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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協議書大綱

解除聘用合同協議書大綱

甲方(單位):

解除聘用合同協議書大綱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XX〕 號聘用合同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工作需要,經漳平市xx(指主管部門)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調整 工作。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經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 年 月 日簽訂 〔XX〕 號聘用合同;

二、甲、乙雙方互免對方賠償(補償)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個人檔案。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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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同志考上 , 經其本人提出解聘申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35號)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我校同意與 同志於 年 月 日解除20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特崗教師"聘用合同.該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見證單位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單位公章:

甲方主管部門見證(公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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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部門(甲方):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並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並

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台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適當加班,加班後用人部門應安排其調休,如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調休的,則給予20元/天的加班補助費。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過四天。

2、乙方基礎工資標準為 元/月,崗位津貼元/月,試用期內享受上述工資的80,合計為

元/月,行駛里程津貼為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放。發放形式為

。(①領據領現金形式,②銀行工資卡形式)。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合同期內,乙方提出申請,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合同期滿內不再續訂的,甲方將從次月起停止繳納乙方的保險金。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受傷,死亡,或患病、非因工受傷的(需台州市各公立醫院證明),甲方將按照《台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協議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臨時工在孕期、產假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被招工、招幹或考入學校學習的;

(2)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八、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協議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當事人可在爭議發生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期限屆滿自行終止。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用工部門、臨時工本人和學校人事處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用人部門負責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事處(蓋章):

人事處處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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