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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合同(4篇)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7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條文説明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1定義與解釋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4篇)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

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

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説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

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 受業主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

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 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 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

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 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公路工程施

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監理規範》(jtjo77_95);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雙方籤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 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 即曆法日。

1.1.10 月 根據公曆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l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閲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

解,也不應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l為了文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閲讀時應視上

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

後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

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

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着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監

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

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

附件a中詳細規定並加以説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於業主

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

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説明文件一併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根據職責範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

權力;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

業主的書面批准,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

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並得到業主的

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

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

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

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

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

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於業主財產,監理單位

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

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

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

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

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

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答覆的重大問題做

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更換該代表或變更

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後行監理服務有關

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

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並放監

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

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並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

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

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 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莊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台同的規定並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

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

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

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

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後的28日之內以

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後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

向,並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後28日之內提出

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鑑於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

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餘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

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於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

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s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

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

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

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

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

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

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 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脊柱與中止

5.l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

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

後,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i.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

形式、範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

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

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

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

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

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

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

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並且: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

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後,有權單

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

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

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

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並將相關費

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

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

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業主

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並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

分履國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並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

條件和5.5.i.i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

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

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

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

擔保金。

5.3.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

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

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

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6 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

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

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並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

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

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

説明理由,但不得藉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

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

中規定。

7 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係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

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

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

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並已用於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

中使用或複製,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它項目工程

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

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

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並在送達協議中註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

方採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 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

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

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2017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 | 返回目錄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籤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説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 單位受業主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 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 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 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o77__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籤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 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 即曆法日。

1.1.10 月 根據公曆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l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閲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2 為了文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閲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文件為準。

2 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着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並加以説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於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説明文件一併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範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准,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並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於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 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答覆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並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並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 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後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後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並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後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鑑於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餘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於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 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暫停與中止

5.l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後,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件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並且:

5.5.1.1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後,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並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並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並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6 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並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説明理由,但不得藉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 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係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並已用於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複製,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並在送達協議中註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採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 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a. 參閲通用條件

1.1.1 項目

例:項目名稱、立項證明、項目情況

1.1.2 工程

例:工程地點、工程造價、工程概況。

2.5 業主財產

例: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辦法。由監理單位負責上述移交工作時,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

2.6 保密

例: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於本項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例: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賠償金=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4 賠償的限額

例: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為監理合同金額的 ____%(建議比例5%~10%),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並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的累計賠償限額:

業主據實賠償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5.2 履約擔保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佔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4.6.2 業主要求的保險

例: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期限、業主的條件。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例: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任期、退場期限等。

5.4.4 物價變動的補償辦法

例: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6.2.1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當地資幣_______________日

外幣__________________

對過期應付款項的補償利率:

每日_______________‰

6.3 貨幣

例: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7.2 語言和法律

例:監理合同的主導語言。

監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 _______________獎勵

例: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前工期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優質工程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投資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2 版權

例:未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出版的資料內容。

8 爭端的解決

最終解決爭端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問法院起訴。

例: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規則,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仲裁規則

b. 修正、補充或刪除通用條件的條款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項目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並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 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一、監理服務的形式

1.服務要求

例: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及監理工作的隸屬關係等方面的要求。

2.組織機構

例: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置、工作計劃的安排、主要人員的資質等方面的要求。

二、監理服務的範圍

1.服務範圍

例:監理服務所包括的工程範圍和工作範圍。

2.服務目標

例:監理服務的性質、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標。

三、監理服務的內容

例:本條所列的監理服務各階段內的具體監理工作,應主要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的內容予以歸納,並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補充。

1.編制監理規劃或計劃;

2.熟悉合同文件,瞭解施工現場;

3.參與支柱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複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4.督促和檢查承包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5.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和常規工地會議;

6.已發佈開(復)工今批准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核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8.驗收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審核其人員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範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8.發佈停工令;

19.對已完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憑證;

21.發佈變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季報和年報;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簽發交工證書;

27.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主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8.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監督承包人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餘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並確定相應責任;

30.簽發工程缺陷責枉終止證書;

3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2.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業主對監理單位的授權

例:業主在此明確: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隨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以及根據本項目或本工程的特點授予監理單位的其它權力。

五、監理服務的依據

例:1.監理合同;

2.業生與第三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協議及附件;

3.合同圖紙及説明;

4.合同工程量清單及説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標準圖紙、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

6.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佈的監理法規等;

7.其它。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b 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一、文件和資料

例:業主在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述文件、資料:

1.業主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協議與條件______份;

2.業主與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已標價的工程數量清單及其説明______份;

3.合同圖紙和相關的標準圖紙及説明______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術規範、檢驗評定標準、操作遠規程______套;

5.其它。

二、決策與決定

例:業主同意:根據監理單位針對有關項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合約和安全等重大問題的請示,及是時予以決策或決定。

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對上述問題給予書面答覆的期限。

三、協助

例:業主在項目所在地對監理單位提供如下協助:

1.建立監理工作人員及個人財產的出入通道;

2.建立監理服務費用財務通道;

3.建立監理服務所需的公關和信息通道;

4.避免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理服務而導致的第三方的收費(不含税金);

5.解決非監理單位原因而發生意外事件時,監理工作人員的遣返和相關事宜;

6.其它。

四、設施與物品

例: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列設施、設備及物品,並承擔相應的使用費和維修費。

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下列設施、設備及物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時間和期限:

1.辦公設施(辦公用房、配套水電及附屬物品);

2.生活設施(生活用房、配套水電及附屬物品);

3.辦公設備;

4.生活設備;

5.通汛設備;

6.交通設備;

7.試驗、檢測設備;

8.辦公物品;

9.其它。

雙方在此約定:下列設施、設備和物品由監理單位自備,業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設備、物品清單及經濟補償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輔助工作人員

例:雙方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工作人員_________名,服務人員_________名,輔助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工作。

雙方約定:下列輔助工作人員由監理單位自行聘用,業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監理單位聘用輔助工作人員清單

及經濟補償辦法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c 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一、監理服務費用

1.正常服務的費用

例:監理單位正常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費率和價格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方法。

監理單位正常服務費用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派駐監理人員費用

——基本工資

——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延時工作,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各種補助

——各種津帖

——個人所得税

——其它 

(2)現場費用

——輔助、服務、勤雜等人員的聘用費

——辦公用品費

——文具紙張費

——資料費

——勞動保護費

——防暑降温費或冬季取暖費

——伙食費

——差旅費

——煤、氣、水、電費

——交通、通訊費

——其它

(3)不可預見費

建議比例10%-15%

(4)公司取費

——法定提留基金(工會、教育、職工福利、住房、養老等)

——上級管理費

——法定利潤

——法定税收(營業税、所得税等)

——其它

2.附加服務的費用

例:監理附加服務費用的基本測算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可採用如下辦法:

(1) 附加工程工作量×基本費率;

(2) 附加服務工作日數×監理服務日平均費用;

(3) 附加服務工作比例×監理服務費用總額。

二、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

例:l.動員預付費

為使監理服務能夠及時開展,業主在簽訂監理合同和監理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之後______日之內向監理單位支付______元的動員預付費。

2.履約擔保金

業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5.5.3條的規定,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不得影響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應當得到的其它支付。

3.賠償金

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的監理單位對業主的賠償,業主從對監理單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時間與支付內容

業生根據監理合同確定的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時間,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和附加服務的費用,以及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2條確定的對監理單位的賠償。

5.支付方式

業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時,按動員預付費佔監理服務費用總額的比例分期扣回動員預付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了監理單位向業生的經濟賠償,該賠償的每次扣回額不超過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的______%;某期監理服務費用支付額低於______元時,將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合併到下期支付。

6.結算

在簽發工程交工證書後______日之內,結算相應工程的監理服務費用,扣減動員預付費和監理單位賠償金的餘額,業主向監理單位退還______%的履約擔保金;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______日之內,結算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款項的餘額,扣減其它應從監理單位扣回的款項,業主向監理單位退還剩餘的履約擔保金。

三、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條文説明2017公路工程施工合同(3) | 返回目錄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一、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條“定義與解釋”,適用於《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補充文件或附件。

二、協議書由系列文件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簽約雙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監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簽約時必須在協議書中具體寫明。協議書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如果出現矛盾,按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2.3條的規定,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文件為準。而與該文件在協議書中的排列順序無關。

三、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6.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C中,約定業主問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工作條件的期限和種類。

四、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在監理會同專用條件第5.2條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有關期限。

五、雙方簽約時確定的協議書終止日期,如果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變化,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此日期進行調整。

六、簽約雙方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協議書副本份數,也可約定協議書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當兩者出現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1.6“第三方”應主要理解為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實體或個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了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和權力,此時監理合同應包括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監理服務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明確規定其監理服務形式、範圍與內容。

2.2.2改變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監理服務形式,或超出其範圍,或增加其內容,雙方應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變更。監理單位履行或提供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附加的監理服務,是監理單位的義務,監理單位不得因其屬於附加而加以拒絕。

2.3.1“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是我國公路行業推行監理制度以來總結的監理工作原則;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監理服務,體現了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監理服務屬於技術服務的範疇,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各類適合的或監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專業技術規定;鑑於國內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監理行業工作準則,因此提出“按照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履行監理服務,並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五條中將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佈的監理法規列為監理服務的依據;國內各地或不同項目對監理單位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差異較大,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四條中應對此詳細規定並加以適當説明。

2.3.2“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是指: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針對孩合同文件與監理合同文件之間的矛盾而編制的補充文件,必須列入監理合同協議書中的第二條並同時列入監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條。

2.4.1主要監理人員一般是指專業工程師和駐地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其資質材料應包括畢業院校、所學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簡歷以及一般情況並附上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監理工程師證書或監理工作培訓證書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監理單位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負責人。

2.5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業主提供且產權歸業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監理單位自備的情況,此時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寫明修正條文。

3.2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與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其內容與數量,雙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監理合同附件B第一條中約定。

3.4業主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在項目所在地負責監理工作的人員。

3.5習慣做法是通過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確監理單位的職責範圍和權力;特別要注意的是,關於監理單位職權的補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須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業主已在監理合同中,要求監理單位將監理服務所需的輔助工作人員的費用列入監理費用報價中,則此項監理服務應作為監理單位正常的服務。

以上各條款均屬於簽訂經濟合同要素之一的罰則。鑑於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情況比較複雜,簽約雙方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約定具體的賠償辦法和有關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須向另一方就履行監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條件,但考慮到目前國內社會主義幣場經濟體制尚未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和外界干擾因素較多這一具體情況,本條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詞為‘應’和‘可’。

46台同雙方均應在自願的基礎上,辦理各類保檢事宜,以降低履行監理合同時用能發生的風險否則後果自負。

5本條目規定了監理合同生效、終止、變更、暫停、中止、轉讓和分包的條件,其中重點是變更、暫停與中止監理合同的條款。

變更監理合同具有一個前提並分為兩類。第5.4.1條規定:必須在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變更監理合同;第5.4.2條規定:業主要求改變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形式、範圍與內容時,此類變更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

第5.4.3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致使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時,此類變更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

暫停監理合同分為兩種類型。第5.5.1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導致監理單位不得不暫停監理服務時,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第5.5.2條規定:業主要求監理單位暫停監理服務時,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構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暫停監理服務很有可能導致中止監理合同,第5.5.4條規定:上述暫停監理服務如已超過6個月時,監理單位有權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相應程序,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

中止監理合同可分為三種類型。第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導致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監理單位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第5.5.3條規定:當監理單位嚴重違約(例如監理合同協議書第四條)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第5.5.4條規定:

當業主嚴重違約(例如監理合同協議書第三條)時,監理單垃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

第5.3.5條規定:監理合同的中止不等同於合同失效,不得損害簽約雙方根據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正常情況下,監理合同不得轉讓,原則上也不允許分包。

6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基本上可劃分為二類,其一是根據‘監理合同附件A確定的正常服務費用;其二是根據’補充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費用。業主計算監理服務費用的方法和範圍,向監理單位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均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明確規定。

7.1雖然業主與監理單位分別是委託方和被委託方,並且在履行監理服務期間有可能出現上下級關係,但究其根本而言,雙方是一種合同關係。合同雙方都必須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開展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特權而歧視另一方。

7.2考慮<公極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對中外合資或外方貸款項目的適用性,因此要求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指明,監理會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在通用條件第6.3條中,要求在專用條件中規定,業主支付監理費用的貨幣種類和比例。

7.4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託提供監理服務,必須始終做到公正與廉潔,並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自覺地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A本條目下各條款中所列舉的例子,僅供參考。簽約雙方應根據項目和工程的實際情況,參閲監理合同通用條件中的相應條款,從真編寫監理合同專用條件A部分。

2.5如果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理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是由承包人提供且產權歸承包人。則應首先通過監理合同專用條件B部分,對通用條件中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正,然後在本條款中寫明有關事宜。

4.1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其範圍可能較廣且不易確定。按照慣例,監理單位一般僅對因其明確責任而受到損害的工程給予賠償。

4.4賠償限額可考慮多種方法,例如按照對等的原則確定:監理單位向業主賠償的累計極限金額是:相關項目或工程的全額監理服務費用乘以監理單位的責任比例減去已交税金;業主向監理單位贈償的累計極限金額是:相關項目或工程的全額監理服務費用。

4.5.2鑑於國內當前情況下銀行在提供履約擔保時的各種制約,建議業主在此條款中,考慮多種方法予以變通。

5.5.4對於監理合同期限較短(例如一年以內)的項目,可以不考慮物價變動對監理服務費用的換響;而對於監理合同期限較長(例如兩年以上)的項目,則業主宜按照物價指數法對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進行調整。

6.2.1業主向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期限,按慣例為28日。

7.3業主根據項目或工程的實際情況,既可以設立單項獎也可以設立綜合獎還可以設立某些特定目標獎對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的優異成績給予獎勵。

8雙方在此只可約定一種解決最終爭端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方式,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一方,不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訴。

B簽約雙方根據項目或工程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在此處對監理合同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進行修正或刪除,對缺少的條款予以補充。按照慣例,當合同通用條件與合同專用條件之間出現矛盾時,以合同專用條件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A

一、監理服務的形式由兩部分組成。在第一部分中,提出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和監理服務過程中的工作隸屬關係等原則要求;在第二部分中,提出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置、人員工作計劃的安排和主要人員的資質等具體要求。

二、在監理服務的範圍中主要闡述本次監理服務所包括的工程範圍和工作範圍,並具體規定監理服務的性質、目的和主要工作目標。

三、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首先應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的規定進行歸納,然後再根據項目和工程的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四、業主應根據監理服務內容中所規定的各項具體監理工作,對監理單位的職責範圍和權限劃分給予準確的界定。

五、所有與監理服務有關的合同正式文件、修匯或補充文件,都是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依據必須在本條目中明確列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B

一、根據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實際需要,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內容、份數及期限。

二、為了順利地履行監理會同,業主應對監理單位就項目或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合約和安全等重大問題所提交的書面請示,及時給予書面答覆;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對各類問題給予書面答覆的期限。

三、業主應當利用自身的優勢,在項目所在地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使監理單位能夠較為順利地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雙方在此約定由業主負責辦理或協助監理單位辦理的各項事宜。

四、為了支持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設施、設備和主要物品的品種、數量和相應的最遲提供時間、允許使用時間以及使用、維修費用的開支辦法。如果上述設施、設備和主要物品由第三方提供,則應根據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規定辦理,並在本條款中寫明相關事宜。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主要物品,則必須在本條款中增列業主對監理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辦法。

五、為了配合監理單履區行監理服務,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的輔助監理服務的工作人員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雙方對此類人員的管理方法。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行聘用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則應在本條款中增列業主對監理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C

一、1計算監理服務費用的方法很多,如:費率法、人年資法和總額法等。推薦使用的方法是費率法,即:按照監理服務範圍所包括的工程合同價額,確定相應的監理服務合同資率(參照部頒規定費率),測算初始的監理服務合同價額;按照工程合同結算價額乘以監理合同費率確定最終的監理服務結算費用。如果監理服務工作量基本無變化而監理服務最終結算費用低於監理服務初始合同價額,則應當按照監理服務初始合同價額結算。

2.業主應通過與監理單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委託監理單位提供附加的監理服務。計算附加監理服務費用的方法,原則上應在正常監理服務費用計算辦法的基礎上確定、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情況比較複雜,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時,應確定監理單位提供附加服務其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另外,建議業主在監理合同中,要求監理單位將法定節、假日和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費用列入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將此項監理服務作為監理單位正常的服務。

二、業主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及時支付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應當得到的監理服務費用,是業主極為重要的合同義務。按照慣例,業主在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和收到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後,即應向監理單位支付一定的動員預付費,並在以後的日常支付中,按照動員預付費與監理服務費用總額的比例分期扣回;業主應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辦法,按月向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監理服務費用的結算可以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在簽發工程交工證書之後完成動員預付費和監理單位對業主給予賠償(如果有)的扣回,結算相應工程的監理服務費用並向監理單位返還一定比例的履約擔保金;

第二步是,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立證書之後,扣回全部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應扣回的款項(如果有),結算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服務費用和全部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應支付的款項(如果有)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剩餘的履約擔保金。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2017公路工程施工合同(4) | 返回目錄

協議書由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以下簡稱“監

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

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

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

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籤蓋章後,自___年___月__ 日生效,至___年

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

份.雙方各執___份。

業主:_____(蓋章)______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籤) 法定代表人: (籤)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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