成阻礙行洪或通航,又逾期不清理、不修復岸堤的,由甲方依法責令乙方限期修復及清理棄料,或由甲方用履約保證金(作清理棄料、修復河道堤岸的費用(乙方應在 10 天內補齊履約保證金為此支付的款項,否則不允許其繼續開採) 。乙方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乙方負責依法賠償。
第八條 會考期間中學附近河段禁止採砂,禁採範圍由甲方會同國土相關部門劃定。
第九條 臨近村莊、學校採砂的,每天開採時間上午不早於 6 點,晩上不得超過 22 點。
第十條 當上級有關部門頒佈有關河道採砂的管理制度或規定而出現重大的政策調整而導致河段不再適宜採砂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將終止,甲方按乙方未開採時間比例退回出讓金(以乙方獲得法定開採之日為開採起算日) 。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將採砂權轉讓或抵押。
第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三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文件的構成河砂開採權出讓項目下列文件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應答澄清函;招標文件;(3)中標通知書;
2、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名稱及公章: 乙方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河砂開採權採砂權出讓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在聯合有限責任公司下屬井硐鉛鋅礦山開挖施工承包給乙方打硐開採施工,特訂立本合同,希雙方遵守約定。
一、協議內容
甲方有 公司號井鉛鋅礦硐承包給乙方打硐開採,由乙方負責組織人員進行施工,甲方按人工掘挖井硐和人工開採方式及所有附屬工程。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承包給乙方施工,甲方按噸位和礦硐進尺m 計算的方式承包給乙方,按月計價支付全部施工打硐採礦款。
二、承包範圍:
甲方在公司所承包的所有範圍內,如出現區域山林權屬糾紛,造成一切投資損失由甲方全權負責賠償給乙方。
三、勞務費單價和結算
1、掘井打洞按米計價:施工工序,打眼放炮,裝運棄出到棄土場,每米單價含出洞口運距40米內,在每月底對當月施工量進行收方計價,次月5日內付清。如甲方不按時付清工程計價款項或延遲收方計價付款時間,造成乙方損失,乙方有權停工並向甲方索賠所有損失。此單價在鉛鋅每米噸1.4萬至2萬元內,以後隨着物價,隨行就市,雙方協商漲跌調價。
3、甲乙雙方計價依據,以雙方現場派住的管理人員簽字為依據計價。
四、管理方法
1、甲方負責協調周邊關係,處理協調一切糾紛和地方人、畜、路、自然和諧安全,配合好乙方全面施工工作。乙方負責全面施工生產工作,教育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在生產過程中乙方的上崗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乙方應當高度注意安全事故存在的隱患,出現隱患及時排除。乙方進入礦山打眼放炮人員,必須由熟練人員進行,不得聘請無技術的人員進行打眼炮工作。乙方應指派專業人員排除危石,仔細觀察地質構造情況,及時排除可能出現的嘣塌事故,確保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如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責任,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賠償和處理工傷事故的費用。
3、開採所需的爆破物品和所有機械設備和材料,由甲方負責採購提供給乙方使用,為了不影響乙方生產,甲方保證按時提供爆破物品給乙方使用。乙方使用的炸材按實際使用的數量在工程款中扣回支付甲方。其它由甲方負責。
4、甲方作為礦山業主,對提供給乙方勞務承包開採範圍的礦點具備礦開採的合法手續,並負責保證乙方進入礦區的三通一平工作。為乙方生產提供方便。
5、因甲方造成乙方施工時停工待料和甲方協調不力,出現停工待班,造成的所有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每個人停班務工費按120元/天和賠償其它所有損失。
五、因開挖時損害山林、草、樹木植被,環保、自然災害、泥石流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六、搭建各種設施,由甲方協調佔用。如因協調不力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自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在承包期滿後,乙方與甲方繼續延續合同。
八、甲方必須保持本硐區域的完整性,不得再轉包給其它方。
九、違約責任:
希雙方都遵從協議,履行約定條款。不能違約,若違約,違約方賠償守約方一切損失,並處罰違約金30萬元補償給守約方。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交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定補充協議。如協商解決未果,訴訟到合同簽訂地或乙方居住地法院裁決。
十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_____
乙方代表:_____
簽約地點:_____
___年___月___
河砂開採權採砂權出讓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鎢和稀土礦資源,確保全省鎢和稀土礦開採總量嚴格控制在年度配額指標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國土資源部和省廳要求,及時書面通知乙方20__年度65%鎢精礦和稀土氧化物指標________噸。
第二條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開採鎢和稀土礦資源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工商、税務、安監等部門的合作,為乙方提供良好的鎢礦生產、經營環境。
第三條 乙方必須在國家和省下達的配額指標內進行生產。
不得超配額指標開採,不得將開採配額指標進行轉讓。
第四條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礦產品銷售憑證制度,不得銷售無銷售憑證的鎢和稀土礦產品,不得將產品銷售給無鎢和稀土礦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不得收購非法開採的鎢和稀土礦產品。
第五條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鎢和稀土礦生產、銷售台帳月、季報制度,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鎢和稀土礦生產、銷售情況如實報送當地市、縣國土資源局。
第六條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經批准的礦區範圍、期限、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進行開採,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資源。
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將採礦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超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生產。
每超過1噸,交甲方違約金 萬元;
將鎢和稀土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轉讓給他人。
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每轉讓1噸,交甲方違約金1萬元;
將鎢礦產品銷售給無鎢和稀土礦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
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每銷售1噸,交甲方違約金1萬元;
收購非法開採的鎢礦產品。
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每收購1噸,交甲方違約金1萬元;
不報送生產、銷售資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報送資料弄虛作假的,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影響國土資源部門信息通報工作的,交甲方違約金5萬元。
第八條 甲乙雙方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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