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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合同(3篇)

登記合同(3篇)

本文目錄2019登記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含義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的原因

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一名租房者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屬於無效合同為由,不願支付房租及違約金。律師認為,房屋租賃合同雖未經有關部門登記,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登記合同(3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係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並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麼強的效力,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關案例:

在銀行工作的田女士,今年5月份將70多平方米房子租給了一位姓張的先生,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張先生並沒有按約支付租金,並提前解除了租賃合同,田女士向張先生索要拖欠的房租及違約金,對方卻以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屬於無效合同為由,不願支付房租及違約金。

田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表示,故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合法有效,張先生未按約支付租金,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違約金。房屋租賃合同雖未經有關部門登記,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含義2019登記合同(2) | 返回目錄

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便於國家對不動產的管理,在房屋租賃上法律設定了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件》、《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後的15日內,雙方持合同及有關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一方要求備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記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分自行登記備案。其具體程序是:

(1)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分別到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填寫《上海市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表》,並提驗有關證件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受理後,在《租賃登記表》上提出審核意見

(3)符合規定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的5日內核發《房屋租賃證》。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2年。

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的原因2019登記合同(3) | 返回目錄

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對於當事人來説相當重要,因為租賃行為雖然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政府行政管理不宜過多幹涉。但其行為客體———房屋卻是一種特殊商品,與國土資源、人口、居住以及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從而提出了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必要。

“買賣不破租賃”雖然作為一項立法原則為各國立法所確立,但如何讓新的買受人預先知道房屋存 在租賃的事實,以減少風險並增加公平交易的機會,也是立法所應當考慮的。正是基於維護社會公平和市場交易秩序的理由,產生了對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登記之需求 ———只有經過登記的房屋租賃行為,才受法律的保護,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就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關係會產生一些權利,改變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經過登記的合同證據效力大於未登記的;由於合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房產證明和雙方身份證,很大程度上保護承租人的權利,如有的設置了抵押權則起到提醒承租人的作用,可更好地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羅湖某大廈業主與承租人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約定了很高的租金,不是在 主合同上約定,而是在附合同上約定,主合同和附合同都辦理了合同登記。之後,承租人住進去了就不付租金,並將附合同抽掉其中的幾頁,但看起來還是相對完整 的,認為租金約定不明。發生糾紛後,最後以在管理部門登記的合同為準來付租金,這是因為,當事人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會有留底合同,這樣 可以很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合同登記,依法納入管理後會享受很多後續的好處,未辦登記是違法行為,辦了登記發生糾紛後可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起到很好的效果,且不辦理登記還可能承擔法律後果,不僅是在租賃部門,税務部門也可對其偷逃税作出處罰。

承租人合同未登記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登記合同(4) | 返回目錄

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因登記與否而影響該項權利。但是,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裏所説的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除非能夠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否則,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

當然,優先購買權是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法定權利,由於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房屋的行為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應當視為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案情簡介

於先生有兩套房子,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用來出租。XX年5月,於先生把房子租給了張某,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兩年。

不久,於先生的弟弟小於要結婚,卻苦於沒有房子,於是跟哥哥商量,想買下於先生用於出租的房屋,於先生也同意將房子賣給弟弟。但承租人張某卻不同意了,他也想購買這個房子,並且提出,他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於先生應當將房子賣給他。

於先生和弟弟小於沒了主意,這房子到底該賣給誰呢?於是他們諮詢了律師。

律師點評

專業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張某對優先購買權的理解沒有問題,但是本案有所不同,我國法律另有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在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房主如果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則不受《合同法》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本案中,於先生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弟弟,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張某雖然是承租人,但無法享受在同等條件下對所承租的房屋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於先生與弟弟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至於張某的承租權益,《合同法》亦有明確規定,即在租賃期間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也就是法理上所説的“買賣不破租賃”原理。張某與於先生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小於後,原租賃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張某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

律師提醒,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先通知承租人,在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特殊情況下,即使承租人不享有該權利,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標籤: 登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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