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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典當合同樣本

動產質押典當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20xx質字第 號)

動產質押典當合同樣本

甲方:

乙方:

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自願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質押給乙方,取得相應當金,到期後贖回。經乙方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典當的財產為:(附詳細當物清單及出當人所有權證明):

(1)當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典當財產估價人民幣 (大寫)元整,實際典當額為 (大寫)元整。月綜合費率為 % ,(大寫)元乙方給付當金時一次性扣收。利息為 %每月交付。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將當物移交乙方佔有,從乙方實際收到甲方當物時本合同生效。典當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當物,並不得挪用。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本合同約定期限。如本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準轉讓質押物。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簽定、登記,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當金及相關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當金及相關費用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質押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當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當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3)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當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動產質押典當合同(二)

本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甲方(典當行、質押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乙方(當户、質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簽約事由:

鑑於甲方向乙方提供典當資金,《典當合同》編號為 年衡盛典當字第 號(《當票》編號為 )。乙方依照國家頒佈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之規定,自願以其合法擁有的動產質押給甲方,作為甲方典當資金的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典當合同設立的典當金額、期限及費率:

1、 典當金額(當金) 元整。

2、 月綜合費率: ; 月利率:

3、典當期限:本典當質押合同的質押典當期限為,自日至 日,首次申請當期為 ,具體日期根據乙方提出的申請並經甲方確認後為準,並在雙方簽署的《典當合同》(《當票》)上予以確認(典當手續可分期辦理)。申請期限內或期滿後5日內乙方可提出續當申請,經甲、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新的《典當合同》(《續當憑證》);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間繼續有效。

第二條 乙方以《質押物清單》(見附件1)所記載的動產作為本次典當資金的質押典當物。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對《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質押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對典當資金本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甲方處分質押動產的費用及甲方為實現質押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等。

第四條 乙方保證,本合同質押物為乙方享有所有權,且可依法處分。在向乙方質押之前,該質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對外抵押、保證,沒有任何權利瑕疵。

第五條 質押物的現值由甲方評估折定,乙方同意後做出典當的金額。

第六條 如質押物有所有權證書,乙方應當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質押物所有權證書移交甲方。

第七條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應當妥善保管質押物。質押物在典當保管期間內保管不善,發生損壞,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由於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甲方為實現到期債權所辦理的評估、鑑定、登記、公證、保險、保管、運輸以及質押物的拍賣、變賣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典當期滿後,乙方不能按約定時間償還債務時,甲方有權將質押物品處理、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清償甲方的典當資金。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實現質押權,不受典當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全部金額:

1、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它嚴重違約行為;

2、乙方參與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響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條 乙方隱瞞質押物存在共有、爭議、掛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訴訟

或仲裁或已設定擔保物權等發生其它危及質押權實現情勢的,應向甲方支付典當本金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賠償。

第十二條 按甲方規定,乙方逾期還款,除應向甲方歸還本金外,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

額的 0.3 %計收違約金,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變賣、拍賣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至債務完全清償時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 0.5 %計收違約金。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本合同約定可重複計算。

第十三條 依法辦理質押簽約和公證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債權全部實現時終止本合同。

第十四條 質押物處置期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委託廣東衡益拍賣有限公司對質押物進行拍賣。乙

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將質押物提交廣東衡益拍賣有限公司進行委託拍賣,有關拍賣等手續乙方現已授權委託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約束。

第十五條 拍賣質押物所產生的拍賣收入扣除甲方的質押擔保金額、拍賣費用、當金本息及相關費

用後,剩餘部分返還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經約定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規未作規定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

協議或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八條 雙方同意將本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並申請公證。凡因履行本合同或當票而產生任何

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遇非本合同條款規定而引發的爭議,協商不成的,也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按需製備。由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表

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法律規定。

甲方:廣州衡盛典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質押物清單》

2、《質押物價值協議》

3、《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合夥人會議決議》

4、《出售、拍賣委託書》、《過户委託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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