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貸款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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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處置委託事項應達到的委託人的要求,制定該條款是衡量和計算報酬的依據。下面是關於委託貸款合同協議書,歡迎閲讀!
為了更好地融通各單位自主運用、暫時閒置的資金,保證資金安全,加速資金週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
(甲方)與
(乙方)協商,訂立協議如下:
一、甲方願將資金
作為委託貸款基金存入乙方,並委託乙方按甲方指定對象、內容代為發放。
二、甲方將上述款項存入乙方(一次或分次存入均可)後,才能發放貸款,未發放部分,甲方可以提取。
三、乙方對甲方存入的資金,未發放部分比照專業銀行單位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每季計付利息一次,直接存入甲方委託貸款基金賬户內,視同甲方委託貸款基金。
四、甲方一次批給、用款單位分次使用時,乙方即按批准發放金額一次由委託貸款基金賬户中支出,另行保管,甲方不得安排使用。
五、根據甲方與用款單位協議規定的利率,乙方每季計收利息後,直接存入甲方委託貸款基金賬户內,視同甲方委託貸款基金。
六、乙方按每月末實際貸款餘額的
‰向甲方(或用款單位)計收手續費。
七、委託貸款到期,由用款單位主動歸還,並由乙方將收回的貸款本息,直接存入甲方委託貸款基金賬户。到期不還,乙方有權主動從用款單位的結算賬户中扣收,逾期加計罰息20%,歸乙方收入。
八、甲方提取委託貸款基金,必須直接劃入甲方在
銀行
分理處開立的
賬户內,不得轉劃他户和支取現金。
九、乙方只承擔甲方與用款單位所籤協議中的有關條款的執行、監督、督促還款的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直至委託存、放本息全部結清日止。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章
乙方
公章
負責人章
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1]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1]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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