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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合同文本

汽車修理合同文本

託修方(甲方):

汽車修理合同文本

承修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維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維修車輛

車牌號

發動機號

顏 色

車 型

vin代碼/

車 架 號

行 駛

公里數

第二條 維修類別與項目

乙方應當對承修車輛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提出需要維修的類別和項目,填寫《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單》(見附件1,2,3).甲方確認後在該《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單》上簽字.

三條 維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維修配件材料的,應當如實填寫材料清單,分別標明原廠配件,副廠配件或者修復配件,明碼標價,並保證質量.

2.乙方在維修中換下配件,總成等,交由甲方自行處理.

第四條 維修價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時單價 元/工時,材料進銷差價率 %進行計價.

2.結算工時定額執行標準:汽車製造企業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維修預算費用: 元,大寫: .其中:工時費 元,大寫: ;材料費 元,大寫: .

4.維修費用高於或低於維修預算費用的 %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否則按照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結算.

第五條 車輛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車輛時,甲方應當自行取走車內可移動物品.車上附件,設備等填入《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單》的,乙方在竣工交車前對其及承修車輛負有保管責任.

第六條 質量標準

1.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 □ 行業標準 □ 地方標準 □ 製造企業維修手冊等有關資料的要求 □.

2.質量保證期按照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照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整車或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專項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諾(不低於交通部規定)的"車輛行駛 公里或 日"執行.

3.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後,由甲方驗收取車的當日起計算;因維修質量問題返修的,其返修的作業項目,從返修竣工後,由甲方驗收取車的當日起重新計算.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第七條 竣工驗收

1.竣工交付日期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點為 .

2.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對二級維護(含)以上的車輛,乙方應當由維修質量檢驗人員簽發全國統一樣式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對二級維護以下的車輛,乙方應當發給維修合格證明(含結算清單).乙方未簽發或者發給的,甲方有權拒付費用.

第八條 結算

1.車輛維修竣工後,乙方應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結算票據,並附上海市運輸管理處監製的《上海市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工時費和材料費應當分項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結算票據及結算清單的,甲方有權拒付費用.

2.付款方式:現金 □ 轉賬 □ 其他 □.

3.付款期限: .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對承修的車輛及車上附件,設備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乙方負責無償返修,並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3.乙方逾期交付車輛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維修費用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逾期支付維修費用的,乙方對車輛有權留置,並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維修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在承修過程中,發現確需增加維修項目,增加約定維修費用或延長維修期限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説明理由並徵得同意,否則甲方不承擔乙方擅自增加項目的維修費用或逾期支付維修費用的違約責任;甲方接到通知後 天內應當給予答覆.

甲方中途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通知乙方,若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條 其它約定

1. .

2. .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請求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等組織予以調解;或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末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 所: 住 所: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 編: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户銀行:

帳 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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