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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3篇

書面合同3篇

本文目錄書面合同無書面租房合同可否解除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重要性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3篇

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來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話,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在這種情況下,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係,即出租方有權隨時要求承租方歸還房屋。

承租方也有權隨時將房屋歸還出租方。所以房屋出租要儘量簽訂書面形式的租賃合同,以減少租賃糾紛隱患。

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違約責任。

(10)爭議解決方式。

(11)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準備哪些文件?

(1)出租方應當準備的文件:

房地產產權證(或者類似的文件)。

如果房屋是共有的話,還需要得到共有人的授權。

如果是二房東的話,需要得到大房東的書面轉租同意書或者原租賃合同中有轉租條

款以及原租賃合同複印件。

單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需要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如果簽約時不能帶公章或者合同章的,需要提供加該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2) 承租方應當準備的文件:

法人準備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準備身份證複印件。

7如果簽約時不能帶公章或者合同章的,需要提供加該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3) 中介公司應當準備的文件: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的《房屋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或者《聯營合同》。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貳份。

無書面租房合同可否解除書面合同(2) | 返回目錄

從XX年11月,我一直租用某公司的門面房做生意,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租房合同。去年10月,該公司派人問我買不買租賃房,並説如果我不買,他們就將房屋賣給他人。我明確表示不買之後,公司就通知我搬家。請問,我可以不搬嗎?

讀者:王洪灣

王洪灣讀者:

你和該公司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主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房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房屋的協議。在這種合同關係中,房主的特權受到承租權的限制,即:房主轉讓租賃合同未終止的房產,租賃合同對新房主繼續有效,這就是通常所説的“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承租人主張購買租賃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優先購買權。但是,未簽訂書面租房合同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該條中的“ 合理期限”如何解釋,最高人民法《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房主轉讓租賃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因此,合理期限應為三個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房主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於合理搬家期限屆滿時生效。合同依法解除之後,承租人應當搬家,返還租賃房屋。據此,建議你及時搬家返還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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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些人租房時只是口頭協商,不簽訂書面合同,發生糾紛後因沒有合同只能吃啞巴虧。因此,你在租房時,一定要和房東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中要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房屋用途、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以便日後解決糾紛時有據可依。房東在交房時應告訴你該房屋的使用要求,家用電器等附屬設施如何使用,煤氣用具、淋浴器等使用時要注意的問題等。作為房客,你也應主動向房東瞭解這些情況。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説,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説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户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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