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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銷售合同大綱

苗木銷售合同大綱

購苗方: (以下簡稱甲方)

苗木銷售合同大綱

供苗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購買苗木事項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標的、數量、交貨

1.1 標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單價、金額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乙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附件“貨物清單”的內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貨數量:本合同“貨物清單”的供貨數量是預計數,實際供貨數量以每次甲方實際要求的供貨數量為準。

1.3 交貨時間和地點:以“貨物清單”記載的時間和地點為準,且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可視路程另行約定調整)通知乙方。若臨時變更時間和地點的應提前三個日曆天通知乙方,並給予乙方充足的交貨時間。

1.4 除技術規格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使用公制。

第二條 價格

2.1 合同金額暫定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詳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

2.2 本合同總價格為預計數,實際價格按每次實際供貨數量乘以本合同單價為準,本合同實際結算金額超合同暫定總額 時,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3 單價:按合同規定的單價,在合同執行期間合同貨物清單上的單價固定不變。

2.4 貨物的單價詳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

第三條 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供苗結束後,乙方憑甲方確認的“苗木驗收單”及採購合同與甲方當日結算。本合同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採用現金支付。

第四條 苗木質量要求

由甲方到乙方苗圃選苗並做好標記,乙方應按甲方選苗並做好標記的苗木進行供貨,確保苗木質量。

其他要求: 。

第五條 雙方責任及義務

5.1 甲方責任:

⑴核實進場苗木的品種、規格、數量是否與“貨物清單”相符,如不一致時,督促乙方及時調換。

⑵按本合同條款規定支付苗木款;

⑶負責合同履行,對貨物質量進行驗收等事宜;

⑷如甲方提貨,在苗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甲方承擔。

5.2 乙方責任:

⑴保證苗木的質量達到甲方要求。

⑵按甲方的書面通知要求組織供貨。

⑶如乙方送貨,在苗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驗收方式

苗木進場後,由甲方工地負責人與乙方共同驗收,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約定內容進行。苗木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工地負責人開據“苗木驗收單”作為乙方結算憑據。若乙方未按甲方做好標記的苗木送貨,甲方可以退貨,乙方必須迅速將缺少部分的苗木補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若甲方無故拒絕收貨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承擔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和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終止

8.1因解除而終止

8.1.1、由於甲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後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自送達甲方時生效,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乙方可繼續向甲方追償。

8.1.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終止。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8.1.3、合同終止後,不妨礙一方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8.2.1、本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8.2.2、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

8.2.3、本合同因一方出現本條第(一)款的違約情況(包括一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行為),另一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2.4、法律法規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保密條款

9.1、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後未經合同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技術資料、圖紙、數據、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負保密責任。

9.2、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按本合同總價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其他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其他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9.3、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

第十條 免責條款

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其他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天內,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

對本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而發生爭議的,合同各方應本着友好、協作的態度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雙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其它

13.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合同各方通訊地址改變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合同對方。

13.5、本合同條款中的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13.6、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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