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同樣本 >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精選6篇)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精選6篇)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精選6篇)

甲方(貸款人):(詳見專用條款)

乙方(借款人):(詳見專用條款)

一、總則

1.1 本合同簽約雙方本着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二、貸款金額、用途、期限

2.1 甲方經審核乙方提交的貸款申請,審批同意後向其發放貸款。

2.2 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以專用條款第1條約定為準。

2.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以專用條款第2條約定為準。貸款期限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貸款實際發放時間及到期日以《重慶銀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為準,且乙方同意甲方以《重慶銀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形式一次或分次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

2.4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以專用條款第3條約定為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三、貸款利率、罰息、複利

3.1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確定規則及採用的LPR期限以專用條款第4條中約定為準。

本合同項下LPR系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乙方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LPR發生調整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若貸款發放日為LPR公佈日,則9時30分之前發放的貸款,適用的LPR為貸款發放日前最近一個月LPR;9點30分(含)之後發放的貸款,適用的LPR為該日公佈的LPR。

3.2 本合同簽訂後,在採用浮動利率的情況下,如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LPR調整,則本合同實際執行的貸款利率按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式由甲乙雙方在專用條款第5條中予以明確:

3.2.1 不隨之調整。

3.2.2 固定日調整:調整日為每年度的1月1日,即根據當年1月1日前最近一個月LPR結合本合同專用條款第4條約定的加/減基點數調整。

3.2.3按頻率調整:自貸款發放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專用條第5條約定的頻率進行調整,即根據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月LPR結合本合同專用條款第4條約定的加/減基點數調整(利率調整日為貸款發放日在調整月當月的對應日,當月沒有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的,則當月最後一日為利率調整日)。

3.3 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約定期限足額還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計收罰息和複利。對逾期本金,以逾期本金為基數,從逾期之日起按照罰息利率按日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為基數,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複利利率按日計收復利。逾期罰息及複利利率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4條約定的實際執行的貸款利率加收50%執行,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3.4 若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就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挪用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實際執行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5 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3.6 本合同實際執行貸款利率發生變更的,本合同項下的罰息利率、複利利率自動相應變更,並與實際執行貸款利率同時開始適用,分段計算。依據本條約定,利率、罰息和複利的浮動和/或調整不再另行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

四、貸款的發放、支付

4.1 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的發放、支付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控制,在滿足本通用條款第七條的提款先決條件下,乙方同意貸款資金採用下列方式之一發放、支付,具體發放方式及金額由甲乙雙方在專用條款第6條中予以明確:

4.1.1 受託支付,即:甲方將貸款資金髮放至乙方個人結算賬户後,乙方授權並委託甲方將貸款資金從乙方個人結算賬户直接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對象;

4.1.2 自主支付,即:甲方將貸款資金髮放至乙方個人結算賬户後,由乙方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4.2 乙方個人結算賬户和交易對象結算賬户詳細信息見專用條款第7條。

4.3 貸款不滿一個結息週期的,利隨本清,遇結息日時,仍應及時結息。在貸款期內,乙方授權甲方可直接從乙方個人結算賬户扣收應還本息。乙方應保證個人結算賬户內有足夠餘額償還應付貸款本息。若乙方需要變更個人結算賬户或對個人結算賬户進行任何類似變更,乙方須到甲方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若個人結算賬户發生掛失、凍結、結清、超期或任何其他類似變化事項,乙方須在甲方處開立新的個人結算賬户,並在該賬户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到期應付本息。如乙方個人結算賬户餘額不足,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可從乙方在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開立的其他賬户中扣收。

五、貸款本息償還

5.1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為:(具體貸款本息償還方式見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

5.1.1 利隨本清:指貸款發放後,在約定的還款期限一次性還清貸款本金及利息的還款方式。

5.1.2按期付息到期還本:指乙方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第(2)款約定的還款週期結付貸款利息,但最後一期結息日為貸款到期日,貸款到期時歸還貸款本金。

5.1.3標準按期付息到期還本:指乙方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第(3)款約定的還款週期結付貸款利息,貸款到期時歸還貸款本金,還款日固定在第3、6、9、12月;貸款發放後的首次付息日的確定方式如下:(1)結息週期為每季度的,首次付息日為放款後最近的3、6、9、12月的固定還款日;(2)結息週期為每半年的,首次付息日為放款後最近的6、12月的固定還款日;(3)結息週期為每年的,首次付息日為放款後最近的12月的固定還款日。

5.1.4等額本息:指乙方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第(4)款約定的還款週期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法。其中,按還款週期確定的每期還款金額包括每期應還利息、本金。每期還款額不足0.01元部分全部上調至元,每期扣款額以甲方實際扣款金額為準。

5.1.5 等額本金:指乙方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第(5)款約定的還款週期償還等額本金,貸款利息根據剩餘本金計算並隨本金逐期遞減的還款方法;其中,按還款週期確定的每期還款本金等於貸款總額除以貸款期數。

5.1.6組合還款:可約定在還款期限內使用等額本金、等額本息、按期付息到期還本和利隨本清四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進行組合還款;其中,各種還款方式歸還本金之和為貸款發放金額,且各還款方式的具體執行標準按照前述5.1.1、5.1.2、5.1.4、5.1.5的約定執行,具體還款方式見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第(6)款的約定。

5.1.7其他:本合同專用條款第8條第(7)款約定的其他貸款本息還款方式。

5.2乙方與甲方約定還款方式後,未經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更改。在合同存續期間遇貸款利率調整,按照通用條款第三條對貸款利率、罰息和複利的約定執行,每期還款金額以重慶銀行核心業務系統測算數據為準。

5.3 乙方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未還貸款,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5.3.1 乙方須於預定的提前還款日前五個工作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該申請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5.3.2 對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貸款,乙方提前歸還貸款時,首先應歸還當期及已到期期次應還貸款本息;

5.3.3 部分提前還款的,每次還款金額應不低於一萬元,提前還款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部分提前還款後,乙方仍按照實際執行貸款利率及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乙方同意甲方按剩餘貸款本金餘額重新調整乙方的每期還款金額;

5.3.4 乙方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5.3.5 乙方提前還款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有關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專用條款第10條為準。

六、貸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貸款按專用條款第9條約定之方式進行擔保。

七、提款先決條件

乙方在提款前,應滿足如下先決條件:

7.1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開立了用於提款、付息及還款的個人結算賬户。

7.2 甲方要求乙方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提供擔保的,則乙方提取本合同項下貸款需滿足如下條件:

7.2.1 如本合同項下貸款擔保為保證,則保證合同(和/或)經甲方認可的保證人出具的擔保承諾函已生效;

7.2.2 如本合同項下貸款擔保為抵押,則抵押合同已生效且辦妥抵押登記手續;

7.2.3 如本合同項下貸款擔保為質押,則質押合同已生效且辦妥質押財產(權利)的質押登記手續或將質押財產(權利憑證)交付甲方;

7.2.4 如本合同項下貸款為其他形式擔保的,則該擔保已有效設立並能對抗第三人;

7.2.5 如甲方要求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同時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多種擔保的,原則上該多種擔保須同時滿足上述擔保條件。但是,在部分擔保已有效設立的情況下,若經甲方審核確認,甲方亦可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同時其它擔保手續繼續完善。

7.3 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且這些文件和資料繼續保持有效。同時,乙方借款人應提供可證明其借款用途的相關協議和合同等資料。

7.4 擔保物需辦理保險的,則該保險已有效辦理,並以甲方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八、乙方聲明與承諾

8.1 乙方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8.2 乙方已仔細閲讀本合同,並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8.3 乙方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8.4 乙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事件。

8.5 按照甲方之要求,如實提供貸款審查過程中應提交的資料,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8.6 按本合同之規定清償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8.7 在乙方的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該等變化。

8.8 當發生可能影響乙方償債能力的情況,危及甲方債權時,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危害或者損害降至最低,並及時將該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8.9 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的糾紛為理由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九、違約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9.1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

9.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在任何方面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9.3 乙方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

9.4 乙方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

9.5 乙方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後無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9.6 擔保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擔保合同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抵(質)押財產、保證人或其財產的凍結、查封、扣押、拆遷、徵用、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抵(質)押財產價值減少、滅失或有可能對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

9.7 乙方將貸款資金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有價證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等投機經營行為的,或其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9.8 乙方或擔保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9.9 乙方與甲方或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9.10 若經甲方認可的擔保人向甲方提交的擔保登記材料存在虛假,導致甲方擔保權利喪失的,則甲方有權立即宣佈乙方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擔保人履行直接還款責任。

9.11自貸款發放之日起6個月內,若經甲方認可的保證人未將辦妥抵押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證明等所有能夠證明抵押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交存甲方,則甲方有權立即宣佈乙方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保證人履行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

十、甲方權利

10.1 通用條款第九條所述違約事件是否發生,完全由甲方作出判斷並通知乙方。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甲方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0.1.1 要求乙方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

10.1.2 宣佈所有已貸出的款項立即到期並要求乙方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並可直接從乙方在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户中扣收;

10.1.3 要求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財產、質押財產;

10.1.4 宣佈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10.2 甲方無需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而對乙方和擔保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10.3 若乙方違約,則由乙方承擔甲方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0.4 由於乙方信用狀況惡化,甲方可以有效地自動取消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貸款發放。

十一、特別約定

11.1 在本合同項下,乙方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11.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1.3 本合同項下貸款如採用存單質押的擔保方式,則存單在出借期間毀損滅失或不能按期歸還的,甲方有權依據其有關規定接受或要求乙方掛失、補發,或由其直接補發存單,也可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直接從乙方賬户中扣款。掛失、補發存單的,不對賬户、存單解止;存單質押的效力及於補發的存單,甲方依然享有質權。

11.4 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應以書面方式作出。貸款期間,乙方變更其聯繫地址、聯繫電話、傳真等重要事項的,需及時通知甲方;未及時通知的,其一切後果和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11.5 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乙方和/或擔保人發給甲方的文件,則需在甲方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為送達。

11.6 本合同及其相關條款自乙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甲方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章)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11.7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非依法或經本合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11.8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重慶銀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貸款賬號/個人結算賬户》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金額及貸款用途與借款借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為準。

11.9 乙方及擔保人授權甲方在其提出貸款或擔保申請期間或貸款期內(貸款清償完畢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並在信貸業務審核及貸後風險管理範圍內使用乙方及擔保人的信用報告,並同意甲方將其個人信息報送到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甲方不得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或變相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

11.10 乙方出現未按約還本付息狀況,其不良信用記錄將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此帶來的信用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二、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2.1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 合同簽訂或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本合同專用條款第11條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加以解決。

12.3 本合同項下通知事項及所涉債務催收、各類司法訴訟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傳票等審理、執行階段的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同本合同專用條款首部各主體聯繫信息。上述訴訟法律文書通過上門送達、郵寄等方式按照上述約定地址送達的,視為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拒收的,不影響送達的效力,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由受送達人承擔。

合同各方如需變更約定的送達地址,應將變更後的送達地址在變更前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對方;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的,原約定送達地址仍為有效送達地址。

12.4 若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後,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並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被執行人住所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乙方自願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十三、附 則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各方應對本合同內容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其它方的未公開信息予以保密,除取得信息提供方書面同意外,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監管另有要求以及以甲方清收為目的披露或者使用的除外。

13.2 本合同由專用條款、通用條款、附件、補充協議等構成。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約定不一致的,以專用條款為準;通用條款、專用條款與附件約定不一致的,以附件為準;補充協議有約定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以下無通用條款正文)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合同編號:( )年( )字第號

甲方(貸款人):

住所地/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繫電話:

乙方(借款人):

住所地/通訊地址: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1、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______個月,預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利率為年利率,執行□ 固定利率: %,按照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 □五年期以上)LPR (選填“加”或“減”) ____ 基點(1基點=0.01%,精確至1基點),貸款期限內貸款利率不做調整;

□浮動利率:按照貸款發放日前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最近一個月(□一年期 □五年期以上)LPR (選填“加”或“減”) ____ 基點(1基點=0.01%,精確至1基點)。

5、在執行浮動利率時,如遇上述LPR調整,則本合同實際執行貸款利率按通用條款第______條進行調整。(選填3.2.1/3.2.2/3.2.3)

選擇通用條款3.2.3時,自貸款發放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每______月根據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月LPR結合本合同約定的加/減基點數調整。

6、乙方同意貸款資金採用通用條款第______條約定方式發放、支付。(選填4.1.1/4.1.2)

(1)採用4.1.1條受託支付的,發放、支付的貸款金額為 元;

(2)採用4.1.2條自主支付的,發放、支付的貸款金額為 元。乙方自主支付時,應定期(每___月)報告或告知甲方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7、乙方個人結算賬户如下:户名: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

交易對象結算賬户如下:户名: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8、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項方式還款:

(1)利隨本清;

(2)按期付息到期還本:指乙方按每(□雙週□月□季□半年□年)一次的結息週期結付貸款利息,還款週期為雙週的,利息還款日為該還款週期第二週第____日;還款週期為月的,利息還款日為應還款當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季的,利息還款日為應還款季度末月的_____日;還款週期為半年的,利息還款日為應還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日;還款週期為年的,利息還款日為應還款年度末月的 日。貸款到期時歸還貸款本金;

(3)標準按期付息到期還本:指乙方按(□季□半年□年)一次的結息週期結付貸款利息,利息的還款日固定在每年的(□3□6□9□12月)的_____日,貸款到期時歸還貸款本金;

(4)等額本息:乙方按(□雙週□月□季□半年□年)的還款頻率償還一次本金及相應利息,每次還款償還的金額相等,還款週期為雙週的,還款日為該還款週期第二週的第 日;還款週期為月的,還款日為應還款當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季的,還款日為應還款季度末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半年的,還款日為應還款半年度末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年的,還款日為應還款年度末月的 日;

(5)等額本金:乙方按(□雙週□月□季□半年□年)的還款週期償還一次本金及相應利息,每次還款償還的本金相等,還款週期為雙週的,還款日為該還款週期第二週的第 日;還款週期為月的,還款日為應還款當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季的,還款日為應還款季度末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半年的,還款日為應還款半年度末月的 日;還款週期為年的,還款日為應還款年度末月的 日;

(6)組合還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採取下列第_______項方式進行擔保:

(1)保證,擔保人向甲方出具了個人貸款擔保承諾函(和/或)擔保人必須與甲方簽訂保證合同。詳見( )年( )字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2)抵押,擔保人必須與甲方簽訂抵押合同。詳見( )年( )字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3)質押,擔保人必須與甲方簽訂質押合同。詳見( )年( )字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乙方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三年(含)內提前還款的,甲方有權按提前還款金額的_______%計收違約金;乙方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含)提前還款的,甲方有權按提前還款金額的_______%計收違約金;乙方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五年以上提前還款的可免收違約金。提前還款計收的違約金,乙方應在提前還款時一併向甲方支付。

11、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下述約定的第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加以解決:

(1)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____________(重慶仲裁委員會/重慶仲裁委員會渝東仲裁分院/重慶仲裁委員會渝西仲裁分院/重慶仲裁委員會渝南仲裁分院/重慶仲裁委員會大足仲裁院/重慶仲裁委員會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如在重慶仲裁委員會及其分院仲裁則優先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頒行的《重慶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選擇簡易程序進行仲裁;

(3)提交____________(重慶仲裁委員會/重慶仲裁委員會渝東仲裁分院/重慶仲裁委員會渝西仲裁分院/重慶仲裁委員會渝南仲裁分院/重慶仲裁委員會大足仲裁院/重慶仲裁委員會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如在重慶仲裁委員會及其分院仲裁則優先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頒行的《重慶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選擇普通程序進行仲裁;

1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擔保人_______份,抵(質)押登記機關_______份,(其他)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專用條款正文)

(本頁為編號為( )年( )字第( )號的《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的簽署頁)

甲方(蓋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印):

乙方聲明:甲方已提請我方注意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我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篇2

天門市勞動就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經雙方協商,就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 在天門市作用社貸款提供擔保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 在市信用社貸款(大寫: )提供全額連帶責任擔保。

二、乙方為 擔保範圍包括:全部債務本金、延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

三、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四、乙方提供擔保已徵得配偶同意。

五、如 在借款到期後未能還清貸款,乙方承諾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擔保責任。小額貸款合同範本六、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調查核實。

七、甲方承諾為 在信用社貸款提供全額擔保,對乙方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非公開信息依法保密。

八、乙方不履行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按《職工個人收入證明》約定,按月從其單位扣收所有收入。

九、如果乙方拒不履行擔保責任或扣收的收入在6個月內仍不能還清 所欠貸款本息,甲方將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一、雙方載明的地址及通訊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天門市勞動就業管理局

地址:天門市鍾惺大道43號

聯繫人:電話:

地址:電話: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職工個人收入證明

市勞動就業管理局:

茲證明 同志(身份證號: )系我單位在編在崗正式員工,現在我單位 崗位任職,月收入(人民幣) 元,年收入(人民幣) 元,(大寫: )。

本單位承諾:上述證明是真實的,如因上述證明與事實不符而導致貴局經濟損失,本單位承擔一節法律責任;如 同志擔保的貸款到期不能按時還款,本單位承諾(以就業局通知時間為準)為貴局按月扣收該同志收入用來償還其擔保的貸款。

擔保人意見: 單位蓋章: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篇3

特別告知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在您簽署本合同之前,請仔細閲讀如下條款並確認有關事實: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陳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您已經仔細閲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特別是帶有▲▲標記的條款,並對其含義及法律後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權簽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後,您必須按約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您因使用本合同項下貸款進行消費時,與第三方所發生的任何糾紛均不能作為您拒絕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理由。

4.請您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及簽字。

5.如果您對本合同及相關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處,請向我行諮詢,也可以撥打95559向交通銀行客户服務中心諮詢。如仍有疑問,請暫緩簽署本合同。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e貸通”個人消費貸款額度,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1.1“額度”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餘額(適用於循環額度)或貸款總額(適用於一次性額度)的最高額。

1.2“貸款餘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取得且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1.3“貸款總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累計取得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1.4“額度餘額”指額度扣減貸款餘額(適用於循環額度)或貸款總額(適用於一次性額度)後的金額。

1.5“提款有效期”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期限,屬於貸款的發生期間而非貸款期限。

1.6“電子銀行/渠道”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上銀行(包括但不限於網上銀行及與其業務/功能相關的網頁、軟件,下同)、手機銀行(包括但不限於手機銀行及與其業務/功能相關的網頁、軟件,下同)、電話銀行、自助銀行(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存款機CDM、自動存取款機CRS、自助通,遠程智能櫃員ITM、自助髮卡機、電子銀行體驗終端,下同)等服務渠道中的一種或多種。

第二條 額度使用規則

2.1本合同項下額度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具體見本合同第18.2條約定。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每次額度使用即為發放一筆貸款。如是循環額度,貸款餘額不超過額度。如是一次性額度,累計貸款總額不超過額度。

2.2借款人可以“POS刷卡”、“特許商户POS刷卡”、“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網上支付”、“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和“取現”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多次申請使用。申請使用的額度僅限用於發放人民幣貸款以用於本合同約定用途。具體見本合同第18.3條約定。

▲▲2.3本合同所述“網上支付”指借款人在貸款人認可的網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務購買價款。“特許商户POS刷卡”方式下特許商户的範圍、“網上支付”方式下貸款人認可的網上商户範圍由貸款人確定並適時調整,以貸款人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佈的商户名單為準。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户POS刷卡”、“非特許商户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使用貸款資金的,布放該等POS機具的商户不應屬於禁貸商户範圍。禁貸商户範圍由貸款人確定並適時調整。

▲▲2.4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本條及本合同第18.5條約定的全部條件為前提:

(1)貸款餘額或貸款總額未超過額度;

(2)使用申請及放款日在提款有效期內;

(3)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並持續有效;

(4)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並辦妥依法應當辦理和貸款人合理要求辦理的所有手續;

(5)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6)本合同生效後,沒有發生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

(7)貸款投向的交易沒有發生負面變化,交易進展正常。

2.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保留的文件、憑證、單據及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記錄是額度使用情況的證明。

▲▲第三條 利率及利率的調整

3.1利率的確定

3.1.1“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1)“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2)交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的貸款基礎利率報價;(3)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貸款基礎利率。

3.1.2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每筆貸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規則確定:

貸款利率在每筆貸款的放款日適用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確定,具體見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用於確定每筆貸款放款時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放款日當天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3.1.3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數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為一期,按期還款,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19.2條。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為一期的,期利率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為一期的,期利率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為一期的,期利率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為一期的,期利率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數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數,日利率的換算方式具體見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

3.1.4計算利息時,以該筆貸款適用的年基準利率為基礎,在按照合同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浮動後,按合同約定換算為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結果無法除盡的,按‘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數。通過此種方式算得的利率為實際執行利率。

3.2利率的調整

3.2.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本合同簽訂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

(1)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

(2)借款人應前往貸款人營業網點與貸款人就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利率另行協商調整,其中,對於已發放的貸款,調整後的利率應不低於當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在雙方就調整後利率達成一致前,貸款人有權不發放貸款。在約定期限內,雙方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取消額度並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3.2.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該筆貸款的利率在放款日當日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貸款利率作為該筆貸款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執行。

3.2.3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該筆貸款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9.3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時,自本合同第19.3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按貸款利率調整日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3.2.4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該筆貸款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9.3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

自本合同第19.3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利率。調整後的利率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為基礎,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用於確定調整後的利率的基準利率值按以下規則分別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2)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每次調整時,如調整後的利率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貸款利率作為當次調整後的貸款利率。

如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發佈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佈相關利率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後的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在約定期限內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取消額度並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第四條 貸款發放及支付規則

▲▲4.1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户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項下放款賬户對應的太平洋借記卡在相關商户進行POS刷卡或在貸款人認可的網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務購買價款時,如符合本合同約定的額度使用的先決條件和放款前提條件,貸款人按POS刷卡或網上支付金額全額放款。如該等POS刷卡或網上支付金額大於額度餘額的,貸款人按額度餘額全額放款。每筆貸款的貸款期限按放款時適用的默認貸款期限執行,自放款日起,計至放款日的對應日止。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即在每筆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户後,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連同所扣劃的太平洋借記卡備用金賬户內款項(如全部貸款資金不足以支付當次POS刷卡或網上支付金額的)通過該借記卡賬户支付給相應的商户,使相關POS刷卡或網上支付交易實時完成。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就前述貸款用於在相關商户進行POS刷卡或網上支付事宜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

▲▲4.2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户POS刷卡”、“電子銀行/渠道轉賬”或“取現”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應在貸款人公告的電子銀行/渠道業務辦理時間內,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送交易指令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借款人在貸款人公告的業務辦理時間外發送的交易指令,貸款人不予執行。交易指令是否發送成功及其發送時間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記錄為準。貸款人有權調整前述業務辦理時間,並提前在電子銀行/渠道發佈公告。

借款人應按電子銀行/渠道頁面提示自行選擇或輸入相關貸款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提用額度金額(即貸款金額,適用於借款人以“電子銀行/渠道轉賬”或“取現”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下同)或預約額度金額(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在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的貸款總額的最高額,適用於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下同)、貸款期限(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除外)、貸款用途等,並應按電子銀行/渠道頁面提示(如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貸款用途證明材料。貸款人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收到借款人對其選擇或輸入的相關貸款要素信息的確認指令且貸款人收妥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用途證明材料(如需)並審查通過後:

(1)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的方式申請使用本合同項下額度發放貸款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項下放款賬户對應的太平洋借記卡在相關商户進行POS刷卡時,如符合本合同約定的額度使用的先決條件和放款前提條件,貸款人按POS刷卡金額全額放款。如該等POS刷卡金額大於預約額度金額的,貸款人按預約額度金額全額放款。每筆貸款的貸款期限按放款時適用的默認貸款期限執行,自放款日起,計至放款日的對應日止。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即在每筆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户後,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連同所扣劃的太平洋借記卡備用金賬户內款項(如全部貸款資金不足以支付當次POS刷卡金額的)通過該借記卡賬户支付給相應的商户,使相關POS刷卡交易實時完成。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就前述貸款用於在相關商户進行POS刷卡事宜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

(2)借款人以“電子銀行/渠道轉賬”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貸款人按借款人在電子銀行/渠道頁面選擇或輸入的提用額度金額全額放款。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即在每筆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户後,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通過放款賬户劃轉給借款人指定的轉賬對象。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就前述貸款用於劃轉給相關轉賬對象事宜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

(3)借款人以“取現”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貸款人按借款人在電子銀行/渠道頁面選擇或輸入的提用額度金額全額放款。貸款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4.3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户POS刷卡”、“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網上支付”、“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和“取現”中任一種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每筆貸款的期限不應長於本合同約定的單筆貸款最長期限。

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過默認貸款期限的,第4.1條和第4.2條所述“放款時適用的默認貸款期限”是指本合同約定的默認貸款期限;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調整過默認貸款期限的,第4.1條和第4.2條所述“放款時適用的默認貸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該筆貸款發放前最近一次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的默認貸款期限。借款人是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默認貸款期限、借款人成功調整後的默認貸款期限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記錄為準。本合同約定的及借款人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調整的默認貸款期限均不長於本合同約定的單筆貸款最長期限。

4.4本合同項下貸款可以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相應額度使用方式下貸款支付的具體方式以前述條款約定為準。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支付對象賬户被凍結或賬户不能正常使用導致無法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由此導致支付不成功或遲延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在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户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及/或相應提款申請書約定用途的交易對手。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合貸款人的核查。

4.5定向支付(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如按本合同約定“不採用定向支付”的,不適用本款)

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如按本合同約定採用“定向支付”且貸款金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額上限”的,支付對象限於本合同約定的“POS定向支付對象”、“網上支付定向支付對象”。如按本合同約定採用“定向支付”但貸款金額小於或等於本合同約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額上限”的,支付對象不限定於本合同約定的“POS定向支付對象”、“網上支付定向支付對象”。

▲▲4.6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户POS刷卡”、“非特許商户POS刷卡”、“網上支付”、“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和“取現”中任一種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具體額度使用方式、貸款金額、放款日、到期日、用途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記錄為準。

4.7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户不屬於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户的,資金支付可能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同城交換系統辦理;收款賬户為異地他行賬户的,資金支付均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第五條 還款規則

5.1還款法説明

(1)一次還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計至還款日,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2)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計至還款日,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3)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息。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4)等額本金還款法, 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並逐期結清。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5.2選擇一次還本分次付息、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時:

(1)貸款發放當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還款日進行扣款。首期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2)若貸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還款日不足一期的,該還款日不做還款,待到期日一次結清。末期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期利率×期數+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日利率×零頭天數。

5.3貸款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製定《還本付息計劃表》,並在貸款實際發放後及時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已開通相關電子銀行/渠道的,應通過適用的電子銀行/渠道查詢、下載(如相關電子銀行/渠道提供下載)《還本付息計劃表》。借款人同意按照《還本付息計劃表》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5.4借款人以其本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户作為還款賬户,並委託貸款人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户扣劃資金還款。借款人指定第三方賬户作為還款賬户的,借款人負責通知並督促第三方出具授權貸款人從第三方賬户扣劃資金用於償還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款項的書面授權書。如貸款人未收到第三方出具的書面授權書,貸款人無義務從該第三方賬户扣劃資金還款,貸款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與責任。

▲▲5.5借款人應不遲於還款日當天將該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還款賬户,以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因還款賬户中餘額不足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賬户被有權機關凍結等)導致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6借款人歸還款項(包括借款人自主還款和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5.7借款人要求變更還款賬户時,應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另訂協議,在該協議確定的新賬户啟用前,仍使用原賬户。

5.8還款賬户被有權機關凍結時,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其他賬户作為新的還款賬户,或者,以現金、支票等至貸款人規定的營業櫃枱辦理還款手續。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提前還款應符合以下約定:

(1)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不得提前歸還貸款本金;

(2)貸款發放日起一年以內,不得提前歸還貸款本金;

(3)部分提前還款本金金額應符合本合同第21.6條的約定;

(4)提前還款時應結清已還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約定計至提前還款日的前一日。

(5)提前還款時本合同項下若存在逾期貸款或欠息則應先歸還逾期貸款或欠息。

6.2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在還款日前至少提前十五個銀行工作日通過適用的電子銀行/渠道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提前還款後的剩餘本金、剩餘還款期數和期還款額。協議生效且提前還款資金到賬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6.3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且縮短剩餘還款期數的,不修改本合同關於利率的約定,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6.4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不退還已計收的利息,並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上一還款日至提前還款日期間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7.1借款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借款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國境內居住已滿一年並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7.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7.4如擔保人為公司的,在簽訂本合同時,借款人不是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也沒有關於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計劃。

▲▲7.5借款人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或地區。

第八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8.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8.2 貸款人有權按相關監管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

▲▲8.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託支付或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的,貸款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8.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户或支付對象賬户被凍結或賬户不能正常使用導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貸款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8.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8.6 貸款人向借款人通知下列事項:

(1)放款金額、放款時利率、放款日、還款日、到期日;

(2)根據本合同約定,因基準利率調整予以調整的期還款額;

(3)借款人的還款情況。

8.7本合同第21.4條約定了寬限期的,貸款寬限期自各期還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寬限期內歸還該期貸款,貸款人認同借款人為按時還款。寬限期內不計收罰息和複利。若超過寬限期仍未還款,貸款人有權從該期還款日起計收罰息和複利。

▲▲8.8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用於補償提前還款日至貸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九條 借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9.1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取得並使用貸款。

9.2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户(如有)用於收取對應經營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經營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後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户。借款人應將資金回籠賬户內的資金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户的資金進出情況。

9.3本合同項下貸款僅能用於消費,借款人不應將貸款用於購買住房或其他用途,不應將貸款用於股票、期貨或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本權益性投資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用途。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提交貸款用途證明材料。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9.4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應按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佈的當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按時足額支付相應費用。

▲▲9.5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收入情況、還款行為和還款資金來源等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合理要求的資料、信息,並保證所提供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9.6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繫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發生變更;

(4)商號及其他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發生變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商號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6)如擔保人為公司的,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借款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7)貸款投向的交易發生負面變化或交易進展出現異常情況。

▲▲9.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合併、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9.8借款人應以本人名義在貸款人處開立太平洋卡賬户/儲蓄賬户作為放款賬户。具體放款賬户見本合同第20.1條約定。

9.9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户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9.10借款人保證,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十條 額度的調整及貸款的提前到期

10.1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視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或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未獲貸款人認可;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4)第9.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5)借款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

(6)擔保物的權屬發生爭議、或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7)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本款所稱“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一筆貸款出現逾期或銀行卡出現惡意透支;

(8)借款人在履行與其他銀行簽訂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本款所稱“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一筆貸款出現逾期或銀行卡出現惡意透支;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10.2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3)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

(5)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6)單方面宣佈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第十一條 違約

11.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貸款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貸款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發生調整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罰息利率,自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按調整後的罰息利率計收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但複利不分段計算,以收取複利時適用的罰息利率計算。

11.2罰息及複利計算

(1)逾期貸款的罰息=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逾期本金金額×逾期天數,逾期天數從應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2)挪用貸款的罰息=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挪用本金金額×挪用天數,挪用天數從挪用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3)複利包括欠息複利和罰息複利兩個部分,其中:

欠息複利=應付未付貸款利息×收取複利時適用的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逾期天數,逾期天數從應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罰息複利=罰息複利積數×收取複利時適用的逾期貸款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罰息複利積數是指按逾期或挪用天數累計計算的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和。

11.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1.4 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包括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信息披露與保密約定)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扣劃約定

12.1借款人授權,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2.2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2.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抵償順序以本合同第5.6條的約定為準。

12.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時,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及變更

14.1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借款人為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合同由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剩餘的正本文本由貸款人保存。

(2)本合同項下各條款間相互獨立,各條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條款的影響。某條款或某部分條款無效的,其他條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變更

(1)第二十一條約定的期還款額因調整基準利率而變更。貸款人將按照調整後的利率、剩餘貸款本金、剩餘還款期數確定新的期還款額,並依本合同通知借款人。

(2)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餘本金、變更後的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限後應適用的利率、剩餘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縮短貸款期限的,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執行。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延長貸款期限,如基準利率適用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剩餘的貸款本金適用貸款期限延長後對應的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執行;如基準利率適用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剩餘貸款本金適用的利率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3)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變更還款方式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餘本金、貸款期限、調整還款方式後應適用的利率、剩餘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

第十五條 通知

15.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15.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就同一事項,貸款人對借款人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説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借款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15.3借款人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15.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16.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借款人的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6.2借款人確認已簽署《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人在授權書規定的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其他條款

▲▲17.1本合同簽訂後、貸款發放前,如遇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發放貸款將違反該等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的,貸款人有權暫停發放貸款,雙方應就相關內容另行協商。如雙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達成一致,貸款人將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本合同自動終止。

17.2本合同項下經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額度內容

18.1額度金額:人民幣(大寫金額) 。

18.2本合同項下額度是 。

18.3借款人可以通過 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且僅限用於發放人民幣貸款以用於 。

18.4提款有效期為 個月,提款有效期的起始日、屆滿日以本合同簽訂後貸款人通知的日期為準。

18.5額度使用的其他先決條件:

第十九條 利率內容

19.1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放款利率的確定:

(1)基準利率種類: ;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 。日利率=年利率/ 。

19.2本合同項下采用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的,還款以 為一期,首期自首次放款日起計算。

▲▲19.3 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實際發放後,遇基準利率調整的,各筆貸款利率: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本合同簽訂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第3.2.1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 □月□天;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遇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發佈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佈相關利率的,第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發佈之日起 □月□天。

19.4 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該筆貸款按本合同約定適用的利率 。

19.5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該筆貸款按本合同約定適用的利率 。

▲▲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與支付

20.1放款賬户賬號為:    。

20.2貸款期限

借款人以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方式申請使用本合同項下額度發放貸款的,單筆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 個月。其中: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户POS刷卡”、“非特許商户POS刷卡”或“網上支付”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每筆貸款的期限均為: 個月(“默認貸款期限”)。

20.3放款前提條件:

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過起貸金額的,本條所述“當時適用的起貸金額”是指人民幣(大寫金額) ;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調整過起貸金額的,本條所述“當時適用的起貸金額”是指借款人在該筆貸款發放前最近一次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的起貸金額。借款人是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起貸金額、借款人成功調整後的起貸金額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記錄為準。

20.4額度使用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後 日內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20.5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本合同項下貸款是否採用“定向支付”:

第二十一條 還款

21.1借款人選擇的還款法為:

21.2 還款日:

21.3 首期還本付息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

21.4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 天的寬限期。

21.5 提前還款補償金為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 %。

21.6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時,提前還款本金金額不得少於 。

21.7還款賬户為: 。

第二十二條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各方同意將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即“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修改為:

借款人:

商號名稱: 組織形式:

商號地址: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户籍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聯繫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借款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借款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借款人: 貸款人(單位印章):

(簽字)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篇4

貸款人: 銀行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

聯繫電話: 電傳:

借款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

聯繫電話: 電傳:

簽訂地點: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合同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有權同意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借款人因 需要,向貸款人申請個人消費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立約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幣 元整。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用於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為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據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為準。如遲於第一款記載的放款日發放借款,到期日可相應順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計劃為: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貸款人將在上述日期將約定數額借款轉入借款人賬户。

分次用款亦實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貸款人提前收貸,則視為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

第四條 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內遇法定利率調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則按本合同利率執行,不分段計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開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調整後的相應檔次利率執行,國家利率調整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調整不視為對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

貸款人在此特別提示借款人及時關注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調整的公告,貸款人也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按規定進行公告。對利率調整後的貸款歸還情況,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處,請及時徵詢貸款人,貸款人將進行解釋。

第五條 借款本息償還

一、雙方協商採取下述第 種方式約定還款和計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還本,按月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為結息日。

(二)分期還本付息。

l、等額還本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為還款日,每期等額償還借款本息 元;

2、平均償還借款本金,採取下述第——種約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為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 元,還款日結清當月利息。

(2)按季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為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 元,還款日結清當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應還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還款付息日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中扣收上述款項。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借款利息。

第六條 借款擔保

一、下列合同為本合同的擔保合同:

(一)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為 ,擔保人為 ;

(二)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為 ,擔保人為 ;

(三)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為 ,擔保人為 ;

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人發生下列事由,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採取措施:

(一)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的約定,或資信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擔保能力減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的約定,或故意毀損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可能或已經明顯減少,或其他有損貸款人抵押權的事件;

(三)質押人違反質押合同的約定,或質物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質押的權利必須在借款清償前兑現,或其他有損貸款人質押權的事件。

第七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向貸款人提供其工作單位、收入、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有關其資信狀況的情況。

二、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生效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放款。如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個人合法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償時,貸款人有權申請司法機關對借款人個人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五、貸款人有權檢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和借款人收入狀況、對外擔保等情況,借款人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且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

六、借款本息清償前,借款人發生下列事由,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個人收入明顯減少,財務狀況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法定地址、經常居住地、電話及其他通訊聯繫方式變更;

(四)涉入或即將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

(五)取得出國(境)資格後計劃出國(境);

(六)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七)其他可能影響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監護人承擔。

第八條 提前收貸

借款期間,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貸款人有權提前收貸。提前收貸時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對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的,貸款人應提供確切證據。借款人在此授權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內扣收款項。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發生欠息;

(二)借款人經營虧損或財產明顯減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將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有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絕貸款人對其經營、財務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虛構應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因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時清償的情況;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 借款人發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構成違約: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義務;

(三)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二、違約發生後,貸款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償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三)要求借款人賠償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損失;

(四)從借款人的賬户扣收所欠借款本息。貸款人因提前收貸為上述扣收行為時,應通知借款人;

(五)以法律手段追償借款本息。

三、貸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的,應對未發放貸款部分承擔日萬分之 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借款人配偶承諾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諾如下:

(一)如借款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借款本息,則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觀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代為履行各項義務;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立即通知貸款人。

二、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擔。

第十一條 罰息與複利 ;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即構成借款逾期),貸款人有權對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複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即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按下列第 種約定執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間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收罰息和複利。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 %.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的,逾期期間仍按浮動利率方式計收罰息和複利,逾期期間的浮動週期不變。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 %.

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挪用借款的,罰息利率按下列第 種約定執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的,挪用期間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收罰息和複利。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 %.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的,挪用期間仍按浮動利率方式計收罰息和複利,挪用期間的浮動週期不變。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 %.

四、複利的計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息方式計息。

第十二條 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和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一)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後5個工作日;

(二)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三)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管轄

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採用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除外。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其他方式 .

第十四條 費用

本合同任何一方發生違約時,因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貸款人有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簽章後生效;貸款人要求對合同進行公證的,本合同在辦理公證手續後生效,本合同在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清償完畢後失效。

第十六條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立約雙方及登記、公證機關各執壹份,副本根據需要增訂。

補充條款:

貸款人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借款人 本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配偶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篇5

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樣本

貸款人:銀行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傳真:

聯繫電話:電傳:

借款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傳真:

聯繫電話:電傳:

簽訂地點: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合同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有權同意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貸款人申請個人消費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立約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幣元整。

第二條借款用途

借款用於。

第三條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據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為準。如遲於第一款記載的放款日發放借款,到期日可相應順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計劃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貸款人將在上述日期將約定數額借款轉入借款人賬户。

分次用款亦實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貸款人提前收貸,則視為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

第四條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借款期限內遇法定利率調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則按本合同利率執行,不分段計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開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調整後的相應檔次利率執行,國家利率調整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調整不視為對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

貸款人在此特別提示借款人及時關注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調整的公告,貸款人也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按規定進行公告。對利率調整後的貸款歸還情況,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處,請及時徵詢貸款人,貸款人將進行解釋。

第五條借款本息償還

一、雙方協商採取下述第種方式約定還款和計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還本,按月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為結息日。

(二)分期還本付息。

l、等額還本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為還款日,每期等額償還借款本息元;

2、平均償還借款本金,採取下述第——種約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為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元,還款日結清當月利息。

(2)按季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為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元,還款日結清當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應還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還款付息日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中扣收上述款項。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借款利息。

第六條借款擔保

一、下列合同為本合同的擔保合同:

(一)編號的(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為,擔保人為;

(二)編號的(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為,擔保人為;

(三)編號的(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為,擔保人為;

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人發生下列事由,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採取措施:

(一)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的約定,或資信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擔保能力減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的約定,或故意毀損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可能或已經明顯減少,或其他有損貸款人抵押權的事件;

(三)質押人違反質押合同的約定,或質物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質押的權利必須在借款清償前兑現,或其他有損貸款人質押權的事件。

第七條其他權利與義務

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向貸款人提供其工作單位、收入、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有關其資信狀況的情況。

二、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生效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放款。如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個人合法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償時,貸款人有權申請司法機關對借款人個人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五、貸款人有權檢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和借款人收入狀況、對外擔保等情況,借款人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且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

六、借款本息清償前,借款人發生下列事由,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個人收入明顯減少,財務狀況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法定地址、經常居住地、電話及其他通訊聯繫方式變更;

(四)涉入或即將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

(五)取得出國(境)資格後計劃出國(境);

(六)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七)其他可能影響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監護人承擔。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篇6

貸款人(甲方):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甲方與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乙方發放個人消費貸款(以下簡稱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 (小寫)________。

第二條 貸款用於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貸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從放貸之日起計算。如遇國家貸款調整,按規定執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條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開立的存款賬户,賬號為________。

第六條 甲、乙雙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額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乙方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於每月________日歸還,每期金額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開設存款賬户,並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足以歸還該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時不可撤銷授權甲方於每期還款日從該存款賬户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九條 乙方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甲方將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___罰息。

第十條 乙方不按期支付貸款利息時,甲方對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一條 乙方需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額應為當期付本息之整數倍,並在還款日________日前書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確認後即為不可撤銷,並作為修改本合同的補充通知。 第十二條 乙方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提前還本部分貸款利息。

第十三條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甲方則不計收乙方提前還款部分的貸款從歸還日之後的利息。

第十四條 除非下列事項已在甲方感到滿意的情況下得到圓滿解決,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一項或多項事情發生時,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二)乙方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乙方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根據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變故,致使擔保人須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

(六)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五條 發生本合同項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

形時,致使甲方宣佈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義務或提前處分擔保物。

第十六條 乙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之債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甲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十九條 爭議未獲得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及實際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手續費、公證費、房產過户手續費及其他相關税費,全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使甲方決定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並從甲方實際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執________份,貸款方執_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並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存款賬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yangben/k9ne3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