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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合同(4篇)

車輛買賣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9車輛買賣合同車輛買賣合同(二手車)車輛買賣合同樣本顧大濤與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

合同編號:

車輛買賣合同(4篇)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編: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汽車説明

甲方出賣的是一輛全新

轎車(顏色:

 ),該車輛由甲方在 專營店售出。發動機編號為

號;車駕編號為 號。

第二條:車輛價款

車輛價款總計為人民幣:

 (¥¬

元)

第三條: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確認購買此款車的意向後,需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

元)本合同定金為擔保履約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後,定金抵作車輛價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則雙倍返還定金。

2.乙方在約定期限內,按約定驗收車輛後,須一次性付清購車價款。

第四條:車輛降價補償

本合同訂立後,在XX年 月 日前,此款車在 專營店的售出價,如出現低於此次購車價人民幣: 元時,甲方將現金補償乙方全部降價差額。

第五條:質量約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並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説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於尾氣排放的標準。並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佈、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並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的書面鑑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六條:關於修理、更換、退貨的約定

1.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2.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乙方應在生產廠公佈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3.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下同),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以修理單據和發票為準,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無法使用,乙方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甲方應當負責為乙方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乙方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甲方責任。

7.由於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佈、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裝潢、改裝、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後果。

8.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於乙方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XX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乙方自提。

3.交車地點: 專營店。

4.交車時里程錶記錄小於: 公里。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説明書或用户使用手冊(中文)。

(5)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見附件一),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每逾期一日,須向甲方支付車輛總價款數額千分之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車輛的,每逾期一日,須向乙方支付車輛總價款數額千分之五違約金。

3.任何一方逾期違約達十五個工作日,又未書面告知對方達成諒解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本合同約定賠償。

4.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説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5.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6.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鑑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製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三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條:贈品與選裝

車輛交付後,甲方隨車贈送乙方的禮品質保,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包括:

⑴型號規格為: 全車防爆膜;價值 元。

⑵型號規格為: 底盤裝甲;價值 元。

交車時,乙方向甲方購買一套 原廠倒車雷達,並由甲方負責安裝調試。價款為人民 元整(¥ 元),須一次付清。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若對本合同其他事項發生不同理解,按照有利與實現合同的原則解釋;協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它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締結本合同時,甲方有義務解答乙方對於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4.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5.本合同自雙方籤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出賣人):

蓋章:

郵編:

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蓋章:

國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二oo七年 月 日

(附件一)

車 輛 交 接 書

XX年 2月 日,甲、乙雙方在 專營店,對乙方購買的 車進行驗收與交接,經雙方確認:

1. 甲方交付給乙方的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為:顏色為

轎車一輛。乙方經過驗收,認為符合雙方XX年1月8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約定(發動機號: 車架號: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整。

大寫 : 元整。甲方已開具發票給乙方。發票號為: 。

3.隨車文件清單如下(打√):

(1)發票□ (2)合格證□ (3)説明書□ (4)保修卡□ (5)海關證□ 

(6)商檢證□ (7)其他: □

4.下列車輛項目完好無損、運轉正常打“√”,反之打“×”。

⑴發動機□ ⑵變速器□ ⑶轉向盤□ ⑷儀表顯示□

⑸制動□ ⑹燈光□ ⑺駐車制動器□ ⑻喇叭□

⑼內飾□ ⑽車漆□ ⑾車底表面□

5.里程錶顯示數: 公里內

6.其他交接事項:

本交接書自甲、乙雙方籤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籤或蓋章: 乙方籤或蓋章:

日期: 日期:

車輛買賣合同(二手車)2019車輛買賣合同(2) | 返回目錄

出賣人:

買受人: 

1、車輛:

車輛品牌 型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顏色 價格

備 注

2、車輛金額:

3、交車方式

(1)交車地點:

(2)交車時間:

 

(3)付款方式:

(4)付款時間:

 

4.質量保證: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中國頒佈的車輛質量標準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國家將來有車輛包修,包換等規定的,則立即按這一規定執行。

5.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車輛,必須是在《全國車輛、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車輛。

6.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車輛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7.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説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8、出賣人承擔車輛過户之日以前產生的費用。車輛過户之日起以後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9、交接

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車輛在購買後,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繫、解決。 如屬於在車輛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9、本協議生效之日起7日內,雙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户手續。

10、違約責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出賣人違反本協議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出賣人應負責賠償。並承擔買受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11、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其它方式解決。

1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車輛買賣合同樣本2019車輛買賣合同(3) | 返回目錄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電話: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第一條 甲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____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_____;行使公里數:__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1.車款為(不含税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乙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車款的_________元,剩餘車款雙方按照約定用乙方的建築材料折抵。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乙方應按照約定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甲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5、由於該車輛以較低的價位賣給乙方,該車自xx年3月到現在的所有交通違章由乙方自己處理。

6、由於該車輛乙方需要保留車號,該車輛暫不過户,如需過户賣方應該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的手續。該車輛自交付給乙方即日,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交付後因該車所發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如:違法處罰、交通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7、乙方提供的建築材料折抵剩餘車款,其建築材料價格不得高於同行業價格。

8、因該車輛所發生的一切過户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提交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庫爾勒分會仲裁;

第六條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一份,賣方一份,備案機關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顧大濤與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2019車輛買賣合同(4) | 返回目錄

上訴人顧大濤因與被上訴人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一案,不服西華縣人民法院(XX)西民初第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顧大濤委託代理人劉強、被上訴人李營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XX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車輛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顧大濤。乙方,李營春。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豫p-73618號低速自卸貨車轉讓給乙方所有。一、車價款五萬五千元整,於本協議籤生效後一次付清。二、甲方在收到全部車款後負責將該車過户給乙方,過户費用由甲方負擔。並將該車及隨車全部手續交付給乙方。三、甲方負責該車在過户前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違章等事宜的處理,過户後所發生的由乙方負責。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五、本協議雙方籤後即生效。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反悔、違約,否則,違約方按車價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後,李營春交給顧大濤購車款55000元,顧大濤出具了收到條但未按照協議書履行過户義務,並且拖欠有XX年1月至簽訂協議書期間的交通規費。XX年5月19日,李營春向西華縣交通規費徵稽所繳納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期間的規費3664元。辦理過户手續時,支付過户費用27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經協商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車輛過户和負擔過户前所負擔的債務,是造成此糾紛的原因,應付全部責任。被告應按照約定負擔車輛過户前的交通規費和過户費用,並支付車輛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章罰款2500元,因未提供證據,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由此判決:1、顧大濤支付李營春車輛過户費用270元,支付車輛過户前欠繳的交通規費3664元。2、顧大濤賠償李營春違約金11000元。案件受理費460元,由顧大濤負擔。

顧大濤不服原判上訴稱:合同簽訂後,上訴人已將車輛交付給被上訴人,並將200元過户費用同時交付給被上訴人。因此,交通規費不應計算至XX年5月31日,應當計算至XX年4月16日。上訴人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李營春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顧大濤違反與李營春簽訂的合同第二、三、五條,原判依照有效的合同條款作出判決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元,由上訴人顧大濤負擔。

標籤: 買賣合同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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