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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樓房出讓合同(精選3篇)

大廈樓房出讓合同(精選3篇)

大廈樓房出讓合同 篇1

1.房屋出賣方:

大廈樓房出讓合同(精選3篇)

2.房屋買入方:

3.房屋買賣標的:

甲方同意大廈內第樓室公寓房屋套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共計平方米。

本買賣契約所涉之大廈地址為市路號,該地塊是經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範圍的房產權和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年月日。

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説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築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傢俱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並向各用户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衞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衞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範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築和裝飾的修復。

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户、用户面積平均分攤,另加%代辦手續費。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衞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繫,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後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後,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後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範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佈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築物所佔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並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市用户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户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並同意遵守。

10.過户手續辦理:

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後,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户手續,繳納過户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户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

甲方:投資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簽章:法人代表簽章: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大廈樓房出讓合同 篇2

甲方(轉讓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妥善解決債務問題,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拖欠________、________及乙方本人借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由乙方代為償還。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對_____________的債權共計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主張債權。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准。

四、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債權。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甲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賠償。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加蓋公章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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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樓房出讓合同 篇3

出讓人:湖南(農用地、商住地、工業地)省國土資源廳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向受讓人出讓的探礦權(標的)為:湖南省_____,勘查區塊拐點座標為(注:此處加蓋雙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積____km2。

第二條 探礦權出讓期限為____年。受讓人提出的勘查實施方案的勘查年限,應當與勘查許可證有效期一致。

受讓人需要延續出讓期限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出讓人申請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在延續出讓期限內,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條 本次探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__億__仟__佰__拾___萬元整(¥__萬元),由受讓人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全部繳清。本次探礦權出讓價款未全部繳納的,受讓人不得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手續。

第四條 出讓人權利

(一)受讓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先期已經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違約金不予返還;

(二)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的,出讓人有權辦理註銷手續;

(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受讓人與勘查單位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讓人未另行簽訂勘查合同並向出讓人、勘查區塊所在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出讓人有權暫扣或者委託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勘查許可證。

第五條 出讓人義務

(一)未經受讓人同意,出讓人不得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作業區內許可他人的礦業權申請;

(二)探礦權作為用益物權,出讓人應當維護受讓人依法和依本合同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 受讓人權利

(一)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讓的探礦權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讓價款,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受讓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出讓的探礦權享有權利的除外;

(二)有權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

(三)經出讓人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後,可以延長勘查工作時間;

(四)為滿足勘查工程作業需要,可以申請臨時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通訊管線和道路,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五)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批准勘查礦種的採礦權;

(六)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抵押探礦權;

(七)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體後,經批准可以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超過2年;

(八)在出讓期限內,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國家建設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礦權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要求賠償。

第七條 受讓人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合同約定的出讓價款和法定的探礦權使用費;

(二)在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並在開始勘查工作時向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開工情況;

(三)在勘查許可證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批准的勘查實施方案部署的各項勘查工作;

(四)勘查實施方案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向出讓人申請組織審查;

(五)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範圍、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經批准轉讓探礦權或者探礦權人股東發生改變、受讓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情形發生時,應當向出讓人申請變更登記;

(六)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勘查單位的,應當向出讓人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勘查作業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蹟,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八)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九)普查階段的勘查實施方案不得設計和實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詳查及其以上勘查階段確需使用井巷工程的,應當編制井巷工程設計,並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批准手續;

(十)按照批准的勘查實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許可證進行採礦活動;

(十一)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堵、回填勘查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十二)出讓人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探礦權年檢或者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應當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八條 受讓人應當承擔下列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在勘查許可證劃定的勘查區塊和有效期限內,未找到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在勘查許可證劃定的勘查區塊和有效期限內,探明的礦產資源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

(三)國家產業政策或者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的影響;

(四)標的瑕疵的影響;

(五)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對特定探礦手段、選礦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響。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讓人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受讓人停止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實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許可證進行採礦的;

(七)無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勘查作業,或者地質勘查單位未按本合同規定備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加探礦權年檢,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九)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十)不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等應當繳納的費用的;

(十二)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或者偽造地質資料、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的;

(三)受讓人在勘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受讓人依法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採礦許可證的;

(二)勘查許可證到期,且受讓人不再申請延續或者保留探礦權,或者延續、保留探礦權申請未獲批准的;

(三)受讓人依法申請轉讓探礦權並獲得批准、辦理勘查許可變更登記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終止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免除受讓人為標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關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合同及其附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合同附件

(一)以招標投標方式出讓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以及受讓人投標文件成為合同附件;

(二)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拍賣公告、拍賣人和受讓人簽署的出讓成交確認書成為合同附件;

(三)以掛牌方式出讓的,掛牌公告、受讓人競買申請書、競買報價單以及掛牌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掛牌成交確認書成為合同附件;

(四)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文件成為合同附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於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約定的受讓人成為探礦權人之後的有關條款自出讓人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三份,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備案一份(跨行政區域的增加份數)。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讓人在提交探礦權申請登記資料時,應當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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