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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單位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外委單位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外委單位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

外委單位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杜絕工程安全事故,確保施工人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和工程、設備安全,有效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煤礦作業規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築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50194-93)等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安全職責

1.1甲方對乙方實施工程安全監管。甲方有權糾正和制止乙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行為,甲方發現乙方存在工程安全隱患,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待隱患消除後方可復工。

1.2甲方推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督促乙方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確保乙方工程質量達標、安全文明施工質量達標。

1.3甲方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施工期間,乙方工程現場發生死亡及重大非傷亡事故,今後不得參與甲方的招投標活動。

1.4乙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技術措施以及關鍵工序、重點環節,特種機械設備、火工品的使用專項施工方案,由監理單位會同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1.5工程開工前,甲方將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6甲方建立由甲方、乙方、監理單位共同參加的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分析工程安全動態,協助乙方制定保障安全施工的方案和措施。安全例會每週組織召開一次,乙方不參加安全例會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安全例會應制作會議記錄。

1.7甲方負責簽發工程開工、關鍵工序、重點環節,特種機械設備、火工品使用等工作票。

1.8甲方開展旬、月定期安全檢查和季度安全大檢查活動。

1.9甲方監督檢查乙方安全施工、內業資料、安全培訓教育情況。抽查施工人員安全知識掌握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執行安全作業規程情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況、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配置情況;施工機具配置情況。

1.10乙方對甲方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甲方有權要求立即糾正。

1.11工程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依據國家、寧夏自治區的有關程序規定負責調查並統計上報。工程現場發生特大事故,甲方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協助和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有權指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

第二條 乙方安全責任

2.1乙方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安全責任。乙方必須按要求參加甲方、監理單位召開的各類安全生產方面的會議。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2.2乙方應在工程現場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專職安監人員,指派專職安全、技術、機電設備管理的項目經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體系。相應的資料應提交甲方備案。

2.3乙方全面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工程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與考試成績報甲方備案。

2.4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乙方除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外,還必須具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作業)許可證。

2.4乙方工程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電氣設備符合防爆性能,並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

2.5乙方應遵守國家和寧夏自治區關於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2.6乙方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乙方未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不得施工。

2.7工程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作業環境、施工區域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明乙方已確認作業環境、施工現場、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並處於安全狀態。

2.8乙方應在施工範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誌,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範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得進入與乙方施工無關的施工作業場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識。

2.9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並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2.10工程項目經理和專職安監人員中途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的,須報經甲方同意。

2.11乙方特殊及重要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機構培訓並取得上崗證(資格證),由乙方將操作人員上崗證(資格證)以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報甲方審核驗證並留存備案。特殊工種、崗位施工人員持證上崗率必須保證100%。

2.12乙方在甲方井下各類巷道施工,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甲方的相關要求執行,斜井及上、下山,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乙方必須做到“班中三彙報”,安全、質量、設備等方面的問題在每班內向甲方調度中心彙報。

2.13乙方施工時,需使用甲方電源、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繫,乙方不得私拉亂接水源、電源。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2.14乙方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以及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乙方應立即報告甲方,並積極配合調查。發生各類安全事故,乙方必須在15分鐘內向甲方調度中心報告事故經過和處理情況。

2.15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和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事故,乙方必須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定》通過甲方逐級上報。同時,乙方應將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發生特大安全事故,乙方必須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時規定》所規定立即上報甲方並立即採區有效措施,保護施工現場,防止損失擴大。主動接受調查。

第三條 安全保證金

3.1甲方預留工程款的5%作為乙方的安全保證金。

3.2安全保證金在首次支付工程款時扣除,由甲方財務部門保管。

3.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無設備和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無安全處罰,安全保證金於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甲方全額退還乙方。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乙方未按規定設置專(兼)職安監、瓦檢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於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後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4.2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查不合格,乙方應承擔5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4.3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4.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工品使用及管理和設備事故有謊報、瞞報或越級上報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甲方有權讓乙方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4.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權解除工程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安全和技術主要負責人,扣除安全保證金全額的50%。

4.7安全、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現場管理混亂,安全設施不齊備,被集團公司或自治區安全管理部門等上級管理部門停工整頓的,扣除安全保證金全額的10%/次。

4.8乙方人員無故到甲方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4.9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髒、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五條 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資料

5.1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證明材料等;

5.2項目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及施工人員名單;

5.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5.4施工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成績表;

5.5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5.6大型獨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

5.7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資料。

第六條 其他

6.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6.2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或虛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3因一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對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6.4雙方的工作聯繫主要採用書面形式。一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繫後,應於4小時內予以響應。

第七條 協議效力

7.1本協議為主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7.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7.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日

外委單位安全協議書 篇2

合同號:

安全協議編號: 年第 號

甲 方:

乙 方: 公司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原則,保障外委方工人的人身安全,確保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現簽訂如下安全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區域: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事故防範措施和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甲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乙方人員違章、違紀作業,並按規定給予處罰。

3、甲方有權對安全意識差、不聽安全生產指揮的乙方人員責令退場。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是施工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

2、在工作過程中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必須為所有工人、僱傭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併購買保險賠償額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乙方必須在工人上崗前進行相應的安全知識培訓。

5、乙方參加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消防安全培訓證及相關資質證書。

6、乙方必須為施工人員配備齊全的安全防護用品,不能滿足安全施工需要時,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7、乙方應對現場安全施工的行為完全負責,乙方施工人員不得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能疲勞作業,並按規定做好保護工作。

五、乙方必須要求施工人員嚴格遵守和服從現場生產安全規定

及安全管理,必須做到:

1、必須在施工前對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和防護用品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確認,保證性能完好。

2、不得拆除已架設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裝置和安全標牌。

3、不得私自亂接亂拉電線,保護工地上臨時用電電纜及配電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壓砸電纜電線,確保用電安全。

4、屬於特殊作業範圍的必須按照公司《八項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作業票證和相關手續,制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5、外委方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並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誌

六、乙方和甲方簽訂安全協議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繳納 萬

元安全保證金,甲方按協議條款對乙方進行監督。

乙方及其工人違反上述約定的,甲方按每次100-1000元(具體金額參照《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上限考核)。乙方屢次違反安全協議的條款要求,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直接與乙方解除全部合同。

七、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執

三份,乙方執一份。

項目主體單位(簽字):

年 月 日

甲 方 (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委單位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監護人:因乙方 及其法定監護人(父親) 向甲方和乙方班主任 老師反映  自幼患有“夢遊症”;並在 年 月 日,該生無故犯病,手腳僵硬,全身發麻,兩眼翻白。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及寄宿制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現甲乙雙方就乙方及其監護人強烈要求 走讀及安全事宜訂條約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及其法定監護人確認 自幼患有“夢遊症”;並在 年 月 日,該生無故犯病,手腳僵硬,全身發麻,兩眼翻白。

第二條鑑於本協議

第一條陳述的相關情況,乙方 及其法定監護人(父親) 多次強烈要求 不住校,需要走讀,經甲方校務會研究決定,准許該生 走讀,不住校。

第三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 走讀期間在校外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人身損害由乙方監護人李子日查自行負責和承擔,與甲方及班主任和任教老師無關。

第四條乙方在上課期間出現犯病引發的突發情況,班主任和任教老師向學校電話或口頭報告,由學校通知乙方監護人 將 領回家處理;班主任、任教老師和學校盡到報告或通知義務(學校撥打監護人 打電話即視為甲方盡到了通知義務)後,班主任、任教老師和學校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走讀期間,乙方在校內出現犯病引發的突發情況導致的一切後果(含乙方監護人 電話不通、拒接電話或拒絕領回等引起的病情加重後果)由其監護人 負責和承擔。

第五條乙方在上課期間由於無故曠課、缺席、早退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監護人 負責和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負責人(簽字):

法定監護人(簽字捺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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