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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精選3篇)

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精選3篇)

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精選3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茲因___________近來手頭不便,而向___________借款,共借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

此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其借款人(簽名並按手印)身份證複印件粘貼在借條上

以上唯恐口説無憑,特立此借條為證。

立據出借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立據借款人:_____________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借條出具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 篇2

一、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個勞動者處於弱勢而不足以同用人單位相抗衡,因而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就可以規定集體勞動條件,集體勞動條件是本單位內的最低個人勞動條件。因此,集體合同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使之比較公平合理,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

二、許多在勞動合同中難以涉及的職工整體利益問題,可通過集體合同進行約定,如企業工資水平的確定、勞動條件的改善、集體福利的提高等。根據工資方面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這實際上就是工資集體協商的基礎。 第

三、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和社會經濟形勢等因素髮生了較大變化,那麼可以通過集體合同調整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應當徵求全體職工意見。因此,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實際上是將經濟性裁員規範化,有利社會的穩定。 第

四、勞動關係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無鉅細均由勞動合同規定,那麼每份勞動合同都將成為一本具有相當篇幅的小冊子,訂立一份勞動合同將成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過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的內容進行全面規定之後,勞動合同只需就單個勞動者的特殊情況作出規定即可,這樣就會大大簡化勞動合同的內容,也會大大降低簽訂勞動合同的成本。由於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體合同被認為是勞動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於從整體上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生產勞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企業主人翁意識,實現我國《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根本立法宗旨,體現我國社會主____市場經濟制度的優越性。 第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在勞動關係的調整上可以在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與勞動合同的調整中間增加集體合同的調整這一層次,實現對勞動關係的多方位、多層次調整。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同一般的勞動法律法規相比對不同企業勞動關係的針對性比較強,同時也有利於消除或彌補勞動合同存在的某些隨意性,給企業勞動關係的調整提供一種新機制,從而使企業勞動關係更和諧、更穩定、更鞏固,更有利於促進企業發展。 第七,實行集體合同制度 ,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工會在穩定企業勞動關係中的積極作用,使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和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職能發揮得更直接、更生動、更有效,使工會的“維權”職能實現法制化。 第八,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於緩和和解決勞動爭議和勞動矛盾,有利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減少和處理,有利於職工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理解,有利於維護和發展企業生產經營的良好秩序,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 第九,實行集體合同,有利於政府從救火隊到裁決者的角色轉變。當前很多勞動糾紛,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礦難問題,社會把予頭都指向政府,認為政府沒有盡到責任。但是平心而論,政府在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發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卻沒有收到實效。糾其原因,是因為我們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的事,而該管的事卻沒有管。如果國家有健全的集體民法典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單位實行集體合同,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力量維護自身權力,政府居中裁決,就不會發生這麼多悲劇,政府的壓力也將大大減速輕。

具有法律意義的欠條 篇3

勞動合同意義

本文主要介紹了關於企業這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的內容,並提供專業律師免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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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企業這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

一家集團企業,屬國有企業改制後的.,改制後企業名稱沒有變更,也沒有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原勞動合同大多是無固定期限的.08年前的幾個月,集團總部要求下屬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從07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下屬分公司註銷,重新組建另一分公司,人員還是原來的人員,還是在同一區域,現在公司的名稱也變了,像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怎麼籤比較合適,在07年簽訂的勞動合同又有什麼意義?其中員工多是離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老員工,公司此舉行為是否如有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否必輸?

中顧網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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