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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知識(精選3篇)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精選3篇)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1

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係,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精選3篇)

多重買賣的行為絕對是對市場經濟主體信用的考驗,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傷害,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飛速、健康發展的極大危害。

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卻一直缺乏應有的規範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沒有詳細條款對此設置調整,不能不説是一種遺憾。因多重買賣而產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向他人轉移所有權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後又將標的物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多重買賣合同債權債務的履行及相應的損害責任賠償對於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或其他買受人的具體法律責任應如何確定等一系列問題,尚需在今後的司法理論中確立,司法實務中解決。

一、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多重買賣行為中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指導,存在着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以合同訂立的先後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效力,同時還有對於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買賣行為以登記與否確定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在債法理論中,上述觀點顯然並不成熟。這是因為:

1.買賣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並依法生效。對於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根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屬於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所以説,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並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後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三、多重買賣合同中的侵權行為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並不能以債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債權侵權的行為人僅限於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係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為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為出賣人的行為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為一種違約行為。

究竟何種行為屬於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為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後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要求後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後買約已經發生物權關係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後買約無效,對於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如前買受人強行佔有該物,剝奪後買受人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3.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為佔有改定,後復將其物出賣與後買受人,併為現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佔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後其物被追奪,則得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對於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於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多有如下特徵: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於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為人並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複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係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範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後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係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佔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係,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四、多重買賣合同的法律責任確定

1.構成多重買賣關係,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由出賣人自行選擇。這是基於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係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後一買賣關係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係均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2.而判斷數個買賣關係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並依此而發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於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於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礙其先於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並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並欲侵害之為目的。但由於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為登記的行為,來妨害第一買賣關係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3.在多重買賣關係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後,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或者在各個買賣合同均部分履行後,各個債權人均尚存部分債權不能實現。先來説後一種情況,由於出賣人履行的過程較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嚴重的爭執。而對於前一種情況,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履行,當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其中一個買賣關係履行,對另一買賣關係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4.在出賣人與後買受人串通,以侵害前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係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係並且實際交付或登記時,應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該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後買受人以侵害前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由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中由於侵權行為而造成民事責任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則進行,並沒有特別的規則。

5.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17條的規定進行。一是侵佔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因侵佔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例如由於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而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予以賠償。

6.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於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2

售車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車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將一輛 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一輛(車牌號為: )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價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將 車轉讓價格為 元(大寫: )。  

2、支付方式:乙方於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元(大寫: )。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其對轉讓車輛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甲方在交付汽車時應當提供完整的車輛手續,包括但不僅限於汽車購置發票、使用説明、車輛行駛證等,並説明該車的現狀。  

第四條 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並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後,負責車輛的維修,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車輛。  

第六條 基於該車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車輛交付前,其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車輛交付後所產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______日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以下協議,以資遵守執行。

一、貨物名稱

雙方買賣貨物:_____________(產地)貨物名稱:白魚。

二、貨物規格與價格

1.貨物等級分為以下( )種規格:

(1)一級:魚鮮活,無異味,體重平均且在_______~______克;

(2)二級:魚遊動緩慢,有個別翻肚,體重大小有小部分差異;

(3)三級:魚遊動緩慢,有死體,有異味,體重大小差異大;

(4)其他等級:___________ 。

2.貨物價格

(1)一級價格:人民幣 _________ 元/個或市斤;

(2)二級價格:人民幣 __________ 元/個或市斤;

(3)三級價格:人民幣 _____________ 元/個或市斤;

(4)其他等級:人民幣 __________ 元/個或市斤。

3.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跌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跌時,按原價格執行。

三、貨物裝載、運輸、卸載

本合同標的物標的物由乙方負責裝載與運輸及卸載。

四、交貨地點

1.雙方約定貨物交貨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 。

2.甲方如要求變更交貨地點,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調整要車(船)計劃,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交付批次與期限

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後,於 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_日開始交付貨物,分______ 批交付,於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日前交付完成。

六、交付方式與貨物驗收

1.貨物交貨方式: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員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卸載後交付給甲方過磅驗收,甲方準備接收貨物的場地與稱量設施,裝卸費用由乙方支付並承擔。

2.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貨物進行清點、驗收,查驗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雙方共同確認貨物過磅重量與等級,甲方開具接收貨物明細單據給乙方。法律規定需要強制進行檢驗、檢疫的,乙方同時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3.甲方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限為收到貨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並須以書面方式提出。 否則,視為無異議。

七、貨物風險的轉移

1.貨物在交付前,裝載與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毀損、滅失及正常耗損的風險與責任,或由第三方承運人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貨物在交接過磅與清點驗收後,毀損、滅失及正常耗損的風險與責任,由甲方承擔。

八、倉儲費用的承擔

如因乙方提前交貨至甲方指定場所,甲方有權拒收;或者接收後因此產生的臨時保管費用,甲方可向乙方收取實際產生的成本費用。

九、貨物結算與價款支付

1.雙方在貨物交付後三個工作日內根據貨物的等級、單價、數量進行結算,甲方在結算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款項直接匯入乙方指定的收款銀行賬户,賬户信息如下: 開户銀行: _______________ ; 户名:______________ ; 賬號:______________ 。

2.除前條約定的銀行匯款支付外,以下三種支付方式雙方均予認可:

(1)支付寶轉賬;

(2)微信轉賬;

(3)現金支付。

十、定金條款

1.雙方約定定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元)。

2.定金的支付時間為本合同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3.定金在最後一期支付價款時衝抵;乙方無正當事由拒絕提供貨物時,乙方向甲方支付雙倍定金;甲方無正當事由拒收貨物的,除不能要求退回定金外,還應向乙方賠償貨物價格下跌的損失和運輸費用等全部損失。

十一、違約責任

1.非乙方原因,甲方延期付款,每遲延一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遲延付款金額1‰ 的違約金,直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乙方有權相應地遲延交付貨物。

2.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及方式將全部貨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點, 每遲延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貨物總價1‰ 的違約金,直至全部貨物交付之日止。

3.一方接受對方逾期履行的,不視為對其違約行為的認可,仍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還有權解除合同。

4.在對方未履行義務前,一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不等於認可對方已經履行了先前的義務或同意對方可以不再履行其義務。

5.因出現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應立即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對方,並在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不可抗力的書面有效證明及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書面理由提交給對方確認。否則遭受不可抗力方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二、合同的變更、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在對方催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改正為全面履行的,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相當於合同總額5% 的違約金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可得利益、律師費用等全部損失)。

3.一方只主張違約責任,沒有主張解除合同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對解除有異議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法定機關提出,否則,視為對解除無異議。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有權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雙方還可以約定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十四、附則

1.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提供經核實的身份證明和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的複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2.變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聯繫人)、電話等聯絡方式的,變更方應在變更後24小時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本合同載明的聯絡方式繼續有效,微信和短信內容也作為雙方來往文件。通知、訴訟文書等文件以郵寄方式發送的,將文件按有效聯絡方式交給經營特快專遞的單位郵寄後,郵件被簽收或拒收均視為已經送達。

3.本合同的標題僅為便於閲讀和對合同內容的理解,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

4.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簽名捺印)/(蓋章): 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名捺印)/(蓋章): 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 區

簽署時間: 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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