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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大樓專櫃提供合同(精選3篇)

百貨大樓專櫃提供合同(精選3篇)

百貨大樓專櫃提供合同 篇1

甲方:

百貨大樓專櫃提供合同(精選3篇)

乙方:

雙方本着互相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經營地點

1、甲方同意提供本公司(百貨大樓A樓、百貨大樓B樓、王城商廈) 賣場 平方米場地。由乙方開設 類商品專櫃進行經營。

2、實際使用場地由雙方現場確認。

第二條:經營場地內裝修及設備: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對其設置的專櫃進行裝修和設備安置。

2、由乙方提交裝修設計、施工方案並附裝修平面圖和施工圖,在獲得甲方確認後,在甲方的監督下,按協議面積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並保證室內原有消防等設施完好無損,所需設計、裝修費用及裝修所用的水電費由乙方負擔。

3、未經甲方允許乙方擅自施工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20__元以上違約金。若因此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火災事故的,除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外,並由乙方按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1-5倍支付違約金。

4、雙方依約解除本合同或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撤離其經營場地時,不得破壞原有裝修格局,不得帶走專櫃的硬件設施。乙方製作的形象專櫃等設施(含地面地板、天面燈具及線路)歸甲方所有,甲方不給予任何補償。

5、乙方在甲方商場原有設施的基礎上增加照明等設備,其電費及維護費由乙方負擔。

第三條:經營範圍

1、經營項目: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項目或增加經營品牌,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理。乙方須保證不斷補充當季商品,確保專櫃的商品充足。

2、乙方如需更改經營項目或品牌時,必須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照甲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更改。

3、合同期內,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許可時,不得更改合同主體或將權利轉讓第三者,不得做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終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4、如遇甲方商場調整如:天面、地面及樓層品牌場地位置調整時,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調整,同時對乙方原有專櫃裝修、設施等,甲方不予補償。乙方新專櫃的設計、裝修及裝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商品管理

1、乙方經營的商品必須符合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提供合法有效的並加蓋乙方公章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質量檢驗證、商品淨含量檢驗報告、商標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税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複印件(如有規定年檢的,交年檢後證照複印件),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將上述所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交由甲方存檔備案,如因相關證件不齊或失效,造成甲方或顧客的損失或訴訟,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法律後果,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損失。

2、乙方在經銷進口商品時,必須向甲方提供其進口的、有效的有關手續資料的副本。如乙方的進口手續資料殘缺,進貨渠道不明,商品不得上櫃銷售,否則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如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乙方不得拒絕。

3、乙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及不合格商品,乙方經營的商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圖案權等知識產權。如因乙方原因,損害了顧客利益或被有關行政機關查處,乙方須負全部責任,承擔相關費用及一切損失,並按給甲方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額的二倍金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應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部分產品“三包”規定》及甲方《商品退換貨規定》等規定,做好所售商品的售後服務工作。屬乙方(含乙方指定或委託的負責機構)負責售後安裝、調試、維護等的商品,在售後安裝、調試、維護中發生對顧客利益和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承擔由此引發的所有費用和損失。乙方必須遵守《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如有違反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經營的商品在同一時期內,同樣商品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平均價格及網上銷售價格,違反者,甲方有權對乙方制定的價格進行調整。如該商品有有效期的,乙方商品上櫃時不得超過該商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期限,否則乙方承諾甲方可對該商品進行清貨促銷處理。以上因價格調整及清貨促銷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必須使用甲方統一製作的價格標籤、辦公及銷售單據、促銷宣傳品和包裝等物品,費用由乙方負擔。

7、乙方貨品實行零庫存管理。在非甲方營業時間,乙方不得在專櫃內存放單件價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金銀首飾、鐘錶類等貴重物品,否則因此出現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貴重物品如需交由甲方進行保管的,必須事先辦理有關保管手續,並按甲方規定向甲方交納相應保管費。

8、乙方提供的商品如有淨含量標示的,必須附帶《商品淨含量檢驗報告》並加蓋印章,如未提供則由雙方協商有償代檢。如遇政府有關部門對乙方商品進行抽檢,其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結算

甲方與乙方按實際購進商品進價結算,乙方提供增值税專用發票。

甲方於每月11日後與乙方結算貨款,結算前乙方必須於每月8日前開具與所結貨款等值、合法的17%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及進貨清單給甲方,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不合法或有關證明不真實,乙方須承擔一切責任,因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按相應的損失金額從乙方貨款中扣除或用乙方貨物抵扣,用以彌補甲方因此的損失。

第六條:商場管理

1 、乙方專櫃的開業日為 年 月 日。

2、乙方必須在前款約定的開業日期前將商品按要求進入商場,若未能按甲方要求如期進場,影響開業,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專櫃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甲方規定的營業時間相符。

4、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在本商場的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做廣告宣傳,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及安置設備。

5、由於乙方專櫃人員違反商場管理規定或過失造成商場的財產損壞時,乙方應對損壞部分予以修理或賠償。

6、為維護知名品牌的形象及銷售終端的管理,甲方同意乙方自聘促銷員,乙方對自聘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若因此造成的勞動用工糾紛及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擔。

第七條:消防安全責任:

1、乙方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服從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對本場所消防安全負全責。

2、乙方必須遵守安全用電有關規定,裝修施工用電和經營照明用電必須經過甲方後勤保障部專業人員到場負責接送電,並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否則不予送電。嚴禁亂接亂拉電源用電,如有違反,每次乙方須支付違約金20__元。

3、甲方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乙方負責配備該場所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4、甲方檢查發現乙方經營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

5、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導致發生重大火災和安全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賠償。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及補充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進行約定,補充合同是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為確保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乙方同意甲方的各種函件、通知、告示等文件的送達地一為:乙方在甲方的經營場所;二為: ,甲方將上述文件送達該處後不管乙方是否簽收即認同乙方正式收到。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國家有關部門到甲方查封乙方有關資產的,甲方可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合同。

第九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壹份,自甲、乙雙方加蓋合同章(公章)後方正式生效。

第十條: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百貨大樓專櫃提供合同 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户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户銀行、帳户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地址:                地址:

百貨大樓專櫃提供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        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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