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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最新國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甲方(學校): 學校

最新國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乙方(學生家長): ,系學生 父親(母親)

確保學生安全是學校、家長的共同義務。為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是學生的監護人,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甲乙雙方均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的義務。

2、學校承擔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發現學生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教育和制止。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甲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通知乙方。

3、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有事必須以書面形式請假並經甲方批准方可離校,甲方應將學生離校情況及時通知乙方。學生請假或擅自離校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4、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家長要及時向老師請假;學生無故曠課,老師應及時告知家長。因此出現的一切問題,由家長自行負責。

5、學生在上學或放學途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家長不得讓學生乘坐拼裝車、報廢車、非法營運的黑校車上下學。家長應督促學生及時到校或回家,教育學生下學後不在途中玩耍,尤其不到河塘、溝渠、水庫等可能造成學生身體危險的地方游泳、洗澡或玩耍;教育學生不觸摸電器設備,爬電線杆,不在雷雨時避於樹下、電線杆下或其它易發雷電的地方。

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6、學生不能自行到校的,乙方必須按照學校規定的上課時間,將學生送到學校。學生下學時,乙方應準時到校接走學生。不能按時接送的,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老師代為臨時監管,並儘快接走學生。

7、學校因考試、放假、運動會、比賽、各種活動等原因提前放學的,班主任應當提前向學生宣佈,告知學生家長。家長應當充分關注和注意學生的上下學時間,對考試、運動會等活動提前下學或放假的,家長應盡到監護職責,教育學生及時回家,不到危險的地方玩耍和逗留。

8、學生放學後、節假日、寒暑假等不在學校學習期間,家長應當盡到監護職責,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事件,甲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9、加強對學生的食品衞生和安全教育,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的衞生飲食習慣。學校和家長均不得讓學生吃過期和黴爛變質的食品,嚴防食物中毒。家長保證不讓學生入住包吃包住的小飯桌。否則,學生在校外發生的一切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學校上體育課和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和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學生不聽指揮,違反學校有關規定,造成自己傷害的,由學生及家長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11、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進行協商調解。家長不願調解解決,或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上訪、圍堵校門、打條幅等非法行為干擾學校的正常教學工作。否則,由行為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12、甲方應掌握學生健康資料,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殊疾病,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甲方。否則,學生突發疾病或參加具有風險性、對抗性的體育活動中導致事故發生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13、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具有風險性、對抗性的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甲方已採取防範措施和必要救助措施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14、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15、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日期:

標籤: 協議書 國小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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