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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合同(4篇)

電路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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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合同(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簽訂。

鑑於:

1.甲方需要租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租用電路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租用標的物及其範圍

1.1 甲方租用的_________ 電路是指: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_________電路。

1.2 乙方根據甲方電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國家有關的電信業務規定,用户端線路無特殊問題的前提下,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供甲方所租用的電路。

1.3 乙方提供的本地電路兩端接口應為2m電接口。

第二條 費用及期限

2.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_________電路租金為_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共向乙方租用_________條電路,月租金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租金自電路開通之日開始計算。

租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2.3 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應在乙方為其開通電路後_________天內將租用電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付清,此後每年的租金以及有關費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項為止。支付租金按實際開通電路數為準。開通電路數以“《數電路開通確認書》用户籤”為準。

甲方以電匯方式將費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電路資費調整,本合同中所適用電路的資費可相應調整,但需經雙方認可,自資費調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資費標準向乙方支付電路租費。如甲方需擴容,所擴容的電路按本合同資費執行。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租用電路只能傳遞與自身業務有關的信息,不得將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後分割的電路轉租給第三方。

3.2 甲方應依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資費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電路租金。

3.3 甲方保證連接到租用電路上的有關通信設備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使用的電路終端設備應獲得行業管理部門的入網許可證。

3.4 本站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線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纜成端到乙方機房odf/ddf架上,乙方負責從odf/ddf內線側到設備及相關電路的維護,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纜,乙方負責線路及相關設備、電路的維護。

3.5 甲方免費提供乙方用於本合同中使用的設備安放位置及電源。

3.6 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機房所在樓的物業問題,並提供聯繫人的姓名、電話,以便乙方的線路、設備按時進入甲方機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時間要求進入機房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3.7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電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查閲、製作、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第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應按信息產業部頒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的電路質量要求實行,如果部頒的《電信服務標準》與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有衝突,應以部頒標準為準。

4.2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應保證甲方租用的電路每天_________小時不中斷。電路中斷(設備正常檢修除外),中斷時間按實際發生的時間(從乙方接到甲方報障起至障礙處理結束時止為中斷時間)累計計算,乙方應減免中斷時間的租費。

第五條 保密

5.1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終止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_________%。

6.2 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乙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為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_________%。

6.3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甲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 免責條款

7.1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 合同延續

8.1 本合同約定的電路租用期屆滿後,雙方如無異議,電路租用期限自動延續一年。

第九條 聯繫與通知

9.1 為確保處理故障時聯絡暢通,以及日常業務聯絡的需要,雙方建立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見附件),若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化,雙方應及時通報。

9.2 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繫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或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10.1 對於因本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1.2 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擴容要求,則甲乙雙方重新進行協商,另籤補充合同。

11.3 對於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對本合同中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説明、解釋,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和附件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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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月在

 簽訂。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中國鐵通

分公司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鑑於:

1.甲方需要租用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

  。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租用電路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租用標的物及其範圍

1.1 甲方租用的

  電路是指:

電路。

1.2 乙方根據甲方電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國家有關的電信業務規定,用户端線路無特殊問題的前提下,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供甲方所租用的電路。

1.3 乙方提供的本地電路兩端接口應為2m電接口。

第二條 費用及期限

2.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

 電路租金為

元/月(大寫:

 ),甲方共向乙方租用

條電路,月租金共

  元(大寫:

  )。租金自電路開通之日開始計算。

租期為

年:

 年

日至

 年

日。

2.2 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

元(大寫:

元)。

2.3 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應在乙方為其開通電路後  天內將租用電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付清,此後每年的租金以及有關費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項為止。支付租金按實際開通電路數為準。開通電路數以“《數電路開通確認書》用户籤”為準。

甲方以電匯方式將費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帳號:

單位名稱:

開 户 行:

號: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電路資費調整,本合同中所適用電路的資費可相應調整,但需經雙方認可,自資費調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資費標準向乙方支付電路租費。如甲方需擴容,所擴容的電路按本合同資費執行。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租用電路只能傳遞與自身業務有關的信息,不得將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後分割的電路轉租給第三方。

3.2 甲方應依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資費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電路租金。

3.3 甲方保證連接到租用電路上的有關通信設備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使用的電路終端設備應獲得行業管理部門的入網許可證。

3.4 本站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線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纜成端到乙方機房odf/ddf架上,乙方負責從odf/ddf內線側到設備及相關電路的維護,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纜,乙方負責線路及相關設備、電路的維護。

3.5 甲方免費提供乙方用於本合同中使用的設備安放位置及電源。

3.6 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機房所在樓的物業問題,並提供聯繫人的姓名、電話,以便乙方的線路、設備按時進入甲方機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時間要求進入機房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3.7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電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查閲、製作、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第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應按信息產業部頒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的電路質量要求實行,如果部頒的《電信服務標準》與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有衝突,應以部頒標準為準。

4.2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應保證甲方租用的電路每天  小時不中斷。電路中斷(設備正常檢修除外),中斷時間按實際發生的時間(從乙方接到甲方報障起至障礙處理結束時止為中斷時間)累計計算,乙方應減免中斷時間的租費。

第五條 保密

5.1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終止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

%。

6.2 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乙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為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

%。

6.3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甲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 免責條款

7.1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 合同延續

8.1 本合同約定的電路租用期屆滿後,雙方如無異議,電路租用期限自動延續一年。

第九條 聯繫與通知

9.1 為確保處理故障時聯絡暢通,以及日常業務聯絡的需要,雙方建立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見附件),若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化,雙方應及時通報。

9.2 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繫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或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10.1 對於因本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1.2 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擴容要求,則甲乙雙方重新進行協商,另籤補充合同。

11.3 對於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對本合同中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説明、解釋,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和附件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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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項目為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 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用户自備者,得由用户自行維護。

第六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頻率設定,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覆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覆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使用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八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對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許可執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許可執照,得先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俟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後,補提該許可執照供核對。如乙方未於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補提許可執照,經甲方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之供租對象。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三、乙方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備之介接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遲施工時,乙方得以正式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順延施工日期達三十天以上時,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遲施工而造成甲方所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為一年。

二、長期租用:租用期間連續達五年以上,且預付全額租金。

第十二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於雙方之同意日期內使其開通。雙方之同意開通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但因甲方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於原定開通日期前_______日,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開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該日期,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該日期。

第四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得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五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甲方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並終止服務,或依實際情況與乙方另行合同終止服務日期。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雙方約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七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納接線費,其後視乙方租用情況應按期繳納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用户與本公司之內陸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若由本公司供租與服務者,需另行支付相關機房共置費。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變更電路傳輸速率時,應補,減收第十六條相關費用之差額。

第十九條 若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該乙方負責繳付。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業務,並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繳費而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該出租電路之通信。

第二十三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費用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最多以扣減當月應繳月租費或該月份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為限:_________。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七條 用户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本合同第二十六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閲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章 合同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 乙方欲提前終止本合同之服務,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乙方租用期如為長期租用者,因其費率較一般租用為優惠,其已一次繳付之費用及分期繳付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不予退還。乙方租用期如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間未滿原約定之租期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補繳未滿租期之費用,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者,免予繳納。

一、乙方於未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

1.終止時至最短租用期之間各項月租費。

2.最短租用期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二、乙方於已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終止時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第三十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合同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合同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無利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乙方依本合同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業務,俟乙方依本合同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仍應繳納。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身分變更致不符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供租對象時,由甲方以書面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乙方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

甲方服務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因本合同涉訟時,係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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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雲南紅河送變電工程公司

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人身、電網、設備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以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特簽訂本協議。

本協議除明確雙方安全職責等重要內容外,還應根據各階段(如土建、安裝、調試,高空作業、停電作業、帶電作業等)的安全技術要求及特點,從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方面,增加提出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和明確雙方的義務及責任,並按協議嚴格遵守。必要時,必須在各個階段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中重申並明確,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應雙方籤。

一、工程項目名稱: 220kv大南i、ii回送電線路工程

二、工程地址:箇舊市官家山

三、工程範圍:1、n1—n10組立鐵塔

四、協議期限:本協議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xx年6月30日至xx年7月30日)。

五、甲乙雙方安全職責:

1.甲乙雙方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雲南電網公司、地方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制度、規定。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相關規定。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他用。

3.施工期間,乙方指派專人負責本工程項目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甲方指派專人不定期的檢查施工現場執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狀況。

4.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內,都必須切實履行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職責,確保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甲方安全責任

5.1 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且具備下列條件:

5.1.1 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有施工簡歷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記錄。

5.1.2 相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及持證在合格有效期內,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5.1.3 配備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5.1.4應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齊全。包括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審證考核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5.1.5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者設有兼職安全員。

5.2 開工前對乙方工程負責人和工程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指明在施工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並做好記錄及相關資料。

5.3 在具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塌方等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須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乙方結合工程實際制定保證安全的“四大措施”(組織、安全、技術、文明施工措施),並認真審查,對“四大措施”不合格者,禁止乙方開工作業。

5.4 甲方對施工現場的危險點、帶電部位等,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牌、警告牌和遮欄(不包括乙方自行設置的違欄和標識)。

5.5 不定期檢查乙方施工現場,對乙方人員在生產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可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對嚴重違章的行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5.6 落實工程合同中規定由甲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等其他事宜。

乙方根據工程施工所制定的“四大措施”(安全、組織、技術、文明施工措施)未得到甲方審查通過,不得開工。必須按甲方要求進行修改再經甲方審查合格後,方能作開工前的準備。

6.1開工前,工程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結合 “四大措施”進行現場安全教育,使全體施工人員掌握工程特點及所有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

6.2 工程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脱離工作現場,對複雜的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親自進行現場監護並與甲方現場監管人員保持聯繫。

6.3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遵守甲方有關安全、文明生產(施工)的規定。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必須徵得甲方的許可。

6.4乙方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設備及工器具、架構等均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確保不超過有效檢驗週期。每天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

6.5乙方工程負責人應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並經落實整改後方準繼續施工。

6.6甲方設置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遮欄、安全標誌牌、警告牌、接地線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7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未成年人員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和作業。

6.8乙方施工中的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合格證上崗。

6.9乙方應為所有施工人員配備保證安全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確保正確使用。

6.10 乙方工程負責人對甲方在安全檢查中提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必須及時整改。

6.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乙方人員在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甲方通報。

6.1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6.13如因乙方採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六、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作為工程施工安全保證金。如因乙方責任造成現場安全管理不嚴、責任不到位,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和本協議,或造成安全事故時按以下條款進行扣除。

1. 承包方責任造成人身事故,電網一類障礙、設備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時,扣除全部施工安全保證金。

2. 承包方責任造成電網二類障礙、設備二類障礙時扣除2.5%施工安全保證金。

3.承包方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嚴、安全責任不到位、未履行本協議所列條款內容,甲方安監人員、巡查人員發現時,每項扣除施工安全保證金的0.5%。

4.施工完畢,未發生任何不安全情況時,支付全部安全保證金。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八、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共同解決。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代表: 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電話:

20 年 月 日

標籤: 電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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