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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合同(通用8篇)

用電合同(通用8篇)

用電合同 篇1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電合同(通用8篇)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於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户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户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用電合同 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深圳市龍崗區平湖中環陽光星苑臨時用電工程委託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分工協作、互相配合、按期完成工程任務,雙方同意訂立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況

二、 承包範圍

根據甲方委託乙方向供電部門、規劃部門立項、報批並獲得同意的相關文件及圖紙內容,乙方承包的工程範圍為:包辦理一切負荷申報、包設計、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供配電設備供貨及施工安裝、包竣工驗收、包裝表、包送電、包辦理產權移交、包風險(物價上漲)等以合同價綜合單價包乾的形式進行承包。

三、 承包方式

1、 本工程由乙方以包辦理一切負荷申報、帶電作業等手續、包設計、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供配電設備供貨及施工安裝、包竣工驗收、包裝表、包送電、包辦理產權移交、包風險(物價上漲)等以綜合單價包乾的形式進行承包。

2、 由甲、乙雙方協定造價為¥50萬元(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圓整)結算,合同價應包括辦理一切負荷申報、相關行政交費費用、設計費、高低壓電纜敷設費用(含電纜主材及輔材)、架空線架設費用(含主材)、供配電設備供貨及安裝費用、設備費及設備保管費、預算包乾費、臨時設施費、勞務費、材料費、文明施工增加費等一切費用。

3、 結算方式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如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須另行增減,按雙方簽證在結算中調整。

4、 本合同綜合單價不因施工方案的變更而作調整;

四、 合同工期

1、 本工程開工時間為20xx年月日;竣工時間為20xx年月日;

2、 本合同約定方可順延工期。

五、 雙方責任

1、 甲方責任:

1) 按時按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2) 委託專職現場代表,檢查、監督工程質量,處理施工中的設計、變更、簽證等工作;

3) 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如水、電及土建現場);

4) 工程竣工供電部門驗收合格後,及時提供辦理通電手續所需資料。

2、 乙方責任:

1) 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施工圖紙及國家電力部門驗收規範,保證施工質量並驗收合格;

2) 查閲施工圖紙,提出施工方案,按期、按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施工;

3) 乙方的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關規定,並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由於違規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確保施工安全,並負安全責任;

4) 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文明施工,積極按照甲方監理要求進行專業施工;

5) 如因安裝過程中出現錯誤而損壞甲方供電線路設備,由乙方負責;

6) 及時辦理送電手續和送電。

六、 付款方法:

合同簽訂後3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的 30%的預付款,主設備進場安裝後10日內支付合同價的50%,工程竣工通電並驗收合格後10日內支付合同餘款 15 %,本合同工程造價 5% 作為質保金,乙方在保修期內無違約行為,在保修期屆滿並辦理保修終結手續後十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餘款(無息)。

七、 材料設備供應

1、 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均由乙方負責購進並送至施工現場。材料設備需附有出廠合格證、質量保證書電力部門、機械部門生產許可證等。如一方對材料設備有異議,需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檢驗費由持有異議一方承擔,否則由採購方承擔。如供電部門對材料設備有異議,需進行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2、 本合同附表中的報價已含運輸費、吊裝搬運費、税金、檢測費等一切費用,即為外電設備到現場安裝調試並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包乾價格。

八、 竣工驗收

1、 送電手續由乙方按當地供電局有關規定及標準進行辦理。

2、 工程驗收以經當地電主管部門審批後的施工圖及説明書、圖紙會審紀錄、驗收規範及深圳市供電部門驗收要求為依據。其中工程質量標準執行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範及深圳市供電部門的驗收標準,最終以供電部門驗收送電為準。

3、 隱蔽工程在乙方自檢合格後填制相關記錄表,持表通知供電部門檢查。經檢驗合格並符合設計要求時由雙方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若供電部門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乙方自行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事後供電部門提出複查,複查費用及迫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4、 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應會同供電主管部門進行,並以供電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為準。

九、 保修期

1、 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及時處理甲方提出的質量問題。保修期內,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2天內,應無條件予以維修。若乙方因此拖延維修或知而拖延,則甲方有權另派施工隊伍施工、保養,一切費用在保脩金內扣除,超出保脩金的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 保修期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也需在接甲方通知之日起2天內到現場負責維修,甲方負責承擔更換零配件的工本費。

十、 工程主材歸屬

乙方安裝的所有的SCB10-2×500KVA箱式變配電設備設施及電纜的所有權歸甲方。

十一、 違約責任

1、 工程竣工後甲方在能力內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工程驗收有關手續,若因甲方不能及時配合乙方辦理驗收手續,超過施工期限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若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3、 如工程竣工後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予設備不送電,催收並應向甲方收取滯納金,滯納金按天計算,其標準為所欠款項的千分之三,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將由甲方負責。

4、 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責任,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罰金,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項的千分之三。如乙方逾期一個月仍未履行該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甲方按本合同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及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5、 違約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十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對方進一步補充理由和證據,如違約方在十天內未予籤復,視為批准該項索賠。

十二、 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3

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簽定此合同。

第一條:工作範圍及內容

1、 兩台315KVA台式變壓器的安裝,供電部門指定高壓撥接點至台變的線路鋪設及相關工作,並通過供電部門驗收,正式供電。

2、 按甲方要求,一期為一台315KVA台變的安裝並投入使用。二期安裝視甲方需求,按甲方要求進行第二台315KVA台變的安裝並投入使用(如甲方不再需求使用,不視為違約)。

工程地點:*項目施工現場。

第二條:開竣工時間

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竣工時間: 年 月 日

第三條: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總造價:人民幣**萬元整(¥.00元)

本合同為總價包乾合同,乙方在合同總價中已包含人工、材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利潤、税金、風險、責任及工程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政策、施工環境和材料市場的變化可能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以及供電部門的相關手續。

2、付款方式:工程竣工供電局驗收合格,送電手續完備並移交給供電局維護後,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期工程總造價的90%,餘下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期滿後無質量問題甲方將質保金返還給乙方。二期安裝工程竣工供電局驗收合格,送電手續完備並移交給供電局維護後,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工程總造價的90%,餘下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期滿後無質量問題甲方將質保金返還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及台變的位置,並配合乙方施工。

2、本着為甲方負責的原則,一切與電業部門有關事宜,甲方應首先通知乙方再做決定。

3、甲方應劃定乙方工作範圍及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防設備的損壞及施工工具的丟失。

乙方責任:

負責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 負責辦理臨時施工用電許可證執照。 負責協調供電局按期送電,並手續完備。 負責向供電局辦理工程驗收、掛錶、送電等一切手續。 負責工程竣工後,將表前的工程移交供電局維護。 負責由本工程引起的竣工後與供電局協調工作。

注:在辦理臨時用電手續時,涉及到正式用電規劃,甲方理解為只方便臨時用電手續辦理的需要,與正式用電無關,以將來正式用電申報為準。

第五條:施工質量及設備質量

1、按圖紙設計要求及行業標準結合地方電業部門的規定,施工質量要一次達到能夠驗收的標準,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無條件整改,延誤工期每日按工程總造價的0.5%賠償。

2、乙方保證按合同的規定提供優質的、全新的、全套設備齊全的、無損的產品,產品除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外,還應符合本合同的技術規格和行業標準。

3、交貨時,乙方須同時提供產品質量保證書、出廠合格證、使用説明書、檢驗報告、技術指標等產品出廠附帶資料。設備到場必須經甲方驗收,驗收過程中如發現質量、規格、型號有問題,應按甲方要求退換,由此引起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乙方賠償,賠償的標準為工程總造價的0.5%。

4、設備安裝調試標準必須按國家相應規範執行,並能通過電業部門的驗收。

5、台式變電站的系統要求:兩台315KVA台變及相關配件、計量器具等。

第六條: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時送電,從而延誤甲方施工進度,甲方可以提出相應賠償,並設定最後期限,如不能完成,乙方按甲方要求賠償,並無條件按甲方要求柒日內撤出工地,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洪水、地震、颶風等方面的自然災害。

第八條:其它

1、乙方應負有向甲方提供產品行業技術及服務支持的責任,如甲方需要,乙方須在收到甲方通知後2日內,指派有專業資質證明的技術人員到甲方指定地點,無償培訓甲方指定的安裝操作人員;

2、與本合同簽訂有關的產品方案、產品樣本、產品技術性能參數和技術規範、有關產品出廠合格證及出廠附帶材料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甲方發生設計變更,雙方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甲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陸 份,甲方執 三 份,乙方執 三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4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用電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湘潭縣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錦繡·御瓏灣小區三期C1#、C2#、C3#三棟樓的供配電工程的施工達成一致,簽訂如下合同。

一、工程合同:

1、錦鏽·御瓏灣小區三期C1#、C2#、C3#三棟樓基建臨時用電,用電規劃,用電方案報批、用電設計;

2、專、公變工程安裝施工,公變資產移交,直至驗收合格供電並辦理公變資產移交;用電容量及所有設備的配置必須滿足項目用電按要求,負荷現有國家及地方設計規程,規範;

二、承包方式:

包用電手續、包施工,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相應臨時用電設施。採用大包乾方式,俗稱交鑰匙工程。

三、工程範圍

1、工程用電規劃及審批,按電力部門的設計施工。

2、315KVA臨地基建變的設計、報裝、採購、安裝、相關送電相關一切手續;

3、公、專變的報裝設計安裝及送電一切手續,配電間內電氣設備採購安裝調試;包含630KVA乾式變壓器(公變)及其配套電氣設備2套;1000KVA乾式變壓器及其配套子電氣設器(專變)1套;(具體供電容量以電力局供電方案為準,不低於合同約定容量)。

4、從室外高壓電源點至高壓配電間、變壓器之間的10KV電纜線路安裝工程;如需環網櫃,費用由乙方負責。

5、公變低壓出線工程;寫字樓(C3#)內從配電間至每層樓之間的低壓電纜,電錶箱安裝於樓產人,5~22F每層配置1塊三相電度表及其表箱;公寓及商業門面(C1#、C2#)的表箱集中安裝在負二樓,C3#一樓14個門面表箱集中安裝在一樓,位置以業主要求為準,表箱安裝及採購在工程範圍之內,表箱的配置甲方要求的規格配置,立户費由乙方繳納,乙方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6、專變工程範圍包括消防、電梯水泵,主備供電源低壓出線至消防、電梯、水泵的末端的開關箱,含開關箱的採購、安裝、調試等,備供電源由基建變轉為正式用電;基建變在轉正式用電之前的遷移,概由乙方負責,並安裝好基建變壓器的低壓電氣設備採購、安裝、調試。安裝地點按設計圖定位。

7、C3地下室負一、負二、2F、3F、4F負荷各安裝一塊三相電度表及配電箱,負一樓,2F、3F、4F按商業用電負荷設計,表箱安裝及採購在工程範圍之內。

8、以上所有工程涉及的土建配套工程(配電房建築除外);配電房內設備基礎及設備防雷接地由乙方負責。

9、工程範圍內的用電手續,報裝等直接通驗收送電過程中的相關手續及費用。

10、包含所有與電力相關過程的一切費用。

三、合同價款:

按照總承包方式:本期建築面積44903.9㎡,合同單價為82元/㎡,總價3682119.8元(大寫:叁佰陸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圓捌角零分。甲方不需要乙方開具發票)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和雲海公司簽訂合同後,甲方支付雲海公司合同的35%給乙(約70萬元);

2、正式進場施工後甲方支付乙方30萬元;

3、設備進場安裝到位後,甲方支付乙方總合同價款的35%給乙方。

4、縣供電公司驗收合格送電甲方應按合同總價的95%支付到位。

5、保質金5%保質期內12個月後,甲方應按實支付乙方最後5%質保金。

五、甲乙雙方職責,安全及質量

1、施工中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2、因工程質量問題返工,誤工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需提供工程所需的場地、用水、臨時用電源等施工條件,協助並提供乙方工程過程中電力主管部門所需的資料文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4、甲方負責協調施工現場各種相關施工單位之間的協調。

5、遇不可抗拒的天災等事件,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六、工期要求,質量標準,質保期限:

1、基建安合同簽訂45天內完成並送電;其它部分在房屋建成具備施工條件後60天完成並送電;

2、質量標準:按照供電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標準;

3、保質期一年,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開始計算。

七、其它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6

供電合字第號

供電方: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

電力可供量 │ 計劃用電量 │ 單 位 │ 金額 │ 用電時間

(千瓦小時) │ (千瓦小時) │ (千瓦小時)/元 │ │

───────┼───────┼────────┼────┼──────

│ │ │ │

───────┴───────┴────────┴────┴──────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一九___年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用電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 │ 超合同用電比例 │ 允許變動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峯 時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時 │ │ ±0.2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

供 電 方 │ 用 電 方

───────────────────┼────────────────

法定代表簽名: │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 │ (或授權代表)____

開户銀行____ │ 開户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 │ 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 │ 電話號碼____

───────────────────┴────────────────

簽約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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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供應電力數量表

用電合同 篇8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户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户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標籤: 用電 通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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