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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合同範本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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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附加合約

金融中介合同範本大綱

本協議書訂立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就以下雙方:

(1) ______________,中國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檔案編號(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登記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 “客户”); 及

(2) 長江證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其登記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中遠大廈19樓

1908室(以下稱 “長江證券”)。

乃:

客户將會/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推行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申請人。

客户已經與長江證券訂立合約開設一個證券投資户口(下稱 “主合約”),作為買入及/或持有有關資產以乎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要求。除主合約內所訂立的條款外,長江證券已經同意根據以下條款開設一個證券投資户口並提供有關設施予客户。

本合約是附加於客户與長江證券雙方所簽訂的主合約(下稱 “附加合約”)。

茲達成協議如下:

定義及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不同要求,在主合約及資本投資入境計劃內所有的短語及詞語均適用於本附加合約並具有相同意義。

“資本投資入境計劃户口”指客户為乎合資本投資入境計劃的有關要求而於長江證券開設根據客户指示操作以作買入及/或持有指定金融資產的證券投資户口。

“入境事務處處長”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的處長。“規則”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計劃”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指定金融資產”指入境事務處處長為資本投資入境計劃而不時界定的資產類別。

工作日”指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香港法例第一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聲明及保證

1.申請人/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並按其指示運作的指定賬户中,只可持有:

(1) 指定金額資產(其定義按照入境事務處處長為施行計劃而公佈的《計劃規則》中所指者);

(2)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把指定金額資產變賣後所得的現金收益;

(3) 申請人/投資者存入指定賬户,用以投資於指定金融資產的現金;以及

(4) 指定賬户內累積的現金股息或利息。

2.申請人/投資者存入指定賬户的現金,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把指定金融資產變賣

後所得的現金收益,必須並按照《計劃規則》的規定投資或再投資於指定金融資產上。

3.金融中介機構在實際知悉發生下列任何事項後,必須於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

處長。

(1) 申請人/投資者已從指定賬户內提取任何資產(指定賬户內累積的現金股息或利潤除外);

(2) 申請人/投資者發出指示,要從指定賬户內提取任何資產(指定賬户內累積的現金股息或利潤除外);(3) 申請人/投資者沒有在下列期限內(或在當時施行的《計劃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期限內),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將指定金融資產變賣後所得的收益,再投資於其他指定金融資產上:

(a) 出售原有資產的立約日期和購入再投資項目新資產的立約日期,不得相隔超過14個公曆日;

(b) 在計算上文(a) 項所述的期;

i.

ii.

iii. “立約日期” 指協議(不論是否書面協議)產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不包括所指的首日,但包括所指的最後一日; 如該期限的首日/最後一日是星期日、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

雨警告日,該日將順延至隨後的一個工作天,該期限亦相應延長。

(4) 申請人/投資者發出任何指示,要把指定賬户或該賬户內的任何資產(指定賬户內累積的現股息或利息除外)轉往任何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或轉給他人;

(5) (除了為保證付款而設定的留置權或金融中介機構的正當收費和開支外),申請人/投資者已把指定賬户內的任何資產(包括累積在該賬户內並仍存於該賬户的現金股息或利息(如有的話))進行押記、轉讓或設定以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權益;

(6) 申請人/投資者不再是指定賬户內全部資產(指定賬户內累積的現金股息或利潤除外)的實益擁有人; 以及

(7) 申請人/投資者發出取消指定賬户的指示。

4.在處長向申請人/投資者批予〝正式批准〞參加本計劃的首個週年日後的14個工

作內,以及在其後每個週年日後的14個工作天內,如金融中介機構在該週年日仍然管理指定賬户,則該中介機構必須:

(1) 以書面通知處長指定賬户在該週年日的組合成分,以及指定帳户內持有的指定金融資產在該日的購入價(不包括一切交易費、佣金和印花税); 以及;

(2) 以書面各處長證實該中介機構已盡其所知,在緊接該週年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已充分履行上文所述的申報責任,或已把所有應在該期間申報的事宜以書面通知處長。

5.金融中介機構須儘速回答處長各其提出的關於指定賬户的所有查詢,並須按處長

的要求提供興指定賬户有關的文件(不論副本或正本)。申請人/投資者須受權金融中介機構答覆該等查詢及提交該等文件,而此項授權是不可撤銷的。

6.在上述條文,〝工作天〞指星期日、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後

兩者的定義興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1(2)條的定義相同)以外的日子。

7.就申請人/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機構訂立合約一事,金融中介機構訂立合約後7個工

作天向處長提交合約的副本; 每當合約有修訂或更改(必須符合下文第9段的規定),金融中介機構亦須於7個工作天各處長提交顯示修訂或更改內容的文件副本。

8.本文第1至9段所載的條文如與申請人/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機構所訂立的合約條文

有任何牴觸或不一致之處,一概以本文第1至9段的條文為準。

9.未經處長的書面同意,上述條文不得更改。

雙方在以下籤署表示同意並執行本協議。

雙方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中介機構

長江證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

日期:20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投資者 姓名: 日期:20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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