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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精選17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精選17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精選17篇)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 郵 政 編 碼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範本(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 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甲、乙雙方方為共同承包建設________工程及相關配套工程項目的施工(具體內容以分包合同為準),經雙方友好、坦誠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項目概況及合作條件

1.1 本工程項目總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工程總價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1.2 經過雙方方測算,本項目的前期進場開工等所產生的費用為______萬元左右,因此本工程項目計劃投資________萬元。

1.3 本工程項目的投資、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________投資________萬元,佔____%;

1.3.2 乙方________以工程項目及技術投資,佔____%;

1.4 業主所支付的工程款,應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況需動用資金,應經雙方同意後方可付款。剩餘的款項應先歸還甲方的投資本金。

1.5 投資者應按照約定時間繳納投資款,投資款應放在專用賬户________上,並且專款專用。各方都有權可隨時查看、瞭解工程付款、墊款、收款的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賬户及資料。

第二章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

2.1 該項目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如下

2.1.1 該項目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及協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由________主管;

2.1.3 該項目的會計日常工作由________負責管理,出納日常工作由________方負責管理。

2.3 材料採購及其他

2.3.1 在該項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單價、數量、採購等情況應經雙方共同意確認後方可進行。

2.3.2 在該項目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組應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2.3.3 合作雙方應即時溝通工程上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互相積極配合、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成。

第三章利益分享和風險承擔

3.1 利潤、風險分配

3.1 該項目的利潤、分險分享承擔標準為在扣除該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後,按照甲、乙雙方各50%比例分享承擔。

3.2 本項目的管理人員工資按照項目部的規定發放。

第四章其他

4.1 資金和管理

4.1.1 該項目的各項資金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需由雙方簽字確認後方可支付。

4.1.2 該項目的工程進度往來款由________負責跟蹤落實,並存在開立專用賬户上,專款專用。

4.1.3 該項目運營後,每個月____號開一次工程進度例會,討論工程相關事情。

4.2 出納與財務管理

4.2.1 財務每月月底應將編制好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存貨日記帳及相關的憑證提交給合作雙股東,並經雙方股東共同確認簽字後作為最終雙方決算分配利潤使用。

4.3 合同爭議與免責

4.3.1 該項目在合作中必須共同遵守上述條款,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應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3.2 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颱風、戰爭、屬於免責範圍。

4.4 本協議生效、終止及其他

4.4.1 與該項目有關的所有合同、協議、管理制度、票據等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4.4.2 本協議在該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完決算和收回工程保脩金,同時內部費用核算確認無爭議及投資利益分享後終止。

4.4.3 本協議一式二份,合作各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作雙方簽字蓋章之後生效。

4.4.4 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作雙方在中國________市簽字。

甲方: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簽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4

反訴人(本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被反訴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反訴人就被反訴人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1、請求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機械租賃、工期延誤、人員誤工等損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訴訟費、簽定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的法人委託代表(廣東陽江市人)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被反訴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築規範要求按時按質提供給反訴人混凝土,混凝土質量存在問題,且在運送混凝土中經常誤時,造成所澆築混凝土的質量、結構、防水出現冷縫等質量問題。但反訴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並未向被反訴人提出索賠,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訴人仍主動向被反訴人的對單,並一直按約向被反訴人的法人委託代表譚興華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訴人的法人委託代表辭職離開雲南築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訴人一直未通知反訴人,造成20__年1月份雙方未對單,反訴人找不着付款對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訴人在未通知反訴人的情況下,單方停止供貨,造成反訴人嚴重經濟損失。

綜上,反訴人認為,由於被反訴人內部人員、產品質量管理混亂,導致反訴人嚴重經濟損失,故反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反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XX米。  

(2)羣體工程應附承包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範圍:  

(1)_________。  

(2)應註明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式:工程承包式:雙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式。  

(1)承包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包工、發包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後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指與承包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指與發包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XX處分包X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與承包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

第六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

(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提供或由承包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設備:指承包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六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5)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2.設計文件:發包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同意,承包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

第三。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進行設計,承包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批准後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應接受並執行。  

4.合同文件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範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同發包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認可後執行。發包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繫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説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在條款中約定。  

3.聯繫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聯繫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並應送達雙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提供圖紙。承包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承擔。發包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承擔,承包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未經發包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

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  

3.承包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 雙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5.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承包雙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的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1)承包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  

1.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承包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項目經理按發包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或

第三人,由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由承包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4.承包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並徵得發包同意。後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5.發包可以與承包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十五條 發包代表  

1.發包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  

2.發包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代表,承包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應於發包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代表在承包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覆,視為承包要求已被確認。承包認為發包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代表在收到承包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緊急情況下,發包代表要求承包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加有異議,但發包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發包代表,發包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代表易人,發包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代表  

1.承包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代表簽字後送發包代表,發包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承包代表按發包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發包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由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由承包承擔費用。  

3.承包代表易人,承包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包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代表:發包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發包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承包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發包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承包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應無償修復。  

6.任命承包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承包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發包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衞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發包主持的工程會議。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發包行為。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並通知承包。  

5.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承包,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交通運輸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提交給承包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

(1)項所述的由發包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提供給發包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税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承擔。  

(2)承包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和承包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4.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承包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5.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説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發包審批,發包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承包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承包施工組織設計已被髮包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發包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並報發包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劃  

1.承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應按照發包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推遲開工日期。發包賠償承包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3.雙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五條 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在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  

1.承包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如需提前竣工,雙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章 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檢查和返工  

1.承包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發包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3.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承擔。除此以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八條 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返工,承包應按發包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承擔。  

(二)質量標準  

1.承包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應在發包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4.本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為:_________  

5.施工過程中雙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如不服調解,由雙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承擔。雙均有責任,由雙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試車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準備試車記錄。發包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4.由於設備製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承包採購,由承包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採購,發包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5.由於承包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承擔。  

7.發包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承包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三十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文明施工  發包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衞、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  

1.發包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衞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2.發包和承包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承擔。  

2.發包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不得要求承包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護  

1.承包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承包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衞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第八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六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承包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承包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式,雙可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法。應當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約定而調整,雙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法。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約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向承包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不按約定預付,承包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應向承包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可向發包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收到承包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 計量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 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並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核,並可要求承包按規定進行抽樣複測,此時,承包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複核,則監理人複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應遵照執行。  

(5)承包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可要求承包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計量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計量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5.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承包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並在簽訂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第十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四十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驗收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一條 發包提供材料  

1.發包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承包派人與發包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承包妥善保管,發包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負責賠償。發包不按規定通知承包驗收,承包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負責。  

2.發包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發包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承包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發包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發包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數量時,發包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時間,發包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並由發包賠償承包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檢驗難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還應承擔重新採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十二條 承包供應材料  承包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範和樣品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範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按發包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範、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試驗  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任何一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採購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採購承擔。發包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承擔全部材料採購費用。  

第十一章 工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工程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包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施工中承包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直接損失,由承包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承包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第四十五條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價款變更  

1.承包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2.承包在雙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

第五十二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結算  

第四十七條 驗收  

(一)雙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三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管線,防水層及吊頂基層等隱蔽工程驗收;  

2.油漆、面層塗料施工前驗收;  

3.竣工驗收。承包應提前二天通知發包進行各階段驗收,各階段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八:工程驗收單)。若發包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有權停工等待,由此給承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均由發包承擔;  

(1)工程驗收,發包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二十四小時之前向承包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承包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發包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代表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時,承包承擔支出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二)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約定由承包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收到承包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修改後提請發包驗收的日期。  

5.發包收到承包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1款至4款辦理。  

7.因特殊原因,發包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法。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不得使用。發包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承擔責任。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代表已經批准,承包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四十八條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認可後28天內,承包向發包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收到承包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  

3.發包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可以催告發包支付結算價款。發包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可以與發包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認可後28天內,承包未能向發包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應當交付;發包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承包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

第五十五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法。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結清工程餘款後,承包向發包XX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工程保修單(保修期為________年)。  

第十三章 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條 違約  

1.發包違約  

(1)提到的發包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在條款內約定發包賠償承包損失的計算法或者發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法。  

2.承包違約  

(1)因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造成的損失。雙在條款內約定承包賠償發包損失的計算法或者承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法。  

3.一違約後,另一要求違給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條 索賠  

1.當一向另一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其他經濟損失,承包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

(3)、

(4)規定相同。  

3.承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造成經濟損失,發包可按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提出索賠。  

第五十二條 爭議處理  

1.發包承包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式解決爭議:  

(1)

第一種解決式:雙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解決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發包可以與總承包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經發包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向發包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

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

第三人。禁止承包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同意。承包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備案。  

(3)承包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包違約與疏忽。  

第五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承包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應協助承包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按以下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6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的基本建設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方兩套複製件。承包方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方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方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2.承包方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3.上述提供給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方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三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文件號:_________,工程項目表文件號:_________,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文件號: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文件號:_________,初步設計文件號:_________,總概算文件號: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

5.工程範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2.開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五條 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層數:_____________

結構類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 監製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一99-0201)擬定的,適用於建築面積在_________平方米以內或承包造價在50萬元以內的建築工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照《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 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圖紙

發包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後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衞、清潔衞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 (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________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己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撥付工程款時間(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造價百分 比

金 額人民幣(元)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_____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 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12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材料或設備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9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爭議

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調解;

(2)採取第 種方式解決,並約定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補充條款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略)

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略)

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項目: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進行居室裝潢。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況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2.居室規格: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________層(式)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___廳_______________廚_______________衞,總計施工面積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3.施工內容:_________________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裝潢施工內容單》和施工圖。4.委託方式:________________5.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工程總天數:______________天。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工程價款工程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詳見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裝潢工程材料預算表》。1、材料款_________________元;2、人工費_________________元;3、設計費_________________元;4、施工清運費_________________元;5、搬卸費_________________元;6、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_元;7、其他費用(註明內容)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2.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4.凡由甲方自行採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5.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於工作銜接。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材料供應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2.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3.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並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10%作為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費的50%;當工期進度過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40%。剩餘10%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後結算。(注:_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費包括人工費)。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並由乙方負責開具施工變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負責人。增減項目的價款,當場結清。3.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預付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價款額的1%支付給乙方。4.甲方在居室裝潢中,如向銀行按揭,須將按揭的憑證及相關文件(複印件)交給乙方。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期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1%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1%作為誤工費支付給乙方元。2.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設備,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3.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誤工或延遲工期論處,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儘快解決糾紛,以繼續施工。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的,均需簽證,甲方須承擔全部施工費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變。5.施工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員擅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延誤工期,甲方自負責任。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工程驗收1.工程質量驗收,除隱蔽工程需分段驗收外,待工程全部結束後,乙方組織甲方進行竣工驗收。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和移交手續。2.乙方通知甲方進行工序驗收及竣工驗收後,甲方應在三天內前來驗收,逾期視為甲方自動放棄權利並視為驗收合格,如有問題,甲方自負責任。甲方自行搬進入住,視為驗收合格。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時限內前來驗收,應及時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應承認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和相關費用。

第八條:_________________其他事項1.甲方責任1)必須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2)二次裝飾工程,應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物等,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均需與乙方辦理手續和承擔費用。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應向所在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施工中如需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應向鄰里打好招呼。2.乙方責任1)應主動出示企業營業執照、會員證書或施工資質;經辦業務員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託證書。2)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並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3)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並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儘快負責修復或賠償。4)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信譽工期,如果因延遲完工,如脱料、窩工或藉故誘使甲方墊資,舉查後均按違約論處。5)在裝潢施工範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驗收入合格之日算起,為12個月。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十條:_________________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或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變更和終止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後,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2.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業主):_________________(簽章)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建 設 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 。

3.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 資金來源:  。

5. 工程內容: 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範圍: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7)圖紙;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__-0201)。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 合同

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文件及其附錄;(4)招標文件(含所有補充和答疑);(5)專用合同條款;(6)通用合同條款;(7)技術標準和要求;(8)圖紙;(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等。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 稱: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設計人:

名 稱: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設備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

永久佔地包括:施工圖所示佔地線範圍,範圍、座標詳見施工圖。

臨時佔地包括:1)合同簽訂後3日內提交發包人不少於5份的臨時佔地資料,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監理單位審批,可免費提供紅線範圍內的場地作為施工臨時佔地。(2)發包人不保證紅線外臨時用地在本工程紅線附近,承包人要充分考慮該風險,承包人不能因臨時用地與本工程紅線之間的距離而提出任何增加費用的要求。

1.2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3 標準和規範

1.3.1 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現行國家、地方、部門有關標準規範。

1.3.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

1.3.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其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施工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 ;

(10)《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及《關於建築業試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桂建標(20__)1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7~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修訂本)。

説明:(6)、(7)、(8)、(9)填空內容分別限於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優先順序可根據採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雙方約定。

1.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5.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貳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建築、結構、給排水、電氣、地質勘察報告等。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必要的加工圖和大樣圖,均不是合同計量與支付的依據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應急方案、進度報表、次月進度計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開工前7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應急方案一式三份,專項工程實施前1個月提供專項施工方案一式三份,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進度報表和次月進度計劃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書面及電子文件;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提供的文件後7天內。

1.5.3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由承包方準備。

1.6 聯絡

1.6.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7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6.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再定;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再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再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再定。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再定;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再定。

1.7 交通運輸

1.7.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與施工無關的人員需出入現場須經承發包雙方同意。

1.7.2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按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定。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按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工程竣工後承包人須恢復。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 知識產權

1.8.1 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發包人。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於本工地,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圖紙。

1.8.2 關於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承包人、發包人。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於本工地施工、保修,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8.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承包人負責。

1.9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工程量偏差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等規定。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及其調整辦法:

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等規定。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證號:    ;

職 務: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現場簽證,解決由發包人授權處理的事宜。

2.2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具備施工條件並移交給承包人。

2.2.2 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發包人最遲應當在移交施工場地的同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組織設計交底等。

2.3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否。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

發包人提供的支付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2。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如下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按竣工資料移交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份數:陸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後15天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按竣工資料移交的有關規定辦理。

(2)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全面完成合同約定的有關承包人的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 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廣西建築市場誠信卡卡號:  ;

聯繫電話:   ;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 1.對施工現場的日常施工管理,如需具體授權以授權委託書為準;2.因本工程施工必須簽訂其他合同或產生債權債務文書的,合同應加蓋承包人在公安及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法人公章,不可由項目經理或他人私自簽訂。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項目經理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於22日曆天。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項目經理每月在崗帶班時間不得少於當月施工時間的80%。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正當理由,項目經理每月在崗帶班時間少於當月施工時間80%的,少在崗帶班一天,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5000元/日(人民幣)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並在 開工日期前到任。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 竣工證明材料名稱 前,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任何項目的項目經理(符合桂建管﹝20__﹞17號和桂建管﹝20__﹞25號文除外)。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視為違約,違約金處50000元/人?次(人民幣)。

3.2.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因承包人項目經理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未及時調換的,視為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50000元/人?次(人民幣)。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格式見合同附件3)的期限:合同簽訂後14天內。

3.3.2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或未及時調換的,視為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處罰標準:技術負責人30000元/人?次(人民幣);專業工程師20000元/人?次(人民幣)。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應經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批准。

3.3.4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其承諾的其它在場管理人員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準擅自更換,擅自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處30000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擅自更換專職安全員處20000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擅自更換其它在場管理人員處10000 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項目技術負責人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30000元/人?次(人民幣);未經發包人同意,專職安全員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20000 元/人?次(人民幣);其它在場管理人員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10000 元/人?次(人民幣)。

3.4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3.5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從承包人進場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承包人後。

3.6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後,須在7日內向發包人提交五萬元履約保證金。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籤認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證明材料之日止。如果承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的擔保,履約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或類似約定的條款。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對驗收發現的問題完成整改後的7個日曆天內,發包人支付履約保證金的50%;承包人向發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資料移交手續後,可向發包人申請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8個日曆天內扣減承包人賠償金和其他應從承包人扣回的款項後,將履約保證金的餘額退還給承包人(無息)。

承包人在中標後7個工作日內,按(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定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帳户。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經審定後,按照規定程序,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沒有使用或剩餘的金額退還給承包人。

低價風險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日曆天內,發包人一次性退還給承包人(無息)。

4. 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詳見監理合同。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詳見監理合同。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詳見監理合同,由承包人提供。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

職 務: 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廣西建築市場誠信卡卡號: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

4.3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工程質量的鑑定、驗收;

(2)中間驗收。

5.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

5.2 隱蔽工程檢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工程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單(最好是印製的表格)由雙方簽證。驗收合格,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雙方商訂時限內修改後按上述循序重新驗收。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24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承包人應制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控制工作方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等相關規定並履行好施工揚塵控制、文明施工等責任;承包人需自行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並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其費用;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獎項的約定:/ 。

6.1.2 關於治安保衞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應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承包人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之日起7天內報送。

6.1.3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需自行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並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其費用;對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管線、電力設施等應按有關規定加強監控測量和保護,相應的費用或因保護不當造成的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環境保護工作由承包方全權負責,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施工現場內不得隨地拋灑剩飯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將其隨意倒至施工區外,施工區內不得隨處大小便。做到工完場地清;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前,應做好清潔、保養和維護工作。出場車輛應有專人打掃、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規定必須達到;施工期間必須保證周邊單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儘量減少粉塵、噪聲、振動等污染的擾民。必須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臨時要求,調整作業方式,停止高粉塵、高噪音作業或爆破作業等;保證周圍建(構)築物、地下及地上管線、地下人防等設施安全;做到進入現場的施工和作業人員,配證上崗,文明施工;按規定做好施工區域封閉及場地硬化工作,施工圍牆(圍擋)等維護設施應安全、美觀、耐久,非施工相關人員不許入內;上述增加列項涉及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1.4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1)本合同價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 ¥ 45122.64 元。

(2)使用要求:專款專用。具體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管理細則》(桂建質〔20__〕16號)和賀州市相關規定執行。

(3)支付約定: 。

6.2 環境保護

因施工需要,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辦理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經過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必須按交警、城管、運輸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由於施工車輛造成的道路、環境等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7.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按行業管理有關要求。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承包人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之日起14天內報送。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內。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內。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之日起14天內報送。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許可證發出前。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許可證發出14天內。

7.3.2 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開工許可證發出後3天內。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①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施工場地的,工期順延。②由於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的,工期順延,順延時間按現場簽證確定。③由於徵地拆遷的影響,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工期順延。④不可抗力等延誤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情況工期按時順延,由上述情況引起的相關費用發包人不予承擔,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任何索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雙方約定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的情況:當地政策變化引起的延誤;建設項目停、緩建;不可預見的地下障礙物和地下文物的處理;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過失或違約造成的延誤,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每天賠償金額為合同價款扣除建安勞保費、發包人材料價款、暫估專業工程、暫列金額後的的萬分之四),誤期時間從規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應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各方簽章日期之間的天數(扣除發包人批准順延的工期)。發包人可從應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此項賠款費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賠償款的支付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合同價扣除建安勞保費、發包人材料價款、暫估專業工程、暫列金額後的5%。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氣象台發佈的黃色預警及以上天氣、惡劣的霜凍與冰凍天氣。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氣象台發佈的黃色預警及以上天氣、惡劣的霜凍與冰凍天氣;

(3)/ 。

7.8 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趕工)增加費的計算方法:/。

8.材料與設備

8.1 變壓器、外線材料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8.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明確的材料、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運輸和保管。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承包人負責。

8.4 樣品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種、款式、顏色等方面內容的,承包人應提交準備合格的材料樣品送發包人選定。

8.5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其他獨立承包人和監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條件外,承包人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僅限於用於合同工程。承包人用於本工程的主要機械設備清單見合同附件6。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①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

②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損壞嚴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將負責通知有關承包人共同出資修復,若使用頻率相差懸殊,則按比例分攤。

8.5.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的運行、維護、拆除、清運費用的承擔人:承包人。

9. 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1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

9.2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

9.3 檢驗費用

工程質量按有關規定需要檢測的,由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支付。

10. 變更

10.1 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或施工過程中出現新增項目、招標文件中的暫定價款項目等均屬工程變更(所有工程變更須經設計及監理審核確認,最後經發包人書面批准後方能有效)。

10.2 變更程序

10.2.1 國有投資項目:

⑴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按各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屬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造成變更的,按特事特辦原則予以辦理。

⑵建設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若發生單價變動,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商定並簽字確認。

⑶ 當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0.2.2 非國有投資項目: /。

10.3 變更估價

10.3.1 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因設計變更、相關簽證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任何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單項目的,按合同該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2)合同中只有類似清單項目的,參照該類似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清單項目的價格計算方法:有定額的套定額,並乘以下浮係數 %(按中標價/招標控制價的下浮比例)計算,其中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的《賀州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相應價格信息進行計算;《賀州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相應價格信息的按市場價計算;無定額可套的,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綜合價格;對於國有資產投資的項目,新增項目的單價必須經財政或審計有關部門審定。

10.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議後14天內。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議後14天內。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為:/。

10.5 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詳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格及調整表》(表12-2)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表》(表12-3)。

10.5.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2 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文件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後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並委派評標委員會成員;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後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後,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5.2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 1 種方式確定。第1種方式: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准: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項目的供應商、分包人;(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項目。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0.6 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1)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2)發包人按照規定所作支付後,暫列金額如有餘額歸發包人。

11.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物價波動引起合同價格變化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招標的工程以招標控制價確定的市場價格確定為基期材料價格;人工、機械費按照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費、機械台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新增項目和工程量變化造成措施費增加取費部分按原中標措施費比例調整,施工方案部分按業主、監理批准的方案套取相關定額計取,造成規費、税金變化按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2 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1)允許調整的主要材料(設備)、基期價格、風險係數、投標報價:詳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

(2)主要材料確認價:

按施工期間《賀州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加權平均計算,信息價沒有的按通用條款規定確定。

(3)價差計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投標報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投標報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 。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除工程變更、政策性調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約定的材料、設備價格變動風險以外因素。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①工程變更:按變更估價原則的約定調整。

②政策性調整: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文件執行。

③材料價格風險:按約定調整。

④其它:/。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他價格方式:/。

12.2 預付款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預付款支付期限:/。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預付款擔保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擔保的期限:/。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為:/。

預付款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7。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的計量均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和及其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0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本工程補充項目清單為準。

12.3.2 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每月25日前。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 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責任依據,實際施工中發生的工程量增加或減少並不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工程結算以完成的實際工程量為準。

(2) 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價款,承包人應得到該價款扣除保留金後的金額。當工程師要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時,應適時地通知承包人蔘加。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除工程變更外,原圖紙範圍內的工程量不得按實計量。進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條款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12.3.5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完成正負零付10萬元;完成三層樓板付10萬元;完成主體付20萬元;完成全部裝飾工程付30萬元;竣工驗收合格付95%(含以上預付款)。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於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説明此週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按有關規定編制。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説明此週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按有關規定編制。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12.4.4 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請7天內。

發包人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收到監理審查並確認後報送7天內 。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審查並確認後14天內 。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進度款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1.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2.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總價項目不採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計算,而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13. 驗收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1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24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1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負責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施工資料的要求,具體內容包括: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施工資料的要求。

竣工驗收資料的份數:承包人應在竣工後30天內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包人的要求提供有關竣工資料,其套數除滿足各政府部門存檔案需要外還需另提供兩套原件由發包人存檔備用。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後5天(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提供竣工圖2套。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於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照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天。

13.2.3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4天內。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天。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天。

13.3 竣工退場

13.3.1 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應將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4.竣工結算

14.1 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審計報告發出後14天內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請單,6個月內工程款支付至竣工結算審計總價的95%。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竣工結算審計總價、已支付工程價款、應扣留質量保脩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等。

14.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發包人審查時間

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500萬元-20__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而需要補充或承包人不按時對賬耽誤時間時,審查時間應相應順延。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28天內。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核的方式和程序:先由監理複核,報發包人審核,最後由有關部門審定。

14.3 最終結清

14.3.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7天內提交10份最終結清申請單。

14.3.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收到最終結清申請單30天內。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審批後30天內。

15.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1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參漏,裝修工程、電氣設備、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在承包人承包範圍內,屬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

(2)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橋樑工程為/年;

2.道路工程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為 1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1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 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1 年。

7.其他約定:無。

15.2 質量保證金

關於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保脩金金額為工程結算價的5%,保脩金金額的暫扣方式:由發包人在工程結算款里扣除。

15.2.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2)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2)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預留工程質量保脩金,待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

(3)其他方式:/。

15.2.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2)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質量保脩金分一次返還承包人: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壹年後14天內將保脩金全額返回給承包人。質量保脩金的返還,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15.3 保修

15.3.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按國家有關規定。

工程保修書具體內容見合同附件8。

15.3.2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48小時內。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工期順延。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賠償。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工期順延 。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7)其他:/。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90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1(2)、(3)條內容完成的,承包人無條件返工處理,修復至工程質量要求並承擔相關費用,並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返工,否則發包人有權扣罰該分項工程10%的工程款作為處罰。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1(6)條情形的,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的,發包人將扣除承包人全部質量保脩金。

(3)承包人有本專用合同條款3.2、3.3條違約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除承包人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均在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及計量支付款內扣除。監理人預先下發含有罰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則在指令下達後十五天下發罰款通知書(不再陳述罰款理由)。承包人履約保證金被罰款後由發包人從最後一次計量支付時扣除相應金額補足履約保證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且質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後十五天內可申請返還全部或部分罰款,返還金額由監理人審核,發包人批准。罰款金額返還時不包括銀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有違反以下情況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其全部履約保證金。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的;

(2)承包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5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的;

(4)由於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的;

(5)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義務的;

(6)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承包人無法按合同規定及投標文件的承諾進場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全部人員和機械的。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雙方協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戰爭、恐怖活動、動亂、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後90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關於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建設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18.1.1投保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內容: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承包人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工地範圍內的全部財產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包括髮包人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承包人施工人員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無論是否獲得保險機構的賠償,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事故的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撫卹費和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不承擔該等責任。

(3)保險費率:由投保人與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商定。

(4)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商定。

(5)保險期限:保險種類包括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保險期從工程開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如若項目延期,投標單位必須無條件辦理延期手續並承擔一切費用, 如故意或疏忽而沒有投保、少投保或漏投保,造成的後果由承包人負全部責任。

18.1.2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金額: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承包人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包括髮包人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承包人施工人員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無論是否獲得保險機構的賠償,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事故的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撫卹費和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不承擔該等責任。保險費率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同意的保險人商定,相關保險費由承包人承擔。

18.2 其他保險

關於其他保險的約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承包人必須為其施工設備、進場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的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工地範圍內的全部財產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無論是否獲得保險機構的賠償,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事故的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和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不承擔該等責任。保險費率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同意的保險人商定,相關保險費由承包人承擔。

19.爭議解決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可向 發包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1.2承包範圍:酒店內第 層所有內裝飾裝修,包括:出入通道梯道、大廳、休閒區域、自助餐廳、包房、客房、廚房、衞生間、吧枱及其涉及到的天花、立面、地面的裝飾裝修工程及水、電的安裝施工工程等;除消防、中央空調、水療系統之外的設施設備用品的安裝;

1.3負責消防、中央空調、水療設備等其它項目的配合工作。

1.4 承包方式:在乙方確保質量達到優質標準、材料實行定額管理和現場管理及施工隊伍構成(現場有專門的項目經理及泥木水電油漆大工種的主管,除了必要的小工、雜工之外保證不拉街頭游擊隊伍參入本工程)、約定工期目標的前提下,實行單位面積工價包乾制。雙方商定每平方米(現狀的使用面積)工價為人民幣 。

1.5工期:(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總日曆工期天數: 天。

1.6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行業規定質量達到優質標準。

第二條 甲方代表 :

甲方代表姓名:

第三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該裝飾工程合同約定的內容,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3.1 合同開工日期時,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並清除場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等管道線路,

3.2 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3.3 在進行單項目工程招標(石材加工、消防、中央空調、鍋爐、水療設備等)施工中,甲方應協調施工交叉作業及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保證順利施工;

3.4 合同開工日期前,組織雙方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第四條 乙方項目經理及駐工地代表:

4.1乙方項目經理:

4. 2 乙方任命的項目經理及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對工程質量、工期、材料管理、現場管理、乙方員工管理擔負具體責任; 2、負責與甲方的業務聯繫、溝通 3、負責應由其負責的其它事宜。

第五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5.1 施工期間負責質量、材料、工期等各項工作,負責消防、中央空調、鍋爐、水療設備、石材加工等外包項目的配合工作;

5.2 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事故報告;

5.3 負責乙方施工場地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施工安全,教育員工規範操作,嚴防人身事故的發生;每天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清場,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不得牽連到甲方。

5.4 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衞生、安全管理等管理規定,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承擔自己員工的安全、治安、計生、外來人口管理等項管理責任和費用。

5.5 按約定保護好建築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第三方原因造成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由於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工程質量保證

6.1乙方承諾工程質量保證達到符合國家相關行業規定質量的優質標準。

6.2關鍵工序或項目甲方簽字繼續制度: 1、水暖安裝方面:各個管件的空間位置包括出牆尺寸;水管試壓; 2、 電路安裝方面:強弱電的整卷電線電纜使用前的乙方自檢自測工作; 3、涉及到防水工程方面:牆面的塗刷防水塗料和地面的48小時的浸水試驗;4、天花封板之前;5、上乳膠漆和貼牆紙之前。 上述的甲方簽字制度只是雙方商議的一項必要的工作流程,而不能作為乙方影響工程質量、工期、材料等的任何理由或藉口。

第七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規範按照設計公司設計的施工圖和效果圖的標準要求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人工和材料損失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於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並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

第八條 質量等級

8.1 工程質量要求達到簽約時乙方承諾的保證達到符合相關國家行業規定質量優質等級標準。

8.2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8.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按照職能分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拖延,由敗訴方承擔。

第九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9.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條件,乙方自檢合格後,於驗收前24小時通知甲方代表。經驗收合格,甲方代表簽字後即可進行隱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後24小時內未到場驗收,則視為驗收合格,甲方必須補籤驗收手續。

9.2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隱蔽或修復後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應於次日正式全面開工,甲方按以下程序履行工程包工款支付義務:

10.1.1乙方正常、全面開工後,甲方每10天按乙方工程施工進度的70%支付本工程的包工款。

10.1.2乙方正常、全面順利完工並驗收合格後,甲方按每10天未結算的30%包工款應一次性給乙方結算其中20%的包工款。

10.1.3剩餘10%的包工款作為本工程的質量保脩金,交付正常使用滿六個月後一次性付給乙方質保金其中的5%,滿一年後給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剩餘的5%質保金。

第十一條 材料合理使用與定額管理

11.1雙方事前約定:為了防止浪費,合理地利用材料,本着“定額管理、超標自負”的原則,來進行本項工程的材料管理。

11.2按照雙方事前約定,納入定額管理的主要材料目錄有:木工:板材(木芯板、各種膠合板、石膏板、飾面板),龍骨,木方; 水電:各類電纜電線,電器(開關插座的底盒、面板、空氣開關、接觸器、門鈴、燈具、電話機、換氣扇等),水管,三通、直接、彎頭、閥門、水龍頭; 油漆:油漆、牆紙、漿粉膠水、泥水:牆磚、地磚、馬賽克、潔具、 安裝:五金件等以及所有需要定額管理的材料。

11.3為了共同搞好工程及材料管理,根據材料的分類,雙方都分別指定專人予以交接驗收,(根據材料的分類,分別準備幾個記錄本,每次交接都必須有甲乙雙方的責任人簽字;定期予以統計並反饋相關信息;該項統計數據對雙方均具有同等效力。)

11.4乙方造成的材料定額以外的材料損失及材料浪費,必須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其將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驗收報告、竣工圖。甲方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在三天內聯繫組織建設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主持進行驗收,並在驗收3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保修

13.1 保修責任範圍:除甲方使用過程人為損失、原設計錯誤隱患、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外,凡屬乙方施工質量原因及驗收後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範圍各部位、部件、整體或單體、整體或單件的損壞、脱落、變質、丟失、開裂等,均屬乙方保修責任範圍。

13.2 保修期限: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為兩年。

第十四條 爭議

14.1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4.2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以下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所接受;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違約

15.1 甲方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能保證乙方施工用材料供應或履行自己的其他義務而發生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應順延工期,並支付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給乙方,同時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5.2 乙方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條款,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不能達到雙方認可的裝飾工程質量優質標準,不能執行材料定額管理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給甲方,同時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5.3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5.4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內做出答覆,超過3天不予答覆視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按國家勞動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並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與費用。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由甲方承擔,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乙方人員的傷亡及安全事故的責任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包括附件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蓋章後即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工程款,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本合同附件2份,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 資金來源: 。

5.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範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 月 日。(具體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2)建安勞保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3)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v 元);

(4)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5)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6)增值税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增值税率:

2. 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7)圖紙;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 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河池市金城江區教育局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陸份,承包人執貳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開户名稱: 開户名稱:

賬 號: 賬 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4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羣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羣體工程以最後竣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

第四條 圖紙

4.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______

4.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製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社會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託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並將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7.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7.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____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________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三十二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對施工安全保衞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8.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8.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

8.7 施工現場整潔衞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造成工期延誤,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2.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限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12.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3.1 按本協議條款1.4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___天,比本協議條款1.3定額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3.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付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

15.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____。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的費用支付:_____________。

15.2 違約責任: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15.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範圍確定)

17.1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3 雙方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包括設備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設備由甲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設備由乙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預付工程款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20.1 在合同簽訂後,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0.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2.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發生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後支付。

22.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文件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

甲方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3.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乙方派人蔘加驗收後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供應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設備經試車後)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24.1 乙方按照設計和規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4.2 違約責任:

對乙方採購材料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設備經試車後)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4.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並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26.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後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6.2 甲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羣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甲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及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羣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後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8.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籤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後撥付工程尾款。

28.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 由於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8.5 由於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並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後,將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羣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並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抵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發佈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9.1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9.2 由於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籤合同履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40.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41.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41.2 本合同副本____份。

第四十二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建築面積(平方米)結構層數檐高(米)跨度(米)設備安裝內容工程造價(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年月日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意見: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機關(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説明

一、《協議條款》已將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下稱:合同條件)直接列入《協議條款》,一般工程如無特殊情況應據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稱:施工合同)。

二、《協議條款》對由於建設工程內容各不相同不能使用共用條文的部分條款,如:工期、工程造價、承包方式等,按雙方約定的內容簽訂施工合同。招標工程的施工合同應與《中標通知書》內容相一致,非招標工程應與《建設工程開工證》內容相一致。

三、《協議條款》主要內容説明:

(一)第一條1.3應填寫定額工期總日曆天數。甲方的提前要求,乙方應諾提前工期及其相應的條款則填入第十三條;

(二)第一條1.5“質量等級”。按雙方約定簽約應包括:“優良”或“合格”。並對實行優質優價、獎罰對等做了相應規定,按雙方協議納入第十五條;

(三)為了防止拖欠工程款,在第二十二條“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中規定了凡施工合同中發生的價款調整,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及確定變更價款調整後同時支付;

(四)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工程竣工結算,應是承、發包雙方契約行為,故工程竣工結算,首先應根據合同議定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調整的方式,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調整工程造價的規定,由雙方直接進行,符合合同簽訂原則,雙方無爭議時,工程竣工結算應生效,發包方應據以支付工程尾款。如結算過程中發生糾紛,按雙方簽約第三十條“爭議”約定方式解決。

(五)第二十九條“工程保修”。《協議條款》依據國家和本市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

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合同終止時間以承包方將竣工工程全部交付發包方為準。同時,雙方另行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工程保修抵押金並承擔規定的保修責任。

(六)第三十九條“工程停建或緩建”。《協議條款》考慮了除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外,承發包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不能按合同履約所造成的工程停緩建。無論發生何種情況,雙方均應按施工合同中相應條款規定,辦理好工程停緩建書面手續,議定合理部位,結算工程款,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即告解除。

四、施工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對施工合同簽訂不進行審查。

五、幾個具體問題:

(一)“甲方(甲方代表)”,凡合同出現甲方,或甲方代表字樣時,如該工程實行監理公司監理時,均含有總監理師職責,甲方應在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

(二)凡合同中文字表現的時限要求為“________小時”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時限要求為“________天”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時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

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三)計算定額工期總天數,應按北京市現行工期定額及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四)凡承包羣體工程的,其工期、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工程交付甲方以及雙方所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等內容均應以單位工程為準。

羣體工程施工合同的終止,以雙方簽訂的最後交付甲方使用的單位工程保修合同為準。

(五)工程質量等級,應以施工合同中議定的“優良”或“合格”作為檢驗竣工工程的質量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5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 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 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 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 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4)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 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 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 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 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 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 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 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 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 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 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 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 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 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 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 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 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 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 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 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 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 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 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 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6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發的責任、權利、義務,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在甲乙雙發完全自願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條款的情況下,雙發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結構形式: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 工程承包範圍

1、食堂建設工程施工圖及該工程工程量清單所列範圍內的全部內容。

2、不包括。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日期總日曆天數 天(含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

四、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達到國家施工驗收規範合同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及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五、 合同價款

合同暫定總價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含暫列金) 六、 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招標文件及招標過程中雙方往來的書面文件

7、 現行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

8、 本工程施工圖紙

9、 食堂工程工程量清單

10、 合同附件(食堂建設工程廉政協議、食堂建設工程安全責任書、食堂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共三份)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履約過程中的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及發包人駐工地總代表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其內容不得改變本合同的計價原則,其內容不能影響本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雙方同意將它們作為本合同的補充。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述組成合同的文件順序進行解釋,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七、 議書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 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 本合同雙方約定廉政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並同意中標後提交中標價款1.5%廉政保證金。

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協議書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由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在質量保修期滿後失效。

本合同正式貳份,副本陸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壹份,乙方副本壹份,當正本與副本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7

業主(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況下籤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二、價格

清包工費:____¥元,大寫:____

其中水電工____元

木工______元

瓦工________元

油漆工________元

垃圾清運費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隊進場,預支生活費:1000元

2、木工完成,付1000元

3、瓦工完成,付1000元

4、工程竣工,付1800元

5、保脩金400元,從竣工之日起1年後支付

四、設計

1、甲方若有圖紙須向乙方提供圖紙一套,並負責交底工作.

2、甲方若無圖紙,須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須畫草圖讓甲方認可.

五、材料

1、乙方應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購材料清單,甲方應在4天內及時採購材料供施工隊使用,雙方應各自承擔各自拖延工期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採購材料,若已採購,甲方有權無條件拒絕使用並可拒絕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3、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應點購買材料,並開具正式發票.

4、乙方應驗收甲方所購建材的質量,發現質量問題應向

甲方及時提出並有權拒絕使用。若甲方堅持使用,應書面要求乙方,並承擔因材料質量引起的損失.

5、乙方應幫甲方收貨,核對數量和配件的準確性.

6、乙方應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閒雜人等進入工地現場.

7、乙方應保證在本小區內沒有雙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應做好對施工完成的成品保護工作.

9、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攜帶任何建材出門,若發現此類現象,按材料價格加倍從人工費中扣除。

六、工期

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工期為____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順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費50元/天

七、材料搬運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樓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搬運。

八、垃圾清運

1、垃圾袋裝化

2、垃圾應日日清

3、垃圾應由乙方清運至物業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

九、勞動力管理

1、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2、未經甲方許可,非工地施工人員不得在工地過夜。

3、甲方應及時替乙方辦理小區出入證件並支付相關費用。

4、乙方應具備在上海市暫住的一切證件,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指定由為工地現場負責人,為替補負責人。

6、在合同價內,乙方應提供人次跟隨甲方挑選材料。

7、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換施工人員,每天工地現場必須保持2(1人)人以上的施工人員。

8、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十、施工機具

1、乙方自帶施工所需工具,並保證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

2、因工具所產生的易耗品(如鑽頭、鋸片等)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甲方代購,在工程完工後結算。

十一、工地現場管理

1、現場禁止使用明火。

2、現場禁止吸煙。

3、油漆材料必須和其他材料分開放置。

十二、維修

1、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兩年內無償維修。

2、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後三天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水、電問題)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趕到並維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時完成維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工作,所發生的人工費用按實從保脩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1、施工項目清單。

2、雙方認可的報價單。

3、乙方開出的材料採購清單。

十四、合同爭議

1、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先協商。

2、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裝修要求

裝修工藝“電路安裝工藝要求:

1、電路安裝時,必須用有合格證書的產品材料。

2、三線制安裝必須用三種不同色標。原則上,紅色、黃色、蘭色、為火線色標。蘭色、綠色、白色為零線色標,黑色,黃綠綵線為接地色標。

3、所有導線安裝時,必須用相應的pvc管子穿起來,埋在事先鑿好的深寬為4×3cm的槽子裏,如遇並排線路槽子鑿寬時,不能影響其他工種施工,必要時可和木、瓦工協商解決施工中的難題,不得有隻顧自己,而不顧大局的施工作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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