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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合同4篇

試用合同4篇

本文目錄試用合同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範本江蘇省勞動合同規範試用範本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試用版範本最新(一)

試用合同4篇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____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_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鑑(公)證意見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委託代理人(簽名)委託代理人(簽名)開户銀行:開户銀行:經辦人帳號:帳號:電話:電話:鑑(公)證機關電掛:電掛:(章)郵政編碼:郵政編碼:簽約地點:簽約時間: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房屋租賃實用版合同範本最新(二)

租賃當事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屋情況

1-1 甲方將座落於 區、縣 路、道、街房屋出租給乙方。該出租房屋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產別,結構 ,房屋類型 (平房/多層/高層),設計用途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該房屋 (已/未(設定抵押。

1-2 房屋交付時裝修、傢俱、設備情況,返還時狀態及違約責任(見附件一)。

第二條 租賃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於

(居住/商業/服務業/辦公/工業/其它約定)。

2-2 乙方應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乙方改變房屋用途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照規定報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3 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於居住的,每居室(每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 人。違反約定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條 租賃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3-2 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自應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超過應交付日期

個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3、

3-3 租賃期屆滿時,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時,應提前個月與甲方協商。甲方要求返還房屋,乙方逾期返還的,自租賃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還應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租金。

1、按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為

元(人民幣);

2、按使用面積計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為

元(人民幣);

3、按套計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為

 元(人民幣)。

4-2 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時間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時間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時間

4、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除應支付拖欠租金外,還應自應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計達 個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應支付累計拖欠租金外,還應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第五條 押金和其他費用

5-1 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為元。

甲方收取押金後,應向乙方開具收條。

租賃關係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產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應由乙方承擔的 費用外,剩餘部分歸還乙方。

5-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費用(水、電、煤氣、通訊、物業管理、有線電視、供熱費等)中, 費用由 承擔;其他有關費用,均由 承擔。

第六條 房屋使用和維修

6-1 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6-2 租賃期間,乙方拆改房屋的,應預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規定報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乙方裝修房屋、增加設備的,應預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商定增加的裝修、設備的歸屬及維修責任(見附件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裝修房屋、增加設備,或因使用不當使房屋和設備損壞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給予修復,並賠償損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屬設備因乙方正常使用,發生損壞的,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承擔維修責任。

1、甲方負責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屬設備的維修,承擔維修費用;乙方發現房屋及原有附屬設備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進行維修,乙方應予以協助。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甲方承擔維修費用及逾期維修造成的損失。

2、乙方負責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屬設備的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甲方應予以協助。

第七條 房屋轉租及出售

7-1 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使用。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乙方轉租的,甲乙雙方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轉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7-2 甲方在租賃期限內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購買。

第八條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約定的情況,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8-2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約定的情況,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8-3

第九條 其他條款

9-1 租賃期間,甲方抵押該房屋,須書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條款(見附件三)。附件一至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4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登記備案機關各執一份,其餘備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登記備案情況:

經審查本合同系甲乙雙方自願簽訂,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有關規定,准予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機關(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範本試用合同(2) | 返回目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籤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籤)

日期:日期:

江蘇省勞動合同規範試用範本試用合同(3) | 返回目錄

(規範試用文本)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

註冊類型

勞動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 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養老)保險號 碼

就業登記證號碼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試用合同(4) | 返回目錄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住所地xxx,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xxx。

法定代表人趙雲輝,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鍾健,湖南湘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馬恩平,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如泉,湖南百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易臻,湖南百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南京展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周應飛,經理。

上訴人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原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華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石峯區人民法院(XX)株石法民二初第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XX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XX年7月16日在本院第14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華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鍾健,被上訴人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恩平及其委託代理人張如泉、易臻,原審第三人南京展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應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XX年5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試用協議,約定由原告提供三台ma28型執行機構給被告試用,試用期l0個月,每台單價26000元。試用期滿後,被告未支付價款。XX年l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爐膛火焰電視監視系統試用協議,約定由原告提供二套監視系統及備品備件給被告試用,試用期6個月;由原告到被告現場測量安裝尺寸,根據現場實測尺寸生產製造監控系統,並就實地安裝和操作要求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同時約定,監視系統每套單價為89760元,備品備件共計9400元,總計價款188920元、還約定根據現場測量尺寸確定採用松下或飛利浦液晶21寸電視機。為履行該協議,原告於同月26日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向第三人購買株洲電廠(被告華銀公司原名)125機組火焰監視系統二套及除電視機外的相關備品備件;同時約定由第三人交付至株洲電廠並負責安裝調試交付使用,結算方式為:簽訂合同後預付XX0元,發貨前付10000元,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合格後付XX0元,試用期滿,經株洲電廠驗收合格後付清餘款(XX0元)。原告實際付款情況為:XX年l月29日付2o000元,2月27日付l0000元,3月5日付10000元(原告主張另付現金XX元,但未提供證據)。XX年3月19日,原告購買二台電視機送至被告處作為二套監視系統配件。另查明,原告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恩平於XX年至XX年期間,向被告華銀公司原設備管理部副主任王某行賄三次,總金額40000元。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試用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有效。原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得商業機會,已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經本院在庭審中釋明,被告沒有主張價格條款無效而申請對監視系統的價格進行評估,也沒有主張因原告提供的電視機品牌與合同約定不符而主張折抵差價。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提供試用貨物的義務。試用期滿後,被告未明確購買與否,視為購買;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支付價款義務。被告拖欠價款未付,系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貨款2669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不但未約定利息,就連付款時間也無明確約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7l89.54元,本院不予支持,相應的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第三人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依法缺席審判。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價款人民幣266 920元。2、駁回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l89.54元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712元,由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承擔712元,由被告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承擔5000元。

宣判後,華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天和公司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買通其公司員工,串通一氣,導致其與天和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無效,故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本案買賣合同無效,並按無效合同處理方式,判令返還合同標的物,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被上訴人天和公司全部承擔。

被上訴人天和公司答辯稱,一、一審判決沒有法律規定的發回重審的情形,發回重審必須是事實不清或程序嚴重違法,在本案一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程序合法,查明的事實也客觀清楚;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的效力應當以合同的內容來判斷,本案的合同的標的物是合法的,沒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綜上,本案不存在發回重審的法定情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展冠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合同已經由工商部門進行了處理,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二審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XX年3 月31日,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系試用買賣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華銀公司與天和公司簽訂的《試用協議》及《爐膛火焰電視監視系統試用協議》是否有效。本案兩份試用協議均由華銀公司與天和公司蓋章,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恩平在協議上籤,華銀公司分別由三個和四個代表人在協議上籤,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簽訂後,天和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貨義務,華銀公司接受了相關設備並進行了試用。試用期滿,沒有提出異議。關於天和公司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簽訂了協議,是否應當認定協議無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説,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應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此類規定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故上訴人華銀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上訴人認為,其原職員王某某(已判刑)與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恩平惡意串通,但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馬恩平的行賄行為並不當然導致華銀公司購買行為的發生,並且華銀公司向天和公司購買的是其所需要的設備,但行賄行為有可能導致標的物價款過高,而在一審庭審中經原審法院釋明,華銀公司並不主張變更協議的價格條款。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華銀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712元,由上訴人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標籤: 試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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