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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聘用合同大綱

駕駛員聘用合同大綱

甲方(聘用方)

駕駛員聘用合同大綱

乙方(被聘用方)

駕駛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車主)審核同意聘用乙方,(車主)牌照號新 車輛駕駛員。

一、乙方(駕駛員)的權利和待遇:

1、甲方聘用乙方時間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後,由甲方和租賃方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自簽定本協議起3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車輛安全押金 元;甲乙雙方在解除協議時,如一方在本協議期內無行車事故、車輛認為損耗等事故發生,在接觸協議的1月內,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交納的車輛安全押金。

2、薪金與補助。

a、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月薪金 元。使用期滿後同意繼續留用的,月工資為出

勤 元/天,休息 元/天。出勤達到 天以上電話費補助 元。

b、補助。試用期不含在本協議期限內。簽訂聘用合同後,可享受每月通訊費補助 元。

c、請假在1周以上1個月以內,該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出勤天數)通訊補助不計發。

d、其他福利待遇:根據甲方車輛實際營運情況給駕駛員發放一定得福利待遇。

e、工資和補助中含有醫療、養老保險部分,甲方不再給乙方辦理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由乙方自行到勞動部門辦理,甲方不另外支付該項費用。

f、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協議: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乙方工作職責:

1、聘用期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及租賃方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甲方與租賃方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安全行車、文明服務。

2、乙方必須持有效駕駛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精通駕駛業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駕駛任務,並努力做到儘量節約油耗,降低車輛維修保養成本;

3、遵紀守法,準時出車,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保證一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如因聯絡阻礙,導致未能及時出車,扣除當月電話費不貼。8小時外和雙休日、節假日也須服從租賃方調度安排按時出車。

4、工作積極主動,服從調度,遵守單位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參加租賃方單位的打掃衞生和文明創建活動,協助做好租賃方單位其他有關工作。

5、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工作時間內如因乙方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的責任,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文明行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超速、超載車、不疲勞駕駛,嚴禁利用車輛或將車輛擅自借給他人從事違法違紀活動。

6、乙方不得將甲方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行駛,且發生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乙方應定時保養車輛,如換機油、檢查輪胎等,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7、乙方在非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使用本車輛,否則,在該事件內發生甲方車輛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甲方將車輛交給乙方時,同事交納車輛行駛證、養路費、交強險保險卡、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船使用費、車輛保險卡等。甲乙雙方在解除協議時,乙方應如數交回以上手續。

9、聘用期內,乙方不得擅自離開或為他人開車,甲方也不得無故辭退乙方。

三、乙方安全行車責任

1、 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遵章守紀,積極參加租賃方提供的交通法規教育和每月二次的安全學習活動,並積極參加、配合租賃方的安全檢查和監督,服從甲方租賃方的管理。

2、 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超速、不酒後開車、遵守超車、會車、停車的有關規定。

3、 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格遵守駕駛安全操作規程,積極配合甲方、租賃方做好車輛出車前,回場後、及途中的保養工作,保證車輛不帶病行駛,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解決。

4、 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勞開車。不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加強危險品的檢查,保證車用滅火器良好。

5、 積極配合甲方和租賃方做好其他各項安全工作。

6、 聘用期內,乙方是該車輛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車輛如發生大小交通事故、發生行車事故或其他安全責任事故,其責任和一切經濟損失(除像保險公司索賠外)均由乙方承擔。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的責任、權利

1、 應積極地辦齊車輛的行駛證、保險證,並按期參加年檢。

2、 按照租賃方管理體制部門的要求,配齊車輛營運設施設備。

3、 甲方應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若出現故障,應及時安排修理。

4、 甲方應按期組織乙方(駕駛員)學習運管、交通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5、 做好乙方(駕駛員)的管理。聘用前,甲方應對駕駛員的準駕資格、職業道德、服務態度和駕駛技能進行考核,若甲方(車主)需要更換駕駛員,需租賃方同意。

6、 甲方要按時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扣發駕駛員工資,若因乙方的原因違章受罰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發工資的,應向乙方解釋清楚。

7、 乙方違反下列規定,甲方或租賃者有權解除合同。

五、聘用協議提前通知解除條件: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聘用協議,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a、 乙方不完成工作任務、違反租賃方車輛有關管理制度等,經甲方認定不合格的;

b、 租賃方與甲方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裁員;

c、 駕駛員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的;

d、 甲方車輛因故決定停用或出售、報廢的;

e、 訂立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大成協議的。

2.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隨時解除聘用協議

a、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租賃方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泄露單位祕密,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b、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連續請假超過31天或請假超過一週達3次以上的。

c、 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為謝租賃方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d、 貪污、到其偶爾、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e、 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操作規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f、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發現達3次的;或將甲方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使用造成車輛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的;

g、 非工作時間內擅自使用車輛,造成車輛損壞、丟失和出現交通事故的;

h、 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協議的執行和解除。

聘用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麥面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協議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議效力不變。

七、協議期限屆滿,聘用協議終止。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聘用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租賃方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複印件無效。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手機): 聯繫電話(手機):

住宅電話: 住宅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乙方身份證、駕駛證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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