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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精選21篇)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精選21篇)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

(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精選21篇)

鑑於:

1、廈門市奧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發工業過程控制智能化與信息化軟硬件解決方案為主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與雙軟認證企業,具有豐厚的技術資源、人才資源等優勢,公司的核心產品是一套基於現代控制理論的多變量控制與高端優化的工控軟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數據平台;楊*麗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與市場開發能力,其個從事的鍋爐銷售及相關配套業務,在中國北方有較大的市場份額。

2、廈門市奧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與楊*麗決定在大連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名稱暫定為大連市奧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最後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

為明確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政府關於節能減排的相關政策精神要求,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1、甲方:廈門市奧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褚*雷

住 所:廈門市滄海區新園路120號

2、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 目標公司名稱:大連市奧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標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為準。

第三條目標公司擬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ⅹⅹ路。

第四條目標公司的經營宗旨:創新改變世界(Innovation

changes world)。

第五條目標公司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的經營範圍

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擬定經營範圍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主營:鍋爐節能系統、鍋爐銷售及安裝調試、中央空調節能系統、空調銷售及安裝。

第六條 目標公司為永久存續的公司。

第七條 目標公司註冊資本及認繳

1、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

2、甲乙雙方的出資形式及金額如下:

(1)甲方以30萬元現金出資,在目標公司中佔30%的股權;

(2)乙方以70萬元現金出資,在目標公司中佔70%的股權。

3、目標公司成立後,向甲乙雙方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楊*麗作為代表人,負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具體工作

1、進行目標公司設立的可行性論證;

2、聘請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工作;

3、製作設立目標公司的各種文件;

4、全權辦理目標公司設立的一切事宜,並依法獲得有關部門或機構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許可及同意;

5、其他一切具體事宜。

第九條 目標公司的設立費用先由乙方墊付。目標公司依法設立時,該費用計入目標公司成本,由目標公司承擔;目標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時,由甲乙雙方按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條甲乙雙方承擔下列義務和責任:

1、積極協作、配合完成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由各自完成的工作;

2、保證其出資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目標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發生的債務和費用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4、在目標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由於某一方的過失致使目標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對目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承諾及保證條款

1、甲乙雙方共同擬定目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甲乙雙方通過後簽署,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2、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併兼任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乙方負責招聘,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3、目標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資料或重大事項實行公開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東的要求公開,股東有權查閲公司各種經營資料;

4、目標公司管理機構、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的組成、職權和報酬等內容,公司的税收、財務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5、依照雙方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分配目標公司的利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6、在目標公司存續期間,甲方將其擁有100%獨立知識產權的工控軟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數據平台免費給目標公司使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權;

8、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由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3、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個,企業法人____個,社會團體法人____個,事業法人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個。分別為: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________。 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 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審批文號為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____出資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萬元。

____出資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公司臨時賬户。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

籤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

籤協議時間:_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3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快 保税區的開發建設,促進保税區經濟繁榮,保證社會效益和投資各方利益,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同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投資各方:

甲方:公司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合同公司

第二條 合同各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設在 保税區東區

第四條 公司為獨立法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 保税區有關條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公司不得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無限股東。

第四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七條 公司以加快 保税區開發建設,促進保税區經濟繁榮,保證社會效益和投資各方經濟效益同步增長為經營宗旨。

第八條 公司經營範圍: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倉儲;鉑金、鉑金鑲嵌首飾和工藝品(除金銀珠寶)的生產加工。

第五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投資總額 萬美元。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美元。

各投資方出資情況如下:

甲方: 萬美元,佔 %,在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到 %,其餘在兩年內到位,以現金和設備到位。

乙方: 萬美元,佔 %,在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到 %,其餘在兩年內到位,以美元現匯投入。

第十一條 各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後,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由公司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二條 經營期內,投資方不得提前抽回投資,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各投資方對新增註冊資本額享受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各投資方轉讓投資,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在同等備件下,其他投資方對轉讓投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 條合同各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分配的董事會名額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投資比例獲取盈利;

(四)優先購買其它投資方轉讓的股本;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 條合同各方的義務:

(一)按期繳納認繳的股本;

(二)依其所認繳的股本額承擔公司責務;

(三)對公司投資缺口,按股本比例分別承擔。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決策。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董事會議一致通過。

對下列重大事宜,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過;

(一)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

(二)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

(三)聘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中方委派三名,外方委派兩名,董事任期叁年。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由外方委派。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或受董事長委託的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總經理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設副總經理若干名,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和分支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嚴重失職或不能完成董事會確定的經營目標,董事會可隨時解聘撤換。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招聘、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規章,由董事會按國家有關政策制訂。

第二十三條 對董事會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等,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章 財税、審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享受 保税區的税收優惠待遇,並按國家規定繳納税金。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註冊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

第十一章 經營期限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 年,公司成立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可以在經營期屆滿 個月前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九條 對本合同的修改,必須經股東各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第三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 股東一方或幾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都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各方有權向違約各方索賠。

第十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股東任何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繳納出資額時,從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納付應出資額的違約金給公司,再由公司返還給守允方。如逾期三個月作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出資額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四章 其它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正本陸份,由協議中方簽字蓋章;外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有效,股東各方各執壹份,公司存檔壹份。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合同各方:

中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外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4

協議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尋求合作發展,合作各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各方發起行為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公司概況

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責任承擔: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主營_________,兼營_________。

第三條 註冊資本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出資為_________(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 出資時間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户手續;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丙方投入新公司的_________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户手續。

第五條 出資評估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六條 出資證明

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七條 出資的轉讓

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其他股東同意。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公司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九條 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理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理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監理會/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第十條 各發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2、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4、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5、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推薦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6、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其他股東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發起人的義務

1、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不得抽逃出資。

5、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承擔其他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二條 費用承擔

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2、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3、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

5、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7、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9、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0、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十四條 合營期限

1、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2、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協議,甲乙丙各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按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協議任何一方未按協議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支付出資額的_________%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權解除協議。

2、由於一方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七條 保密

協議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二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牴觸。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協議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5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

為適應中國濟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最新形勢,探索企業諮詢服務業的發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各方發起行為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註冊資本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3.1 發起人的權利

3.1.1 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3.1.2 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 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 發起人的義務

3.2.1 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户。

3.2.2 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        責任。

3.2.4 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 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五章 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 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 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 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6.1.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6.2 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 協議的生效

8.1 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8.2 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 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甲(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乙(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丙(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丁(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個,社會團體______個,事業法人__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__個。分別為:

( )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__

( )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

( )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 (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

簽訂協議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協議時間: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7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

本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_________簽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為: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_________。

第二章?註冊資本

2.1?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3.1?發起人的權利

3.1.1?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3.1.2?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執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_____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監事_____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發起人的義務

3.2.1?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户。

3.2.2?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2.4?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五章?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_____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協議的解除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_____的發生、_____等社會情況;

6.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6.2?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爭議的解決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協議的生效

8.1?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8.2?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簽字):_________發起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起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公司地址:      市    區    路    號     。

三、公司股東共     個,其中自然人     個,企業法人    個,社會團體法人     個,事業法人    個。分別為:   

(自然人),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為                。

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           。

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             ,團體法人編號為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審批文號為         。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全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七、股東不按協議交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       。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    (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物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古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      辦理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籤協議的地點:

籤協議的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9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發起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設),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協議各方發起行為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發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發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第一章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第一條 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章 註冊資本

第六條 新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協議各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資。其中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

第七條 協議各方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文件,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協議各方均承諾《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

第三者權益,辦理產權過户不存在法律障礙。

第八條 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及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並負責新設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九條 辦理設立公司的相關費用由新設承擔。若新設不能設立時,由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三章 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協議各方的權利:

(一)協議各方按投入新設出資額佔新設實繳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二)協議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新設新增資本時,協議各方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協議各方可依法轉讓其在新設出資。

(四)如新設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協議各方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五)協議各方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新設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協議各方義務

(一)協議各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新設承擔責任。協議各方在新設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三)新設發給協議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協議各方責任

(一)在新設續存期間,協議各方不得與其它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機構、個人進行相關合作,不得從事與新設構成同業競爭的其他業務。

(二)協議各方如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支付違約金。協議各方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其他出資人支付違約金。

(三)協議各方向新設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 新設未能設立情形

第十七條 新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一)新設未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批准;

(二)協議各方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三)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第十八條 新設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七章 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嚴格保守對方的商業祕密。本處所指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簽署的全部資料、信息,在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協議各方承諾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對方商業祕密而使對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並確保不會將該信息用於執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條 本保密條款的效力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八章 本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協議各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_____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三)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三條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協議的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協議各方在___________簽署。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新設具體管理體制由新設章程另行予以規定,協議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要求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用中文書寫,並用專人遞送、信函或傳真發至其他方在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協議各方地址如有改變,應提前____天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仍以變更前的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一方按照本條款確定的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的送達。

第二十八條 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籌劃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新設設立工作。(以下為《發起人設立公司協議書》簽署頁,無正文)發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發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雙方若有特殊協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條款的添加。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1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號____樓(房)。

三、出資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甲方: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萬元,所佔份額____%。

乙方:_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萬元,所佔份額____%。

丙方:_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萬元,所佔份額____%。

四、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五、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籤協議地點:

籤協議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2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地址:風險提示:

建議在設立公司時,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出資協議,進一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預防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

因為,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出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往往不重視出資協議的簽訂或根本不簽訂此協議。導致出資人之間缺少出資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相對模糊,當公司出資活動出現與出資人預期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的可能性增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樓(房)。風險提示:

由於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義務。

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且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三、出資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甲方: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佔份額________%。乙方: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佔份額__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佔份額________%。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風險提示:

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各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並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於簽約階段。

其次,在履約階段,可促使對方積極履約,並在對方有違約情形發生時,及時確定違約責任,必要時可採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違約產生糾紛,自行協商不能解決糾紛而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條款直接確定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防範訴訟舉證不利及敗訴風險。

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_辦法承擔。風險提示:

1、對外責任。原則上,公司設立不能,股東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內部責任。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如何分擔的問題;

3、對由於股東個人的過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設立致使其他股東利益受到損害的責任。 股東簽名、蓋章:籤協議地點:籤協議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3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以工商窗口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情況(出資額 出資期限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於1月31日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 擔任,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名經理,由 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 擔任,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時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一式 五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出資人│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並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准),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_個,分別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_______出資_______萬元,以貨幣方式出資;

_______出資_______萬元,以貨幣方式出資。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_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簽訂協議地點:

簽訂協議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6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公司設執行董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廣州市    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 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7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等共同出資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在報刊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投資協議書範本工商標準版註冊資本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擬在適當時機,對內部員工轉讓不超過30%的合同優先股份。合同優先股份的權力和義務:

a、合同優先股份不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b、享有股份購買、退出的自由;

c、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d、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獎勵;

F、合同優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買賣、抵押、轉讓或質押,雙方另約定除外。

第八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才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8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最新範本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據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董事會決議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公司名稱、註冊地及註冊資本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元;

公司註冊地址為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業性質

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甲方以其擁有的位於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出資金額為_________元(具體以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值為準),佔新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金額為_________元,佔新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四、出資時間及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户手續,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亦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達新公司銀行賬户。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新公司繳納尚未出資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五、新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為:_________。

六、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監事會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2.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19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獨資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        (姓名)        │  (萬元)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税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20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發起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設公司”),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協議各方發起行為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

發起人:_____________

1、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2、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第一條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

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六條新設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整(RMB),協議各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資。其中:

發起人___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元整(RMB),以____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發起人___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元整(RMB),以____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第七條協議各方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户開設後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文件,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協議各方均承諾《發起人設立公司協議書》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第三者權益,辦理產權過户不存在法律障礙。

第八條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及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並負責新設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九條辦理設立公司的相關費用由新設公司承擔。若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由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協議各方的權利:

(一)協議各方按投入新設公司的出資額佔新設公司實繳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二)協議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新設公司新增資本時,協議各方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協議各方可依法轉讓其在新設公司的出資。

(四)如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協議各方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五)協議各方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新設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協議各方義務

(一)協議各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新設公司承擔責任。協議各方在新設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三)新設公司發給協議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協議各方責任

(一)在新設公司續存期間,協議各方不得與其它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機構、個人進行相關合作,不得從事與新設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其他業務。

(二)協議各方如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支付違約金。協議各方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其他出資人支付違約金。

(三)協議各方在新設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股東會的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組成,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考慮是否需設立董事會還是執行董事即可)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方推薦監事,由職工代表民主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考慮是否需設立監事會)

第五章協議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第十六條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一)協議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二)協議各方投入新設公司的資金,均為協議各方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三)協議各方向新設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設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第十七條新設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一)新設公司未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批准;

(二)協議各方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三)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第十八條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七章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協議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嚴格保守對方的商業祕密。本處所指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簽署的全部資料、信息,在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協議各方承諾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對方商業祕密而使對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並確保不會將該信息用於執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條本保密條款的效力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八章本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協議各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三)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三條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協議的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於年月日由協議各方在簽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條新設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新設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規定,協議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要求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用中文書寫,並用專人遞送、信函或傳真發至其他方在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協議各方地址如有改變,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仍以變更前的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一方按照本條款確定的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的送達。

第二十八條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籌劃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新設公司的設立工作。

(以下為《發起人設立公司協議書》簽署頁,無正文)

發起人(章):_____________發起人(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協議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市區

第四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

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根

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單位:萬元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二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三章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章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執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會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説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 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股東會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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