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貿易合同 >

行紀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從事貿易活動的權利

行紀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從事貿易活動的權利

行紀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進行交易。若委託人對於行紀人所為的買賣指定了一定的價格,行紀人應按委託人指定的價格進行買賣。行紀人不按照委託人指示的價格進行買賣有兩種情況。一、以低於指示價格買出或者以高於指示價格買入,執行委託事務的結果不及依委託人指示實施買賣有利;二是以高於指示的價格賣出或者以低於指示的價格買入,執行委託事務的結果比依委託人指示進行買賣更有利。《合同法》第418條的規定行紀人低於指定的價格買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則委託人可以不承認該買賣對其發生效力。如果行紀人不補償其差額的,則委託人可以不承認該買賣的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買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依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該交易利益屬於委託人,因為行紀人始終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代委託人進行交易的,但是,若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的提示,行紀人只能依特別指示的價格交易,不得違背該指示買出或者買入,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418條

行紀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從事貿易活動的權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maoyi/7e09d8.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