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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託物業協議(通用3篇)

商品房委託物業協議(通用3篇)

商品房委託物業協議 篇1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行為,加強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保障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減少物業管理糾紛,根據國務院令第379號《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建住房[1999]246號)文件等,及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商品房委託物業協議(通用3篇)

甲方所購物業基本情況:物業名稱:甲方所購房屋:類 型: 商品房坐落位置:建築面積: m2

房屋用途: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當事人雙方

1.1本協議當事人甲方為物業所有人,即買受人。

1.1.1甲方(買受人):姓名: 身份證號:地址:電話 郵政編碼

1.2本協議當事人乙方為:資質證號為 ,資質等級: 。地址: 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2、本協議依據法律和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5《物業管理條例》

2.6《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

2.7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3.本協議一致性確認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條款已知悉並已理解一致,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4.本協議所指物業概況

4.1物業概況物業名稱為:啟美尊府本協議所指物業類型為:商住物業位置為:南寧市良慶區金象三區景華路6-2號本物業包括:住宅樓、商鋪及相關配套設施

4.2物業主要設備設施物業主要設備設施見甲方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3本協議甲方所擁有的房屋位於南寧市良慶區金象三區景華路6-2號啟美尊府 棟 單元 層 號房

5.物業管理範圍

5.1乙方管理啟美尊府小區樓宇公用部位、地下停車場、物業公用設施設備及物業環境等。

5.2本協議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受益人為本協議所確定住宅單位業主(甲方)或該住宅單位使用人。業主應按本協議規定承擔起責任和義務。

5.3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本協議對受讓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5.4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乙方以外的物業管理公司重新簽訂《啟美尊府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之日起,本協議自動失效。

6 本協議明確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6.1 房屋建築

6.1.1 對樓宇公共部分的外飾面,包括地面、牆身表面、石材、瓷片、油漆、塗料、外牆裝飾板、天花板等如出現損壞、污染情況,及時進行維修;

6.1.2 對樓宇公共建築設施,包括大門、樓梯、公共照明設施、園林設施等進行維修管理。

6.2 設備設施

6.2.1 供電配電系統

備用發電機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試運行;

供電和配電高、低壓端設備由市政供電部門維修、養護、運行;

物業公共部位用電線路(不包括業主進户接線已內部分)的維修、養護;

物業公共照明、包括大堂、走廊、走火通道、電梯廳、電梯轎廂及室外照明等的檢查、維修和更換。

6.2.2 供水、排水系統

物業供水系統(管、閥、表等)由市政供水部門維修、養護、運行;

物業內共用部分下水管道的檢修;

物業內共用排水管道、物業公用溝渠、池、井等的維修管理;

物業內化糞池清疏;

6.2.3 電梯

. 電梯的日常保養和維護;

電梯定期檢修;

電梯按法規文件規定申報年檢;

電梯使用的運行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規定和監督管理。

6.2.4 保安監控系統

保安監控系統的檢視,保養和運行監控管理。

6.2.5 消防系統

消防水泵的保養,檢修和運行管理。

6.2.6 其他設備設施

公共場所的通風設備設施的保養,維修和運行管理;

與市政,電訊,有線電視等單層保持溝通聯繫。

6.3 環境清潔

6.3.1 物業內共用的大堂,走廊,走火通道,電梯廳及電梯轎廂的保潔;

6.3.2 樓外廣場,道路及設施的清潔;

6.3.3 化糞池清疏;

6.3.4 生活垃圾收集和清運;

6.3.5 甲方因執行而產生的建築垃圾由甲方負責清運。

6.3.6 甲方遺棄的大件物品由甲方負責清運。

6.4 綠化,園林小品

6.4.1 公共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的養護與管理;

6.4.2 甲方入户花園內(含私家花園)各種植物養護管理由甲方自行負責,但應符合小區的管理規定,不得妨礙他人安全和有礙統一觀瞻。

6.5 二次裝修管理

6.5.1 制訂物業二次裝修管理規定,並進行監督執行;

6.5.2 對甲方進行二次裝修施工圖審核,主要從保護主體結構,消防要求方面的審核,如按政府規定需要經消防部門審批的,甲方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6.5.3 對裝修施工人員出入和裝修施工材料進出進行管理;

6.5.4 施工人員和運送材料需要使用電梯的,按二次裝修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並做好電梯的防護工作;

6.5.5 對二次裝修現場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二次裝修現場管理規定;

6.5.6 甲方應配合乙方管理,並對甲方聘請的施工單位或人員違反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安全,他人財產以及公共財產損失負最終責任;

6.5.7 甲方自行負責將裝修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清運出小區。

6.6 公共安全管理

6.6.1 監控中心負責24小時值班;

6.6.2 建立快速反應的消防,救護機制,協助政府消防及救護工作;

6.6.3 對公共安全,消防及其他突發事件協助緊急處理和救助;

6.6.4 為維護小區公共利益,制訂小區管理規定,負責小區公共秩序的管理。

6.7 車輛交通管理

6.7.1 負責按小區交通,停車場管理規定管理車輛停放和交通;

6.7.2 負責小區停車場交通標誌的建立和管理;

6.7.3 負責保持停車場道路通暢;

6.7.4 甲方應遵守車輛交通管理規定。

6.8 節日佈置及社區文化

6.8.1 負責根據節日特點進行小區環境佈置,展現小區節日喜慶歡樂氣氛;

6.8.2 負責組織社區文化活動,營造健康,活潑向上的社區文化氛圍;

6.8.3 負責宣傳消防,安全等知識,指導甲方和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的公建配套設施。

6.9 圖紙 資料管理

6.9.1 管理本物業有關的工程圖紙;

6.9.2 管理竣工資料;

6.9.3 管理設備檔案,並按設備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等進行資料更新;

6.9.4 管理住户檔案;

6.9.5 甲方如變更聯繫地址和電話號碼,必須通知乙方,以便及時更新聯繫資料,確保聯繫方式有效。

6.10 接待 諮詢服務

6.10.1 以多種方式與甲方溝通,接待甲方的諮詢,投訴以及求助。

7.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7.1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

7.1.1乙方向甲方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計費面積按甲方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建築面積並經過房產局實測的面積為準(含套內建築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部分),具體標準如下:

●住宅按建築面積:0.99元/平方米·月(乙方可根據政府政策及市場調節因素調整物業服務費用標準)。

●商業物業按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月(乙方可根據政府政策及市場調節因素調整物業服務費用標準)。

●地下停車場已售車位停放收費標準:自購車庫或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月·㎡的標準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停車場的公攤水電費、相關設施維修費和車位租賃費(產生的公攤水電費和相關設施設備維修費由車位業主據實按位分攤)。

7.2其他各項收費

7.2.1公共水電分攤費(按實際使用量按建築面積分攤)包括:

公共區域照明及電梯使用電費:

差額電費:(如高、低壓供電設備變損等形成)

水泵電費:如二次加壓電費等,

二次加壓費用標準: 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比例向配套工程二次加壓設施的業主及使用人分攤收取:計算方式為:分攤費用=用水量×分攤費用係數,分攤費用係數=總費用÷總用水量

園景水、電費;

智能化設施電費;

公共水電費用收取標準: 按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及使用人分攤收取:計算公式為:分攤費用=建築面積×分攤費用係數,分攤費用係數=總費用÷總建築面積。

7.2.2其他公攤費用

電梯設施設備維護及年檢費:(住宅)30元/户·月

7.2.3代收費用

生活垃圾清運費:(住宅)8元/户·月;

住宅物業專項維修基金:77元/平方米/户;

以上代收費用具體以相關部門公佈的收費標準為準。

7.2.4水電週轉金

辦理入夥手續時按(住宅)200元/户計收(該費用設立獨立賬户,專款專用)

7.3物業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7.3.1乙方與甲方採取包乾制形式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

7.3.2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以下部分構成:

人員工資、福利費;

人員勞動保護用品和社會勞動保險費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行政辦公費用;

用於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

僱傭聘請審計、律師諮詢費用;

環境保潔費

公共綠地的養護和管理費用;

節日佈置費,社區文化活動、宣傳費;

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費用,但不包括更換配件和委託第三方的有償維修費用;

法定税費;

乙方的利潤;

其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組成。

以上費用構成項目中不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材料費、人工費以及委託第三方有償保養、維護、維修所花費的費用。

7.3.3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環境清潔、路燈、園林景觀、二次供水、公共安防系統以及電梯運行等公共設備設施和公共性服務所發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不屬於物業服務費列支範圍,由受益業主或使用人共同按實際用量據實按户分攤由乙方代為收取。

7.3.4小區配置有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使用熱水所產生的費用按實際使用量據實由業主負擔,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維修、更新、改造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7.4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收費收取日期

以開發商發出的入夥通知書上確定的辦理入夥手續之日起(如未發出入夥通知書的則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為辦理入夥手續之日起),甲方開始履行繳費的義務,計收甲方的全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收費(甲方原因不按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也應按前述起始時間繳納100%費用),空置房屋按100%計收費用;

7.5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定期收取或代收費用的收取方式

7.5.1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由物業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費用,採取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收取,每月15日前收取當月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首次入夥時應預交半年的物業管理費;

7.5.2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由物業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費用,由甲方繳交或甲方委託代理人繳交;

7.5.3如因甲方或甲方委託代理人原因導致費用繳交失敗或延遲,甲方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6特別約定

7.6.1在質量保修期內,甲方房屋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乙方應協助甲方與開發商及施工單位聯繫,促使問題儘快解決,但不能以房屋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繳物業服務費。

7.6.2對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場地(所)和公共配套設施使用、經營、出租的所得收入全部用於補貼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

8.停車場

8.1開發商為小區配套建造的停車場,其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甲方若需租用或購買,均應與開發商簽訂租售協議,或由開發商委託後與乙方簽訂租賃車位協議。

8.2停車場所發生的通風、照明、保安、清潔、系統維護等費用,不從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中承擔,乙方對每個車位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以維持停車場的正常運行。

8.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費用的3‰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未交納水電公攤費及自用部分水費的,也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費用的3‰標準收取違約金;

9.文函的有效送達

本物業正式入夥後,物業管理相關的通知、函件等文函,乙方以下列送達方式之一送達給甲方的均為有效送達:投送到甲方住宅單位內、或投送到甲方房號的郵箱內、或發送到甲方《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六約定的電子郵箱、或發短信到甲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預留的手機。若甲方要求改投送到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甲方須填寫相應委託書,並支付郵遞費、服務費。

10.甲方權利和義務

10.1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0.1.1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代表,參加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

10.1.2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0.1.3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10.1.4參加政府組織的業主委員會培訓;

10.1.5通過參加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表決,修訂業主公約和小區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10.1.6通過參加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做出對小區重大問題處理規定;

10.1.7通過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確定物業服務公司;

10.1.8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10.2甲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0.2.1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10.2.2遵守《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啟美尊府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相關物業管理規章;

10.2.3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費用

10.2.4及時交納有償服務費

10.2.5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務活動;

10.2.6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讓方須與乙方簽訂《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10.2.7甲方如將其房屋以某種方式給其他人使用,則應約定物業使用人必須遵守《啟美尊府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相關物業管理規章,甲方對其住宅單位的承租人或物業使用人等違反本小區物業管理規章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10.2.8甲方應保證其預留的聯繫地址和通訊方式有效,如發生變更,應及時知會乙方。

10.2.9 甲方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電梯內不得搭乘除兒童、老人、殘疾人推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如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等)。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乙方,並立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10.2.10 對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小孩、寵物及訪客在小區內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其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等相關規定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10.2.11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甲方應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衞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0.2.12 甲方必須配合、服從乙方的車輛管理工作,車輛必須停放於車位(庫),自行檢查門、窗關閉上鎖情況,切勿將貴重物品或錢物放於車內。不得改變車位(庫)的使用功能和性質,放置除車輛以外的其他物品。甲方不得將車輛放置在車位以外的位置,特別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影響通行的道路或出入口等位置,否則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委託第三方將車輛拖至允許停放車輛的位置,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10.2.13 甲方未經南寧市城管、工商部門書面批准,不得在物業的任何位置包括自家陽台、樓頂、小區廣場或門口懸掛、或協助懸掛條幅或其他文字、圖片宣傳,否則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進行拆除。

11.乙方權利和義務

11.1乙方的權利

11.1.1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制訂物業管理規章,依協議管理物業;

11.1.2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其他各項費用;

11.1.3有權選擇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服務,如電梯的維護、保養、維修和申報年檢等及其他公共部位或公共設施的維修、專業保養維護等;

11.1.4制止違反《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啟美尊府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區相關物業管理規章的行為;

11.1.5 依法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屬業主共用的公用設施、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除日常維修保養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開支。

11.1.6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按國家和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如遇到國家或當地法律法規和規章變更時,乙方有權直接按照最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11.2乙方的義務

11.2.1認真履行本協議,向甲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11.2.2接受甲方監督;

11.2.3不擅自佔用或改變本物業公用、公共設施及其使用功能;

12.特約專項服務

12.1本協議中‘特約專項服務’是指甲方臨時委託乙方對本屬甲方負責的住宅內部或其他甲方個人事項提供服務;

12.2特約專項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自願選用、有償服務原則;

12.3乙方根據自己的技術、自願、人員及時間安排情況,與甲方商定服務項目具體實施;

12.4甲方應在服務工作完成確認乙方服務質量合格後,對該服務項目支付費用。

13.法律責任

13.1違約責任

13.1.1甲方須按本協議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每延遲一天,按拖欠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對於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用,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限期繳納,並可申請禁止甲方轉讓、出租和抵押該物業直至拍賣該物業;

13.1.2甲方違反裝修規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恢復或改正,使其符合規定要求;對已造成物業或其他業主損害的,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13.1.3甲方應確保其預留給乙方的聯繫方式有效,如甲方通訊、聯繫地址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到乙方;因通信聯絡方式失效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負責承擔;

13.1.4甲方如違反《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啟美尊府 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相關物業管理規章,將承擔相應責任;

13.1.5如因甲方的過錯(如水侵、火災等)造成對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損害,甲方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14.其他事項

14.1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可免予承擔責任;

14.2本協議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4.3本協議未規定的事宜,按本協議指明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本協議指明法律、法規和文件未有規定的,雙方協商解決;

14.4如乙方與甲方因本協議規定的事宜發生法律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用、法律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14.5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代表人: 代表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委託物業協議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編號為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規劃用途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單元〕〔層〕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屬_____結構,層高為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層,地下_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平方米。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元 總金額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元,總金額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六條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

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

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種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頁,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份,買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商品房委託物業協議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____________號樓______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朝私______號______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 此房屋實際售價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 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户口薄;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託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户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 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准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户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户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户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税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税費。

第八條定金

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 :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餘款 :過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過户完成首付款和餘款當日兑現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 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備註: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傢俱電器包括:(根據傢俱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傢俱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與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 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三方籤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附帶傢俱(見傢俱清單)

甲方(籤):__________乙方(籤):__________見證人(籤):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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