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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4篇)

重大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9重大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合同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專項資金無償撥款合同購銷合同中重大誤解和惡意欺詐的應對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裝廠(被告)攜服裝樣品到某市大華商廈(原告)協商簽訂服裝購銷合同。大華商廈同意訂貨,並於當月16日簽訂了合同。當時,吉祥服裝廠稱樣品用料為純棉布料,大華商廈主管人看後也認定是純棉布料,對此沒有異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吉祥服裝廠向大華商廈提供按樣品及樣品所用同種布料製作的女式裙9000件,總價款為360000元。

重大合同(4篇)

一個月後由吉祥服裝廠將貨物送到商廈營業地,大華商廈按樣品驗收後於 1-5天內將全部貨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裝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送到了指定的地點,大華商廈驗貨後認為數量、質量均符合合同約定,於是按約定的時間向服裝廠支付了貨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顧客購買此裙後認為不是純棉布料,要求退貨。

大華商廈立即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後證實確實不是純棉布料,裏面含有15%的化纖成分。大華商廈認為吉祥服裝廠有欺詐行為,於是函告吉祥服裝廠前來協商,要求或者退貨或者每件成品降低價款10元。吉祥服裝廠則辯稱:其廠業務員去南方某市購買此布料時是按純棉布料的價格購買的,有發票為證,且當時拿樣品給商廈看時,商廈也認為是純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退貨,如果退貨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為此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此後,商廈主管人員調離崗位,此爭議被擱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廈才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製成品,並要求吉祥服裝廠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問題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同時涉及到如何正確區分欺詐和重大誤解,另外,還涉及到(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裝廠在採購布料時誤以為是純棉布料並將其製成成品賣給原告,從其主觀上看,並沒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

但是,由於原告和被告都將布料當作是純棉布料而訂立了合同,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都發生了錯誤認識,並且此種錯誤認識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利益,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此合同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和《民通意見》第73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者予以變更。

但在此案中,由於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訴,因此,根據《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存在問題」

對於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吉祥服裝廠將含化纖15%的布料當作純棉布料製成成品,賣給原告,並告知為100%純棉,與事實不符,已構成欺詐,原告享有合同撤銷權,可以請求變更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是基於對合同標的質量的錯誤認識,屬於重大誤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銷權,因為合同已履行完畢,撤銷合同、恢復原狀將給雙方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應對合同的價格條款予以變更,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基於重大誤解,享有合同撤銷權,但由於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可見,對於雙方合同是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還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存在爭議。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何謂 “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係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髮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後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是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誤解必須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生誤解,並非合同法上的誤解,當事人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顯失公平處理。

(3)須表意人無主觀上的故意。

(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指一般人如果處於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於錯誤,就不會作出那樣的意思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以信用為基礎的委託合同和對履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攬、加工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贋品當作真品;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

(5)對標的物價值或報酬的誤解。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並未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合同目的的實現,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與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定性問題上容易混淆。根據民通的意見的規定,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表示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和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

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是由於他人實施欺詐行為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按《民法通則》的規定,欺詐、脅迫行為屬於無效行為,新《合同法》則增加了限制條件,即只有此類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才是無效的;損害非國家利益的,按第54條的規定,屬於可撤銷行為。

本案值得關注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發生即撤銷事由起算,撤銷權存續一年而當事人沒有行使的,撤銷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歸於消滅。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方當事人無權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撤銷合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可見,當事人在既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則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法律後果。這一年的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此處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所差異,二者的差別在於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表述不一致。

《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則規定除斥期間自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發生時起算。在二者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為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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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於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本公司於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並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九、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並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註。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衞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並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門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4.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一百八十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費率表(保額千元)

┌──────┬───────────┬─────────┬─────────┐

躉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投保年齡│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躉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投保年齡│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

躉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51

│346.4│254.1│60.0 │44.8 │

 │

 │

├─────┼───┼───┼───┼───┼───┼───┤

52

│361.5│265.0│64.2 │47.9 │

 │

 │

├─────┼───┼───┼───┼───┼───┼───┤

53

│377.7│276.6│69.0 │51.5 │

 │

 │

├─────┼───┼───┼───┼───┼───┼───┤

54

│394.4│289.2│74.6 │55.7 │

 │

 │

├─────┼───┼───┼───┼───┼───┼───┤

55

│412.1│302.8│81.3 │60.9 │

 │

 │

├─────┼───┼───┼───┼───┼───┼───┤

56

│430.8│318.0│89.5 │67.5 │

 │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

└─────┴───┴───┴───┴───┴───┴───┘

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專項資金無償撥款合同2019重大合同(3) | 返回目錄

項目編號:_________

第一條 簽約各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創新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_________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順利完成乙方承擔的《_________省_________年重大科技創新項目計劃》專項資金無償撥款項目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項目),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本項目執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本項目完成時的總體目標及經濟、技術、質量指標是:

1.總體目標:

在本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新增投資_________元。

本項目完成時,年生產能力達到:_________;承擔單位資產規模達到_________元;新增就業人數_________人;通過甲方的項目驗收。

2.經濟指標:

在本項目執行期內,實現累計銷售收入_________元,累計淨利潤_________元,累計交税_________元,累計創匯_________美元。

3.技術指標:

項目產品主要性能指標達到:_________。

4.質量標準:

實施單位通過的質量認證體_________。

項目產品執行的質量標準_________。

項目通過的國家相關行業許可證_________。

第四條 本項目實施的階段目標是: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第五條 為支持本項目,在本項目執行期內,甲方計劃無償資助乙方_________元,乙方計劃新增投資_________元。甲方撥款計劃及乙方配套資金到位進度:

甲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乙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第六條 甲方通過年度項目計劃,分三次向乙方安排撥付資金,首次撥付總金額的_________%,在簽定合同後進行;第二次撥付總金額的_________%,在項目實施滿一年(從合同簽定之日計算)時,由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經省創新辦公室核實後進行;第三次撥付總金額的_________%,在項目實施結束,通過省創新辦公室組織的驗收後進行。

第七條 甲方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與本項目直接相關的: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應對上述資金及乙方為本項目自籌的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乙方應如實、按時按照規定格式,向甲方報送半年、年度《_________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調查表》,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在本合同生效後5年內,甲方有權因非商業目的(如:在政府性會議、報告、文件、統計資料等)使用乙方單位、項目信息。

第十條 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乙方違反本合同及有關規定,甲方有權撤銷或中止合同。撤銷或中止合同後,乙方應進行項目清算,並將甲方支持剩餘經費如數退還給甲方。同時,甲方在今後三年內不再受理乙方的項目申請。如乙方不能按時、按量落實配套資金,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後續資金的撥付。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訂立的附加條款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簽約方各執壹份,省、市財政部門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籤):_________

 負責人(籤):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帳户名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購銷合同中重大誤解和惡意欺詐的應對2019重大合同(4) | 返回目錄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縣某機電設備廠(本案原告)通過信函方式同漢沽區某公司(本案被告)簽定了一份鉛封及鉛封絲的購銷合同。合同載明,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規格10×5鉛封一萬千粒,每千粒25元;銅質鉛封絲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貨,供方代辦託運,貨款託收承付。合同未有註明總金額。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發電稱:“於10月22日向貴公司發運鉛封500千粒,鉛封絲500千米,貨款幷包裝費73091.50元,本廠於24日向貴公司託收,請接單後即付,餘貨將產好,即予發運。”被告於10月30日接到電報及託收單後,方察覺雙方所籤合同,由於經辦人員疏忽大意,對鉛封和鉛封絲的數量單位有重大誤解,因而導致數量擴大了一千倍。使本來貨款價值九百多元擴大到九十多萬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將會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告同時發現原告要求託收付款的手續不健全,沒有鐵路承運部門的貨物運單及領貨憑證,懷疑原告可能是在沒有發貨情況下,即向被告騙取貨款。基於以上考慮,被告即刻於當日回電:“定購鉛封一萬粒,鉛封絲五千米,請按此數發貨。”要求原告變更合同數量。同時以“貨未到,與交貨單不符”為由拒付了貨款。原告接電後回電仍堅持合同原訂數量,並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後收到了原告寄來的領貨憑證,鐵路運單及發來的部分貨物,被告收到貨後,妥善保管起來,等待解決問題。12月下旬,原、被告雙方經當面協商未果。原告於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縣法院起訴。

原告起訴意見: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發貨的貨款及運雜費,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賠償已裝好未發運的產品所造成的損失。

律師訴前工作及代理意見:

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對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誤解,從而實施欺詐行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複雜性,加之異地應訴,要想扭轉我方被動局面確實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誤解行為,要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我方首先負有舉證責任。另一方面,我方懷疑原告有欺詐行為,必須取得確鑿的證據,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變被動為主動。如何把我方的懷疑、猜測變為事實,關鍵是要在原告當地取得原告弄虛作假,實施欺詐行為的充分證據。此案前途究竟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師懷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應訴的路程。經過在永嘉縣當地調查瞭解情況和在法院閲卷,被告的懷疑均得到了印證。1、代理律師經向金華大眾貨物聯運站調查證實,原告於89年11月8日才委託該站發貨,託運單記載的託運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偽造填寫的。2、代理律師在永嘉縣法院閲卷時,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證實自己於89年10月22日委託永嘉縣城關南北託運站向被告發貨的貨物託運單,作為已向被告發貨的證據。託運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這份託運單,代理律師立刻就意識到這是假的,同一批貨,原告不可能委託兩個託運部門。是原告為了證實自己10月22日發的貨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證據。經向該託運部老闆調查,在事實面前他只得承認是原告找到他,在未發貨情況下,偽造了發貨的託運單。在法院開庭時,原告不承認被告有重大誤解行為和自己有欺詐行為。審判員也認為這是一起簡單的購銷欠款糾紛,説服被告付款。為此,代理律師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辯及代理意見:

1、被告的行為是重大誤解行為。

代理律師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與寧波水電廠訂購計量指示機構一萬套的合同。説明被告向原告訂的一萬粒鉛封和五千米鉛封絲是為其配套的,並且提供了當被告發現訂購產品數量發生重大誤解後,立即多次去電原告要求變更產品數量的函電底稿。説明被告以上行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有關重大誤解行為的法律特徵。

2、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

根據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虛作假實施欺詐行為的證據和原、被告雙方往來函電材料證實,原告收到合同後,應當意識到被告對合同數量有重大誤解,原告如果及時去電與被告核實,就根本不會發生以上糾紛。而原告卻採取了相反態度,即利用被告的過失行為,妄圖達到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數量有誤,原告並非沒有發現,因為,如果按合同上的數量組織生產,原告根本沒有這種能力。合同價款高達92萬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萬元。根據被告代理律師向永嘉縣工商局瞭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業,註冊資金僅五萬元,88年實際完成產值5萬元,按實際交貨89年兩個月完成產值不到3萬元。因此,無論從生產能力及資金實力,原告都是無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設原告確實認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訂的數量要貨,由於自己的生產能力有限,原告也應該懷疑數量有誤,而與被告進行核實的。可是,原告卻沒有這樣做。經過調查證實,為了達到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原告在沒有向被告發貨的情況下,於89年10月22日於與永嘉縣城關南北託運部串通辦理了50件鉛封、30件鉛封絲的假託運手續。原告就是憑藉這個假手續於89年10月24日辦理託收,並於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倆叫被告識破後,無奈,原告只得於89年11月8日才將部分貨直接拉到金華大眾貨物託運站委託辦理託運手續。又在該運單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繼續偽造事實,以圖矇混過關。原告以上所為,是在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沒有達到後,為了掩蓋其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擔逾期履行合同的責任。並且以少發貨,多要款的手段達到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如果説被告由於對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有錯誤認識,使由此產生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屬於重大誤解的話,那麼在原告方則是明知自己行為的不良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則是故意了。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被告為此請求法庭:

1、依法確認被告的重大誤解行為;

2、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請求撤銷雙方的購銷行為,將已發運的貨物退回原告,損失原告自負;

3、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律師的意見發表後,庭審形勢發生了180度的變化,原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原告實施的有些行為沒有如實向其介紹,對原告代表人進行了責難。原告代表人在事實面前不得不承認了錯誤,表示願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調解,並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對被告提交的證據及代理律師意見極為重視,表示要認真研究認定。暫時休庭後,法官主動上門到我方住處徵求對本案的處理意見。鑑於原告代表當庭認錯的誠懇態度,考慮到原告已發部分貨的事實,法官建議被告最好以調解方式結案。經與被告代表人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我方提出的對本案的觀點基本被法庭採納,我們已達到了此行的目的。考慮到我方的實際需要和路途較遠為減少訟累,我方同意以調解方式結案。

庭審結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對此,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90)永法經第42號民事調解書是這樣表述的:“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由於被告方從事草率,造成合同數量有重大誤解,意思表示不真實,故該合同應確認為部分有效。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明知被告誤籤合同,但完全可以防止損失擴大的情況下,逾期強行發貨,並採取少交貨,多託收貨款的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户的合法權益,繼而在本院審理該案時,又向本院提供偽造的託運單,其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故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擴大損失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在簽訂合同時,由於工作不慎,對合同計量單位審查不嚴,造成合同數量千倍之差,對釀成糾紛負有一定的責任。為了保護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4項第2目,第32條第1款之規定,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原告自願將已發的464千粒的鉛封價格從每千粒42元降為每千粒25元;

二、被告自願接收原告已發的464千粒的鉛封,計貨款11600元,鉛封絲105.70千米,

貨款10570元,並承擔包裝費1125元。以上三項共計23295元。

三、未履行的部分合同雙方自願終止履行。”本案結案後時間不長,被告代理人接到承辦法官的一封信,他對代理律師在本案中的代理活動及與法院的密切配合表示感謝,並且通報了法院會同工商部門對原告及南北託運部偽造託運單的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理,分別罰款3000元和吊銷執照三個月。

案件評析:

此案就重大誤解行為與欺詐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和進行處理,有一定的借鑑作用,主要體會是:

1、請求對於重大誤解行為的認定,關鍵在於誤解方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實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在認識上發生錯誤,即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志不一致。如本案中,發生重大誤解後,被告不僅向法庭提供了與原告進行往來的電報信件,而且向法庭提供了在此之前與另一單位簽訂的購買某產品的合同,用以證實後訂的產品是為前訂產品配套的。最終使其主張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2、在民事往來中,有時會發生由於一方當事人發生重大誤解,而另一方則利用對方的過失,借題發揮,故意採取一種非善意的欺詐行為,使對方繼續陷入錯誤,藉以獲取非法利益。即一方的重大誤解與另一方的欺詐行為同在。本案即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自來水公司就處於一種雙重地位,即是誤解方,又是受欺詐方,因此,被告承擔着雙重舉證責任,一方面即要舉己方的行為是重大誤解,如按原合同履行將會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則做周密、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欺詐方所實施的行為中不放過任何疑點,從中發現漏洞。盡全力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對方有欺詐行為,要求予以制裁,通過揭露對方,達到保護己方的目的。

3、對重大誤解行為與欺詐行為同處一案的處理上,被告從實際出發並沒有一味強調請求法院對重大誤解行為予以撤銷,對欺詐行為宣佈無效,永嘉縣法院考慮到原告已發部分貨的事實和被告的實際需要,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實事求是地確認該合同部分有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使本案調解結案。這樣認定和處理是比較恰當的。

4、體會尤為深刻的是,代理律師在代理活動中所做的工作和所提的主張,只要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協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無論在本市,還是在外埠,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認可的。天津與永嘉相隔數千裏,代理律師異地辦案,可謂天時、地利、人和諸因素均不具備,由於我們注重調查研究,尊重事實,協助人民法院查清本案爭議事實,在訴訟過程中,我方主動與法官交換對本案的看法,把原告所為及時提供給法官,引起法官重視,予以調查核實,使法官由最初認為很簡單的案子,經過我方的工作,使其有了全面的認識,依法進行了處理。法院的認定,基本上採納了我方的主張和意見,使本案得以圓滿結案。自來水公司對我的代理活動極為滿意,由於我的出色工作,使單位避免了幾十萬元的損失,認為律師費沒有白花。當初代理此案至今已事隔十多年,在永嘉辦案度過的日日夜夜仍歷歷在目,至今回想起來仍覺得回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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