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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貿易合同(涉外)

生產設備貿易合同(涉外)

生產設備貿易合同涉外

本合同在 協議基礎上籤訂,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買方)向 國 公 司(以下簡稱賣方)購進 設備,其交易條件如下:

一、商品名稱:

二、數量: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

三、規格:賣方提供設備質量、規格,有關技術資料,技術保證,圖紙,詳見合同附件二。

四、交貨後服務:賣方派遺有經驗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到買方設備安裝、試車, 進行指導。具體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詳見合同附件三。

五、賣方對買方派遺來的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其培訓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 容,詳見合同附件四。

六、價格:FOB(港口)×元。設備總件和單證價格,詳見合同附 件五。

七、包裝:根據商品的特點及運輸方式由賣方確定適當的包裝,嘜頭也由賣方 自行設計。發貨後另行以函電通知買方。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 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時,賣方均應更換或賠償。

八、保險:由買方負責投保。

九、裝運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十、裝運港: 。

十一、目的港: 。

十二、支付條件:本合同項下的支付,買方通過中國銀行 分行在設備裝運 15天前,開立以 國 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 元即期信用證。

十三、單據:貨物裝船離港後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議付貨款。

(1)發貨票五份。

(2)清潔已裝船提單,空白背書,一式三份。

(3)品質、產地證明書兩份。裝運設備船隻離港後五天內,賣方應航寄買方 及卸貨港、中國對外貿易公司以上各項單據副本各一份。賣方還應隨船交付買方在 目的地的指定收貨人以上各項單據副本兩份。

十四、裝運:

(1)在開始裝運月份前20天,買方應以電報通知賣方當月裝運數量和裝貨 船名。賣方應在接到買方上項電報通知五天內覆電買方。

(2)裝貨船到達裝運港五天前,買方應將裝貨船船名與國籍,預計到達裝港 日期,裝運數量預先以電報通知賣方。裝貨船到達裝貨港18個小時前,買方應對 上述內容發出正式通知。

(3)裝船結束後24小時內,賣方應以電報將合同號、商品名稱、裝貨船船 名、收貨人、裝貨數量、目的港、發票金額、裝貨船離港日期通知買方。

十五、檢驗:

(1)賣方供應買方的“設備”的製造,檢驗和試驗應按賣方國家現行標準規 范進行。本合同生效一個月內,賣方應將本合同“設備”的標準和規範一式六份和 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方,作為檢驗依據。

(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 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 設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3)買方在裝貨船到達目的港後有權對貨物的數量和品質進行復檢,複檢費 由買方負擔。如發現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

(4)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工作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 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 通知賣方,併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在雙方合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 有缺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質量標準與本合同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 方代表簽字。如屬買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 證明,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 驗。如發現設備有上述問題並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 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 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 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如逾期,索 賠立即成立。 賣方接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一個半月。 如需重新制造的設備或部件,其補交貨時間,屆時由雙方另議。

(5)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通知賣方後,賣方 應儘快補發,其費用由買方負擔。在檢驗中,如發現賣方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 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時,經與賣方協商,買方有權按照買方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十六、保證,賠償與處罰:

(1)如果設備發現缺陷,買方必須在到貨後一年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2)賣方保證設備質量、規格、技術資料、圖紙符合買方的説明。如買方未 能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時執行,對賣方造成了損 失,買方應按本合同總值的1%向賣方交付罰金。如賣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部分或 整批交貨,對買方造成了損失,則賣方應按本合同總值的1%向買方交付罰金。 號協議中的賠償與處罰規定也適用於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義務,買賣雙方按 協議規定辦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賣方遲交設備超過6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撤銷 全部定單,不論撤銷時貨物是否運用或財產權是否已轉移,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應 立即退還已付款項,買方對此概不負責。

十九、仲裁:有關本合同和本合同執行中所發生的爭議應通過簽約雙方友好協 商加以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應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應在被告方所在國進行,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一方負責。仲裁期間, 除了在仲裁進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二十、效力條款:本合同由雙方代表在簽字,有關合同生效,終止及其它

規定與 號“協議”規定相同。

買 方

 賣 方

中國 公司

  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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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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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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