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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段施工許可證安全合同(精選3篇)

供電段施工許可證安全合同(精選3篇)

供電段施工許可證安全合同 篇1

施工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

供電段施工許可證安全合同(精選3篇)

設備管理單位(乙方):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協議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作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地點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責任地段: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9號)、《____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辦法》(____鐵總髮____號)、《____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補充辦法》(____鐵總髮____號)、《鐵路電力管理規則》、《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鐵運[1999]103號)等有關文件的各項規定。

四、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專業結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響乙方在甲方施工範圍內的設備正常運行,甲方按乙方要求對乙方在施工範圍內的設備及設施進行防護。乙方負責監護在甲方施工範圍內供電設備安全。

五、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共同安全職責和雙方各自安全職責)

1.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議前,需由甲方牽頭組織甲乙雙方到施工現場,依據施工平面圖向乙方介紹施工時間、地點、作業範圍、施工工藝和辦法;使乙方清楚甲方施工的方案、內容和位置,明確因施工有可能對乙方供電設備造成的影響和不良後果,做好預防;並共同確認乙方地上地下供電設備,做好書面調查籤認記錄。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議時,須同時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特別是施工中涉及乙方設備的安全防護措施)、相關(改造)設計文件及圖紙、審查(鑑定)意見、現場調查籤認記錄(原件)提供給乙方。每月與乙方簽訂具體施工配合協議前,甲方均應到乙方配合施工的車間確認甲方具體施工的地段內乙方設備情況,確定甲方的本次施工類別劃分。

2.甲方本次協議施工屬於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中有影響供電設備時需與乙方簽訂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書。

3.在甲方施工前,特別涉及到需參加運輸部門組織召開的施工例會時,甲方須將簽訂的安全協議送至或傳至乙方配合車間,乙方根據施工協議和現場勘查,制定相應的配合措施,保證甲方施工順利進行。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例會取消,甲方不能施工時責任自負。乙方未接到由甲方負責送交的安全協議時,可拒絕配合施工。

4.甲方進行施工時,在施工____小時前,甲方與乙方配合施工聯繫人聯繫,確定施工的時間、地點及需配合的內容,並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具體施工時間、地點,以便乙方做好人員安排和相應的準備工作,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配合。甲方負責接送乙方配合人員(含工具、材料)。因甲方接送時間不及時,影響配合施工,由甲方負責。

5.施工前,根據施工平面圖或在施工現場,由乙方向甲方介紹地下隱蔽設施的分佈和埋設深度等情況,必要時畫出示意圖,動土施工前乙方指導甲方進行挖驗,使甲方明確乙方地下設施的分佈、走向、埋深,以便甲方作出相應的防範措施。在確認有乙方設備地段及安全範圍內,甲方動土施工時禁止動用鎬(釺)、機械化設備和有可能對乙方設備造成損害的器具,防止對乙方設備(特別是地下電纜)造成損害;必要時甲方應在施工作業面內設好安全警示標記。對不能判明的地下電纜經路,甲方未挖驗確認電纜安全情況下不準施工;確認乙方電纜路徑後,電纜需要防護(包括挖驗後或未明確乙方電纜是否廢棄)時,由甲方負責,在乙方人員監護和指導下,用槽鋼或角鋼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未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嚴禁甲方在此區段通行重車、車輛碾壓施工或動土施工。如甲方違反協議造成的損失和後果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動土施工(包括挖驗)發現任何電纜時,必須找乙方人員確認是否乙方設備。

7.甲方施工不得影響乙方設備的埋深及安全距離的有關要求;因甲方施工(包括挖驗)造成乙方隱蔽設備外露、埋深不足等不能滿足乙方技術要求,並且不能立即按乙方標準恢復時,由甲方負責,____小時設專人防護並保證設備安全,同時與乙方進行書面籤認;並由甲方負責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按乙方標準進行恢復。

8.根據甲方施工情況和請求,在施工時由乙方向施工現場派出指定人員,負責對甲方施工進行監督指導,乙方派出人員應熟悉並掌握所屬設施的分佈、走向、埋深,正確指導甲方人員施工;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聽從乙方人員的指導。乙方人員沒有到場禁止施工,擅自施工造成後果由甲方自負。

9.甲方嚴禁超範圍施工,需要超範圍施工的必須重新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並按新協議內容執行。甲方作業人員及所持機具材料與臨近帶電設備(電力線路等)保持____米以上的安全距離。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操作者和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對施工機械進行嚴格監控,防止施工機械刮碰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各類料具在裝、卸、運過程中與電力支柱、拉線、基礎保持____米以上的距離,不碰撞以上設備;在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周圍____米以內、電纜徑路及其兩側____米、貫通(自閉)等電力線路邊線向外側延伸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區域內,嚴禁擅自進行打樁、鑽探、開挖、取土等作業,嚴禁堆放材料、機具和廢棄物(施工垃圾)等。

10.施工前,雙方共同到施工現場及甲方運輸施工料具、廢棄物的車輛通過的道路確認,甲方施工車輛是否對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構成影響。若有影響,乙方設備在未排遷前,由甲方負責,在乙方設備上粘貼反光防撞標誌或設置防撞護樁。未設置防撞標誌或護樁,甲方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11.甲方施工中不得隨意動用和破壞乙方設備;在乙方同意並有人監護下,甲方動用的設備由甲方負責恢復或賠償;甲方施工期間造成乙方設備故障、損壞或影響行車、供電時,由甲方承擔責任。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情況到乙方交班,否則乙方有權停止甲方的施工。因甲方施工引起的行車設施、乙方設備發生故障後或不能正常運行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乙方進行搶修或處理,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2.甲方施工過程中,乙方若發現甲方的施工對乙方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可責令甲方立即整改;有危及行車、乙方設備安全的行為和傾向時,有權責令甲方停止施工。對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等問題,甲方須立即進行整改,或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乙方。由於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協議內容對乙方供電設備構成嚴重威脅時,乙方有權給甲方出具《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有必要時上報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13.甲方施工涉及乙方設備排遷時,甲方應提前與此項工程主管部門反映乙方設備需排遷的問題,或與乙方協商排遷事宜;由乙方負責排遷時,甲方需提供有關排遷資料,並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示意圖和有關施工預算。在乙方設備未排遷之前,甲方不得施工。

14.雙方確定施工聯繫人,並確定聯繫方式,進行信息溝通,確認施工進度及要解決的有關安全問題。

六、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

1.未造成後果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局安全監察部門裁定。

2.對造成後果的由路局安全監察部門按《事規》裁定。

七、安全監督和配合費用

1.安全抵押金

2.安全監督檢查費用

3.施工配合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內容

1.對發生的事故按《事規》及____鐵總髮____號文中規定的條款執行。

2.遇有下列事項時協議自然失效

(1)提前或超出安全協議簽定的日期;

(2)超出安全協議簽定的範圍;

(3)不履行安全協議內容,違背雙方安全協議時。

3.此協議只能作為施工單位甲方辦理施工許可證之用。甲方正式施工前,須提供施工許可證,並每月根據施工具體情況與乙方辦理具體施工配合協議,否則乙方有權拒絕配合施工或制止甲方施工。

施工單位(甲方)意見: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設備管理單位(乙方)意見: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設單位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局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意見: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局設備管理(運輸)部門意見: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局安全監察室意見: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電段施工許可證安全合同 篇2

施工單位(甲方):

職務施工負責人

電話

設備管理單位(乙方)

通遼供電段聯繫人

工程期限 年 月 日

職務

電話

安全協議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赤峯市友誼大街公鐵立交橋新建工程。

2.作業內容:1.1#橋基坑開挖、基坑防護、框構就地製作;2.2#橋基坑開挖、基坑防護、滑板及後背樑製作、頂進框構橋製作;3.3鑽孔樁製作、挖孔樁製作。

3.地點和時間:

地點:

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影響範圍:

二、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責任地段:

期限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9號)、《瀋陽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辦法》(沈鐵總髮〔20__〕75號)、《瀋陽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補充辦法》(沈鐵總髮〔20__〕168號)、《鐵路電力管理規則》、《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鐵運[1999]103號)等有關文件的各項規定。

四、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專業結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響乙方在甲方施工範圍內的設備正常運行,甲方按乙方要求對乙方在施工範圍內的設備及設施進行防護。乙方負責監護在甲方施工範圍內供電設備安全。

五、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共同安全職責和雙方各自安全職責)

1.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議前,需由甲方牽頭組織甲乙雙方到施工現場,依據施工平面圖向乙方介紹施工時間、地點、作業範圍、施工工藝和辦法;使乙方清楚甲方施工的方案、內容和位置,明確因施工有可能對乙方供電設備造成的影響和不良後果,做好預防;並共同確認乙方地上地下供電設備,做好書面調查籤認記錄。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議時,須同時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特別是施工中涉及乙方設備的安全防護措施)、相關(改造)設計文件及圖紙、審查(鑑定)意見、現場調查籤認記錄(原件)提供給乙方。每月與乙方簽訂具體施工配合協議前,甲方均應到乙方配合施工的車間確認甲方具體施工的地段內乙方設備情況,確定甲方的本次施工類別劃分。

2.甲方本次協議施工屬於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中有影響供電設備時需與乙方簽訂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書。

3.在甲方施工前,特別涉及到需參加運輸部門組織召開的施工例會時,甲方須將簽訂的安全協議送至或傳至乙方配合車間,乙方根據施工協議和現場勘查,制定相應的配合措施,保證甲方施工順利進行。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例會取消,甲方不能施工時責任自負。乙方未接到由甲方負責送交的安全協議時,可拒絕配合施工。

4.甲方進行施工時,在施工72小時前,甲方與乙方配合施工聯繫人聯繫,確定施工的時間、地點及需配合的內容,並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具體施工時間、地點,以便乙方做好人員安排和相應的準備工作,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配合。甲方負責接送乙方配合人員(含工具、材料)。因甲方接送時間不及時,影響配合施工,由甲方負責。

5.施工前,根據施工平面圖或在施工現場,由乙方向甲方介紹地下隱蔽設施的分佈和埋設深度等情況,必要時畫出示意圖,動土施工前乙方指導甲方進行挖驗,使甲方明確乙方地下設施的分佈、走向、埋深,以便甲方作出相應的防範措施。在確認有乙方設備地段及安全範圍內,甲方動土施工時禁止動用鎬(釺)、機械化設備和有可能對乙方設備造成損害的器具,防止對乙方設備(特別是地下電纜)造成損害;必要時甲方應在施工作業面內設好安全警示標記。對不能判明的地下電纜經路,甲方未挖驗確認電纜安全情況下不準施工;確認乙方電纜路徑後,電纜需要防護(包括挖驗後或未明確乙方電纜是否廢棄)時,由甲方負責,在乙方人員監護和指導下,用槽鋼或角鋼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未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嚴禁甲方在此區段通行重車、車輛碾壓施工或動土施工。如甲方違反協議造成的損失和後果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動土施工(包括挖驗)發現任何電纜時,必須找乙方人員確認是否乙方設備。

7.甲方施工不得影響乙方設備的埋深及安全距離的有關要求;因甲方施工(包括挖驗)造成乙方隱蔽設備外露、埋深不足等不能滿足乙方技術要求,並且不能立即按乙方標準恢復時,由甲方負責,24小時設專人防護並保證設備安全,同時與乙方進行書面籤認;並由甲方負責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按乙方標準進行恢復。

8.根據甲方施工情況和請求,在施工時由乙方向施工現場派出指定人員,負責對甲方施工進行監督指導,乙方派出人員應熟悉並掌握所屬設施的分佈、走向、埋深,正確指導甲方人員施工;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聽從乙方人員的指導。乙方人員沒有到場禁止施工,擅自施工造成後果由甲方自負。

9.甲方嚴禁超範圍施工,需要超範圍施工的必須重新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並按新協議內容執行。甲方作業人員及所持機具材料與臨近帶電設備(電力線路等)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離。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操作者和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對施工機械進行嚴格監控,防止施工機械刮碰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各類料具在裝、卸、運過程中與電力支柱、拉線、基礎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不碰撞以上設備;在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周圍5米以內、電纜徑路及其兩側1米、貫通(自閉)等電力線路邊線向外側延伸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區域內,嚴禁擅自進行打樁、鑽探、開挖、取土等作業,嚴禁堆放材料、機具和廢棄物(施工垃圾)等。

10.施工前,雙方共同到施工現場及甲方運輸施工料具、廢棄物的車輛通過的道路確認,甲方施工車輛是否對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構成影響。若有影響,乙方設備在未排遷前,由甲方負責,在乙方設備上粘貼反光防撞標誌或設置防撞護樁。未設置防撞標誌或護樁,甲方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11.甲方施工中不得隨意動用和破壞乙方設備;在乙方同意並有人監護下,甲方動用的設備由甲方負責恢復或賠償;甲方施工期間造成乙方設備故障、損壞或影響行車、供電時,由甲方承擔責任。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情況到乙方交班,否則乙方有權停止甲方的施工。因甲方施工引起的行車設施、乙方設備發生故障後或不能正常運行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乙方進行搶修或處理,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2.甲方施工過程中,乙方若發現甲方的施工對乙方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可責令甲方立即整改;有危及行車、乙方設備安全的行為和傾向時,有權責令甲方停止施工。對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等問題,甲方須立即進行整改,或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乙方。由於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協議內容對乙方供電設備構成嚴重威脅時,乙方有權給甲方出具《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有必要時上報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13.甲方施工涉及乙方設備排遷時,甲方應提前與此項工程主管部門反映乙方設備需排遷的問題,或與乙方協商排遷事宜;由乙方負責排遷時,甲方需提供有關排遷資料,並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示意圖和有關施工預算。在乙方設備未排遷之前,甲方不得施工。

14.雙方確定施工聯繫人,並確定聯繫方式,進行信息溝通,確認施工進度及要解決的有關安全問題。

六、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

1、未造成後果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局安全監察部門裁定。

2、對造成後果的由路局安全監察部門按《事規》裁定。

七、安全監督和配合費用

1、安全抵押金

2、安全監督檢查費用

3、施工配合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內容

1、對發生的事故按《事規》及沈鐵總髮〔 〕75號文中規定的條款執行。

2、遇有下列事項時協議自然失效

(1)提前或超出安全協議簽定的日期

(2)超出安全協議簽定的範圍;

(3)不履行安全協議內容,違背雙方安全協議時。

3、此協議只能作為施工單位甲方辦理施工許可證之用。甲方正式施工前,須提供施工許可證,並每月根據施工具體情況與乙方辦理具體施工配合協議,否則乙方有權拒絕配合施工或制止甲方施工。

施工單位(甲方)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設備管理單位(乙方)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設備管理(運輸)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安全監察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供電段施工許可證安全合同 篇3

本協議由中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

鑑於甲方希望生產及裝配,該產品規格列於本合同附錄a。“許可證產品”意指包括所有改進、增加和修正的部件,無論其是現在完成的抑或將來完成的,均構成許可證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上述附錄a在任何情況下只有以雙方書面協議形式方能修改;

鑑於上述內容,乙方希望甲方自取得生產及裝配許可證產品的權利;

鑑於甲方期望與乙方依本協議進行合作以生產及裝配上述許可證產品。

據此,甲方與乙方雙方就下列內容達成一致:

a.生產及裝配的權利

1.a.甲方作為在生產及裝配許可證產品的權利所有人,特授予乙方生產及裝配許可證產品,以及依照本協議條款出售許可證產品。但是,這一授權僅限於在附錄a所列明的許可證產品車型以及由甲方提出的涉及許可證產品的改進和技術解決方案,這種改進和技術解決方案是為使許可證產品更具競爭力,提高效率,更適合於市場並使生產效率提高並降低成本。其目的是為使現有甲方的設計在生產上有合理的延續性。

b.並未列明在附錄a中的有關許可證產品“新的/更新的車型”的生產及裝配的權利不包含在授權範圍之內。所謂“新的/更新的車型”是指與附錄a所列任何一種車型在外觀、性能或機械功能方面明顯有區別的車型。“新的/更新的車型”可以在任何時候基於雙方商討同意後加入本協議。

c.在“新的/更新的車型”加入本協議之中時,本協議有關此類新的/更新的車型內容的有效期限自將此車型加入附錄a之日起5年。

2.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除非有乙方的書面許諾,則自身不從事且亦不再授權他人在祕魯生產及組裝許可證產品,僅限於乙方在從事該許可證產品的生產及組裝。

3.乙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授權不得自願或非自願地由乙方再行轉讓。雙方同意甲方可以通過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甲方受證人及分合同執行人履行其合同義務並行使其權利。

4.在本協議項下所授予的權利明確限制零部件的生產和採購以及更換零件的供應僅得用於許可證產品的組裝。乙方同意自身不使用,亦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出售、轉化此類零部件以組裝許可證產品之外的設備或為許可證產品之外的設備更換零件。

5.乙方同意不        在不符合甲方生產規範所生產的許可證產品上標識甲方的車型號。乙方亦同意須得到甲方批准後方可在許可證產品上標識替代牌號。

6.乙方同意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許可的情況下,不在許可證產品上標識任何甲方的商標或商業名稱,乙方亦同意本協議並不視為構成甲方對於其商標或商業名稱的許可。

乙方明確同意如果因任何原因本協議終止,其將不得繼續使用甲方的商標或商業名稱,即使此時依規定商標或商業名稱許可協議並未終止的情況下亦如此。

7.乙方須確認許可證產品是基於甲方的許可製造的,此類確認文件的形式和存放須經由甲方批准。

8.如果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10)個月內採取生產許可證產品的積極步驟,則甲方有權選擇是否將非獨佔地生產及銷售許可證產品的權利擴展及其他人。甲方將在採取擴展許可的行動之前3個月向乙方發出通知,以使乙方可以選擇是否採取生產許可證產品的積極步驟。

b.提供技術文件和技術援助

1.甲方將在收到乙方書面請求之後的90天內向其提供依商標許可和技術援助協議b.1.部分所規定的兩套文件,其中一套將是可複製的。

c.更換零件

1.乙方同意將保存有關更換零件的充分的紀錄並允許甲方根據其需要查閲此類紀錄。

2.乙方應向甲方按季提供生產報告,如屬尚未開始生產的情況,也應如實反映。

d.部件及更換零件的供應

1.甲方同意依本協議規定就其便利提供毛坯或成品形式的部件,以滿足乙方生產許可證產品的需要。這類部件將是與現行甲方設計或依乙方訂單相一致。

2.乙方同意依本協議僅向甲方購買此類部件,這些部件是由甲方專有設計,或依甲方專有標準生產,或以甲方專有工具生產的,但由當地供貨商依分合同供應的生產的部件。

3.甲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受證人可以甲方公佈的許可證產品的淨出口價格為基礎出售部件。如果不存在淨出口價格,則其價格是可以商討的。雙方確認此公佈的淨出口價格可由甲方於任何時候修改,其編制發票時的價格依訂單發出之日生效的價格為準。

4.乙方同意於當年15日向甲方或其所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受證人下達確定的部件訂單,併為甲方作出生產此類型號和數量部件所需不少於4個月的預先通知。乙方亦將盡其最大努力向甲方提出其後8個月的生產計劃預計需求量。關於供貨計劃(訂單)的修正(無        論是增加或減少、新的零部件序號的增加或前一計劃數量的全部刪除),均由甲方在當月15日前收到請求後在確定計劃的當月和下月的一日或二日進行確認。

5.甲方同意將由甲方或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受證人向乙方供應非在祕魯生產的更換零件,該更換零件價格為甲方所確定的淨出口更換零件價格。

6.乙方同意另行下達購買更換零件的訂單,該訂單與用於完整的許可證產品及其附件生產相區別。購買更換零件的訂單應是具名的,即:

7.a.所有購買車輛或部件的由乙方下達給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機構、受證人的訂單應同時伴有進口許可(如果必要的話)以及由一家中國銀行確認的以美元標識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該不可撤銷信用證須在包裝工廠啟運之前至少兩週送達甲方。

b.所有購買更換零件的由乙方下達給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機構、受證人的訂單應同時伴有進口許可(如果必要的話)以及由一家中國銀行確認的以美元標識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該不可撤銷信用證須在包裝工廠啟運之前至少兩週送達甲方。

c.乙方同意通過一家美國銀行設立一項擔保金,金額為20萬美元。該擔保金將作為依上述a款和b款同意之開證能力的擔保。

d.甲方同意自本協議終止或為滿足用户需求而生產的許可證產品停止生產之日起5年內向乙方供應許可證產品所需更換零部件。此類供應應是以裝運前預付現金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方式支付。

8.所有由乙方購買的貨物均在甲方所屬工廠交付給乙方。包裝費用、內陸運輸費用、裝船費用、海運雜費以及保險費不論由乙方出具指令與否,經甲方判別和斟酌後由乙方支付,倉儲費用、保險費(內陸)、異議費用和其他費用,包括所有簽證、認證和領事認證費用,以及所有銀行費用和税費,均由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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