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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合同(4篇)

固定期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20固定期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示範文本(固定期限)北京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範本

人才是企業的核心力量,人才的穩定是企業生存的根基。適當的流動是企業活力的源泉。要穩定,還是流動,是企業面對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的兩難選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企業,對於員工以及對於企業留住人才會產生怎樣的影響?企業hr應當如何處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本期藍白沙龍請來了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劉金祥副教授和上海某知名金融機構的資深hr陳小萍女士,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企業留住人才問題展開討論。

固定期合同(4篇)

對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法》有何規定

主持人(藍白勞動網陸胤律師):實踐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稱為“長期”合同,與目前常見的一年一簽固定期勞動合同相對應。那麼《勞動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怎樣的規定呢?

劉先生:《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還是由固定工轉制,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陳女士:雖然勞動法規定了必須簽訂此種勞動合同的情況,但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靈活操作的空間。如對於一些核心員工,隨時達成一致就可簽訂此種合同。而對於工作滿1年,企業願意繼續留用,但又不願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存在一個矛盾。一方面企業想用,另一方面不通過訂立此種勞動合同就違法,這在客觀上影響到了這些老職工的繼續就業能力。

無固定期限合同真的是“鐵合同”嗎

主持人:現在很多企業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解為“鐵合同”,一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此種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就如同進了“保險箱”呢?與勞動者簽訂此種勞動合同對於企業又有何利弊?

劉先生:這是一種誤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它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不同的解除條件,後者作為預見性很強的合同,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企業的利弊,有利面是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使得企業的勞資關係相對穩定。弊處在於此種勞動合同過於剛性。勞動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此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由此企業解僱員工的權力、用人的靈活性將會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企業一般不願簽訂此種合同。

陳女士:可以説,簽訂此種勞動合同增加了員工就業的穩定感,帶來員工心理上“企業興我興,企業辱我辱”的積極效應。但“員工就此進入‘保險箱’”的認識是有誤的,如同劉先生所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不可解除。對於企業的利弊,有利面在於能穩定企業的員工隊伍,人才的非頻繁流動也間接降低了企業的用工管理成本。弊處則在於員工的流動減少,相應地企業活力也將降低,對企業的長足發展不利。同時,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束力的角度看,由於立法上存在對於勞動者保護的傾斜性,勞動者有“辭職權”這個尚方寶劍,對勞動者並沒有約束力;但對企業來説,則具有較強的約束力。這對企業長遠的人力資源配置產生了一定的限制。

勞動合同立法對勞動者傾向性保護

主持人:正如陳女士所言,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有立法存在對於勞動者保護的傾斜性。從當前勞動合同立法的趨勢看,似乎依然存在這種傾向,請問這種傾向體現在哪裏?對此兩位嘉賓有何看法?

劉先生:例如按《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規定,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我個人認為這種傾向性可能會導致新的“勞資”失衡,其結果對企業和員工不一定帶來立法者預想的有利影響。用人單位的用工數量依賴於市場需求,以法律手段硬性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這種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定難以消化這麼多勞動者。這不僅未能起到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效果,還可能會引發勞資關係的對抗和惡化。因此對於這種市場行為,法律不宜干預。

陳女士:《勞動合同法》草案中有多處體現。我個人認為勞動法立法過多地擴大勞動者的權利會使企業在用人時產生一定的約束,影響企業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影響企業在市場上的總體競爭力。對員工而言也不利於高素質的、健康的整體隊伍的形成。因此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尋找企業與員工之間權益的平衡點,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運用過程中更為合理。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2020固定期合同(2) | 返回目錄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 月)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於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點擔任

崗位工作。經甲乙協商,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工作的工作內容及崗位職責依照甲方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二)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週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確定 條款 執行。

a、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 元。

b、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八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限間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其他各類假期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接受甲方領導、管理和教育,盡職、盡責、勤勉地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嚴重破壞甲方形象、信譽、聲譽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後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之約定,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通知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通知,可採用如下兩種方式之一送達:

(一)被通知方在通知方發出的書面通知上簽收;

(二)通知方按照通知方在本合同上列明的通訊地址,以掛號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郵寄書面通知即視為送達。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調解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任何一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不經協商而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簽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籤)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示範文本(固定期限)2020固定期合同(3) | 返回目錄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籤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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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無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時間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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