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委託拍賣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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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委託拍賣合同 篇1
委託人(甲方)
拍賣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拍賣標的
(一)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依法拍賣如下拍賣標的: 如實填寫拍賣標的的質量和瑕疵〔見《委託拍賣標的清單》(附件1)〕。
(二)甲方保證委託拍賣標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見《委託方交予拍賣方的證明材料》(附件2)〕。甲方對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拍賣前乙方應將已知或應知拍賣標的的質量和瑕疵如實告知競買人。
第二條 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一)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由甲方確定後填寫(見附件1)。
(二)保留價需變更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條 拍賣標的的鑑定、評估
(一)拍賣標的需要鑑定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鑑定。
1.由乙方自行鑑定。
2.委託其他機構鑑定,鑑定費用由 方承擔。
(二)拍賣標的需要評估的,由 方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 方承擔。
第四條 拍賣期限及地點
乙方於 年 月 日之前在 舉辦的拍賣會上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第一次拍賣。
第五條 拍賣標的的保管
(一)保管人: 。
(二)雙方約定拍賣標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拍賣標的交給乙方,並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三)保管地點: 。
(四)拍賣未成交且拍賣標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於拍賣活動結束之日起 日內取回拍賣標的。
第六條 拍賣標的的展示
(一)乙方應於拍賣會舉行日前 日展示拍賣標的。
(二)拍賣標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應在拍賣標的展示期前將拍賣標的狀況製作清單、圖片和實物小樣等封樣資料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拍賣成交標的的交付
(一)拍賣標的由甲方保管的,拍賣成交後,甲方應在乙方收到買受人款項後 日內憑乙方的有效憑證將拍賣成交標的交付給買受人。
(二)拍賣標的由乙方保管的,拍賣成交後,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價款後將拍賣成交標的交付給買受人。
(三)交付給買受人的拍賣成交標的應與展示期提供競買人看樣的狀況相一致。
(四)拍賣成交標的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交付以登記完成為準。
第八條 佣金、税費及其支付的方式
(一)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承擔佣金和税金。
(二)拍賣未成交的,甲方應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三)甲方應付款項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
1.拍賣成交的,乙方於成交日起 日內在甲方所有的成交價款中扣除。
2.拍賣未成交的,甲方按以下約定方式支付: 。
3. 。
(四)甲方應承擔的税金由乙方代繳。
第九條 拍賣成交價款的支付
(一)拍賣成交後,拍賣標的由甲方保管的,乙方在拍賣成交標的交付完成之日起 日內,將拍賣成交價款(扣除佣金和税金)支付給甲方。拍賣標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拍賣成交價款之日起 日內,將拍賣成交價款(扣除佣金和税金)支付給甲方。
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款。
(二)其他支付方式: 。
第十條 拍賣成交標的未實現交付
(一)因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拍賣成交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執行。乙方在依法獲得的買受人違約金中,按下列第 項方式處理。
1.乙方在扣除應收佣金、費用後,餘額歸甲方。
2.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買受人違約金。
(二)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賣成交標的未實現交付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項履行。
第十一條 保密
雙方對保密事項的約定: 。
第十二條 保險
雙方對保險事項的約定: 。
第十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
(二)拍賣開始前,甲方有權隨時撤回委託,但撤回時應向乙方支付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委託拍賣標的鑑定或評估的結論與本合同約定不相符時,乙方有權要求變更。甲方不同意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四)拍賣未成交的,甲方可連續變更保留價再次拍賣或者撤回委託。甲方在拍賣未成交後 日內未作明確意思表示和變更保留價的,視為撤回委託。
(五)本合同終止前,甲方不得將本合同所載標的另行委託他人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拍賣標的委託他人拍賣;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不得低於保留價以擊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拍賣成交。
(八)當拍賣活動或委託拍賣標的出現法定中止情形時,乙方應當中止拍賣。中止事由消失後,可以恢復拍賣,拍賣時間和期限另行約定。
(九)拍賣成交的,乙方應在拍賣成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拍賣結果及相關事項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佣金或費用的,應向乙方支付每日 元的違約金。
(二)拍賣未成交且拍賣標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取回拍賣標的的,應向乙方支付由此產生的逾期保管費,保管費為每日 元;逾期 日,乙方有權提存。
(三)拍賣成交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拍賣成交標的未實現交付或者甲方交付給買受人的拍賣標的與拍賣前展示的不一致的,甲方應按拍賣成交價向乙方支付約定的佣金,並承擔買受人因此追究乙方責任而造成的乙方的經濟損失。
(四)乙方未按約定舉行拍賣會的,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
(五)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金額: 。
(六)乙方低於拍賣標的保留價成交的,應補足成交價與保留價之間的差額,並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七)拍賣成交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拍賣成交標的未實現交付的,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逾期支付成交價款的,應向甲方支付每日 元的違約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
2. 。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七條 附則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3.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雙方各執 份。
附件:1.委託拍賣標的清單
2.委託方交予拍賣方的證明材料
甲方(委託人) (簽字或蓋章)
證照及號碼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拍賣人) (蓋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簽約地: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委託拍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出售的物品及起拍價
序號
物品名稱及規格型號
數量
起拍價
備註(物品所有權説明)
第二條 拍賣人採取網上競價出售方式出售以上委託物品。
第三條 委託人如需要拍賣人保管物品的,應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上述物品交付拍賣人。
第四條 雙方商議,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在__________________網站,對委託物品進行無底價公開競價出售。
第五條 委託人應向拍賣人預交委託保證金_________元,在委託期間,委託人不能出售委託物品。
第六條 根據合同起拍價,在物品公告競賣期間無人報名參加競買,允許委託人再一次降低起拍價繼續網上掛牌競價出售,每次掛牌公告期限約七天左右,如果還是無人報名參加競買,委託人從保證金中支付拍賣人_________元服務費。
第七條 如果在網上掛牌競價出售期間有人應價,拍賣人只收取競價結束後最高應價人_________成交佣金,交割完成後,退回委託人全額保證金;如果委託人拒絕交割,拍賣人從保證金中沒收_________元給最高應價人,沒收_________元作為拍賣人服務費,成交後要求在二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即刻辦理交割手續。
第八條 如果最高應價人由於人為原因拒絕交割,拍賣人從最高應價人保證金中沒收_________元給委託人,剩餘保證金全額歸拍賣人所有。
第九條 在競價期間和結束後由於停電、網絡或其他客觀原因,拍賣人有權宣告本次交易延時、取消和重新開始。
第十條 拍賣人根據備註中委託人告知的物品所有權和證照等複印件向競買人説明物品產權、來源和轉户手續費用,如果交易結束後在辦理轉户過程中出現沒有如實告知所引起糾紛,一切責任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人委託法律、法規禁止出賣、沒有所有權和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委託人應賠償拍賣人和買受人在交割過程中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a.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蓋章):_______ 拍賣人(蓋章):_______
拍賣人(簽字):_______ 拍賣人(簽字):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影印件共_________件。(略)
上海委託拍賣合同 篇3
委託人(甲方) 拍賣人(乙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傳真: 聯繫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序號名稱
規格
數量
質量
用途
佔用狀況
存放地點
第二條 拍賣方式
採用第( )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三條 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 佣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於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鑑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 開支需支付的費用 元。
第五條 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 年 月 日前在 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託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 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 ,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 承擔。拍賣物交付後,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有關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 %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附件:(略)
委託人(蓋章) 拍賣人(蓋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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