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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業務合作協議書

信息業務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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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業務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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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

1.甲方系經合法註冊的

公司,專門從事

業務。

2.乙方為深圳廣播電影電視集團,是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家運營商無線增值業務的合作伙伴(icp證號:)。

3.甲乙雙方共同承諾將無線互聯技術廣泛、深入應用於信息服務,最終雙方形成切實可行的商務合作模式。

4.甲方為"  大賽"活動的主辦方和製作方,並負責媒體宣傳等活動實施工作。甲乙雙方本着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同意發揮各自優勢合作開展" 大賽" 增值業務。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共同開展"

大賽" 增值業務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項目內容

1.1甲乙雙方利用各自服務領域的資源優勢,就合作開辦"深圳健身先生健身小姐總決選"進行合作。合作項目見下表:

┌─────────────┬─────────┬────────┬────────┐

項目名稱

參與類型

資費標準

節目類型

 │

 │

│ (自動/人工) │

├─────────────┼─────────┼────────┼────────┤

 │

 │

├─────────────┼─────────┼────────┼────────┤

 │

 │

└─────────────┴─────────┴────────┴────────┘

如需增加其他新合作項目,雙方確認後,以上表形式簽署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乙雙方共同推出“賽事投票互動”短信/聲訊服務:乙方提供短信網絡或聲訊平台及相關的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甲方提供比賽信息內容,賽事宣傳推廣。甲乙雙方合作短信的具體事宜、地址碼、上行業務代碼、費率及所產生的利益分成比例以本協議約定為準,本協議未約定的,以本協議附件形式補充,以後開通的新業務必須以附件的形式簽訂,並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根據合作項目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比賽信息內容,賽事宣傳推廣。及時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提供的資源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切爭議或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如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2.2 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核,有權拒絕發佈違法或違反電信行業有關管理規定的信息。若發現乙方所宣傳的信息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禁止內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律師提示:甲方應該是提供信息的一方,而乙方只是負責發佈,因此本條內容建議刪去)

2.3 乙方負責合作項目的計費與有關數據統計工作,甲方有權查閲與審核,雙方財務結算以經雙方審核後的數據為準。

2.4 在合作期間,如出現電信資費調整、號碼資源調整以及電信行業的其他政策或管理規範調整的,乙方應及時知會甲方;甲方對乙方因上述調整所做的有關行為應表示理解和接受。

2.5甲方必須根據協議和合作項目的要求提供約定的信息內容。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務內容必須合法、健康、準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方不得提供如下信息內容:政治性新聞、涉及國家機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內容;有損於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黃色、淫穢色情的內容;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含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3.1 乙方根據合作項目的要求,節目編碼、技術保障、設備維護及合作信息的流程開發等。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核,有權拒絕發佈違法或違反電信行業有關管理規定的信息。

3.2乙方必須依法從事電信信息服務,接受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積極做好合作項目的審核與跟蹤工作。

3.3 甲方負責合作業務的宣傳策劃、拓展推廣,由此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可根據自身的行業經驗,為甲方提出拓展增值業務創收的途徑或渠道的建議,但乙方不負責實施。

3.4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內容或廣告內容等引起的糾紛,均由甲方承擔責任。但乙方有義務在信息平台反饋不良信息時第一時間通知甲方相關問題,以方便甲方儘快處理。

3.5 在甲乙雙方合作期間,甲方不再與本市其他聲訊台或其他乙方的同行進行同類型業務的合作。

第四條 收益分配及結算

4.1 收益分配:甲乙雙方按 7:3 的比例進行分配,即甲方佔 70%  ,乙方佔 30%  。

(1)168語音系統實際收入=月信息費計費收入總數×回收率×75%(其中扣除的25%為上繳的電信主業管理費)。

(2)移動短信實際收入=有效信息費-移動代收手續費15%-短信通道費0.08元/條-營業税附加5.5%。

(3)聯通短信實際收入=有效信息費-包月壞帳8%-短信通道費(0.05元/條)-代收手續費(按聯通實際結算為準)-營業税附加5.5%。

4.2 結算方式:在合作期內,甲方在計費月次次月的二十五日前,向乙方按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支付其應得的收益款,款到後乙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等額税務發票。甲方的收益由甲方自行納税。(律師提示:應明確由甲方還是乙方結算,按理應是乙方負責結算款項,再支付給甲方)

第五條 保密條款

5.1 對通過該項業務合作所知悉或獲得的對方的一切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料、用户資料、節目計劃等)以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甲乙雙方均有保密義務。

5.2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協議內容及與對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的,違約一方必須向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一方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違約方除應賠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其它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6.2 本協議約定項下違約方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以對方的直接損失為限;任何一方均不對對方未能實現的預期利潤或權益、商業信譽的損失、第三方損失及其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6.3 因一方的過失造成對方重要數據的丟失,過失方應賠償對方因丟失數據而受到的損失。

第七條 免責條款

7.1 若有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致使協議一方遭受經營損失或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時,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應立即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有效證明文件。

7.2 本協議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國家政策法規或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調整或變更;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颱風及其他自然災害;由於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故。

第八條 爭議解決

8.1本協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雙方若因本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協議期限

9.1本協議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x 年。即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9.2本協議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雙方應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如遇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可就協議內容重新約定或就部分條款商議變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和補充。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10.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方:(蓋章)

乙  方: (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開户行:

 乙方開户行:

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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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協議書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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