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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

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方:xx安裝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發包方同意將石英砂加工一線的電氣安裝任務委託給承包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雙方依據國家電力行業有關技術規範、規程組織施工,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石英砂加工一線電氣安裝。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詳見合同附件。

1.4 承包內容及方式:包安裝、包驗收及全部輔助材料。

1.5 工程性質:設備材料的安裝施工工程。

1.6 安裝工期:

l.6.1 安裝工程開工日期:

1.6.2 安裝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施工圖紙以及經雙方授權工地代表簽署的文字性資料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使用標準和規範:施工圖中合同技術附件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及相關的國家行業規範與標準。

3.2 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河源市東源縣有關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圖紙及技術資料

4.1 圖紙保密要求:發包方所提供的圖紙資料為發包方享有的技術權益,承包方僅限於本項目施工,不得用於其它項目。承包方未經發包方認可,不得複印、轉借以及以任何形式泄漏給非施工人員或第三方並保證工程完工後及時把全部技術圖紙資料歸還給發包方,否則,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總金額的10%承擔違約責任。

4.2 發包方提供資料:本施工工程所需發包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和圖紙,承包方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調整除發包方代表反對以外;其餘均由承包方參照發包方技術附件的要求以及行業規範自行設計,經發包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

4.3 承包方應在竣工之日起20天內或工程驗收前提交2套完整的竣工圖及施工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更改設計單、檢驗報告等有關竣工資料,竣工資料必須符合發包方檔案統一規範,否則發包方有權拒絕結算。

第五條 甲、乙雙方授權工地代表

5.l 發包方授權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條款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其合法性需發包方書面委任。

5.2 承包方授權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條款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其合法性需承包方書面委任。

5.3 甲、乙雙方每週定期召開工程協調例會,參加例會人員應包括雙方項目經理、現場代表、監理工程師。例會上承包方應對上週工作進行總結,並提出下週計劃。發包方、監理對質量、進度作出點評。

第六條 雙方責任:

發包方:1、負責工程線路線行協調工作。

2、負責本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的檢查監督工作,並協助承包方做好隱蔽工程的簽證工作。

3、及時按承包方申請的驗收時間進行工程驗收。

4、負責開工前對承包方項目負責人的技術交底工作。

承包方:1、按①《國家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管理規定》;②《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及國家電力行業有關技術規範、規程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2、制訂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做好工程計劃進度、工程各種施工記錄。

3、承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管理辦法》及有關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加強施工中的安全防範措施。如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一切不安全的事故,應由承包方本身負責。

4、承包方應負責所有材料的保管工作,並有專人負責材料的進出倉記錄,如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材料的丟失或損壞,均由承包方負責。

5、負責提供所供設備材料的合格證明及相關文件資料。

6、負責工程驗收不合格部分的一切返修費用。

7、承包方應積極配合發包方組織的施工質量及安全檢查,對發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落實、整改。

8、及時提供上級統一規範的竣工資料(一式三份)給發包方。

9、 承包方負責安裝水、電錶,並向發包方支付施工用的水、電費,價格按供水、供電公司的價格執行。

第七條 暫停施工、中止施工或重新分包

7.1 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質量或工程進度不能滿足發包方需求,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承包方按要求暫停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處理意見後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批准後方可繼續施工。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方可自行恢復施工。

7.2 終止施工或重新分包: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質量或工程進度不能滿足發包方需求,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確定無法滿足合同進度要求,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或者將一部分工程量分包給第三方。

第八條 工期延誤

若合同的任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即雙方不能控制的事件發生,如戰爭、地震及其它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影響了工期,則合同延期執行,工程延期時間與事件的持續時間相等。

第九條 工期提前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如發包方提出要求將工期提前,承包方應盡力確保,並由雙方協商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第十條 安裝質量和質量檢查

10.1工程質量

10.1.1 承包方應對施工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施工必須嚴格按施工圖所提要求和標準進行施工。

10.1.2 發包方確定為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必須返工重來,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如果因此引起工期延誤,承包方應無條件趕工並完成計劃。

10.2 質量檢查:發包方代表有權按設計要求和有關驗收規範標準進行檢查。承包方也應加強自檢,並作好必要的檢查記錄和簽證。

第十一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合同條款的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24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參加,通知內容包括承包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經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48小時內發包方代表不到場,承包方可自行隱蔽並視為發包方認可。

第十二條 安裝工程具備交接條件時,由承包方提前兩天提出申請,發包方組織交接。

第十三條 重新檢驗

發包方代表提出對隱蔽工程重新檢驗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重檢,並在檢驗後重新驗收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重新檢驗的工程費用;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並應立即無償進行修復。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4.1 本項目工程的合同總價為人民幣貳佰捌拾萬元整(¥480000.00)。

14.2 當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作價款調整。

14.2.1 本合同規定之外的工程內容增減。

14.2.2 本合同規定之內的工程量,如設計變更後單項工程上下變動在5%以內的合同總價不作調整,超過5%以上部分按實際結算。

14.2.3 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重大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

第十五條 工程款支付及工程價格結算

15.1 該工程完工,經發包方驗收評定合格,在收到承包方開具的全額建安發票並辦理完結算支付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付至實際結算總金額的90%;

15.2 留結算總金額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自調試合格滿一年後無發現質量問題到的,在15個工作日內將餘款一次付清給承包方。

第十六條 設計變更

16.1 發包方或設備供應商提供的設計變更,必須經發包方人員簽字方能有效,並要求在施工前通知承包方。

16.2 承包方原則上應嚴格按圖施工,不得隨意更改設計,但確因需要應由承包方提出具體書面變更資料,經發包方代表同意並簽證後,才能做出相應的設計變更。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及工程保修

17.1 本工程完工後,承包方嚴格執行發包方的驗收標準和考核制度,包括中間驗收、竣工驗收,所有驗收報告均應由承包方提供檢測數據,並由發包方進行復檢驗收。

17.2 承包方根據發包方要求,按國家及行業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17.3 發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在1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17.4.工程交工驗收後,工程(包括設備)質保期為1年,自該生產線正常投產之日起計算滿一年。質量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後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並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質保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質保金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承包方負擔。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18.1 甲、乙雙方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2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己完工程:

18.2.1 合同確己無法履行。

18.2.2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18.2.3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18.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條 違約

19.1甲、乙雙方約定,違約應承擔以下經濟責任:

19.1.1 發包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金按實際損失向承包方支付。

19.1.2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及本合同附件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承包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實際損失金額向發包方支付,且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因。除非發包方單方解除合同,承包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9.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非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出現,一方擅自中途停止合同執行或中途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5%違約金給守約方。

19.3 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否則,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按合同總金額的15%追究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索賠

當發生索賠時,可按以下規定向責任方索賠:

20.1 有正當索賠理由,具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0.2 索賠事件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索賠方向責任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20.3 責任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 確認,或要求提供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責任方在20個工作日內未給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 確認。

第二十一條 安全施工

21.1 承包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勞保用品後方可上崗。發包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負責,承包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負責並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第三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協調或由仲裁機構仲裁。

21.2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

21.3 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發包方現場安全調度的協調、管理,並配合相關施工單位積極完成施工任務,否則發包方有權按500-1000元/次的罰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保險

22.1 發包方負責施工現場發包方提供的設備和材料及發包方人員的生命財產保險及其有關費用。

22.2 承包方負責自己在施工現場的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及其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終止

23.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3.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相互約定的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二十四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陸份,發包方執肆份,承包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其它

25.l 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

25.2 合同附件一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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