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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股協議書

投資合股協議書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 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 10 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 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 15 日內指定______合 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 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 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 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 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 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 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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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第三條 第四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 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χχ 股份有限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二條 本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發起人 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分別為: 第三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是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章 股權結構 第七條 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第八條 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佔股份總額的 %,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九條 公司股東以登記註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第十條 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股票採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所認購 股份的書面憑證。第五章 籌備委員會 第十三條 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負責公司籌建 期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 負責組織起草並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 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准。 3、 負責開展募股工作,並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後 30 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 5、 負責聯繫股東,聽取股東關於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並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第十五條 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條 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後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後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籤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後,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股東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户。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一式 份,於年 月 日在 市簽訂,並自籤畢後生效。 代表人: (簽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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